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y571309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和境外黑社会犯罪的初步研究,形成了对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的粗浅看法。
现将本文主要内容介绍如下:本文前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大陆地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虽然没有形成传统意义上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但是,随着它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加上许多负面因素的影响,它正在向政治、经济和国际领域扩张。
第二部分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域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它具有四个特征,即组织结构、经济势力、行为方式和非法保护。
本文从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等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律特征。
黑社会(性质)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它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界定。
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黑社会犯罪的立法介绍,探求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建议。
AbstractThethesishasshownitsviewsaboutthisSUbjectbytheelementarystudyo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andabroad.Here’Sabriefintroductionofthethesis.Theprefacetellsaboutthepurpose,significanceandstudymethodofchoosingtheSUbject.Thefirstpartintroducesthehistory,presentsituationandtendency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Thesecondpartdefinestheconcept,legalfuturesandcategoriesoftheunderground—naturedcrime.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isawell—organizedonetobreakthelawandcommitallsortsofcrimesinsomedefiniteareas,seriouslysabotagestheeconomyandsociallivingorders.Ithasfourfeatureswhichincludeorganizedsystem,economyforces,mutualactivationandillegalprotection.Thethesismakesastatementaboutthelegalfutures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fromtheSUbject,theobjectandtheobjectiveinaspectsofthecrime.Itindicatesthattheprimaryconditionconstitution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Sthatthereexists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whichhassabotagedthesocialpublic’orderandiswell—organizedtobreakthelawsandcommitcrimes.Thethirdparttellsthedeterminationbetwee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andtheothercriminalorganizations.Thefourthpartintroducesthelegislationoftheunderworldcrimeabroad,thelegalshortagesofthecriminallawabout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Intheend,theauthorputs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tOpreventandperfectthepresentunderworld—naturedcrimeinourcountry.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月lJ:i=口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组织形式,以其特有的凶残性、反社会性、反人民性、严密的组织性和极强的腐蚀性威胁着各国的国家安全、法治秩序和人类的和平生活,成为整个文明世界的一颗毒瘤。
扫黑除恶知识竞赛答题题目及答案

2022年X知识竞赛答题题目及答案1.在全国开展X专项斗争,是( )年开展的?A:2022年B:2022年C:2022年答案:C2.X决定X专项斗争在( )开展?A:全国B:局部行业C:局部地区答案:A3.联合公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X违法X的通告》四部门是哪四个?( )A:X法、X检、X、平安部B:X法、X检、X、司法部C:X检、X、平安部、司法部答案:B4.X与打黑除恶含义( )?A:一样B:不一样C:以上都不是答案:B5.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 ) 地屡次进行违法X 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A:方案B:预谋C:组织答案:C6.恶势力是指以( )等手段,在肯定地域内或行业内屡次实施违法X活动,严峻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X组织。
A:暴力、威胁、滋扰B:暴力、胁迫、骚扰C:暴力、威胁、骚扰答案:A7.对于各种X违法X,依法严惩、( ) 、除恶务尽。
A:打早打小B:打晚打大C:深刻调查答案:A8.对于X的保护伞,肯定要( )。
A:放任不管B:依法查办C:以上都不是答案:B9.觉察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X,应怎么办?( )A: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法进行XC:打抱不平答案:A10.《关于开展X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X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 )结合起来,深挖X保护伞。
A:打地鼠B:打老虎C:拍蝇答案:C11.X专项斗争工作中四个重点突出分别是什么?( )A:突出重点地区、突出重点行业、突出重点领域和突出重点打击B:突出重点对象、突出重点行业、突出重点领域和突出重点打击C:突出重点地区、突出重点行业、突出重点范围和突出重点打击答案:A12.X专项斗争中,着力解决的5类违法X活动包含淫秽、吸毒、传销、拐卖、( ) A:强买强卖B:赌博C:盗窃答案:B13.为推进X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2022年中央组建( )个督导组,赴全国各地开展督导工作。
A:8B:9C:10答案:C14.X根本原则:有黑扫黑、( )、有乱治乱A:有恶除恶B:无黑扫恶C:惩黑除恶答案:A15.X专项斗争两个一律:对涉黑涉恶X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2020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问答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问答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体“扫”的什么“黑”?“除”的哪些“恶”?答:“黑”指的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指的是“恶势力犯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问:如何区分“软暴力”犯罪行为?答:1.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中的“恐吓”和“威胁”,如果还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则分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特,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从三方面区分“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

