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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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地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一、材差调整管理地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地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价格调整期:年月日前建成投入使用地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年月日期以前开工在建地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地,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地,在年月日前完成地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地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年月日后完成地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地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年月日以后开工地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原已按湘交基建字[]号文件,湘交基建字[]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地项目,不再进行调差.材差调整地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地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地钢材均不考虑调整.由于设计遗漏,缺陷等新增地变更工程,属于合同外地工程,在进行价格调整时区分对待:1.合同清单内工程项目:仍按《指导性意见》执行.已有单价变更地工程项目:按业主与承包人协商单价地,不再进行价格调整;未予协商单价地,材料价差予以补足或扣回.3.以后单价变更地工程项目:按业主与承包人协商地以变更时当地市场材料价格计算地单价,不再进行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材料数量计算,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由业主批准地每月计量为依据.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进行材料价格调整地计量项目,各计量项目材料用量统一按本实施细则“材料用量计算方法”执行.二、材料用量计算方法对于进行价格调整地工程计量项目,按以下计算规则和指标换算成予以价格调整地材料用量.⑴钢材: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和房建(收费大棚项目除外)工程地钢绞线、高强钢丝、Ⅰ、Ⅱ级钢筋和其它计量钢材予以调差.钢筋用量按计量数量,由于通道、涵洞工程按涵身长度计量,且结构尺寸个体差异大,钢筋消耗量则根据设计图纸或变更文件分座计算;预应力粗钢筋用量按计量数量;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用量按设计图纸数量.钢绞线:钢绞线用量按计量数量.⑵水泥:软基处理、水泥稳定料(底)基层、水泥混凝土路面水泥消耗量以批准地生产配合比为准.由于通道、涵洞工程按涵身长度计量,且结构尺寸个体差异大,水泥消耗量则根据设计图纸或变更文件分座计算.其它各标号砼、圬工及各桩径桩基水泥消耗量,参照按下表换算:片石砼㎏()砼㎏()砼㎏()砼㎏()砼㎏()砼㎏()砼㎏()砼㎏()喷射砼㎏()喷射砼㎏()浆砌片石㎏()ф灌柱桩㎏()ф灌柱桩㎏()ф灌柱桩㎏()ф灌柱桩㎏()ф灌柱桩㎏()ф灌柱桩㎏()ф灌柱桩㎏()ф灌柱桩㎏()ф灌柱桩㎏()其他桩径内插⑶碎石、片石: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软基处理、基层、面层及房建工程(招标时业主指定价地除外)计量项目地碎石、片石消耗量予以调差.⑷砂: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软基处理及房建工程计量项目地砂予以调差.⑸石灰:对使用于路基、路面底基层及基层地石灰予以调差.路基工程项目材料消耗量以施工图设计计算方法为准核算;路面工程项目材料消耗量以批准地生产配合比为准(如石料、石灰)核算,房建工程材料消耗量以经审计确认地工程数量为准核算.⑹沥青:按当季计量工程确定地消耗量予以调差.⑺柴油:)、路基、航运土石方工程和路面工程地沥青混凝土面层、基层、底基层项目柴油消耗量,按下表换算:开挖土方㎏利用挖方㎏借土填筑㎏掺灰处理㎏粉煤灰填筑㎏路面底基层㎏路面基层㎏沥青砼面层㎏(拌和用柴油)沥青砼面层㎏(拌和不用柴油)路基石方工程在土方项目基础上按系数调整.以上路基土石方工程指标按运距计算,超出范围地,增加运距按㎏调整.开挖土方㎏开挖石方㎏填筑土方㎏填筑石方㎏利用挖方㎏借土填筑㎏掺灰处理(改良土)㎏水泥稳定底基层㎏路面底基层㎏路面基层㎏水泥稳定基层㎏沥青砼面层(拌和用柴油)㎏沥青砼面层(拌和不用柴油)㎏水泥砼面层㎏)、港口其它项目以及航道整治工程中地筑坝、护坡项目地柴油消耗量按设计单位提供地施工图预算地单价分析表进行计算.)、航道整治工程地疏浚工程项目柴油消耗量、分土质类别按下表换算:Ⅱ、Ⅲ类土㎏Ⅳ类土㎏Ⅴ类土㎏Ⅵ类土㎏爆破类材料:按实际消耗地量来计算.(因是管制品,消耗量应该准确)上述所有调差材料工程数量计算方法未尽事宜,一律以现行部颁预算定额(含省厅发布地补充定额)为准核算.凡因变更设计而造成材料规格、数量变更地,以变更后地工程数量为准.交通工程项目:护栏、隔音栅、标志、照明、房建(含收费大棚)项目一律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完成调整工作.三、调差材料价格及费用计算1.调差材料价格地确定⑴调差材料公布价格凡是湖南省交通厅交通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地交通工程材料预算价中有地价格均要严格执行,未公布地材料价格,以市场调查价格为依据,由省交通厅造价站公布.调差材料价格由省造价站定期公布地材料价格.⑵调差基本价格:为各标段开标前天地价格.⑶调整价格:为计量当季省造价站公布地材料价格.2.调差费用地计算方法⑴当涨降幅度小于等于时:材料调差费用招标时价格×(招标时价格施工当季价格)招标时价格××用量(价格上涨为“”,下跌为“”).⑵当涨降幅度大于时:材料调差费用招标时价格×【×{(招标时价格施工当季价格)招标时价格}×】×用量(价格上涨为“”,下跌为“”).四、材差调整管理程序1.调整申请材料地提交材料价格调整每季度进行一次,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材料调整申请数量,经监理工程师复核签字后,各项目公司对材料调整工程数量进行审查,并确定合适地比例,依据公布地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对各合同段材料调整金额进行计算后行文报厅各行业管理局初审,经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审核后,报厅核准.2.提交地相关资料⑴设计概(预)算批复文件⑵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根据需要提供);⑶各合同段合同文本及合同清单电子文档;⑷在建项目建安费分析情况表(格式附后);对于航运工程以上⑷表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制定.3.业主提交地报表(每季度)报行业管理局:⑴计量清单季度汇总及调整材料数量计量计算表(格式附后);⑵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费用计算表(格式附后);报造价站:⑶各合同段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情况表(格式附后);⑷在建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汇总表(格式附后);⑸在建项目土建工程投资控制情况表(格式附后);对于航运工程以上⑶表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制定.、调整工作完成时间⑴公布主要材料价格:第季度第二个月一日公布上一季度价格;⑵承包人申报至监理工程师:每季度第二个月十日申报上一季度材料调整数量;⑶监理工程师复核后报项目公司:每季度第二个月二十日完成;⑷项目公司审查后报行业管理局:每季度第二个月三十日完成;⑸行业管理局报造价站:每季度第三个月十五日完成;⑹造价站报厅:每季度第三个月三十日完成.五、附则1.本细则由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交造价字()号文件同时废止.本细则未尽事宜,均《指导性意见》执行.附:《计量清单季度汇总及调整材料数量计算表》《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费用计算表》《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费用计算表》《各合同段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情况表》《在建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汇总表》《在建项目建安费分析情况表》《在建公路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投资控制情况表》公司材料(设备)采购领导小组。

