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差
工程施工合同中材差调整

工程施工合同中材差调整
一、材料差价调整原则
1. 本合同所涉及的主要材料如水泥、钢材、砂石等,其价格根据国家或地方权威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若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出现差异,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
2. 材料差价调整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3. 材料差价调整的申请应由承包方提出,发包方有权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二、材料差价调整范围
1. 调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中明确的主要材料,以及双方认可的其他辅助材料。
2. 材料价格的调整应基于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的有效市场价格。
三、材料差价计算方法
1. 材料差价计算公式为:材料差价 =(实际采购价格 - 合同价格)× 实际使用量。
2. 实际采购价格应以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准,由承包方提供。
3. 实际使用量应以施工记录或现场签证为准,由发包方核实。
四、材料差价调整程序
1. 承包方应在发现材料价格变动时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发包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实,并与承包方协商确定调整金额。
3. 双方达成一致后,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调整金额及支付方式。
五、其他约定
1. 材料差价调整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任何因材料差价调整导致的工程延误,承包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材料差价调整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3. 本合同中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材差调整±5计算案例

材差调整±5计算案例
材差调整是指根据实际测量结果对工程图纸中的尺寸进行修正,以确保零件加工后能够满足设计要求。
在进行材差调整时,通常会
考虑加工精度、材料特性、测量设备的精度等因素。
下面我将从多
个角度来解释材差调整的计算案例。
首先,让我们考虑一个简单的例子。
假设我们需要加工一个长
度为100mm的零件,但是由于材料的热胀冷缩和加工误差,实际加
工出来的零件长度可能会有所偏差。
假设我们测量了加工出来的零
件长度为101mm,这时就需要进行材差调整。
根据实际测量结果和
设计要求,我们可以计算出材差为1mm。
如果设计要求允许的偏差
范围是正负5mm,那么这个零件就可以接受,无需进行进一步的调整。
其次,材差调整的计算还涉及到统计学和工程学的知识。
在实
际工程中,材差调整通常是基于一定的统计数据和概率分布进行计
算的。
工程师需要根据加工工艺、材料特性和设计要求来确定材差
的概率分布,并据此进行计算和调整。
此外,材差调整还需要考虑到测量设备的精度和可靠性。
在进
行材差调整时,需要确保测量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以避免由于测量误差而导致不必要的材差调整。
总的来说,材差调整是工程制造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材料、加工工艺、设计要求、统计学等多个方面的知识。
在实际应用中,工程师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合理计算和调整材差,以确保最终加工出来的零件能够满足设计要求。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与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与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得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得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就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得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就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就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就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得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得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得,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得,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得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得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得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得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得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与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得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得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得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公路工程清单合同材差调整

