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案件抄单
保险学案例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09]2号)保监罚〔2009〕2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受处罚人姓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02号负责人姓名:高子心经查,你公司于2004年4月30日至2007年12月21日期间,虚构永泰团体年金保险业务,虚增保费收入和退保金1.56亿元,未按照规定使用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备案条款,擅自印制保险单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7条、第122条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7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6条、第147条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99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50万元、警告并责令改正。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开户行:中信银行万达广场支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三月十七日“5·12”汶川特大地震保险理赔工作基本完成保险代理的案例二:代签保单引出7万元官司发布日期:2008-1-29内容介绍>>1996年,哈市市民那晓群为其丈夫张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步步高增额寿险12份。
1997年,张某外出下落不明。
那晓群要求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规定为由拒赔,并让那续交保费;后在法定时间内法院宣告其死亡,保险公司又以保单上被保险人签名为那代签为由拒赔。
一审法院以保险合同无效判决那晓群败诉。
那晓群向哈市中级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要求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条款,由于保险代理人具有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合同中对该条款予以明示解释并达到投保人公知的程度。
投保人97万买无效保险 中国人寿疑违规操作

投保人97万买无效保险中国人寿疑违规操作日前,一桩涉及寿险保单代签名的民事诉讼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家住泰州市海陵区的陈义发瞒着家人投保了12份中国人寿泰州分公司发行的分红型寿险,7年时间共投保97万元。
但由于未经被保险人签名确认,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近百万元的保费可能会打水漂。
为此,陈义发之子陈小军把泰州人寿告上法庭。
庭审当日,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涉案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上,法庭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尽管监管层严格禁止保单代签名的行为,但在保费业绩的驱动下,一些保险代理人不惜违规“代签保单”欺诈投保人的现象并不鲜见,保险公司在核保上“宽进严出”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代签名现象的出现提供了土壤。
12份被“代签名”的保单2009年8月的一天,陈小军陪同父亲陈义发参加了中国人寿公司泰州分公司举办的一个保险理财产品的介绍推介会。
“当天泰州人寿的业务员陈兰珍就跟我们说,这次的理财产品十分优厚,存100万元,每年回报有16万余元,75岁以后连本带利可以拿回5000多万元。
因为数额较大,我们想回去考虑一下,但她还是让我们签了一个意向书,说是为了表示来过会场,给领导一个交代。
”陈小军说。
几天后,经过权衡考虑,陈小军通过同样在人寿上班的亲戚为两个儿子投保了60万元,但是刚交了第一个月的保费,问题就出现了。
“有一天,陈兰珍突然找到我们家‘闹事’,扬言说谁接了我们这份保单谁就要被开除,临走时还威胁说知道我的两个孩子在哪里上学。
”提起彼时的情景,陈小军仍然一脸愤怒。
一个月后,在人寿上班的亲戚打来的电话让原本并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的陈小军心里犯起了嘀咕——公司不肯接受他这笔业务,请他赶紧去办理退款手续。
好好的生意为什么会被拒绝?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这很可能源于保险业务员的业绩和保险收益分红带来的内部竞争。
通常,一张人寿保险单,业务员可获得年缴费首期的30%至40%的提成,之后则按保单年限逐年递减。
中国人保寿险2015年十大赔案(文档版)

中国人保寿险“2015年度十大典型赔案”卷首语——刚刚过去的2015年,从公众安全角度来讲,是很不平凡的一年,从最早的跨年夜上海外滩踩踏事件,6.1东方之星客船翻沉事件,到8.12天津港爆炸事故,再到12月20日的深圳光明新区山体滑坡事故,一系列的突发灾难,无时无刻都在提醒着我们:珍爱生命!风险就在身边!!从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角度来说,一个个的大额理赔保险金不仅仅代表着一份份郑重的承诺与高额的补偿,而更代表着中国人民保险人对社会的份份责任与片片爱心!回顾2015年,我们认真梳理了有代表性的“中国人保寿险年度十大赔付典型案例”回放,希望大家能从中感受我们对客户的庄严承诺,获得更多的感悟。
案例回放1赔款金额:1122.12万元!投保险种:人保寿险金鼎富贵B款保险所属机构:山西省分公司案件简介:2011年12月2日,赵先生为自己投保金鼎富贵B款保险,2015年2月17日,赵先生因心脏病突发在家中病故。
我司接到报案后,主动联系受益人,上门收取理赔资料,快速赔付疾病身故保险金1122.12万元。
案例回放2赔款金额:682.18万元!投保险种: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所属机构:河北省分公司案件简介:2010年1月1日,杨女士为配偶王先生投保金鼎富贵两全保险,2014年8月26日,王先生因眼部不适在医院进行眼底血管造影检查过程中,因显影剂过敏,导致休克,随经医院全力抢救,将王先生从死亡线拉了回来,但因缺氧时间较长,对大脑造成了严重损害,鉴定为植物人状态。
2015年4月10日我司依约赔付全残保险金682.18万元。
案例回放3赔款金额:400万元!投保险种: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所属机构:安徽省分公司案件简介:2014年11月23日,张女士为自己投保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2015年4月8日晚上20点左右在乘坐朋友驾驶的私家车外出途中,在高速路上遭遇车祸,车辆翻入桥下,造成张女士当场身故。
接到受益人申请资料后,我司理赔人员立即成立了专案小组,迅速核实处理案件,赔付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40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昭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昭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李胜)

