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学生军事训练安全管理规定

学生军事训练安全管理规定人民有军队,军队有人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军事训练在学生中逐渐得到重视。
然而,军事训练涉及安全问题,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学生军事训练安全管理规定。
一、训练场地和设备安全规定学生军事训练需要有合适的场地和设备。
训练场地应该具备平坦、开阔、无障碍物等特点,以确保学生在训练时能够自由行动,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同时,训练场地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安全性。
训练设备则应是经过严格检验和维护的,确保其性能和使用安全。
如果发现场地或设备存在问题,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解决。
二、军事训练安全教育规定学生军事训练前,应进行安全教育。
这包括教育学生识别危险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如防止跌倒、出现机械故障等。
此外,还应教育学生正确使用装备和工具的方法,以免造成意外伤害。
安全教育可以通过讲座、演示和实地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提高学生对军事训练安全的认知和理解。
三、队列训练安全规定队列训练是学生军事训练的重要环节,也是安全管理的关键。
在队列训练中,学生应按照指挥员的指示进行动作,保持整齐划一的队形和步伐。
为了确保队列训练的安全性,需要严格控制训练人数,避免过大的队伍导致混乱和踩踏事故。
同时,指挥员和教官应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训练的顺利进行。
四、体能训练安全规定体能训练是学生军事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是容易发生意外的环节。
为了确保学生在体能训练中的安全,应根据学生自身身体状况,合理设置运动强度和时间。
同时,教官应对学生进行体检,并向学生详细介绍运动方法和注意事项。
在进行高强度训练时,应设置充足的休息时间,以防止学生出现疲劳和意外受伤。
五、器材使用安全规定军事训练中常常需要使用各种器材,如枪支、刀具等。
为了确保学生的安全,必须建立严格的器材使用规定。
首先,学生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正确使用器材的方法和技巧。
其次,学生在使用器材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杜绝意外伤害的发生。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军事训练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军事训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5.03•【文号】教体艺〔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军事训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2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青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是法律要求,加强军事训练对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切实加强学生军事训练管理,确保工作质量,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学生军事训练健康发展,依据《教育法》《兵役法》和《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学生军事训练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学生军事训练管理,提高军事训练质量,是提升学生国防意识、军事素养和综合素质,加强国防建设和国家人才培养的重要任务,关系到学生家庭、学校乃至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高度重视。
各地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一领导、各司其责、科学施训、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工作质量监测,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安全有效开展。
二、切实加强学生军事训练的组织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要会同军事机关、承训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健全“学校提需求,教育部门统计划,省军区搞协调”的工作运行机制,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各种力量,确保工作落实;要建立健全学生军事训练安全和质量监测工作领导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教育管理和质量保障制度,确保安全风险管理措施到位,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的内容、时间、效果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三、认真做好学生军事训练管理各项工作(一)严格落实教学大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科学制定计划,严格按纲施教,合理安排内容,落实保障工作。
学生军训管理规定

学生军训管理规定一、总则1.军事训练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学习部队的好思想、好作风,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毕业后能更好地适应职业和社会的需要。
2.为了保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顺利进行,按时完成各项军训任务,提高军训效果,制定本办法。
3.由学生处负责联系承训部队,共同制定《新生军训计划表》,按照军训建制要求编排参训学员,统一组织和协调;由承训部队相关各级领导和学校相关各级领导组成军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各项训练任务。
二、军训考勤1.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军事训练,按计划要求完成训练项目和有关教育任务。
军事训练期间,身体状况正常者,必须出满勤。
2.军事训练期间(包括教育活动)实行严格考勤,未经批准不参加军事训练(含教育活动)者,按旷课论。
3.考勤工作由班(排)军训教官负责;军训结束时,汇总报送学生处处理。
三、军训请假1.因生理缺陷或疾病不能参加军训者,应在军训前提出申请,经校医确认后批准,可以暂缓或免于军训。
2.军训期间因病不能参加训练者,须持医务部门诊断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军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事假。
3.特殊事假一律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军训教官签署意见,报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4.在训练期间因临时性、偶发性身体不适者,应按照"离岗不离场"的原则,实施短暂休息后继续训练,不作请假问题处理。
四、考评1.军训结束时,由班级军训教官会同辅导员对学生军训综合情况(包括出勤情况、训练质量、训练表现等)作出考评,并组织填写《学生军训鉴定表》。
考评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考评为"不合格":(1)无故不参加训练(含教育活动)达一天以上者;(2)病、事假累计超过总课时的1/3者;(3)训练期间态度不端正、训练不认真或不服从管理、指挥者;(4)军训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者;(5)其他经军训教官和负责老师认定为不合格者。
2023年中学生军训条例

2023年中学生军训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质锻炼,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和集体主义意识,促进中学生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生军训是指中学组织学生进行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体育军事训练,旨在锻炼学生的意志品质、身体素质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三条:中学生军训时间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具体时间由各中学根据校历和学生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条:中学生军训主要内容包括:军事基础知识学习、体能训练、军事技能训练、综合能力训练等。