工程施工合同中材差调整

工程施工合同中材差调整

工程施工合同中材差调整
一、材料差价调整原则
1. 本合同所涉及的主要材料如水泥、钢材、砂石等,其价格根据国家或地方权威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若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出现差异,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

2. 材料差价调整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3. 材料差价调整的申请应由承包方提出,发包方有权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二、材料差价调整范围
1. 调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中明确的主要材料,以及双方认可的其他辅助材料。

2. 材料价格的调整应基于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的有效市场价格。

三、材料差价计算方法
1. 材料差价计算公式为:材料差价 =(实际采购价格 - 合同价格)× 实际使用量。

2. 实际采购价格应以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准,由承包方提供。

3. 实际使用量应以施工记录或现场签证为准,由发包方核实。

四、材料差价调整程序
1. 承包方应在发现材料价格变动时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发包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实,并与承包方协商确定调整金额。

3. 双方达成一致后,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调整金额及支付方式。

五、其他约定
1. 材料差价调整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任何因材料差价调整导致的工程延误,承包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材料差价调整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3. 本合同中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对用于高速公路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钢材、柴油、水泥、石灰、石料、黄砂予以调差。
2、材差调整的时间段:
自2007年4月1日计量开始(调整价格按相应计量提前一个月计),至合同计量终止日。
3、材差调整的风险划分:
钢材以价格波动5%作为承包人风险,柴油、水泥、石灰、石料、黄砂以10%作为承包人风险;风险范围内的价格波动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超过风险范围的由业主承担或收益。
八、附则
1、算例:以2008年10月份A合同计量钢材为例(假定其开标时间为2008年3月):
2008年10月份A合同计量钢材调差费用=按2008年10月份计量(扣除因承包人责任导致计划完成滞后以及个别已按实施时市场价核定的变更工程量的计量)核算的钢材调差工程数量(考虑2.5%损耗)×{2008年9月钢材公布价格(调整价格,为计量提前一个月的公布价格)-2008年3月钢材公布价格(基本价格,开标所在月公布价格)×[1±5%(承包人风险)]}×(1+3.41%)(税金)。
(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三、材差调整种类、时间段和风险划分
1、材差调整的种类:
2、本细则由省高指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3、本细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凡执行本细则的项目,原苏高计(2004)55号、(2004)152号、(2006)75号有关材差调整管理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合同补充协议格式
2、附表一~五
附件一

