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条款
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产品说明 书

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产品说明书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产品。
为使您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满意的服务,现将我公司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产品特点和投保须知事项作如下说明:一、风险提示1.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某一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风险保障费。
若您在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及欠交的风险保障费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二、运作原理万能保险产品,是一种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单账户的人身保险产品,它具有交费灵活、账户透明的特点。
所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一定的初始费用后,进入保单账户。
保单账户的价值将定期按照公布的结算利率进行结算。
同时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定期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风险保障费等各项费用。
三、保单利益1.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摘要:“公司”“保险合概要”上所“保险合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保险责任,“保险合周年日”以“公司”将按合当“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保险费、保险合贷款及“贷款利息”余额给付予投保人,“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基利益保障条款终身寿险计划基条款条保险合保险合(简称合)所保险合概要、条款、声明、批、人身保险要保(简称要保)、恢复保险合效力申请、体检报告(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及其它约定都是合构成部分合任何条款更改、修订或删除须“公司”总理或总理委托副总理代表“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方有效二条名词定义、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概要”上“保证价值表”所列名称金额二、保险合周年日是指根据“保险合概要”上所“保险合生效日”起开始周年日期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任何贷款利息利息将按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复息计算高幅不能超期流动金贷款利率上浮分十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利息“公司”根据当年商业银行所定二年期储蓄存款月利率复息计算五、到期保险费现值是指次性预付保险费所有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计算利息年复利率与“保险合概要”上所计算次性预付保险费利率相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缴付“公司”“保险合概要”上所“保险合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保险责任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概要”上所缴费方式向“公司”缴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止四条宽限期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宽限期”“宽限期”合仍然有效除根据合九条“不可剥夺权益”二条条款规定处理外逾“宽限期”仍缴付保险费合即失效而“公司”对合切责任亦告终止五条恢复保险合效力合失效日起两年投保人可向“公司”提交面申请要恢复合效力(简称复效)但投保人须向“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健康证明并获得“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贷款和“贷款利息”次性缴清合即恢复效力条款并不适用根据合八条“退保”条款已作退保保险合六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将以足岁计算投保人申请投保合应将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实足年龄和性别“要保”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如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和性别而收取较高保险费“公司”将按原缴保险费及应缴保险费比例减少利益给付若投保人向“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健康证明“公司”批准并将保险费差额部分及其“利息”次性缴清“公司”核准合即恢复提供原有保险合所有保障二、如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和性别而收取较低保险费“公司”将无息退还溢缴部分保险费予投保人而原有保险合保障则维持不变三、如根据“公司”承保规则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和性别被保险人是属不能承保者“公司”将无息全数退还已缴付保险费予投保人“公司”并视合从生效但是合签发日起逾二年者将参照条款六条或二项处理七条受益人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另有声明外若受益人超位以上各受益人将平分享合“身故利益给付”若受益人先被保险人逝世其权益则归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所有八条保险合除与退保保险合签收日十四天投保人可以面形式提出保险合“除”申请“公司”将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曾“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合有效期投保人可以面形式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合周年日”前“公司”将退还已缴付保险费分廿五予投保人“保险合周年日”以“公司”将按合当“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保险费、保险合贷款及“贷款利息”余额给付予投保人若投保人缴费方式“次性预付保险费”、“保险合周年日”前“公司”将退还首年保险费分二十五以及“到期保险费现值”予投保人“保险合周年日”以“公司”将退还合当“保证现金价值”以及“到期保险费现值”予投保人“退保”合即失效而“公司”对合切责任亦告终止九条不可剥夺权益、不可剥夺权益选择合有效期及合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面形式通知“公司”作出退保选择“公司”将根据合八条“退保”条款规定处理二、动不可剥夺权益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缴缴保险费又以面形式通知“公司”作出上述“不可剥夺权益选择”“公司”将动采用下列“动贷款垫缴保险费”方法处理合()无论以哪种方式缴付保险费如合当“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保险费、保险合贷款及“贷款利息”仍足以缴付当到期保险费“公司”将动贷款代垫缴保险费使合继续有效()若合当所剩余“保证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当到期月缴保险费合即失效而“公司”对合切责任亦告终止但合五条“恢复保险合效力”条款仍然适用十条保险合贷款若合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面形式向“公司”申请贷款但该贷款金额不可超当“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保险费、保险合贷款和“贷款利息”余额分七十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人民币元合有效期“保险合贷款”可随全数或部分摊还息若累积贷款金额和“贷款利息”相等当“保证现金价值”合即失效而“公司”对合切责任亦告终止但合五条“恢复保险合效力”条款仍然适用十条保险合权益让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