中国银保监会昭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昭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李胜)
【主题分类】保险
【发文案号】昭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
【处罚日期】2021.12.30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昭通监管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昭通监管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昭通市
【处罚对象】李胜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1.17 17:28:0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昭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胜(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
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
单名称
位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一、虚列薪酬及费用套取资金
二、车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费率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保监会昭通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12月30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新疆保监局2011、2012年寿险行政处罚案例

2011统计:处罚寿险公司24例,罚金592000。其中处罚 统计: 统计
个人14例、罚金132000,处罚单位8例、罚金460000。 套取营业费用:处罚6例,占比25%,罚金19万,占比32.1%;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镇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1例,占比4.2%, 3万,占比5.1%; 销售保险产品时代替客户在投保书上签名及抄写提示性语句: 1例,占比4.2%,0.1万,占比0.2%; 提供客户虚假资料致使公司回访不成功:6例,占比25%, 5.1万,占比8.6%; 误导、欺骗投保人:10例,占比41.6%,32万,占比54%。
四、平安人寿保险营销员王勤擅自印制营销辅助品 1、案件描述 在未经总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印制“平安鑫利两全保 险(分红型)”、“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 型)”、“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平安世纪赢家 终身寿险(万能型)”、“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 “平安新型万能型重大疾病理财保险”等保险产品的产品宣传 彩页3200余份,并用于展业宣传。 2、违规责任及处罚 王勤,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监会令 〔2006〕3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3号)第五 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做出警告和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 处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五、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客户电话回访 未进行录音 1、案件描述 2010年6月期间,公司承保的部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客户电 话回访未进行录音。 2、违规责任及处罚 史玉霞,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上述 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 监会令〔2009〕3号)第十条之规定,你作为健康管理/客 户服务部经理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人身保险新 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你 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人民币四千元罚款。 六、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套取费用 1、案件描述 (1)2009年12月、2010年3月通过报销会议费、公杂费、 差旅费、招待费等形式套取费用合计人民币248179元。 (2)2010年4月通过向部分银保客户经理发放高额绩效并 以现金交回的形式套取费用合计人民币664680元。
阳光人寿百万销售误导案营销员获佣金20万仅罚两万

罚两万Biblioteka 2021/1/7阳光人寿百万销售误导案营销员获佣 金20万仅罚两万
月,浙江保监局认定阳光人寿营销员宋红(化名)在向胡女士 销售保险过程中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处以2万元罚款, 对阳光人寿做监管谈话,但
阳光人寿百万销售误导案营销员获佣 金20万仅罚两万
阳光人寿百万销售误导案营销员获佣 金20万仅罚两万
现金等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情况基本属实,涉嫌违反 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针对上述行为, 我局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经
阳光人寿百万销售误导案营销员获佣 金20万仅罚两万
过多个法律动作,胡女士方从浙江保监局获知,当事营销员宋 某被罚款2万元,而阳光人寿未受到行政处罚。“宋红受到 的处罚过轻,其罚款与其销售
没有给其它行政处罚。宋红误导胡女士购买超过百万的保 险,获佣金20多万,而仅受到2万的处罚,并且阳光人寿公司层 面未受处罚,胡女士对这个
阳光人寿百万销售误导案营销员获佣 金20万仅罚两万
处理结果极为不满。营销员的高违法收益、低违法成本 2005年,胡女士与保险营销员宋红结识,2011年,宋红成为阳 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百万销售误导案营销员获佣 金20万仅罚两万
”,在处罚的力度上,浙江保监局充分利用了自由裁量权,采用 了较轻程度的处罚。潘浩还认为,胡女士案件发生时,以宋红 为代表的这些代理人并不
阳光人寿百万销售误导案营销员获佣 金20万仅罚两万
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据《保险法》172条), 绝大部分是保险公司的专属代理人,尽管他们有着保监会授 予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阳光人寿百万销售误导案营销员获佣 金20万仅罚两万
投联万能业务系统理赔操作手册

