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管理制度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合同5篇

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合同5篇篇1甲方(旅行社):XXX旅行社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乙方(代理人):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鉴于甲方为合法注册的旅行社,具备从事旅游业务的资质和能力;乙方具备招徕旅游者的资源和能力,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招徕旅游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代理招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旅游线路推荐、旅游报名等服务。
具体代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宣传和推广旅游线路,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询;2. 接受旅游者的报名,收集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和需求;3. 代理销售旅游产品,为旅游者预订旅游服务;4. 及时向甲方反馈旅游市场动态和客户需求。
二、合作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
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合同。
三、委托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按照实际招徕人数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具体金额根据代理招徕人数和旅游产品种类确定;2. 乙方在完成招徕任务后,提交相关结算材料,甲方审核无误后,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用;3. 甲方可选择以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代理费用。
四、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范围和期限代理招徕旅游者,确保旅游服务质量;2. 乙方应遵守旅游市场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甲方声誉和利益;3. 乙方应确保招徕的旅游者符合旅游政策规定和旅游合同要求;4.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市场动态和客户需求,协助甲方优化旅游产品;5. 甲乙双方应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旅游服务工作。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在代理招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甲方声誉和利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 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旅游者投诉或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旅行社管理条例28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旅行社。
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旅游业务。
国旅行社的经营围仅限于国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旅行社资质授权委托书

旅行社资质授权委托书致: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旅行社(以下简称“委托方”)就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与旅行社(以下简称“受托方”)签订了《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合同》。
现委托方特此授权受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代表委托方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代收取旅游费用以及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一、双方资质1. 委托方保证具有合法的旅行社资质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受托方保证具有合法的旅行社资质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委托内容与权限1.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在国内外旅游市场代理委托方招徕旅游者业务。
2. 受托方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委托方的名义进行旅游产品的宣传、推广和销售。
3. 受托方可以代表委托方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4. 受托方可以代收取旅游者的旅游费用。
5. 受托方可以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准确的旅游线路产品信息和优惠的价格政策。
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受托方,并对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给予受托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2. 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积极开展招徕旅游者业务,并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性。
3. 受托方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权利,不得超越权限从事与委托业务无关的活动。
4. 受托方应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旅游线路产品信息等资料,确保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在合同期限内,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
2. 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以续签合同。
五、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补充。
委托方(甲方):营业执照号: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____年____月____日受托方(乙方):营业执照号: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下文是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缩写《条例》),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精心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精心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拒绝接受委托,提供更多以下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拒绝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实地考察、会议、展出等公务活动,代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表示国内旅游业务,就是指旅行社招揽、非政府和招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表示出境旅游业务,就是指旅行社招揽、非政府、招待中国内地居民赴美旅游,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揽、非政府、招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完整word)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备案登记办事指引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
(四)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地产权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证明和说明。
(六)出资人身份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履历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八)企业章程。
(九)指定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在尚未办理银行存储保证金前,提供存储保证金承诺书)。
(四)分社的名称中应当由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者“分公司"等字样构成。
(五)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5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六)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3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备案流程
(一)设立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
提交材料
(一)《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
(二)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分社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五)分社员工的劳动合同。
(六)指定银行增存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在尚未办理银行增存保证金前,提供增存保证金承诺书).
