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药业: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2015-02-09:天兴仪表: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10 证券简称:天兴仪表公告编号:2015-005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0036号):“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你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
请在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本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五年二月六日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15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
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1.2012年10月,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老肯医疗曾向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申请,并于2013年5月撤回申请。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老肯医疗撤回首次公开发行申请的原因。
2)老肯医疗是否按照《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要求,向我会提交了财务核查报告。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以确定价格向天兴集团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9,807万元,天兴集团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认购,重组报告书未按规定披露交易对方天兴集团的情况。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2015-02-07:福建南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内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63 证券简称:福建南纸公告编号:2015-010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内容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190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通知书》”)。
现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述《反馈意见通知书》(详见附件)内容予以公告。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解释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上述事宜的后续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6日附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1904号)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6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
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1、申请材料显示,募集配套资金中7,900万元用于拟置出资产员工安置费用。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用于置出资产员工安置费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拟置出资产对交易作价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募集配套资金中29,312万元用于中闽能源连江黄岐风电场项目,占本次交易作价的24.94%。
请你公司披露是否考虑了募集配套资金用于中闽能源在建项目对本次交易业绩补偿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以确定价格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2015-02-14:东方明珠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32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公告编号:临2015-004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于2015年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0006号):“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你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
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本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一次反馈意见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2月14日附件:一次反馈意见2015年1月15日,我会受理了你们吸收合并及百视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
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1.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完成后,文广集团所持百视通股份将由41.92%上升至45.07%。
同时,为保护百视通和东方明珠异议股东的权利,文广集团担任收购请求权和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请你们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异议股东所持股股份数量及占比。
2)文广集团向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和现金选择权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如触发,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情形,或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安排。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检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东方明珠的全部负债将并入百视通。
露笑科技: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17 证券简称:露笑科技公告编号:2020-073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7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59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核查,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逐项回复,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的回复予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事宜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3、2014 年 11 月的增资
事项 增资情况 资金来源
合法性 增资原因 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
情况说明
2015 年 1 月,张国良、方善伦、李远刚、贾云峰、简勇作出股东会决 议,决定以标的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 本,将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增加至 500 万元
一、回复说明
(一)补充披露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 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是否缴清相关税费。
2014 年以来,久凌制药共经历了三次股权转让及两次增资,历次股权转让 及增资的有关情况如下:
1、2014 年 10 月的股权转让
事项 转让情况 资金来源
根据前述规定,股份支付具有以下特征:1、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 方之间发生的交易;2、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3、 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标的公司 2014 年以来的历次转让/增资均不涉及股份支付,具体如下:
1、2014 年 10 月及 2014 年 11 月的股权转让
问题 5.申请文件显示,2014 年以来,久凌制药共经历 4 次股权转让和 1 次增 资,久凌制药本次交易评估作价较上述股权转让和增资价格大幅增长。请你公 司:1)补充披露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 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是否缴清相关税费。2) 上述股权转让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久凌制药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11 号-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并补充披露对久凌制药报告期内及未来年度 经营业绩的影响。3)结合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背景,久凌制药业务发展及经 营指标变化、未来经营业绩预测情况等,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价格较以前 年度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 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篇一:2016年3月再融资反馈意见】2016年2月29日-2016年4月1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共45家公司)一、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12/ 专用设备制造业 /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1.根据申请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使用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请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请保荐机构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补流金额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请申请人说明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及开展募投项目所必备的业务资质(详细说明业务资质的名称、审核机构及有效期)。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5年10月申请人分别收到深交所问询函1份、关注函1份。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问询函、关注函的主要内容及申请人的整改措施(如涉及)。
4.请保荐机构结合申请人2015年全年业绩预告(或快报)的相关情况,对申请人本次发行是否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有关“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与承诺的内容应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二、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59/ 批发和零售贸易 /30亿元/用于哈尔滨群力文化广场二期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郑州)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西安)购物中心项目、佛山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南昌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银川东方红购物中心项目和王府井 o2o 全渠道项目)1.本次发行对象为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懿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https://img.taocdn.com/s3/m/0519190a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d7.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31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0014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8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383886457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788388864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7838886579200【处罚日期】2022.04.0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耿敏【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5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408分类行政处罚决定;上市公司监管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0日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文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当事人:耿敏,男,1963年7月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副总经理。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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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73 证券简称:新天药业公告编号:2020-104 债券代码:128091 债券简称:新天转债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9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630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已按照上述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回复,现将反馈意见回复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于同日发布的《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