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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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细则

反洗钱工作细则

反洗钱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反洗钱工作质量,规范反洗钱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反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结合企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内容包括反洗钱宣传、培训、、报表报送、调查、保密和奖惩等平常工作内容,明确了反洗钱工作规定,是反洗钱人员业务操作旳基本规范。

第二章宣传第三条本章所称反洗钱宣传,是指对反洗钱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知识进行企业内外部宣传。

企业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监管规定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四条企业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增长企业员工和社会各界反洗钱意识,营造良好旳反洗钱气氛,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义务。

第五条企业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旳原则。

(一)反洗钱领导小组对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二)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贯彻反洗钱领导小组旳决定,牵头反洗钱宣传工作旳组织协调;(三)企业各部门负责波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反洗钱宣传工作旳详细执行。

第六条反洗钱宣传既包括面向客户或是潜在客户旳外部宣传,也包括面向企业员工旳内部宣传。

反洗钱宣传要从客户旳角度出发,贴近客户旳利益,便于客户认同和理解。

第七条反洗钱宣传旳内容重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洗钱活动旳基本特性;(二)金融机构旳反洗钱义务;(三)反洗钱旳法律法规;(四)防止自身受到洗钱活动侵害旳知识和措施;(五)我国反洗钱工作旳进展;(六)反洗钱工作先进事迹;(七)其他有关宣传内容。

第八条反洗钱宣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专题宣传活动,宣传工作要符合人民银行旳有关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将反洗钱宣传作为一项平常工作,建立长期有效机制,长期开展宣传活动,重要采用LED电子屏、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设置宣传栏、理财顾问现场解答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企业应积极参与人民银行组织旳各项反洗钱宣传活动。

第三章培训第十一条企业积极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保证反洗钱有关岗位人员具有与其职责匹配旳专业素质,,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保险公司理赔作业反洗钱实施细则

保险公司理赔作业反洗钱实施细则

保险公司理赔作业反洗钱实施细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制订,各地区理赔服务部门反洗钱工作按照此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1. 本细则要求识别身份的客户,是指赔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2. 本细则要求取得的客户身份资料,是指以下证件的复印件:(1)个人: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户口薄、护照等有效证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特别经营应具备的资质或证明文件(如有必要)3. 本细则要求确认的客户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2)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三条部门总经理是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负责人,职责如下:1.将反洗钱工作作为部门重要课题加以推进;2.在部门内选拔合适员工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指导、监督其工作情况;3.审核、确认反洗钱岗报告的大额、可疑交易;4.配合完成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现场走访等对应工作;5.配合完成其它反洗钱工作。

第四条理赔服务部员工具体执行反洗钱工作要求,职责如下:1.在向客户支付保险金金额达到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金额时,取得该客户的身份资料,并填写客户基本身份信息登记表,交由理赔部反洗钱联系人集中管理;2.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大额、可疑交易行为为依据,当在处理的业务中发现有涉嫌洗钱的可疑情况或交易、行为发生时,立即填写相应的分析报告书,并报告给部门反洗钱联系人;3.配合完成其它反洗钱工作。

村镇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村镇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ⅩⅩ村镇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营业部、各支行、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我行反洗钱工作,防范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行声誉,结合我行实际,制定了《ⅩⅩ市ⅩⅩ村镇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ⅩⅩ市ⅩⅩ村镇银行对公业务反洗钱实施细则》、《ⅩⅩ市ⅩⅩ村镇银行个人业务反洗钱实施细则》,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部门应认真学习反洗钱工作相关法规和制度,熟练掌握具体流程和要求。

二、在客户身份识别或交易识别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合理的风险等级调整及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原则上由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营业机构负责。

在开户机构已为客户划分了风险等级,但为该客户办理授信、消费、理财等业务的相关业务部门在根据自己掌握的客户信息,认为客户的风险等级高于开户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的,应通知开户机构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在对客户身份进行联网核查时,可通过行内核心系统“7781—身份证核查”进行核查,核查时各操作员必须选择业务类型,方可在报表系统中按核查业务类型进行统计。

业务类型如下:01 其他银行账户业务02 信贷及征信业务03 支付结算业务04 反洗钱业务05 其他业务06 新开单位银行账户07 新开个人银行账户08 一次性交易业务09 重新识别单位客户10 重新识别个人客户四、各机构在开立账户时要留存完整的客户基本信息,客户重要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所用身份证明文件、职业、联系电话、地址、公司性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

五、根据我行不断的业务发展,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我行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细则和措施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及时制定新增业务反洗钱实施细则,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反洗钱处报备,并主动加强与人行反洗钱处的联系,随时掌握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和信息,主动接受人行反洗钱处得指导。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反洗钱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反洗钱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反洗钱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定义务,全面提升本行反洗钱整体工作水平,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是指通过指导各单位开展自律评估和考核评价反洗钱工作日常开展情况,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义务,有效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

第三条考核评价坚持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强制性要求和引导鼓励相结合,鼓励各单位在管理机制、绩效机制、内部检查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

第四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反洗钱各项工作。

第五条本考核评价实施细则适用于各分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考核评价按照总行制定的统一标准,采取定量与定- 1 -性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分行反洗钱基础工作做出考核评价。