公路工程清单合同材差调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大量的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推动了我国交通事业的进步。
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清单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方式,其材差调整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公路工程清单合同材差调整的背景、原因、方法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公路工程清单合同材差调整背景公路工程清单合同是指在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业主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和总价款,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一种合同方式。
在这种合同方式下,工程量和工程单价是合同双方关注的重点。
然而,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材料价格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这就需要对合同中的材差进行调整,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公路工程清单合同材差调整原因1. 市场价格波动:受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影响,建筑材料价格会出现波动,如钢材、水泥、燃油等价格的波动,导致合同价款与实际支出不符。
2. 政策调整:政府为调控市场,会采取一系列政策调整,如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这些政策调整会影响材料价格的波动。
3. 工程变更: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可能导致原合同中的材差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4. 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材料价格的波动和工程进度的影响。
三、公路工程清单合同材差调整方法1. 价格指数调整法:根据国家或地方发布的建筑材料价格指数,对合同中的材差进行调整。
这种方法较为简单易行,但需要准确的数据支持。
2. 实际价格调整法:根据实际采购的材料价格,对合同中的材差进行调整。
这种方法较为公平,但需要业主和承包商共同认可的实际价格。
3. 固定单价调整法: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材差范围,当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该范围时,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这种方法可以保证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对风险有所预估。
4. 综合调整法:结合以上几种方法,对合同中的材差进行综合调整。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建设工程」材料差价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材料差价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材料差价如何确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案件基本事实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公司)(发包人,甲方)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本工程实行工程量报价单招标。
执行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报价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工程计价表(2003)费用计算规则和项目指引,由招标人(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数量,投标人(承包人)自主报价;(2)工程款的支付;(3)决算材料价格调整:开工日当月的《苏州工程造价信息》与施工期间的《苏州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的平均价比较,材料涨跌幅度在10%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材料涨跌幅度超过10%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实际工程量与报价单工程量相比,增减幅度超过15%以外部分合同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可由甲乙双方重新约定。
▶争议焦点材料差价如何确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观点1.一级钢和三级钢差价。
中建公司主张因合同报价单中只有二级钢子目,鉴定报告中现浇混凝土钢筋均按二级钢计价,要求对其中的一级钢和三级钢按报价单漏项子目进行重新计价。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一级、二级、三级钢一般价差不大,但本案工程用量大,报价单中只有二级钢子目,从公平角度考虑,应予调整,按实结算。
根据《补充鉴定报告》的规定,按合同计算应增加造价346,205元。
2.关于材料差价,中建公司主张应按合同的约定,计算整体施工期间的材差,认定材差为1550.52万元并由超华公司承担。