切被让他人权益投保人独有任何权益让须被保险人面及“公司”批方有效上述任何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纠纷“公司”不任何责任十二条告知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投保合对“公司”面询问应如实说明如有故隐匿、遗漏或有不实声明而足以影响“公司”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公司”不任何给付责任十三条货币及适用法律十四条除外责任除合另有规定外由下列任何原因直接或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皆不合保障围以“公司”不任何给付责任、合签发日起两年(若曾复效则以复效日准)不论任何精神状况下被保险人杀身亡“公司”只给付当“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二、骚动、乱或暴动;三、被保险人触犯刑法、拒捕或越狱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致死“公司”只给付当“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四、投保人或受益人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公司”只给付当“保证现金价值”予其法定继承人;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机动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合成立日起或复效日起二年被确诊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所患疾病;七、原子、核子和化学武器或装置、核游离辐射、核或其烧产生废所致辐射污染十五条赔申请合有效期如发生赔申请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及以面形式通知“公司”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尽快递交“公司”要所赔件若发生身故利益赔申请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公司”将保留进行验尸权利而所费用由“公司”支付“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基利益保障条款合是份缴费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或三十年终身寿险计划合提供利益保障如下条身故利益给付合有效期如接到被保险人身故证明“公司”核属实确合保障责任围以“公司”将赔付身故赔偿金额及其“利息”予受益人如身故发生缴费期“公司”还将从其身故日起按日比例无息退还该年期满保险费予投保人“公司”对合切责任亦告终止若缴费方式次性预付保险费则“公司”亦将退还“到期保险费现值”予投保人身故赔偿金额“保险合概要”上所“保险金额”扣除所欠缴保险费、保险合贷款和“贷款利息”余额身故赔偿金额“利息”将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长以年限对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天至四足岁期发生身故其身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被保险人身故年龄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分比满六十天但不足足岁0%满足岁但不足二足岁0%满二足岁但不足三足岁60%满三足岁但不足四足岁80%满四足岁或以上00%二条生存期满利益给付若合被保险人生存至足岁保险合周年日仍然有效“公司”将支付期满利益予被保险人期满利益金额“保险合概要”上所“保险金额”扣除保险合贷款和“贷款利息”余额附加生存利益保障条款条附加保险合订立及构成附加保险合(简称附约)是“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简称主契约)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主契约条款适用附约若主契约与附约条款有冲突则以附约准附约保险费及保险利益将被并入主契约保险费及现金价值表成主契约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二条现金利益给付若合缴费期满日“保险合周年日”仍然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公司”将支付现金利益给付予被保险人现金利益给付“保险合概要”上所“保险金额”分十届被保险人填写并递交“公司”“现金利益给付选择申请表”被保险人可从下列“现金利益给付”方式选择项利益给付即“保险合概要”页上所相应金额选择次性领取现金利益给付次性现金利益给付总额“保险合概要”上所现金利益给付及其累积利息利息根据“公司”所定实际年利率而计算选择二十年或二十年期“固定年金”利益给付被保险人分十年或二十年每月领取“固定年金”直至年金给付年期期满止选择三“终身年金”利益给付若被保险人年龄介五十足岁七十足岁被保险人可选择领取终身年金利益给付终身年金利益给付保证期十年若十年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可继续每月领取年金直至身故止三条年金受领人年金受领人被保险人人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变更若被保险人身故仍有可领年金剩余年金利益将按期给付予“现金利益给付选择申请表”上所指定年金受领人。
《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及附加险投保规则080318

《⼈保寿险和谐⼈⽣终⾝寿险(万能型)》及附加险投保规则080318《⼈保寿险和谐⼈⽣终⾝寿险(万能型)(A款)》及《⼈保寿险附加安⼼提前给付重⼤疾病保险(A款)》投保规则第⼀条《⼈保寿险和谐⼈⽣终⾝寿险(万能型)(A款)》及《⼈保寿险附加安⼼提前给付重⼤疾病保险(A款)》同⼀投保⼈、同⼀被保险⼈投保本险种,只能投保⼀份。
第⼆条投保年龄:满28天⾄60周岁。
第三条交费要求:(⼀)最低期交保险费不得低于3000元,超过部分需为100元的整数倍;(⼆)基本保险费:被保险⼈为0-17周岁时,基本保险费为2500元;被保险⼈≥18周岁时,期交保险费<6000元时,基本保险费等于期交保险费,期交保险费≥6000元时,基本保险费为6000元;第四条保额要求:(⼀)本险种按基本保险⾦额的1倍计⼊被保险⼈累计寿险风险保额;(⼆)被保险⼈为0-17周岁时,北京、上海、⼴州、深圳4地区基本保险⾦额范围为5万元-10万元;其他地区基本保险⾦额为5万元;(三)被保险⼈≥18周岁时,期交保险费<6000元时,最低基本保险⾦额不得低于期交保险费的20倍;期交保险费≥6000元时,最低保险⾦额不得低于12万元;(四)期交基本保险费对应的基本保险⾦额最⾼限额见附表;被保险⼈累计寿险风险保额限额需同时符合《个险核保规则》规定。
第五条附加险规则:(⼀)《⼈保寿险和谐⼈⽣终⾝寿险(万能型)(A款)》仅可附加《⼈保寿险附加安⼼提前给付重⼤疾病保险(A 款)》;《⼈保寿险附加安⼼提前给付重⼤疾病保险(A款)》仅可以附加在《⼈保寿险和谐⼈⽣终⾝寿险(万能型)(A 款)》上;(⼆)主险期交保险费≥6000元时,可以选择附加附加险;(三)按附加险基本保险⾦额的1倍计⼊被保险⼈的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四)附加险基本保险⾦额不得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额,且不得低于1万元;(五)被保险⼈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限额需同时符合《个险核保规则》规定。
第六条未成年⼈投保特别规定:(⼀)投保⼈必须为被保险⼈的⽗母;(⼆)被保险⼈投保本险种累计基本保险⾦额必须符合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即北京、上海、⼴州、深圳四地未成年⼈的累计保额最⾼为10万元,其余地区未成年⼈的累计保额最⾼为5万元);(三)本险种不适⽤《未成年⼈投保特别约定声明书》。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一、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称的金额。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的周年日期。
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
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据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
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是指一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
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与“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计算一次性预付保险费的利率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本公司”缴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宽限期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效力(简称复效)。