工程材料差价调整方案

工程材料差价调整方案

工程材料差价调整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投资力度加大,建筑施工行业一直保持着稳定增长。

然而,受国际原材料价格波动、国内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工程材料的价格也出现了较大的波动,而工程材料的价格波动对于工程施工的成本和工期有着直接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有必要对工程材料的差价进行调整。

二、调整原则1.依法合规:调整工程材料差价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程序和规定有着明确的条款依据。

2.公开透明:对工程材料差价调整方案应尽可能公开透明,使相关利益方可以了解到价格调整的原因和过程,提高行业和社会的信任度。

3.合理合理:工程材料差价的调整应该合理合法,考虑到市场供求关系、成本变化等因素,使其真实反映市场变化,避免出现过度行政干预和涨价过快的情况。

三、调整范围1. 建筑材料类:如钢材、水泥、砂石等常用建筑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需要对其差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2. 机电设备类:如输配电设备、空调设备等,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和国内市场需求影响较大,也需要进行差价调整。

3. 其他材料类:如管道、防腐材料、绝缘材料等常用的建筑装饰及辅助材料,也应考虑进行差价调整。

四、调整流程1. 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的价格监测系统,定期对工程材料价格进行监测和分析,发现价格波动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2. 调查研究:对于价格波动较大的工程材料,应建立专门的调研小组,进行现场调研和市场调查,了解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价格波动。

3. 评审决策:对于价格波动明显的工程材料,应由相关专家和利益方进行评审,作出相应的差价调整决策,确保调整方案合理合法。

4. 公告公示:对于进行差价调整的工程材料,应当及时公示给相关利益方,做好价格调整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调整措施1. 价格政策调整:根据市场的变化,对工程材料的价格政策进行适时调整,使其更好地与市场供需匹配。

2. 资源整合优化:通过资源整合与优化的手段,降低工程材料的生产成本,避免过度涨价导致工程成本过高。

工程合同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工程合同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工程合同材料价差调整规定一、材料价差调整的基本原则1. 材料价差调整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2. 材料价差调整应以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依据,超出或低于该价格的部分按约定比例进行调整。

3. 材料价差调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

二、材料价差调整的范围1. 包括但不限于钢材、水泥、砂石、木材等主要建筑材料。

2. 调整范围应明确列出,非范围内的材料价格波动不予调整。

三、材料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1. 材料价差调整金额=(实际采购价格-基准价格)×实际使用数量。

2. 实际采购价格应基于有效票据或其他双方认可的证明材料确定。

3. 若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基准价格,应按相同方法计算节约部分,并相应减少合同总价。

四、材料价差调整的申请与确认1. 承包方应在材料采购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价差调整申请。

2. 申请应包括详细的材料购买发票、价格证明、数量证明等相关文件。

3. 发包方收到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后确认调整金额。

五、材料价差调整的责任与义务1. 承包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价格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虚报价格。

2. 发包方应及时审核并确认材料价差调整申请,避免影响工程进度。

3.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因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争议。

六、其他相关事项1. 材料价差调整的具体操作流程、时间节点等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若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协商调整基准价格。

3. 本条款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工程合同中的材料调差规定

工程合同中的材料调差规定

工程合同中的材料调差规定
第一条总则
1.1 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材料价格,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均应按照合同签订之日的市场价
格为准。

1.2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材料价格发生变动,合同双方应根据以
下规定进行价格调整。

第二条材料价格调整的条件
2.1 材料价格调整应基于公认的市场价格指数或权威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

2.2 材料价格调整应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浮动范围,通常为合同价格的±5%。

第三条材料价格调整的程序
3.1 甲方应在得知材料价格变动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书面通知,并附上相应的
价格变动证明。

3.2 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与甲方协商确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3.3 双方达成一致后,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调整后的价格及生效日期。

