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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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企业免抵税额需要缴纳附加税吗

出口退税企业免抵税额需要缴纳附加税吗

出⼝退税企业免抵税额需要缴纳附加税吗问:有⼀家⽣产企业,既有内销产品,也有外销产品,内销产品年末增值税留抵税额较⼤,那么,出⼝退税企业的免抵税额能否冲减留抵税额?出⼝退税企业的免抵税额是否应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

⽣产企业出⼝⾃产货物和视同⾃产货物(视同⾃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产企业出⼝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货物离岸价×外汇⼈民币折合率×(出⼝货物适⽤税率-出⼝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货物适⽤税率-出⼝货物退税率)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货物离岸价×外汇⼈民币折合率×出⼝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货物退税率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 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 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 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1)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 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 加。
(2)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 缴纳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 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 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费和地 方教育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 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 定,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3%或 2%) 【例】某市区一家上市公司2019年5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480 000元,缴纳消费 税790 000元。计算该上市公司2019年5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解析: 应纳教育费附加=(480 000+790 000)×3%=1 270 000×3%=38 100元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480 000+790 000)×3%=1 270 000×2%=25 400元
(3)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 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 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 加费。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 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国务院于 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决 定从同年7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与 政 府 法 制 机构

政 府信 息公 开 工作机构 要加 强

强 政 府 信 息 公开 工 作 的 预 见 性
主 动 性和 实 效 性
法 院 的 沟 通 和协 调

依 法对行 政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二〇


复议 和 行 政 诉 讼 事 项作 出 及 时 对

妥善的处 理和应

维 护 申 请 人 的合 法 权 益




东省 地 方教育 附加 征收 使 用 管 确 保 有 关政 策贯 彻 落 实







我 省 按照新 的 征

收范 围和 标 准征 收地方教 育附加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调整后 的 地方教 育 附 加 收人仍按 原体 制 规
地 方教 育 附 加 由 地 方税 务 部 门 负 责 征 收


维 护 政 府 的形 象
〇年十

月 二十 五 日
加 强 对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宣 传 和 培 训 工 作 条例

加强 对




办法

宣传

培训

学习

主 题词

政务
公开
通知
步 提 高 政府 信息 公 开 工 作 人 员 的业 务 能 力 和 工 作
在 东
政私
年第

及时足额
各直 属 机构
各大 企业

各高等 院校
未经批 准

教育附加费财务管理制度

教育附加费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教育附加费的管理,确保教育附加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教育附加费的定义及征收范围1. 教育附加费是指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一定比例征收,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费用。

2. 教育附加费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教育附加费的管理机构及职责1. 财政部门负责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2.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附加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3. 税务部门负责教育附加费的征收工作。

四、教育附加费的征收与缴纳1. 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征收教育附加费。

2.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缴纳教育附加费。

3. 教育附加费的缴纳方式包括:现金缴纳、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

五、教育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1. 教育附加费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2.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教育附加费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3.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附加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六、教育附加费的监督与检查1. 财政部门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附加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税务部门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1.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教育附加费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 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税法》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征收的一种行政税收。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分配,我国出台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1.地方教育附加的对象和税种根据《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教育附加的对象包括所有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经营、生产、劳务报酬等收入活动的个人和单位。

税种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和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和缴纳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办法执行。

纳税人应按月、季或年度申报和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机构和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合作,确保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1.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范围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范围包括教育设施改善、学生资助、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其中,教育设施改善主要指用于学校建设、教室设施改造、实验室装备购置等方面;学生资助主要指用于贫困学生的助学金发放、寒暑假托管服务等;师资队伍建设主要指用于教师培训、教师待遇改善等方面。

2.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的协调作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确保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监督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对于滥用或挪用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调整根据教育事业的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政策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正文:----------------------------------------------------------------------------------------------------------------------------------------------------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50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向指定的银行缴款外,其余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所在地银行缴款。

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

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第八条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溺环节。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我省教育费附加自开征以来,在地方各级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为缓解教育经费供求矛盾、弥补教育投入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推动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近年来教育费附加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征收不足、管理不规范、使用不合理的现象,亟待加以解决。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地税局研究,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高度重视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当前全省正在认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教育费附加是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征足、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教育、财政、地税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职责分工,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要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的计征比例,随主税一并征收,做到不漏、不拖、不欠。

要及时把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

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及时拨付地税部门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各地不得随意提高和降低手续费的提取比例。

各级地税部门要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对完成征收工作较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奖励;对没有按规定足额征收、未完成任务,造成应征未征的单位和责任人,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限期补征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财政部门要严格加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

要将教育费附加纳入一般预算进行管理并年初下达本级教育部门预算。

各地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而抵顶原有正常的教育事业费拨款。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纳入同级教育部门收支计划,并监督同级教育部门安排、使用好教育费附加。

(鲁财综〔2010〕162号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鲁财综〔2010〕162号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0〕162号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的批复》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征收、管理并安排使用。

第三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六条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所需征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年度实际入库额的3%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

第七条负有代扣、代收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方教育附加义务。

其征收管理和减免政策比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务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等税收票证,直接缴入当地国库,具体票证使用和会计核算比照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收入科目编码1030127。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教育附加,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对应的01-99项级科目,支出科目编码2051001-2051099。

第十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使用“1030127——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办理地方教育附加的收纳和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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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的批复》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征收、管理并安排使用。

第三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六条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所需征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年度实际入库额的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

第七条负有代扣、代收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方教育附加义务。

其征收管理和减免政策比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务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等税收票证,直接缴入当地国库,具体票证使用和会计核算比照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类“非税收入”款“政府性基金收入”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收入科目编码。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教育附加,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类“教育”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对应的项级科目,支出科目编码。

第十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使用“——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办理地方教育附加的收纳和入库。

第十一条每月终了后日内,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后,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全部用于基础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其中,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的比例不得低于。

地方教育附加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

第十三条全省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增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由省级集中安排;其余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由省级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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