但投保人须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并获得“本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一次性缴清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个人保险核保规则

销售B、C类地区只能销 售计划六(含)以下的 保险计划
详见短期医疗险销售 组合比例表
≤计划六
同主险 0-60周岁, 可以续保到65周岁 最低10元/天, 且为10元/天的整数倍 最高150元/天
≤累计年交保费的1% ≤80元/天
a类及b类 最高投保计划三
a类 拒保 b类 最高50元/天
产品组合应作为一个整体 对待。附加险必须满足该 产品组合的整体含义,才 能附加。产品组合中的附 加险不能附加在组外的主 险上。
现售产品组合(6款)康 宁(A款)组合、康宁两 全组合、和谐组合、金色 朝阳少儿定期组合、保宝 一家亲组合、意外险定额 保险组合
一般核保规则(投保的条件5)
第五节 期交万能型产品的投保规则
三、被保险人与身故受益人之间的关系须为:配偶、子女、父母;与被保 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亲属(需提供抚养、赡 养或者扶养关系证明)。
四、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关系非上述关系的:由核保员审核 是否接受。
一般核保规则(投保的条件2)
第二节 限额
(一)除期交万能险外各个险种每单投保不设最低保险金额限制。期交 万能险最低保险金额需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核保评估的要求
一般核保规则(投保的条件1)
第一节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的关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存在保险利益关系。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因各种利益关系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须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 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需提供抚养、赡养 或者扶养关系证明)。
1、填写《超权限业务审核会签表》。 2、配合再保险公司进一步收集客户资料。
xx保险股份公司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参考文本)

xx保险股份公司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参考文本)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第三条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二章保单账户第五条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会向投保人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投保人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第六条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投保时,投保人可以和本公司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协议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2.2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1)交纳追加保险费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和谐人生

和谐人生——理赔部分(附加险)
就是发生附加险保险责任要赔给客户的钱, 理赔金额就是发生附加险保险责任要赔给客户的钱,它通 过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和主险个人账户价值比较大小后, 过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和主险个人账户价值比较大小后, 取中间大的一个 。
单 位 : 元
附加险 险
附加险 险 附加险 险 险 人 人
和谐人生保全规则
和谐人生如果客户在宽限期过后仍没有交纳续期保费,保 和谐人生如果客户在宽限期过后仍没有交纳续期保费, 单会是中止状态吗? 单会是中止状态吗?如果保单处于中止状态也要和个险一 样做复效后才能交纳续期保费吗? 样做复效后才能交纳续期保费吗? 答:和谐人生的宽限期和其他险种的不同,可以参考条款 5.2,当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障费时,自该结 5.2,当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障费时,自该结 算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60 算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60 天宽限期。如果过了宽限期仍 未缴纳保费,则合同进入中止状态,需要做复效才能恢复 合同效力。也就是说,到了保单对应的保费应缴日或其后 的60 天内,即使客户没有缴纳当期的保费,只要其个人 账户价值够支付风险保障费的,那么合同会继续有效。
和谐人生保全规则-退保
1、投保人申请退保时,退还申请日的个人帐户价值; 2、自上次结算日起至保险合同终止日的账户利息按照该 险种最低保证利率(年利率2.5%)进行账户价值计算; 3、已收取的保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 4、发生除外责任等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 合同终止时,退还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和谐人生——理赔部分(主险)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 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 额(见5.6)。 •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 两者中较大者。 • 若本合同附加的“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 疾病保险金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Βιβλιοθήκη 和谐人生——核保部分——加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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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6.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合同构成受益人合同生效保险事故通知保险期间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的给付2. 您的个人账户保险金申请时效个人账户结算日7.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保险费投保范围初始费用年龄错误持续交费奖励地址变更风险保障费效力终止最低保证利率失踪处理结算利率争议处理个人账户价值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3. 您获得的保障8.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保险金额意外伤害风险保额全残保险责任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责任免除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法定身份证明4.您的义务手续费如实告知不可抗力我们认可的医院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周岁犹豫期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复效部分领取合同解除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若您按时交纳每期期交保险费,我们提供持续交费奖励……………………………………✧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奖励……………………………………………………✧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合同生效本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次保险费后生效。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到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计算,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生效日的对应日。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结算日每月1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将根据结算利率计算出的上月个人账户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在本合同终止时,自上次结算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时的利息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