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第3辑“恶势力”虽可以看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但与刑法专门设置条款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同,我国刑法对“恶势力”犯罪尚无独立罪名规定,其认定必须适用如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具体罪名。
鉴于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犯罪行为特征方面均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具有暴力性质的手段,因此笔者主要围绕组织特征、危害特征及经济特征等三方面对二者进行辨析。
一、组织严密程度和内部控制能力存在明显差别(一)把握组织严密程度黑社会性质组织表现为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和职责分工较为明确。
而恶势力的组织特征则表现为以相对固定的纠集者为中心,三名以上成员形成相对松散的犯罪组织。
比如,在一起涉嫌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长期从事高利放贷、暴力催收,该组织成员均系同村人,从小一起长大,日常从事各自的工作,并无密切交集,仅在需要暴力催收债务时由纠集者把成员组织起来,实施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
经审查,该组织靠“江湖道义”维系存在,内部组织结构较为松散,仅有放贷者和讨债者两种角色,人员关系上并无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虽然其违法犯罪分工明确,有人威胁恐吓,有人假意规劝,先后实施了多次暴力催收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只能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二)判断内部的控制力程度从恶势力组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变是组织内部控制能力、组织严密程度不断增强的过程。
恶势力犯罪的组织内部无明确的帮规戒律,纠集者对参与者的人身控制能力较弱,无人身依附关系,管理上主要依靠“哥们义气”“江湖道义”等的支撑,是否参与犯罪主要取决于参与人员的个人意愿。
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有严格的纪律约束,组织者、领导者对参与人员的人身控制能力较强,时常会对违反组织纪律的人员予以惩戒,以强化其对组织的管控。
二、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特征不同。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了准确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一般掌握为:(一)组织成员人数较多,骨干成员一般应在3人以上。
(二)组织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者、领导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三)有被组织和成员认可的帮规、戒律、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俗成的规矩,但不要求必须具有明确的组织名称、纲领、章程、文字规约等作为必要条件。
第二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一般掌握为:(一)“经济利益”包括: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利益。
(二)“其他手段”是指除违法犯罪活动以外的手段,包括正常的经营活动、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以非法收益进行投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经济利益,只要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的活动,均可视为“其他手段”。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般理解为:组织的经济实力能够支持该组织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并不要求其经济实力需达到某一固定的数额标准,也不论经济实力是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以认定该特征。
(四)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犯罪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
第三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一般掌握为:(一)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二)“其他手段”包括:1、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威胁为后盾,足以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
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之界限机能与司法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之界限机能与司法认定陈小彪,曹婷婷(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内容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是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但司法实践中行为特征的认定存在行为手段认定泛化,有组织认定混乱和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要素虚化三个问题。
鉴于此,司法有必要明确行为特征的规范目的,统一行为特征三个要素的认定标准,准确厘清行为特征三个要素与本质特征之间的关系。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手段”应当立足于体系解释的立场,即与暴力、威胁具有相当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基于组织性;从语义解释的角度,“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是危害特征对行为特征的约束,为非作恶是行为表现,欺压、残害群众是危害后果,二者不能虚化。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手段泛化;规范目的;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中图分类号:D924.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21)02-0016-09基于《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可以分为三个要素:一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二是有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三是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1]。
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认定比较混乱,出现的争议比较多,目前行为特征的司法认定困境主要是行为手段认定泛化,有组织认定混乱,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要素被虚化。
这是由于司法没有遵从行为特征的立法规范目的,并且对于三个要素的认定没有结合危害特征确立统一标准。
本文将从行为特征三个要素切入,通过分析其行为特征认定在司法实务中所面临的困境,结合行为特征的立法规范目的,提出三个要素司法认定的建议,以期对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有所裨益,更好地贯彻“打准打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策略。
目前学术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以及危害性特征三个方面,对行为特征的专门性研究寥寥无几。