第四条材料价格调整的限制
4.1 材料价格调整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4.2 材料价格调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4.3 材料价格调整应仅限于合同中未固定价格的材料,已固定价格的材料不予调整。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若甲方未按照第三条规定及时通知乙方材料价格变动,导致乙方未能及时调整价格的,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2 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按照第三条规定进行核实和协商,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的,
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其他
6.1 本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规定,如与合同其他条款发生冲突,应以本条款为准。

6.2 本合同中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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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高速公路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管理的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和2007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且自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的调差材料价格,实事求是地反映材料价格涨落的基本规律,合理地调整合同中的材料正负差价。

二、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责分工1、材差调整工作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互相监督、共同把关的原则,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驻地监理组三级管理;连临、江海、徐济等项目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与总监办三级管理。

2、业主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省高指副总指挥行使业主职权。

省高指项目管理部、计划处、招标处,为省高指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能部门。

(1)省高指项目管理部作为各项目工程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材差调整材料工程数量和依据省交通厅质监站和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测算材差金额的审核管理;(2)省高指计划处负责统一制定省高指材差调整实施细则;(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三、材差调整种类、时间段和风险划分1、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高速公路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钢材、柴油、水泥、石灰、石料、黄砂予以调差。

2、材差调整的时间段:自2007年4月1日计量开始(调整价格按相应计量提前一个月计),至合同计量终止日。

3、材差调整的风险划分:钢材以价格波动5%作为承包人风险,柴油、水泥、石灰、石料、黄砂以10%作为承包人风险;风险范围内的价格波动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超过风险范围的由业主承担或收益。

四、调差材料工程数量、价格及费用计算1、调差材料工程数量:(1)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签认并经市高指(项目办)、省高指批准的每月计量为准(其中,对因承包人责任导致计划完成滞后以及个别已按实施时市场价核定的变更设计工程量的计量应予以扣除,不予调差。

),并按以下计算原则和指标换算成调差材料数量,对其它辅材及临时设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均不予价格调差:(a)钢材仅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和房建(收费大棚项目除外)工程的钢绞线、高强钢丝、I、II级钢筋和其它计量钢材予以调差。

仅对使用于交通工程护栏、隔离栅、标志、照明、收费大棚项目的钢板和钢管计量项目予以调差。

其中:护拦工程:仅对护栏板和护栏柱予以调差;隔离栅:仅对边框予以调差;标志牌:仅对立柱予以调差;照明工程:仅对灯柱予以调差;收费大棚:仅对屋盖和立柱予以调差;钢材调差数量统一计入2.5%的损耗。

房建工程材料消耗量以经审计确认的工程数量为准核算。

(b)柴油:仅对使用于路基土石方工程和路面工程的沥青砼面层、基层、底基层项目的油料予以价格调差,并按下表全部换算为0号柴油。

0号柴油的换算:开挖土方0.6kg/m3利用挖方0.9kg/m3借土填筑 1.1kg/m3掺灰处理 1.2kg/m3粉煤灰填筑0.5kg/m3路面底基层 1.1kg/m3路面基层 2.8kg/m3沥青砼面层(拌和用柴油)12kg/m3沥青砼面层(拌和不用柴油) 2.1kg/m3路基石方工程在土方项目基础上按1.1系数调整。

以上路基土石方工程指标按运距1km 计算,超出1km范围的,增加运距按0.11kg/m3?km调整。

(c)水泥仅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软基处理、基层、底基层及房建工程计量项目的水泥消耗量予以调差。

其中对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及房建工程项目统一换算为42.5#水泥。

42.5#水泥的换算:15级片石砼175kg/m3;15级砼245kg/m320级砼311kg/m3;25级砼340kg/m330级砼388kg/m3;35级砼405kg/m340级砼443kg/m3;50级砼524kg/m3浆砌片石91kg/m3;灌注桩φ1.0m392kg/m灌注桩φ1.2m564kg/m;灌注桩φ1.5m882kg/m灌注桩φ1.6m1003kg/m灌注桩φ1.8m1270kg/m灌注桩φ2.0m1568kg/m(d)石料仅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软基处理、基层、面层及房建工程(招标时业主指定价的除外)计量项目的石料消耗量予以调差。

(e)黄砂:仅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软基处理及房建工程计量项目的黄砂予以调差。

(f)石灰:仅对使用于路基和房建区灰土填筑、路面底基层及基层的石灰予以调差。

路基工程项目材料消耗量以施工图设计计算方法为准(如石灰)核算;路面工程项目材料消耗量以批准的生产配合比为准(如石料、石灰)核算,房建工程材料消耗量以经审计确认的工程数量为准核算。