第五条:中学生军训由中学校内军训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安排,校内军训指导员和教官负责实施军训项目和训练。
第六条:中学生军训期间,学生应保持军装整洁,服从军训指导员和教官的管理和指导,遵守军训纪律和规定。
第七条:中学生军训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项训练项目,不得私自逃课或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向校内军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中学生军训期间,学生应保持集体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遵守军训班级规则,共同完成各项任务和挑战。
第九条:中学生军训期间,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或私自外出,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中学生军训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禁止进行危险游戏或活动,如酗酒、吸烟等不良行为,在军训期间将被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中学生军训期间,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确定专门的医疗人员负责中学生军训期间的医疗保健工作。
第十二条:中学生军训期间,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关心关爱学生的情绪和心理状态。
第十三条:中学生军训期间,学校应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及时向家长反馈学生的训练情况和表现。
第十四条:中学生军训期间,学校应加强与当地社区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军训期间的秩序和安全。
第十五条:中学生军训期间,对于表现出色、努力拼搏的学生,学校应予以适当的奖励和表彰,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军训活动。
第十六条:中学生军训期满后,学校应组织总结和评估,对学生的参训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将成绩等级予以评定。
军训管理规章制度(4篇)

军训管理规章制度军训是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集体主义意识和团队协作能力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证军训的顺利进行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军训管理规章制度。
以下就是其中的几项规定。
一、晨训规定1. 晨训准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晨训场地,并做好准备活动。
2. 服装整齐:学生应穿戴整齐统一的军装,携带必需的训练装备。
3. 晨训纪律:学生应遵守军训指导员的指挥和要求,不得随意离队或私自行动。
二、体能训练规定1. 热身运动:学生在体能训练开始前需要进行适当的热身运动,以减少运动伤害。
2. 训练强度:体能训练的强度逐渐递增,学生应根据自身体质合理安排训练强度。
3. 休息规定:在体能训练过程中,学生有规定的休息时间,但不得随意迟到或早退。
三、军事技能训练规定1. 武器保管:学生在军事技能训练前应仔细检查武器装备,确保安全无误。
2. 正确操作:学生需在军事技能训练中准确掌握相关动作和操作技能,不得随意模仿或嬉戏。
3. 安全意识:学生在军事技能训练中应时刻保持警惕,注意周围安全状况,确保自身安全。
四、纪律规定1. 集合纪律:学生在集合时应保持整齐划一的队列姿态,不得随意交头接耳或乱动。
2. 迟到早退:学生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迟到或早退,应提前向军训指导员请假。
3. 惩戒措施: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罚站、体罚等。
五、个人卫生规定1. 每日清洁:学生应每日清洁头发、面部和身体,保持整洁卫生的形象。
2. 环境整理:学生需自觉保持宿舍和军训场地的整洁,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3. 卫生防疫:学生需严格遵守卫生防疫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环境清洁。
以上规章制度是为了保证军训的有序进行和学生的安全健康。
学生应自觉遵守,不得擅自修改或违规行动。
通过军训的锻炼和规章制度的约束,相信学生们将能更好地锤炼自身品质,培养优秀的军事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
军训管理规章制度(2)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强学生的国防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掌握基本的军事技术,学校决定对一年级新生进行军事训练。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的管理制度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的管理制度概述:学校军事训练是培养学生纪律性、合作精神和身体素质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加强对军事训练的管理,提高训练效果,学校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军训办公室,负责军事训练的组织与管理。
该办公室应有专业的教师担任主任,由各级领导担任副主任,以及一些行政人员协助。
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军事训练,支持军训工作,为训练提供充分的资源和条件。
二、制定详细的训练计划军事训练应按照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学生的年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
在制定训练计划时,要确定训练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并进行科学评估和合理调整。
三、明确责任分工学校军事训练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因此责任分工必不可少。
军训办公室要明确每个部门的职责,并建立定期沟通与协调机制,确保各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师资培训教师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军事训练的效果。
学校应定期开展军事训练的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同时,组织教师观摩交流活动,共同探讨训练方法和经验。
五、规范安全保障措施军事训练必须重视安全问题。
学校要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安排专门的医疗组、设立随时待命的急救车辆和配备急救设备等。
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六、强化纪律意识军事训练是培养学生纪律性的重要途径。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训练纪律,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七、注重心理健康教育军事训练可能对学生的心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学校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他们调整心态,保持积极的情绪状态。
八、提高训练设备的质量学校应投入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提供良好的训练设备。
同时,要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提高训练效果。
九、激发学生的兴趣军事训练应注重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他们的参与积极性。
学校可以组织一些有趣的军事竞赛或活动,增加训练的趣味性,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
十、创新评价方式学校应探索创新军事训练的评价方式,不仅要注重学生的实际表现,还要充分考虑学生的成长过程。
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规定

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规定一、训练规定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虚心向解放军学习,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强国防观念。
