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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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9.15•【字号】•【施行日期】1988.09.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8年9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自治区义务教育以初等教育五年、初级中等教育四年为基本学制。

初级中等教育实行三年制的,在条件允许时要实行四年制。

改变现行学制的,必须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

改革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和方法,切实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关心各族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

第五条凡年满七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有条件的可以六周岁入学,不具备条件的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六周岁入学。

牧区和山老区,可以推迟到八周岁入学。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病残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免予就学或者中途退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在城市由旗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地区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凡允许招收适龄儿童、少年作为学员的文艺、体育等单位,必须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2]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2]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2]25号2002年3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新世纪初我国基础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为全面贯彻党的精神方针,进一步加快我区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决定》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基础教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积极推动基础教育的改革发展(一)我区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遵循《决定》确立的指导思想,把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切实保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确保基础教育地位的落实。

(二)“十五”期间,自治区要继续坚持把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两基”达标与巩固提高并举并重。

全区基本实现“两基”目标,“两基”达标旗县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

同时,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普及的质量和水平有明显提高。

全区小学毕业生升学率稳定在96%以上,青壮年非文盲率稳定在96%以上,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65%以上。

幼儿教育在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不同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1.占全区人口35%左右、未实现“两基”达标的旗县要认真实施好“国家贫困地区二期义务教育工程”强化政府行为,打好“两基”攻坚战,确保“两基”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8年7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布小林2018年8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公平的税收环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

税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自治区设立法人企业,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省(区、市)企业在内蒙古的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涉及税收管理的,应当征求本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应当依法、科学、合理,对减免规模和预期要达到的效果应当进行测算、评估,避免税收优惠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正、公开地开展纳税人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按照规定及时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内政发[2014]94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94号2014年8月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为加强涉税信息交流,完善税源控管机制,大力营造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逐步建立起全区上下协调联动的综合治税体系,实现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开展综合治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财税改革的精神为指导,以强化税源管控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建立“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综合治税体系,全方位掌控税源,加强监测,堵塞漏洞,保障地方财政税收收入,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治税。

税收征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税款,努力实现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充分发挥涉税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协助税收征管部门开展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自觉接受监督。

(二)健全机制。

既要立足当前有效管控税源,保障财政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更要重视解决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探索建立健全有效的综合治税体制机制。

(三)突出重点。

既要统筹协调抓好税收征管工作,也要围绕重点税种、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积极稳妥。

在自治区综合治税联席会议的领导下,既要勇于打破现有束缚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也要充分发挥好各部门现有的职能作用,健全工作制度,积极稳妥推进。

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大企业税收管理规程

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大企业税收管理规程

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大企业税收管理规程晋政发〔2011〕25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全省地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地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治理方法为了支持我省教育事业连续健康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咨询题的通知》(财综〔2 010〕98号)和《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征地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点教育附加。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点教育附加。

第二条地点教育附加由地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各级地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方法规定,将应征缴的地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三条各级地点税务机关征收地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按照不高于实际入库额的3%予以拨付,不得从地点教育附加征收收入中提取或扣除手续费。

第四条负有代扣、代收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点教育附加的义务。

第五条地点税务机关征收地点教育附加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银行缴款使用地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通过现金缴款使用地点教育附加专用票据。

通过现金缴款的,征收人员须在当日对地点教育附加专用票据进行汇解,开具地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连同现金交国库经收处划解基金。

地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和专用票据票样设计及治理由省财政厅具体负责。

凡未按规定开具地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或专用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六条地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分成治理,省、县(市、区)分成比例为3∶7。

第七条地点教育附加按照属地原则征缴入库,各级地点税务机关应按照第六条确定的分成比例分不将地点教育附加缴入省级国库和县(市、区)国库。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5〕3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有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从2015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行自治区与盟市按7︰3比例分成,即7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纳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30%缴入盟市级国库,纳入盟市级财政预算。

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

第六条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应执行以下政策:(一)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二)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三)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四)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五)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减免事项外,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由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征收时使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4年内蒙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试题及答案

2024年内蒙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试题及答案

2024年内蒙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元宇宙的风险与挑战不包括()。

-----AA 理论突破B 社会伦理C 隐私与数据安全D 立法监管2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是()。

-----BA 推动民族团结B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C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D 同心共筑中国梦3下列关于乡村旅游产品体系的说法中,不恰当的是()。