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期交保险费期交保险费分为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
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以年交方式交付,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一致。
期交保险费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于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期交保险费。
到期未交纳的,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您可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
所有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期次。
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以前及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初始费用我们按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对于每期期交额外保险费,第1期至第10期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第11期及以后,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2%。
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
持续交费奖励若您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个保单年度内每次均在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则自第4个保单年度起,您于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作为持续交费奖励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追加保险费及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奖励。
风险保障费是我们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本合同风险保障费和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
风险保障费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或复效日)或每月结算日,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
每日的风险保障费为年风险保障费的1/365。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年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
每千元风险保额的年风险保障费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风险保障费的,我们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最低保证利率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结算利率本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由我们确定,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中,若有持续交费奖励也计入个人账户。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相应的手续费。
(3)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4)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或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障费。
(5)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3 您获得的保障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见)。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中较大者。
若本合同附加的“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风险保额本合同的风险保额按下列方式计算:风险保额=保险金额-个人账户价值。
其中每月结算日按结息后的个人账户价值计算风险保额。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对于多收取的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4 您的义务如实告知订立或变更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决定解除合同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向您退还合同解除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
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身份证明(见)。
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宽限期若某一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60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即使您没有交纳保险费,本合同仍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须先行扣除您欠缴的风险保障费。
若您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我们将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及欠收的风险保障费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本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复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您的个人账户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结算利息。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我们将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及欠缴的风险保障费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若您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复效权利,本合同效力终止。
部分领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按以下规定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部分领取方式请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我们在收到申请书的当日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手续费(见),并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给付您申请领取的金额。
合同解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