上述所有调差材料工程数量计算方法未尽事宜,一律以现行部颁预算定额(含省厅发布的补充定额)为准核算。

(2)凡因变更设计而造成材料规格、数量变更的,以变更后的工程数量为准。

(3)交通工程项目:护栏、隔离栅、标志、照明、房建(含收费大棚)项目一律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完成调整工作。

2、调差材料价格的确定(1)调差材料公布价格凡是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公布的交通工程材料指导价中有的价格均要严格执行,指导价中未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市场调查价格为依据,由省高指公布。

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和房建(收费大棚项目除外)工程计量项目的钢材除钢绞线、高强钢丝外,其它钢材均为综合类钢材价格(综合类钢材价格=Ⅰ级钢×20%+Ⅱ级钢×80%)。

用于交通工程的护栏、隔离栅、标志、照明、收费大棚项目的钢材,按钢板、钢管两种价格公布。

调差材料价格由省高指招标处根据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按月公布(见附表五)。

(2)调差基本价格:为各标段开标时间所在月的调差材料公布价格。

(3)调整价格:为计量提前一个月的调差材料公布价格。

3、调差费用的计算方法材料调差费用=调差材料工程数量×{调整价格-基本价格×〔1±承包人风险(钢材取5%,其它材料取10%)〕(价格上涨为“+”,下跌为“-”)}×[1+3.41%(税金)]五、材差调整管理程序1、承包人每月随计量以书面形式提出材差调整申请,经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审核后报市高指(项目办);市高指(项目办)对材差调整工程数量进行审查,并依据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计算各标段材差金额后行文报省高指;省高指项目管理部对材差调整数量及金额进行审核后,报省高指副总指挥审定。

2、各部门材差调整工作完成时间:(1)省高指调差材料价格公布:自材差调整之日起至本《细则》发布之月的每月调差材料价格由省高指一次性公布(含已招标项目调差基本价格),之后每月二十五日公布上一个月价格。

(2)承包人申报至驻地监理组(总监办):每月底随计量申报当月调差材料数量。

(3)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审核后报市高指(项目办):第二个月十日完成。

(4)市高指(项目办)审核后报省高指:第二个月二十五日完成。

(5)省高指审批:第三个月十五日完成。

3、承包人材差调整申请格式(含驻地监理、总监审核意见)见附表一,并附主要材料数量计算详细资料;市高指(项目办)上报省高指所附审查用表格式见附表二、三,并附主要材料数量计算详细资料;省高指批文所附审查用表格式见附表四。

六、材差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1、材差调整管理接受纪检、监察、审计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2、对材差调整管理的合理性、准确性及费用的审计和支付,将纳入省高指合同管理范围,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省高指现行的《合同管理办法》组织检查,对不合理的部分拥有否决权,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出,取消该合同全部材差调整资格。

上述有关审查文件将作为材差调整支付的最终依据。

对于不严格按本细则进行材差调整管理和支付的部门,将视情节在不同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及处罚。

七、其它1、凡执行本实施细则予以调差的合同项目,须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一)(合同文件中已含本细则内容的除外),对未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的合同项目,一律不执行本细则。

2、材差调整金额不纳入监理费等相关费用的计算基数。

3、材差调整费用一律在合同暂定金额中列支,原合同单价体系不变。

4、对新增项目单价以及变更设计工程费用的审核仍执行原合同单价水平不变,变更工程数量纳入材差调整体系统一调差。

八、附则1、算例:以2008年10月份A合同计量钢材为例(假定其开标时间为2008年3月):2008年10月份A合同计量钢材调差费用=按2008年10月份计量(扣除因承包人责任导致计划完成滞后以及个别已按实施时市场价核定的变更工程量的计量)核算的钢材调差工程数量(考虑2.5%损耗)×{2008年9月钢材公布价格(调整价格,为计量提前一个月的公布价格)-2008年3月钢材公布价格(基本价格,开标所在月公布价格)×[1±5%(承包人风险)]}×(1+3.41%)(税金)。

2、本细则由省高指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3、本细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凡执行本细则的项目,原苏高计(2004)55号、(2004)152号、(2006)75号有关材差调整管理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合同补充协议格式2、附表一~五附件一高速公路施工合同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书(格式)鉴于高速公路施工合同项目在实施中,部分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现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及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适用于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或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适用于2007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为甲方和(下称“承包人”)为乙方于年月日在共同达成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如下:1、双方同意在合同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制定的《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之规定调整主要材料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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