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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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

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

一、产品形态《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是一款既有投资理财功能,又兼具人身保障的新型万能型保险。

还可附加《泰康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二、产品特征三、产品特色(1)利率保底安心投资年年增值《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前五年提供个人账户价值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第六年开始每隔五年本公司有权对最低利率进行调整,但最低不低于2%。

使客户在享受保底收益承诺的同时,还有机会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2)十年短期缴费减轻客户压力与同类万能险相比,基本保险费缴费期由终身减为十年,缴费时间大大缩短,在减轻客户缴费心理压力的同时,增加了追加保险费的可行性。

(3)持续按期缴费客户收益增加当持续缴纳各期基本保险费时,从第五个保单年度开始,可以获得当期基本保险费2.5%的奖金,增加保单账户价值,使保单利益最大化。

(4)随时追加保费规划美满人生在合同有效期内,客户可视投资收益的满意度及人生不同阶段,在不改变期交保险费情况下,随时追加保险费,未雨绸缪,财富人生,更可为养老做提前准备。

(5)初始费用降低投资利益更大根据保监会推出的万能险新精算规定和客户需求,《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在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方面较以往均有降低,使客户的投资成本降低,提高客户的资金利用率,加大投资收益。

(6)保障费用低廉保额因需而变客户可以用较低的保费获得高额的身价保障,并可以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风险保障需求增加或减少保额,以实现理财和保障之间的平衡。

(7)增加重疾保障观察期限更短《泰康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为《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提供了27种重大疾病保障,可从容应对人生各个阶段的大病风险,其观察期仅为90天,且附加重疾保费每月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更显人性化。

(8)重疾保额灵活延续账户收益《泰康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主险保险金额的比例可以小于1,使客户一旦发生重疾赔付后,保额不会归零,从而保单账户仍然有效,延续客户的投资收益。

2泰康卓越人生产品特色)

2泰康卓越人生产品特色)


9、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 强不息 。上午 11时42 分47秒 上午11 时42分 11:42:4 720.8.2 1
• 10、你要做多大的事情,就该承受多大的压力。8/21/2
020 11:42:47 AM11:42:472020/8/21
• 11、自己要先看得起自己,别人才会看得起你。8/21/2
•万能产品的特点
➢月复利 ➢没风险 ➢灵活领 ➢灵活存 ➢高额保障
给奖励 抵御通货膨胀 可避税 专家运做
卓越人生:第2年开始持交奖每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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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人生之保费流程图
12万身价保障 10万重疾保障
期交6000保险费
初始费用
保障帐户
保证利率 2.5%
持续交费
2%
特别奖励
投资 账户
保单管理费 风险管理费
用别人的投资平台、专业和智慧为自己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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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
有钱存钱:分流银行帐户 多钱多存:根据自己未来收入追加 没钱不存:保险利益不受影响 用钱就领:变现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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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值依据
爱因斯坦:世界上最厉害的武器不是原子弹,而是
“时间+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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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
卓越人生之保费流程图
12万身价保障 10万重疾保障
国家保证:经国家保监局监管运营 公司实力:稳健的经营及投资渠道 专业服务:由专业代理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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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
经保监局批准 收益有保证: 结算利率不得低于实际投资收益
率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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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性
万能险是稳健的理财产品
每月计息 月月复利 上不封顶 下有保底(2.5%)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12)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12)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康泰终身保险是一款长期保险产品,旨在为保险人提供全面、长期的保障,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伤害、疾病、身故、残疾等。

保险费的定价是基于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个人因素,康泰终身保险也提供了多种不同的保险期限和保额可选,以满足不同保险需求的客户。

康泰终身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意外伤害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损失,康泰终身保险将根据事故类型、受损程度等情况进行赔付。

2. 疾病保障:康泰终身保险提供了针对多种疾病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脑血管病等,若保险人罹患以上疾病或需要接受相应的手术治疗,康泰终身保险将提供相应的赔偿。

3. 身故保障:若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康泰终身保险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受益人一定的保险金额。

4. 残疾保障:若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被认定为残疾,康泰终身保险将根据残疾程度赔偿相应的保险金额。

除以上保险责任外,康泰终身保险还提供了一些附加服务和保障:1. 高风险运动保障:对于经常从事高风险运动的保险人,康泰终身保险提供了相应的保障,保证其在运动中出现意外事故时得到赔付。