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相关研究的代表成果主要有陈兴良教授的《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阴建峰教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研析》、何荣功教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认定》、梁利波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新样态》以及杨学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司法认定》等等,此外,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三个特征的文献中也分析了行为特征的内涵。
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念及特征

云 南 警 官 学 院 学 报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Officer Acad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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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6o期 Sum60
浅 析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犯 罪概 念 及 特 征
张 德 寿
一 、 黑社会 性质 组织犯 罪概 念与特 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1.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 罪的概念 研究一个法 律概念 ,一 是要确 定其 内涵 ,二 是要 确定 其外延 。会性质组 织犯 罪 的法 律依 据主要有 三个 ,首 先是 刑法典 ,具体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 十四条 ; 二是立法解释 ,即 《全 国人 大常委会 关于 刑法 第二百 九 十 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三是司法解释 ,即最高人 民法院 《关
关 键 词 :黑 社会 组织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概 念 ;特 征 中图分类号 :D9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6057 f2006)o3—65一o5
黑 社 会 犯 罪 ,是 一 种 国 际 社 会 公 认 的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最 高形态 ,是 目前 国 际上最 为严重 的犯罪 之一 ,因而被联 合 国大会 宣称为 “世 界三大 犯罪灾难 ” 之一 。关 于黑社会 犯 罪 ,国 际 司 法 通 用 的概 念 是 “有 组 织 犯 罪 ”。从 国 际 上 看 , 黑 社 会组 织犯 罪 的 活 动 范 围 都 已 经 超 越 国 界 ,成 为 世 界 性 的犯罪。随着社会 的发 展 、变 化 ,黑 社 会 犯罪 数 量 猛增 , 逐步向恶 性 发展 ,严 重危 害 一些 国家 和地 区 的政 治 稳定 、 社会秩 序和经济 的发展 。20世纪 80年代末 ,黑社会性 质组 织 犯 罪 在 我 国 大 陆 开 始 出 现 ,它 是 我 国 现 阶 段 有 组 织 犯 罪 的最 高形式 。在我 国大陆虽 然还没 有形成 像意 大利 的 “黑 手党”、日本的 “山 口组 ”、香港 的 “三合会 ” 等那样典 型 的黑社会 组织 ,但 以暴力 、威 胁 、敲诈 或 其他 手段 ,在 一 定区域和范 围内为非作 歹 、称 霸一 方 、欺压 残 害群众 ,严 重破 坏社会 稳定 、经 济发展 的犯罪 组织 已经 出现 ,其作 案 手段 、组 织 形 式 、社 会 危 害 明 显 带 有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犯 罪 的特 征。如不及 时在其 露头 时加 以严厉 打击 ,将其 消灭 在 萌芽状态 ,就有 可能 蔓延发 展 ,出现严 重 的黑社会 犯罪 问 题。因而对黑社会性 质组织 犯 罪的概念 和特征 等 问题亟 待 做出科学 和准确 的界定 ,为打击 和惩治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犯 罪的刑 事工作服务 。
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认定作者:何荣功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1期“行为特征”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要件之一,对此《刑法》第294条第5款第3项的规定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立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结合《刑法》第26条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具备该特征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问题:一、关于行为的方式,即暴力、威胁手段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上的地位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依靠经济势力、当地被腐蚀的政治力量作后盾,以温文尔雅的面貌出现,暴力、威胁已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
另一种观点强调,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的犯罪手段都是暴力性的,即实施暴力、威胁或者以暴力、威胁为后盾。
笔者认为,从刑法条文的表述看,显然强调了暴力、胁迫手段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意义,但由于刑法条文以“其他手段”兜底,所以,实际上究竟采取何种手段,并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
从我国司法实践和世界其他国家(地区)“反黑”经验看,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程度与其行为的暴力性程度往往呈反向关系。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组建、发展初期,“打打杀杀”特征一般较为明显,行为的暴力程度往往比较高。
当发展至一定程度后,基于自我保护和进一步发展壮大考虑,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会尽可能隐藏其暴力血腥面目,转而更多采取“软暴力”手段,甚至会以形式上合法的手段谋求组织进一步生存发展(如通过开办公司企业“以商养黑”、“以商护黑”)。
因此,实践中在判断某一犯罪组织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时,要正确对待暴力、胁迫手段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意义,决不能因为组织没有明显使用暴力性等手段,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后果,就简单否定某一组织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可能性。
二、关于行为程度即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必须要求多次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对此,理论和实务界也一直存在否定和肯定两种意见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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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组织的行为特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可以理解以下黑社会的行为特征:
1.具有组织性。
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一般有10人左右核心成员较为固定。
2.具有经济能力并造成社会危害。
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不合理不合法的经济利益。
3.具有保护伞,并且向下发展保护对象,形成利益链条。
4.具有垄断性。
在某一行业或者某一地区,具有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