2、增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部队、军训基地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
3、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积极参加军事理论学习、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和各项文体竞赛活动。
4、爱护训练器材和营房设施,保守军事秘密,团结同志,艰苦奋斗,厉行节约。
5、军训期间学生家长、亲友不准到部队、基地探访,在营区不准留宿无关人员。
二、军容风纪1、学生上课、操课统一着军训服,课外自由活动可穿便服,但不准穿短裤、背心,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
2、男学生不准留长发、大鬓角、长胡须。
女学生不准戴耳环、项链,不准描眉、涂口红。
3、要举止端正,姿态良好。
行走时不准袖手、背手、手插衣袋,行走中不准吸烟、吃东西或搭肩挽臂。
严禁酗酒和打架斗殴。
4、对不符合军容风纪的学生要当场纠正,违纪学生要立即改正,不得无理取闹。
对严重违反军容风纪及不服从管理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安全规定1、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军训带队干部、教师要高度重视军训期间的安全工作,在组织实施军训科目以及外出活动时,要制定安全工作预案,明确安全责任,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2、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评比,表扬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3、严格执行各项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组织实施训练和集体活动。
4、加强对武器、弹药等军事装备的使用管理。
在组织实施实弹射击时,要严格遵守射击场规定,严禁枪口对人;射击前、后必须验枪;射击完毕,及时收缴剩余弹药,检查、清点器材装备,任何人都不得私存弹药。
5、乘车出行时,严禁在车厢内嬉戏打闹,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探出窗外。
6、军训期间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进入军事禁区。
7、加强医疗保健和疾病防治工作,搞好室内和营区卫生,病员要及时请医生诊治。
2024年某县第一中学2024级高一新生军训方案及高中部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规定

2024年某县第一中学2024级高一新生军训方案及高中部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规定一、军训目标军训不仅仅是锻炼身体,更是锻炼意志,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的过程。
我们的目标是:1.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爱国主义精神。
2.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军事素养。
3.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纪律性和责任感。
二、军训内容军训内容包括基础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知识学习和军事体育活动。
1.基础军事技能训练:包括队列、操练、正步走、跑步、野外生存等。
2.军事理论知识学习:包括国防知识、军事法规、军事历史等。
3.军事体育活动:包括射击、投弹、攀岩、定向越野等。
三、军训时间及安排军训时间为两周,具体安排如下:1.第一周:基础军事技能训练,每天早晨7点至9点,下午2点至5点。
2.第二周:军事理论知识学习和军事体育活动,每天早晨7点至9点,下午2点至5点。
四、军训组织与管理军训由学校军事教研室负责组织,具体措施如下:1.成立军训指挥部,由校长担任指挥长,军训教官和班主任担任副指挥长。
2.设立军训办公室,负责军训的日常工作,包括军训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3.分配军训教官,每个班级配备一名军训教官,负责本班学生的军训工作。
五、军训考核与奖励军训结束时,将对学生的军训表现进行考核,具体如下:1.队列、操练、正步走等基础军事技能的掌握程度。
2.军事理论知识的学习情况。
3.军事体育活动的参与度和成绩。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对考核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及格的学生需进行补训。
六、高中部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规定1.学生必须准时参加军训,不得迟到、早退、请假。
2.学生必须服从军训教官的指挥,遵守军训纪律,不得顶撞教官。
3.学生必须爱护军训器材,不得损坏、丢失。
4.学生必须保持军训场地的清洁卫生,不得乱丢垃圾。
5.学生在军训期间,如出现身体不适,应立即报告教官,由教官安排休息或就医。
七、军训后期工作八、注意事项一:军训期间学生可能会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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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体艺[200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障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下同)。
第三条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必须围绕服务国家人才培养、服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
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条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
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实施第七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同负责。
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地区,下同)、县(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具体实施学生军事训练。
军事机关负责向普通高等学校派出派遣军官,安排承训部队和帮训官兵,提供学生军事训练所需武器弹药的保障。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制度,定期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把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机构与人民武装部共同负责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的计划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明确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经军事训练考核和政治审查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章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第十五条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同负责制定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大纲。
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是学校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是在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学校应当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
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在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或者在学校内组织实施,也可到军队院校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驻训。
第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官兵,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计划,由省军区协调驻军部队、军队院校和武警部队、院校派出,或者报军区统一安排。