-----CA 作为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抓手,特色小镇、旅游特色村、共享农庄的主要区别在于层次、规模上的差异B 旅游特色村既可存在于特色小镇内,也可独立存在于发展集群内C 休闲农庄只能存在于旅游特色村内,不能独立存在于集群内4下列分布式账本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描述不正确的是()。

-----CA 谁来记账:公开、联盟、私有B 如何确保记账正确:防篡改、共识C 存储在哪里:上链、共享5数字政府要形成的现代化治理模式的特点不包括()。

-----AA 用数据对话B 用数据决策C 用数据服务D 用数据调节6内蒙古的开放优势不包括()。

-----DA 地理位置独特B 向北开放潜力巨大C 已经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D 经济向外度非常高7下列选项中,关于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联系,描述不正确的是()。

-----CA 科技成果是多个知识产权组合,不能单独成为一个知识产权B 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都源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重视对经济价值的评估C 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8下列关于内蒙古经济存在问题的描述中,不正确的是()。

-----DA 传统产业多新兴产业少B 低端产业多高端产业少C 资源型产业多高附加值产业少D 资本科技密集型产业多劳动密集型产业少9《巴黎协定》指出: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之内。

-----B A 1℃ B 2℃ C 3.5℃ D 5℃10下列选项中,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学科差异,描述不正确的是()。

-----DA 工程学科更倾向于合作研发和直接创业B 医学中,临床研究倾向于专利申请和许可,非临床研究倾向与更多企业合作C 计算机科学领域的专利和许可相对不重要D 社会科学倾向个人联系和人员流动二、多选题11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坚定不移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2023年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2023年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2023年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招生简章一、招生对象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招生是为了培养优秀的高中毕业生,特别是农村学生和贫困地区学生,通过实施一系列的政策优惠,帮助他们顺利完成高等教育阶段的学习。

二、招生计划2023年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共招生1000名,其中男女比例基本一致。

三、招生条件1.户籍要求:申请人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有合法的户籍,可提供有效的户籍证明。

2.学历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即将毕业的高中生,或已经取得高中毕业学历。

3.积分排名:申请人需要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的统一招生考试,并且根据成绩排名确定是否达到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的录取线。

4.家庭经济情况: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需要符合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的家庭经济援助标准。

家庭经济情况将通过家庭财产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

四、招生政策1.政策优惠: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招生对象可享受各项政策优惠,包括加分政策、生源地政策等。

具体政策详见内蒙古教育招生网站公示。

2.农村学生特别优惠: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将重点面向农村学生,他们将享受额外的加分政策和优秀生源奖励。

同时,对于农村学生的家庭经济援助力度也会更大。

3.贫困地区学生优惠:来自贫困地区的学生将获得额外的加分政策和奖励,同时也将享受到更多的经济援助。

五、申请材料1.学生本人材料: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成绩单等。

2.家庭经济材料:家庭财产证明、户口簿、收入证明等。

3.其他材料:推荐信、荣誉证书等附加材料。

六、录取办法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的录取将根据积分排名确定录取线,录取流程将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规定进行。

七、学费与奖助学金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招生学生将享受免除学杂费以及享受各类高等学校提供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八、入学及学习安排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招生的学生将按照高等学校的入学规定和学院的学习安排进行入学和学习。

以上为2023年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具体招生政策以内蒙古教育招生网站公示为准,请广大考生及家长密切关注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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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
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05]255号2005年10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一年,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自治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5〕3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属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实行自治区与盟市按7∶3比例分成,即7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纳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30%缴入盟市级国库,纳入盟市级财政预算。

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的规定,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由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征收时使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比例就地缴入自治区级和盟市级国库,分别纳入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条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完成情况、下年度征收任务和支出重点,编制下年度地方教育附加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由自治区或盟市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规模,按照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资金安排的具体方案,商有关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审批。

第十二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际完成数出现超收(短收)时,由自治区或盟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追加(追减)预算。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弥补企业剥离办义务教育职能造成的教育经费不足,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十五条自治区补助各盟市的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由各盟市财政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后直接将指标下达盟市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地方教育附加支出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

第十七条年度终了后,各级教育部门要编制地方教育附加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教育、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部门要按规定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必须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对挤占、截留和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由有关单位责令其纠正并限期归还,并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委托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通知》(内政发〔1995〕120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0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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