投联万能业务系统理赔操作手册分类号:密级:公开投联万能业务系统理赔操作手册文档编号:版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录31 理赔业务处理综述 42 系统登录53 报案74 立案95 调查136 理赔处理 157 复核168 审批189 结案2010 预付赔款申请 2111 预付赔款审批 2212 案后补款申请 2413 案后补款审批 2514 打印单证 2715 理赔信息查询理赔业务处理综述理赔是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的过程。
理赔业务流程图界面名称界面功能说明报案案件受理人员接到报案通知后,在电脑中进行报案登记。
对于一次出险,只有一次报案,但是有可能对于同一次出险重复报案。
需要查询出出险人姓名相同的报案,由受理人员进行判断。
立案案件处理人员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理赔申请书》中的理赔项目,按照保单号进行立案,每个保单生成一个赔案.可以只申请理赔某一保单号下面的某一些附加险责任的理赔,此时只对附加险作赔案标识,不影响主险的其他操作.立案人员在立案的同时要录入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调查接受理赔员提交的调查申请,撰写调查报告,并记录查勘费用.理赔处理在赔案处理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疑点,则提请调查,并等待返回调查结果。
如果发现调查的结果可能影响到保单的有效性,可能要提请核保部门二次核保。
复核与审批在自己的权限内复核或审批理赔员提交的案件,作出结论,但不能作任何修改。
结案对复核或审批通过的案件作受益人和帐户余额的确认,打印领款通知书、领款人确认书预付赔款申请与审批立案后客户可以提出预付申请,受理人员进行预付申请的登记。
理算人员根据出险人拥有的保障情况,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金额进行估算,并得出预付理算金额。
案后补款申请与审批案件结案之后,发现理算金额有误,可以通过此操作进行订正处理打印单证补打各种通知书.理赔信息查询根据录入的报案号、赔案号、案件状态、险种等查询条件一条或多条,得出所需范围内的结果。
人寿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数千元的保险.doc

人寿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数千元的保险费怎能白交-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理赔纠纷案,由于投保人满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病情投保,在满超死亡后其女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 2001年10月27日,满超因病至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主述病史为有肝炎病史半年,入院诊断病毒性肝炎。
同年11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的记录为:黄疸原因待查:病毒性肝炎?毛细胆囊炎?; 2001年12月16日,满超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中国平安人寿镇江公司签订了人寿,投保项目为平安鸿盛终身寿险,保险金额2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1年12月16日至被保险人终身,年保险费1184元,交费期15年。
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被告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同时对责任免除、如实告知、合同效力、争议处理等作了约定。
投保书的健康告知栏中,对于近期体况(近六个月有无身体不适症状或体征)、近期诊治(近六个月有无接受过诊察、治疗、用药)、过去两年内是否接受过健康检查及有无异常、过去五年内曾否住院诊疗、以往病史等书面询问事项均作了无的表示。
2001年12月19日被告发出保险单,注明保单生效日为2001年12月16日。
投保书、保险单均言明身故受益人为满娟(满超之女)。
该宗保险业务的业务员是徐金香、沈晓英。
在投保书尾页,两业务员签名声明:所投保险种的条款、投保单各栏及询问事项据实向投保人说明,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自告知并签章。
; 合同签订后,平安人寿镇江公司分别于2001年12月、2002年12月和2004年2月收到了该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各1184元,合计3552元。
; 2001年12月16日签订保险合同后,满超因右上腹隐痛及乏力、纳差、尿黄,皮肤、巩膜黄染加重等病状于2002年10月至11月间在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梗阻性黄疸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理赔案件抄单
赔案编号:
保险合同号
出险人客户号
出险人
身份
□被保险人□投保人□连带被保险人
条款编号
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费交至日期
主:
附:
投保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
被保险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
受益人
姓名
受益顺序
受益份额
补款情况
补款项目
满期给付
预交保费计
金额
扣款情况
扣款项目
欠交保费及利息
垫交保费及利息
借款及利息
预付赔款
其他
合计
金额
分保标志
累交保费
基本保额
有效保额
特约及批单内容(按批单出具的时间顺序依次摘抄):
抄件人:代码:摘抄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