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人员,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协调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帮助解决。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军事理论课程建设,提高军事理论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实施规范化课程管理。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作为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章军事教师和派遣军官第二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由学校配备的专职军事教师、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需要,配备和聘任相应数量的专职军事教师。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学校教师正常的管理渠道。
第二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配发基层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证和制式服装,佩戴基层人民武装干部领章、帽徽和肩章。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在组织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时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军事素质,掌握军事教育理论,熟悉军事理论课教学方法。
第二十六条军队派遣军官,按照有关规定由派出单位进行管理,享受在职军官的同等待遇。
军队派遣军官在普通高等学校任教期间,其课时补助费参照学校相同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补助标准执行,由所在学校发给。
所在普通高等学校应当为军队派遣军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交通保障。
第二十七条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可采取兼职与聘任办法配备,选择热爱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和具备良好军政素质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应当承担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任务。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对高中阶段学校的兼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培训时间每三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五章学生军事训练保障第三十条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合理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商请本级财政列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承担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军队院校,所需的教学和工作经费,由省军区协调省财政解决。
第三十二条全国每五年举办一次学生军事训练大型活动,所需的经费由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向中央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各省每三至五年举办一次学生军事训练大型活动,所需的经费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向省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各省可根据学生军事训练任务,在普通高等学校集中的大、中城市建立学生军事训练基地,为学校实施规范化的军事技能训练提供条件。
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应当为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实施军事技能训练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会同物价、卫生等部门对学生军事训练基地的基础设施、保障条件、日常管理等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管理。
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
第三十五条学生军事训练基地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向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收取经费的项目、标准应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收取的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军事训练及基地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属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根据总参谋部的统一规划,予以保障。
训练枪支在配发普通高等学校前,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
第三十七条经军事机关批准,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可由普通高等学校负责保管。
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学校,训练枪支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代管。
第三十八条保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建设合格的训练枪支存放库室,配备专门的看管人员,实行昼夜值班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训练枪支看管人员进行政审。
第三十九条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存放库室的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看管人员编配和设施配备情况进行验收和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实弹射击枪支、弹药,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负责保障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在学生军事训练期间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制定安全计划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严防在军事技能训练、实弹射击、交通运输、饮食卫生等方面发生事故。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各类事故预防工作,定期分析安全形势,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军事训练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学校和承训部队在军训中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
事故处理完毕,要将处理结果及改进措施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
第六章奖励和惩处第四十三条对在学生军事训练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 随意取消和压缩学生军事训练时间的;(二) 未按《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完成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和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的;(三) 在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 挤占、挪用和不按财务规定使用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的;(五) 违反规定向学校收取承训费或者向学生收取军事训练费用的;(六) 发生枪支丢失、人身伤害或者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七) 打骂或者体罚学生的。
有第(六)、(七)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国家发布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占、破坏学校军事训练场所、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