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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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3•【字号】粤府办[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财政部同意,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含深圳市,下同)、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3:7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70%为市、县级收入缴入市、县级国库。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包括委托地方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为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税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和缴纳第六条征收对象和标准。

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税率是多少

地方教育附加税率是多少

地方教育附加税率是多少
1、教育费附加税的附加率是3%.
计算公式:应缴的教育费附加税= (实缴增值税+ 实缴营业税+ 实缴消费税)× 3%
2、前全国对地方教育附加并未强制性统一,已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收标准也不尽相同,有1%、1.5%的,也有2%的,2%为上限.
开征时间也不同,比如浙江温州2006年7月就开征,税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而广东省则2010年才开征,税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5%.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8号). 财综[2010]98号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具体的开征时间由各省自己制定方案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文件下发后, 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其他规定1、教育费附加由各地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周密细致做好相关工作。

省税务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要相应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确保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快推进涉税信息共享。

省税务局要抓紧就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梳理提出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需求报送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将涉税信息共享作为“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和协助核实相关涉税信息。

各部门要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税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联合奖惩。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

省税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案例分析、互动答问等多种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宣传解读。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9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9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9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1986年《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粤府〔1986〕116号)发出后,全省各地陆续开征城市、农村教育费附加,成为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目前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有的地方领导不重视,征收部门不落实,管理部门不明确,造成我省教育费附加少征、漏征,征收数额不足,影响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顺利发展。

为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一)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三税”的3%计征。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按农村人均纯收入计征:即按上年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1.5-2%计征。

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500元的免征。

2.凡缴纳“三税”的乡(镇)、管理区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含运输、建筑)等单位和个人,均按“三税”的3%计征。

不缴纳“三税”的按其销售收入的1%计征。

3.各种专业户、承包户(包括种养、林业、渔业、煤炭等)采取定额征收,按经济效益定比例逐年递增,其征收额由乡(镇)政府制定。

(三)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干部、群众承受能力,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粤价[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

民办中小学校的回报率暂试行:省一级学校不超过生均培养成本的8%、市一级学校不超过7%、县(区)一级学校不超过6%、一般学校不超过5%。

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二)民办中小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实际管理费用和成本提出,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三)民办中小学校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四)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

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入学考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二、民办中小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六)学校近三年支出状况,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并填写《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见附件);(七)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自然人出租非住宅涉及的租赁双方税费政策和计算简要介绍

自然人出租非住宅涉及的租赁双方税费政策和计算简要介绍

尊敬的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纳税人,自然人出租非住宅涉及的租赁双方税费政策和计算简要介绍如下:一、增值税:含税月租金÷(1+5%)×5%。

注: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不含税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2.如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可以放弃减免优惠,缴纳增值税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实缴税额×税率(房屋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房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实缴税额×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实缴税额×2%。

注:1.不含税月租金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自然人出租房屋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或不含税月租金×核定征收率。

注:1.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应纳税所得额=每月不含税租金-准予扣除项目。

可以扣除的项目和次序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2.如属于核定征收的,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统一按1.5%的带征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正文: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实施,根据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从2011年4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结束——。

英住建[2011]53号(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及堤围防护费计价标准的通知

英住建[2011]53号(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及堤围防护费计价标准的通知

英住建[2011]53号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及防洪工程维护费计价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精神及《关于调整市区范围内经营单位和企业堤围防护费标准的通告》(清府[2009]98号)的规定,我市建设工程税金的税率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市区3.477%、乡镇3.413%,防洪工程维护费的费率按0.13%计算。

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作调整;已经签定合同但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计算;2011年1月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按本通知规定计算,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二○一一年八月八日报:陈耀初常务副市长,市委市府办,清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抄送:财政局、发改局、工商局、统计局、建行。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现就建设工程税金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为计算基础,税额按2%计算。

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税金内容及税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

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做调整;已经签订合同但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计算地方教育附加;2011年1月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地方教育附加”。

三、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场管理站)应参照附件及时测算并发布本地区的计算税率标准,加强过渡期间工程竣工结算的指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并确定税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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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1]10号
颁布时间:2011-3-23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财政部同意,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含深圳市,下同)、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3∶7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70%为市、县级收入缴入市、县级国库。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包括委托地方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为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税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
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和缴纳
第六条征收对象和标准。

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市、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分成比例,足额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地方同级国库。

缴库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预算科目及科目编码。

第八条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征管信息交换,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商定。

第九条与税同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收票证,可作为缴款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凭据,不再另行开据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对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托扣缴税款单位,其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程序由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对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先征后
退部分(包括即征即退)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再退费。

第十二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管理、退费等业务参照现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得减缴、免缴
或缓缴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
金预算支出,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并对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建设目标。

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主要用于普及和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即用于学校征地、校舍建设和配备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高中阶段教育资助
政策体系和中职免费政策相关支出。

(二)完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任务和目标的地区,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事业。

(三)为缩小区域间、城乡间、群体间教育发展不均衡,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办学条件等,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安排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项目支出,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管理使用。

每年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基金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到项目和具体事项。

对按规定列入项目支出的学校征地、新建校舍、危房改建的项目,须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属本级安排同级有关单位的基金预算项目支出,由当地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下达执行。

第十八条经财政部门正式批复下达的地方教育附加基金项目支出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包括省级征收和地方按30%比例上缴省的收入)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确保重点”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管理规定,编制省级地方教育附加基金
项目支出预算。

(一)属于安排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使用部分,专项安排基金预算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有条件纳入部门预算的按规定纳入省级有关部门预算安排基金项目支出。

(二)属于安排市、县使用的基金预算项目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省申报。

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另行下达。

(三)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于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的项目支出,由省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市:
1.根据上一年度地方实际征收上缴省的资金数额,参照欠发达地区14个市的财力状况及扩大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增加高中阶段教育学位、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和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进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确定安排14个市的专项资金。

2.根据上一年度地方实际征收上缴省的资金数额,参照珠江三角洲7个市(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市)向经济欠发达地区14个市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学生数量,确
定对7个市奖励专项资金。

3.安排用于珠江三角洲7个市的补助资金不少于7个市上缴省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30%。

第二十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应的“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科目。

第二十一条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
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
占、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使用单位及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自评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财政、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地方税务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进行审计和监察。

第二十五条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减收、免收、隐瞒、截留、挪用、挤占地方教育附加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抄送省教育
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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