超华公司认为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式综合考虑材料信息及当月材料用量,更接近事实,本案工程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材差,且应算至工程主体结构封顶之日2007年8月31日。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材差的计算方式,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是按算术平均法还是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材差。
诉讼中双方各执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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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材料差价调整方式发布时间:2010-10-25 作者:admin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各调差材料的基价,在合同执行期间由材料价格统计权威部门公布相应材料的市场价格,这两个价格之差即形成材差标准。
材差标准是分阶段公布的,对应于一定的材料数量,材差标准公布的周期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征、时期、宏观经济形势等来确定。
在公路建设期间材料价格波动较为频繁且幅度很大时,材差标准应于每季度初公布一次,该标准仅适用于下季度用于工程项目的材料。
在材差调整费用实际支付及控制时,关键是要对一定的调差材料数量确定材差标准。
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材料的购买时间确定,另一种是以材料的使用时间确定。
由于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存在一个时间差,在价格波动较为频繁时,以不同的时间确定的材差标准差异很大,因此通常是以材料的使用时间来确定。
不同的材差调整方法确定材料使用时间的方法也不相同。
确定享受某一材差标准的材料数量是任何一种材差调整方法的核心内容,这里的材料数量必须与某一材差标准相对应,而且应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
确定调差材料数量的方法有三种,可以通过审查票证确定,通过公式进行计算,也可以通过现场计量确定。
无论哪一种方法的准确性都是相对的, 比较而言,以公式计算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小。
票证法是以票证为依据,通过现场监理严格的审核,确定享受某材差标准的材料数量进行材差调整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操作程序简明直观。
高等级道路建设工程材料的价格调整康斌【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210049】摘要:高速公路建设的材料供应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
其中材料的价格调整对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阐述了为确保工程进度,作为业主既要求承包商承担一定的经济风险,又使经济风险限制在承包商所能承受的范围内的二种较为科学、合理的材料调价方法:票据法及公式法。
并对这两种方法的内容、特点、利弊均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关键词:高速公路建设材料调价方法1 概述道路建设特别是高等级道路的建设,投资费用越来越多。
如何用最经济的费用建造好一条道路,受很多因素的制约,做好工程材料的供应工作则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这是由工程材料费用占整个道路总造价60%以上的特点所决定的。
目前,各地新建的高等级道路材料供应普遍采用国际惯例“FIDIC”条款,并在“FIDIC”条款基础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努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建设材料供应的新路子。
从目前已建成或在建中高等级道路来看,工程材料的供应大致有如下三种模式:全部材料由业主采购后向承包商供应(如楚大高速公路);全部材料由承包商自主采购,部分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如京津塘高速公路);部分材料由业主直供,部分材料进行价格调整,部分材料由承包商自主采购(如沪宁高速公路)。
从费用的节约和道路建设的质量控制来看,沪宁高速公路所采用的材料供应模式最为科学,它既要求承包商承担一定的经济风险,又使经济风险限制在承包商所能承受的范围内,以确保工程顺利建成。
业主直供,质量得到强有力的保证,且大批量采购材料形成巨额资金的节约;价格调整,尊重客观实际,对承包商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如物价上涨)所产生的风险进行补偿;承包商自购,对承包商进行一定的风险制约。
从目前的实践看,是科学的方法。
较复杂而又涉及业主和承包商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是如何进行材料的价格调整,现介绍常用的二种方法。
2 票据法调价票据法属事中调价,是道路建设内部管理施工中推广的材料价差补差方法。
一般做法是根据规定的材料等基本价格与现行价格之差来进行调整。
这里基本价格系指承包商提交标书时并由业主确认的材料价格,现行价格指在提交标书后,工程实施中采购材料的价格。
这种做法是在投标时业主应提出明确条件,注明补差材料名称及材料最低数量的限定,并随投标文件递交指定材料合法的基本价格证明文件。
同时,业主还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应基本价格的组成注明现行基价的组成内容,以及对承包商递交的现行价格文件的合法性提出明确条文。
沪宁高速公路材料的价格调整就是采用这种方法。
在《上海—南京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第1卷合同要求》中关于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是这样规定的:“在合同执行期间,将只在竣工期限内对四大材料(钢材、木材、汽油、柴油)的价格之涨落进行调整。
对于其余的任何材料不考虑价格调整。
基本价格为投标预备会业主公布的材料价格,调价后价格为由业主认可的省级物资主管部门或机构根据材料价格波动幅度颁布的价格。
其中价格除钢绞线和高强钢丝外,其它各种品种、规格的钢材为综合价格(综合价格=Q235 10圆钢筋市场价×20%+20MnSi 25螺纹钢筋市场价×80%)。
调价后价格每年公布两次(每年1月5 日和7月5日各公布一次)。
