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教育费附加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When everyone talks about how lonely they are, I think they are happ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教育费附加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教育是一个国家必须加大力度投入的一项事业,为了不断扩大发展地方的教育事业,增加用于教育的费用,我国规定了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一种附加的费用,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征收一定的费用。
教育是一个国家必须加大力度投入的一项事业,为了不断扩大发展地方的教育事业,增加用于教育的费用,我国规定了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一种附加的费用,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征收一定的费用。
相信很多人对这个问题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教育费附加。
一、法律概念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
1986年,国务院颁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从1986年7月起,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总额的2%计征。
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规定从2005年10起,教育费附加率提高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教育附加费作为专项收入,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根据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还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费"。
二、相关法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3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相关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缴纳人,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的征收率,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 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 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 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1)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 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 加。
(2)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 缴纳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 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 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费和地 方教育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 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 定,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3%或 2%) 【例】某市区一家上市公司2019年5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480 000元,缴纳消费 税790 000元。计算该上市公司2019年5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解析: 应纳教育费附加=(480 000+790 000)×3%=1 270 000×3%=38 100元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480 000+790 000)×3%=1 270 000×2%=25 400元
(3)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 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 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 加费。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 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国务院于 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决 定从同年7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
附加通知书

附加通知书篇一:5受理通知书。
反面附加权利义务,审判人员组成华东交大理工学院模拟法院受理通知书本院已于20XX年11月26日受理王凤英,闫培培诉张莉重婚一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闫伟审判员:龙秋,杨子丹书记员:汤聿嘉现予通知原告:王凤英,闫培培时间:20XX年11月26日(院印)附:背面是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一、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等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对一审裁决提出上诉,对生效裁决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和解,原告可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可以裁决前申请撤诉,被告可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二、当事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如实地陈述案件事实;遵守诉讼秩序,不得违反法庭规则,不得出具伪证或转移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举证须知一、除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或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将承担不利的或败诉的后果。
二、当事人应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或开庭时提交自己作为诉讼主体客观存在的证明材料,如系公民应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证;如系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应提交经过当年年度检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营特种行业的,还应提交经营该行业的许可证;如系社会团体,应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如系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代码证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
前述证明材料原件核查后退还当事人,法庭留存复印件。
三、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从境外提供的文书应依法经过涉外公证、认证程序;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将原件、原物同时提交,法庭核对后退还。
教育附加费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教育附加费的管理,确保教育附加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教育附加费的定义及征收范围1. 教育附加费是指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一定比例征收,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费用。
2. 教育附加费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教育附加费的管理机构及职责1. 财政部门负责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2.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附加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3. 税务部门负责教育附加费的征收工作。
四、教育附加费的征收与缴纳1. 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征收教育附加费。
2.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缴纳教育附加费。
3. 教育附加费的缴纳方式包括:现金缴纳、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
五、教育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1. 教育附加费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2.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教育附加费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3.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附加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六、教育附加费的监督与检查1. 财政部门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附加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税务部门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1.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教育附加费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 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最新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最新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财税〔2021〕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1、涉及我市的只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两项规费;2、所属期从2021年2月起执行;3、减免金额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这里是包含10万元.超过10万元,如100,000.01元的,全额征收按季纳税参照执行;4、按季度申报今年一季度时,在没有新政策前,按照30万元销售营业额进行减免.1问:企业所属期2月的增值税销售收入未达10万元,但在电厅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附征的两个教育费,应该怎么处理?电厅申报时,营业税附征部分可以自动带出减免额,但由于增值税附征部分不能自动带出减免,缴费单位要在"减免性质代码"选择"其他"的减免税类型,并且要手工输入减免额.2问:企业既有按月申报又有按季申报收入,应如何申报处理?企业按月与按季申报的收入应分开核算,按月申报部分按10万销售营业额减免;按季申报部分按30万销售营业额减免.答: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5%降为20%外,从2021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7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已于2016年11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王东峰2017年2月20日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税法》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征收的一种行政税收。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分配,我国出台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1.地方教育附加的对象和税种根据《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教育附加的对象包括所有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经营、生产、劳务报酬等收入活动的个人和单位。
税种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和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和缴纳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办法执行。
纳税人应按月、季或年度申报和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机构和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合作,确保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1.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范围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范围包括教育设施改善、学生资助、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其中,教育设施改善主要指用于学校建设、教室设施改造、实验室装备购置等方面;学生资助主要指用于贫困学生的助学金发放、寒暑假托管服务等;师资队伍建设主要指用于教师培训、教师待遇改善等方面。
2.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的协调作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确保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监督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对于滥用或挪用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调整根据教育事业的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政策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人工费 税金规定 天津市造价协会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筑[2011] 265号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21号)精神,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经测算,对2008年颁布的天津市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税金的计取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自2011年2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税金税率调整表.doc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人工单价按工种技术含量不同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59.20元;二类工每工日47.20元;三类工每工日37.70元。
天津市建设工程税金税率调整表工程项目所在地计取基数08预算基价中税金的计取税率(%)调整后税金的计取税率(%)在市区税前总价3.44 3.51不在市区 3.38 3.44基价调整——2011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基价调整——2011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2011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计价系数计取基数1.457 08预算基价人工工日单价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77计算。
基价调整——2011年二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基价调整——2011年二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计价系数计取基数1.549 08预算基价人工工日单价说明: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72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二〇一一年七月基价调整——2011年三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基价调整——2011年三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计价系数计取基数1.621 08预算基价人工工日单价说明: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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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不得擅自减征或者免征。
第五条市和区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其征收管理和缴库级次按照国家和我市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手续费。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为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条审计部门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