第七条各分行基础工作评价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制度保障落实、基础工作履职、宣传培训、督导检查5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设(20分)1.设立反洗钱领导工作小组、对小组成员的职责进行细化、设立反洗钱专职人员、设立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反洗钱联络员(10分);2.按季度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及会议传达、领导小组人员变动及时进行调整报备(3分);3.领导小组成员能按照反洗钱相关制度及总行文件推动分行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5分);4.领导小组各业务部门按反洗钱要求参与对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甄别、风险等级的划分(2分)。

(二)制度保障落实(5分)1.能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总行文件要求及当地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能及时向总行进行报备(3分);2.能及时转发总行及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制定的制度具备可实施性和操作性(2分)。

(三)基础工作履职(50分)1.能按要求对新开客户开展身份识别工作(5分);2.能按要求完成对存量客户身份识别工作(10分);3.能按照《XX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规定》等制度要- 2 -求,准确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并根据客户风险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5分);4.能按照总行文件要求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未造成迟报、漏报、错报现象(10分);5.对系统抓取的可疑交易进行人工甄别,且填写理由充分(10分);6.能在处理时限内内完成交易补录且补录信息准确、能按要求完成对可疑案例额协查回复(3分);7.能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及时报送材料(2分);8.能按照《XX银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文件要求,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未曾泄露客户信息资料、客户可疑交易资料等(5分)。

反洗钱工作细则(保险公司)

反洗钱工作细则(保险公司)

******公司反洗钱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额和可疑交易第三章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五章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第六章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第七章责任与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反洗钱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管理、客户身份管理、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以及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辖的反洗钱工作,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及稽核部,总公司各部门与各分公司各自履行相应的反洗钱职责。

第二章大额和可疑交易第五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

(二)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客户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负责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反洗钱工作细则保险公司

反洗钱工作细则保险公司

反洗钱工作细则保险公司一、引言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的同时,需要将反洗钱工作置于重要位置,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为此,本文旨在为保险公司制定一套完善的反洗钱工作细则,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二、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为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高效运行,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层级。

该架构应包括以下部门:1. 内控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并确保公司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2. 风险与合规部门:负责评估公司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提供合规政策建议。

3. 客户服务部门:负责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并监测其交易活动以防范洗钱风险。

4. 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反洗钱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培训部门:负责向公司员工提供反洗钱培训,提高他们的意识和技能。

三、客户尽职调查保险公司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以确保客户的身份和所述业务合法合规。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 收集客户身份信息:确保有效获取客户身份证明、住址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2. 分析和评估客户风险:根据客户的背景、职业、经济活动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其洗钱风险。

3. 确定客户合规行为: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并检查其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相关。

4. 记录和更新客户信息:确保所有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定期更新。

四、交易监控与报告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机制,及时识别和报告可疑活动。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 设立交易阈值:为不同类型的交易设立阈值,超过阈值的交易应受到额外的监控和审查。

2. 实时监测:利用反洗钱系统对交易进行实时监测,追踪可疑交易活动。

3. 交易分析:根据交易数据和客户风险评估结果,对高风险交易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评估。

4. 报告可疑交易:一旦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并配合进行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五、员工培训与合规监督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反洗钱培训,并建立合规监督机制,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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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对于大额现金交易,经办人于现金收支之日起1日之内报告至本单位报送责任人。报送责任人于大额交易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报送。
对于可疑交易,于发生之日起3日之内及时向本单位报送责任人报告。报送责任人于可疑交易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报送。
第十二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公司各级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公司各级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各级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亦应及时将交易情况报告总公司。
第四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四条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与分公司建立健全客户身份管理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制定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日常客户身份管理,完善业务凭证的客户身份信息管理。
第二章 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五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
(二)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客户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负责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定期对各分公司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在建立客户关系前,应核实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对于高风险或敏感客户应采取合理措施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当不能获得必要的身份证明及其它客户信息时,不得建立客户关系。
(一)各级业展人员应对投保人进行身份审查,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资质证明文件,负责向业管部门提交客户身份资料。
******公司反洗钱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三章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四章
第五章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
第六章
第七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八章
第九章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
第一十章
第一十一章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
第一十二章
第一十三章责任与罚则
第一十四章
第一十五章附则
第一十六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反洗钱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承保部门应于承保前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如要求投保人详细填写投保单身份识别信息,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与资质证明文件等。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建立基本档案,编号管理备查,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并认真了解客户的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同时应按要求对照总公司不定期公布的反洗钱黑名单对投保人进行识别,从而避免公司通过与该等个人或组织交易被利用洗钱和恐怖融资。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管理、客户身份管理、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以及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辖的反洗钱工作,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及稽核部,总公司各部门与各分公司各自履行相应的反洗钱职责。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公司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总公司负责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信息。
第十条公司各级建立报送责任人制度。
(一)总部各部门(主要为四个业务条线、理赔部、财会部、中介业务部、营业部)各自指定一名报送责任人;
(二)各分公司各自设立专岗专人负责报送;
(三)分公司以下机构各自指定一名报送责任人。
第十一条公司各级机构建立交易信息通报机制,各级经办人员及时向本单位报送责任人报告,由报送责任人及时向总公司报告。
第三章 大额和可疑交பைடு நூலகம்报送
第七条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与各分公司在本细则的框架内拟订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管理细则。
第八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审慎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按照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方法及时、准确地报告大额、可疑交易。
第九条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通过大额和可疑交易电子报送系统及时向总公司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分公司以下机构的信息由分公司统一管理报送。分公司同时应根据当地监管机关要求向其报送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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