予以调价的数量以调价之日起至新的调价日(不含新的调价日)止承包人提供的、经工程师核实的已进场材料的发票数量为准。
应认为这种调整已包括了其价格构成(原价、运输等)的所有因素。
予以调价的总数量为合同中业主与承包商双方认可的总数量。
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变更设计而引起上述材料数量的增减,应按交通部颁布的有关定额对应项目的材料定额消耗量,由承包商计算、工程师核定。
业主将根据上述材料数量的增减,相应地核增或核减提供给承包商的上述材料的总量”。
在招标文件中,对材料价格调整的价格依据、调价期限、调价数量均明文作了规定。
在实施过程中,业主对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主要有:(1)沪宁高速公路建设期间经历了物价涨落一个周期,1993年起社会需求过旺,通货膨胀明显,物价上涨过猛,其中普通钢材价格竟高达4100元/t。
1994年下半年社会需求得到控制,物价又急剧下降,普通钢材价格跌至2750元/t。
这样,某一期间段期初与期末同品种、同规格的材料价格相差较大。
针对这一情况,业主将调价后价格每年公布2次修正为每年公布4次,做到公布价与现行价格尽量一致。
(2)针对承包商上报调差时间不一致且防止管理混乱,可能一种材料在多次中期支付中都出现调整,有的可能往返出现多退少补情况,业主为了做到价格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材料差价调整制订了实施细则,主要有材料差价原则上每月调整一次,也可与业主公布的调整材差时间同步进行。
承包商申请报批材差调整,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呈报以下报表:a.材料价格调整申报表;b.材料价格调整费汇总表(附原始凭证);c.材料到达现场计量表。
三分报表均要求业主、监理、承包商签字,其公正性、真实性得到了体现。
从实践来看,沪宁高速公路材料的价格调整办法是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用得较好的。
3 公式法调价公式法属事后调价,它是将全部合同价格分成若干组,然后将每组按规定获得的物价指数对其进行价格调整。
所谓指数,系指某一个时期的数值对该数的基数之比。
价格指数是用来表达某种价格上涨或下降的一种统计指标,一般由代表官方的权威机构公布。
公式法的基本方法是,将合同总价或拟定一部分价格代替总价为1,再确定其价格不变部分所占有的比例(称为总价不变系数,也称为固定价)。
这部分比例指合同价中一部分不受物价上涨、下调影响的费用,例如利润、税金、装备费等,而且管理费也有一部分费用不受物价影响。
一般推荐公式中固定价的比例为15%~20%。
而后找出几种在市场上受物价变化上涨、下调影响较大,占合同费用比重也较大的材料,以分别计算占有总价的比例(各自占有比例之和加上固定价比例必须是1),再乘以指数基值和现值之比,求出一个系数,并用这个系数来计算调价支付费用。
这种方法中的数字均可从现有的合同中获得,而影响调价的基本数据——物价指数一般又来自官方材料。
公布指数的时间相对固定,比如我国目前是一年一次,这样调价时间也比较固定。
这种方法对业主、承包商来说均易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办理调价时证据充分、可靠、方便。
价格调整公式为:ADJ=MVW*PAF (1)式中:ADJ——计算后获得的调价金额;MVW——合同中可参与调价的部分;PAF——价格调整系数。
(2)式中:0.15——固定价;CE——水泥;TI——木材;ST——钢材;LM——地方材料(砂、石、砾等);BI——沥青;VO——汽油;NO——柴油;TR——运输;下标符号“1”——现价指数;下标符号“0”——基价指数;C1、C2……C8——参与价格调整的各种材料换算系数。
公式中,各种材料的基价指数一般定为1,现价指数由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指数而定。
换算系数计算为:假定不参与调价的固定价为15%,其中合同总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沥青费用为500万元人民币,则其换算系数为。
以此类推,可计算出其它材料的换算系数。
4 结束语综上所述,以上两种方法各有利弊。
票据法计算简单,调价周期快(一般每月调整一次),给承包商价格补贴快,有利于工程建设;但考虑调价材料的品种较少,合理性相对较差。
公式法计算复杂,调价周期长(一般每年调整一次),但考虑调价材料品种较多,合理性相对较好。
目前,国内大多数高等级道路建设选用票据法,而世行贷款、外商投资的高等级道路建设大多数选用公式法。
这两种方法,虽然资料的来源不同,价格调整的方式不同,但均为目前高等级道路建设中从基础材料的真实性、满足合同要求的原则性、业主与承包商均可接受的合理性三方面考虑较为科学、合理的方法。
目前,全国几大重点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相继采用了票据法和公式法,但应用还不普及,使用还不够全面、科学。
我们相信,这两种材料价格调整方法会被越来越多的高等级道路建设单位接纳和使用,并会用得越来越科学、越来越好。
吉交发[2008] 29号关于发布《2008年吉林省公路工程部分材料价格调整信息》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当前建设市场价格变化,按照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造价的原则,现将调整后的《2008年吉林省公路工程部分材料价格调整信息》发布给你们,供编制公路工程概、预算时参考。
对建设项目概、预算均未审批或概算已批、预算未审批的工程项目应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在建工程项目概、预算不做调整。
附件:2008年吉林省公路工程部分材料价格调整信息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抄送:交通部公路工程定额站,各市、州公路管理处、造价(定额)站、设计院附表:2008年吉林省公路工程部分材料价格调整信息(一)序名称规格代号单位预发布价(元)号1 光圆钢筋原Ⅰ级钢111 t 54502 带肋钢筋原Ⅱ级钢112 t 54003 钢绞线普通无松驰125 t 75004 波型钢板含立柱249 t 70505 石油沥青出厂价格851 t 42506 改性沥青出厂价格852 t 55007 乳化沥青出厂价格853 t 31508 重油出厂价格861 kg 3.659 汽油90#862 Kg 7.1610 汽油93#新部颁定额862 Kg 7.5911 柴油863 Kg 6.6812 电865 度0.806注:1、改性沥青表中为添加3%SBS改性剂价格,每增加1%改性剂,改性沥青价格增加230元/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