2. 重疾豁免保障:若保险人罹患严重疾病,康泰终身保险将对其未来的保险费用进行豁免,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3. 免费体检服务:康泰终身保险为保险人提供定期的免费体检服务,以及相应的健康指导和咨询,帮助保险人保持健康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康泰终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是需要在合同中确定的,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需认真阅读条款,了解合同条款并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此外,康泰终身保险也需要保险人遵守相关的保险规定和要求,如保险人需按时缴纳保险费用,遵守健康生活习惯等,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总体来说,康泰终身保险是一款全面且长期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和附加服务。

在购买之前需要认真了解合同条款、保险责任和保费等相关要素,并遵守保险规定,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障效果。

(万能型)》保全规则

(万能型)》保全规则

《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保全规则一、总则1.本险种是作为主险的终身寿险。

2.同一被保险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份有效的该险种保单;同一投保人为多个被保险人投保本险种,各保单基本保险费累计不得超过6000元。

3.本险种不在爱家之约中销售。

4.本险种可以附加《泰康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除《泰康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保费直接从其所附主险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外,其他附加险在主险基本保险费缴纳之后,才能缴纳附加险保费。

5.本险种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方式为年缴,基本保险费的缴费期为10年。

6.最低投保金额40000元,保单生效满一年可申请调整保额。

65岁前申请调整保额最低不低于2万元,65岁后不能申请增加保额,申请调整保额最低不低于2000元。

7.本险种保险费分为两部分:基本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

基本保险费最低2000元,最高6000元,且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投保时保险金额1/20,基本保险费一旦约定不能变更;投保人在基本保险费缴纳后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的金额必须为500元的倍数,且每次最低为2000元,最高不限。

8.基本保险费的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且载明于保险单上的本合同基本保险费缴费金额不得变更。

投保人支付首期基本保险费后,若保单账户足以支付死亡风险保险费、保险单管理费,投保人可以选择暂缓支付基本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以后投保人交纳基本保险费时必须按顺序依次补缴以前缓缴的各期基本保险费。

9.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各期应缴的基本保险费后,经本公司同意,可随时向本公司缴纳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保单账户价值。

10.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如下表所示。

初始费用扣除比例表保险单年度基本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第一保险单年度50% 5%第二保险单年度25% 5%第三保险单年度15% 5% 第四、五保险单年度10% 5% 第六保险单年度及以后5% 5% 注:该表列明的比例为在投保人所缴基本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中应扣除的初始费用的百分比。

泰康卓越人生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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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年度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及以后
退保费用比例 10% 8% 6% 4%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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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解析
特别说明
Ø 附加重疾提前给付
p 本险种投保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主险保险金额; p 本险种最低投保保险金额为40000元; p 被保险人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须小于或等于80万元; p 本险种以投保保险金额的1倍计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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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解析
Ø 重疾风险保险费:
p 若附加了《泰康附加卓越人生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 险》,附加合同的年保费于《泰康附加卓越人生提前 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费表》上载明,并随着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的变更而重新确定调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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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解析
➢ 部分领取:
本合同犹豫期满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 可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期交保险费 50% 25% 15% 10% 5%
追加保险费 5% 5% 5%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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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解析
Ø 风险保险费:
p 公司将根据保险单上所载《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 (万能型)风险保险费表》及其他核保因素,在本合 同生效日及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风 险保险费。
p 如果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自变更后的下一 个月的月生效对应日起按变更后的保险金额收取风险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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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解析
保单账户
初始费用
期交保险费 持续奖金
追加保险费
保单 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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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解析
Ø 期交保险费:
p 期交保险费以年交方式交付,交费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期交保险费交费金额须在投保时约定。约定的期交保险费 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且不得高于6000元。

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为万能型保险。

本保险的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一、产品形态《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是一款既有投资理财功能,又兼具保障功能的万能型保险。

一方面保单账户价值月月计息,有保证利率,复利增值,可以适应客户追求更高投资收益的需求;另一方面,本合同保险金额可随客户需要增减,保单账户价值可随时追加或领取,其灵活可调的特点充分适应了客户追求个性化保障的需求。

二、产品特色●专家理财运作透明我们拥有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运作,专业化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技术,为追求投资资金运作安全创造了条件。