申请设立旅行社办事指引
审批项目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审批
法律法规
依据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监督和管理: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国际旅行社申请办理旅游签证,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标准对旅行社逐步实行信誉档案制度和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二)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旅行社经理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一)足够的营业用房;(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一)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二)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三)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二)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第十九条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旅行社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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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管理制度
附1:
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旅行社可以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湾旅游业务不可委托代理)。
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为组团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为代理社。
二、组团社应当具有成熟的、独立的、有品质保障的线路产品,并已就接待旅游者的事项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签订了合同,或与地接社签订了委托接待合同。
三、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双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形式、代理费及其支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四、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并向主管组团社和代理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组团社和代理社其中任何一方没有完成备案工作,代理社不得开展招徕业务。
五、《委托招徕授权书》应当载明组团社和代理社名称、委托招徕的具体内容、委托期限,同时必须载明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六、组团社可以将下列事项委托给代理社:
1、招徕宣传;
2、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
3、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4、收取旅游费用;
5、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七、代理社可以将代理招徕的事项交由其分社、门市部承办,但分社、门市部不得自行接受组团社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
组团社可以委托代理社负责其所在区域其他代理社的管理,但代理社不得将代理业务再行委托其他旅行社。
八、代理社接受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明示其为组团社招徕。
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组团社委托的代理招徕以及组团社的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
代理社应当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组团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九、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和印章,也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或者使用代理社的合同和印章。
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的,应当在盖章处标明代理社名称和“委托代章”字样。
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使用代理社合同和印章的,必须
使用按照《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制定的合同。
十、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论是使用组团社的合同,还是代理社的合同,都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就诉讼地提出“原告所在地”和“合同签订地”两个选项,供旅游者选择。
十一、代理社收取旅游费用后,组团社可以直接向旅游者出具发票,也可以由代理社向旅游者出具发票。
代理社出具发票的,应当在发票的项目栏标明“代××旅行社收取××旅游线路团款”字样。
十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时限暂定为一年一备案。
十三、提交备案资料:
1、德州市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申请表;
2、组团社与代理社签订的《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协议书》;
3、组团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代理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5、组团社向代理社出具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授权书》;
6、按照《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制定的出境旅游合同复印件(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时,如使用代理社合同和印章的,必须提交原件)。
附2:
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程序
一、备案依据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
二、备案登记条件
1、组团社和代理社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
2、组团社和代理社的总体经营和管理情况较好,在相应地区及同行业内的社会知名度和信誉度总体较好;
3、组团社和代理社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旅游安全责任事件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较大以上旅游投诉事件,无不良社会影响;
4、代理社接受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时,其经营场所、宣传环境、管理服务水平、人员条件等符合旅行社设立标准及代理业务相应需要;
5、组团社和代理社均能服从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提交备案资料
1、《德州市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组团社与代理社签订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组团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均供校验);(一式三份)
4、代理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原件均供校验);(一式三份)
5、组团社向代理社出具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授权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按照《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制定的出境旅游合同复印件(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时,如使用代理社合同和印章的,必须提交原件)。
四、办理程序
1、备案申请。
申报单位在经所在地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德州市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递交有关资料;
2、预审材料。
对旅行社申请材料进行预审,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内容;
3、受理申请。
调查了解组团社和代理社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审核备案条件,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4、现场审核。
市旅游管理部门联合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对申办单位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
5、备案登记。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办单位,予以备案,通报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附3:
德州市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
备案申请表
编号
__________
附4:
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授权书
本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组团社)
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代理社)
在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__日期间内代为办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委托事项包括:
1、招徕宣传;
2、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
3、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4、收取旅游费用;
5、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组团社(签章):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咨询电话:__________
代理社(签章):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咨询电话:__________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章)备案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咨询电话:__________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仅适用于可以委托代办的旅游业务。
委托代理事项的具体内容、形式、代理费及其支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详见《委托代理合同》。
2、受托人在授权有效期内代为办理委托事宜,将严格遵循授权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所实施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受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附5:
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授权书(副本)
(本副本供*****门市部使用)
本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称组团社)
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称代理社)
在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__日期间内代为办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委托事项包括:
1、招徕宣传;
2、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
3、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4、收取旅游费用;
5、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组团社(签章):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咨询电话:__________
代理社(签章):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咨询电话:__________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章)备案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咨询电话:__________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仅适用于可以委托代办的旅游业务。
委托代理事项的具体内容、形式、代理费及其支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详见《委托代理合同》。
2、受托人在授权有效期内代为办理委托事宜,将严格遵循授权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所实施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受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