我们将每月公布一次结算利率,您可通过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22)、泰康在线()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公众媒体了解上月的结算利率,也可以直接至各分支机构客户服务中心柜台查询当月的保单账户价值。

同时,每个保单年度,您还会收到保单状态报告,充分详尽了解保单账户价值变化。

●账户有保证稳健有收益本合同保单账户具有投资功能,保单账户价值复利计息并有保证利率。

自本合同生效起的前5个保单年度,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

从第6个保单年度开始,我们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不会低于1.75%。

本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客户有机会获取较高回报,充分享受专家理财的优势。

●定期交费持续奖励定期交纳期交保费,您在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还可获得每年期交保险费2%的持续交费奖金。

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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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变更保险金额的权利..........................................2.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4.2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5.7,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仅按保单账户价值承担保险责任........ .....................4.2, 缓交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您获得持续交费特别奖励..................................4.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4.3 持续交费奖金 9.3 未还款项1.1 合同构成 9.4 合同内容变更1.2 合同生效 5.1 账户设立 9.5 联系方式变更1.3 投保年龄 5.2 保单账户价值 9.6 争议处理1.4 犹豫期 5.3 费用收取 9.7 保险事故鉴定5.4 宽限期2.1 保险金额 5.5 保单账户结算 10.1 保单年度2.2 保险金额变更 5.6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10.2 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2.3 保险期间 5.7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10.3 周岁2.4 保险责任 5.8 退保费用 10.4 有效身份证件2.5 责任免除 5.9 年金转换选择权 10.5 医院10.6 意外伤害3.1 受益人 6.1 现金价值 10.7 毒品3.2 保险事故通知 10.8 酒后驾驶3.3 保险金申请 7.1 效力中止 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4 失踪处理 7.2 效力恢复 10.10 无有效行驶证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10.11 机动车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10.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4.1 保险费的交纳 10.13 不可抗力4.2 期交保险费的缓交与 9.1 如实告知 10.14 持续交费奖金补交 9.2 年龄性别错误 10.15 手续费(2009年3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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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变更保险金额的权利..........................................2.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4.2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5.7,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仅按保单账户价值承担保险责任........ .....................4.2, 缓交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您获得持续交费特别奖励..................................4.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4.3 持续交费奖金 9.3 未还款项1.1 合同构成 9.4 合同内容变更1.2 合同生效 5.1 账户设立 9.5 联系方式变更1.3 投保年龄 5.2 保单账户价值 9.6 争议处理1.4 犹豫期 5.3 费用收取 9.7 保险事故鉴定5.4 宽限期2.1 保险金额 5.5 保单账户结算 10.1 保单年度2.2 保险金额变更 5.6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10.2 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2.3 保险期间 5.7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10.3 周岁2.4 保险责任 5.8 退保费用 10.4 有效身份证件2.5 责任免除 5.9 年金转换选择权 10.5 医院10.6 意外伤害3.1 受益人 6.1 现金价值 10.7 毒品3.2 保险事故通知 10.8 酒后驾驶3.3 保险金申请 7.1 效力中止 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4 失踪处理 7.2 效力恢复 10.10 无有效行驶证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10.11 机动车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10.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4.1 保险费的交纳 10.13 不可抗力4.2 期交保险费的缓交与 9.1 如实告知 10.14 持续交费奖金补交 9.2 年龄性别错误 10.15 手续费(2009年3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见10.1)、(见10.2)均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见10.3)计算。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最后一次变更且在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变更保险金额。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的次数或申请减少保险金额的次数均不多于1次。

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您应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2)在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本合同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申请;(3)您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见10.5)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我们作出书面批注后的下一个月的月生效对应日零时起生效。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能增加。

在申请减少保险金额时,申请减少后的保险金额必须符合我们关于最低保险金额的规定。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我们作出书面批注后的下一个月的月生效对应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能减少。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非因本合同所定义的(见10.6)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非因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之和:(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见10.7);(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被保险人(见10.8)、(见10.9),或驾驶(见10.10)的(见10.11);(6)被保险人(见10.12);(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点在批单中载明。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我们不向该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原属于该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或被保险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推定或视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我们。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或受益人承担。

但因(见10.13)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本合同;(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4)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我们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上述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补充提供。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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