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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摘要】瑕疵担保责任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卖方和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瑕疵担保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瑕疵担保的类型包括实体性瑕疵和法律性瑕疵,而瑕疵的认定标准是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的。

卖方对瑕疵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买方则有权追究卖方的责任。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瑕疵担保责任也存在免责情形。

加强瑕疵担保责任的重要性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瑕疵担保规定则可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合同稳定。

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瑕疵担保的监管和规范,同时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增强瑕疵担保责任的执行力度,以促进健康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法律责任、担保、瑕疵认定、卖方责任、买方责任、免责情形、重要性、规定建议。

1. 引言1.1 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为保证所出售的物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担的法定义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顺利进行。

瑕疵担保责任的核心在于保证买卖双方的权益平衡,确保交易达成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执行。

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瑕疵担保责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买方可以依法通过瑕疵担保责任获得赔偿或退货,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了解和掌握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对于消费者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在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才能保持公平的交易态势,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是买卖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对于消费者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2 瑕疵担保的法律依据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瑕疵担保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瑕疵担保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负责,保证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有欺诈。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doc(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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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一、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瑕疵担保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责任形式。

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后为大陆法系各国承继发展成为一项成文的法律制度。

但我国现行合同法及其它法律对瑕疵担保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笔者认为,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出卖人应该保证出卖的标的物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对标的物拥有相应的处分权,如果因为出卖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或者权力瑕疵出卖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1: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以每件5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汽车油管200根。

后发现该油管因接口螺丝下端金属厚度不够造成使用不久即漏油。

甲、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该批油管不符合质量标准,甲应承担更换该批油管的责任。

本案中,甲承担的就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后甲更换了一批“风神”牌油管给乙方,乙在销售中被丙汽车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起诉,法院判决甲承担退还乙货款及损失共计1500元。

此时,甲所承担的责任就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二、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意义瑕疵担保责任作为合同责任的一种,虽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其对保障交易安全、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存在于买卖合同中。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价金。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或者权利瑕疵,则买受人将面临很大的交易风险,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的无过错责任是民法公平原则在买卖合同中的体现,是民法公平价值的要求。

公平价值体现在买卖合同中就是要求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

由处于优势地位的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处于弱势一方买受人的利益,从而促进交易安全顺利进行,进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

三、我国合同法中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条例》等单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都有所规定。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范本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范本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范本尊敬的买卖双方:本次买卖双方为确保交易的可靠性和保障买方的合法权益,特约定本瑕疵担保范本。

请双方仔细阅读及理解下文内容,并签署本瑕疵担保协议。

第一条买房人购房申明1.1 买房人(以下简称"买方")保证其提供的购房信息真实、准确,并承诺与其提供的证明文件一致。

1.2 买方保证对购房目的地没有隐瞒信息或编造事实。

1.3 买方保证购房行为的合法性,不影响第三方的正当权益。

1.4 买方保证不对交易物件隐瞒任何实质瑕疵。

第二条卖房人瑕疵担保2.1 卖房人(以下简称"卖方")保证其作为合法房屋所有人具备出售房屋的权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 卖方保证所出售的房屋处于正常的使用状况,无任何构成瑕疵的条件。

2.3 卖方保证房屋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所必备的手续文件齐备,并无权力或合法原因影响房屋的交易。

第三条瑕疵认定3.1 卖方与买方一起对所交易的房屋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相应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结构瑕疵:房屋结构设计或施工不合理、不牢固。

(2) 装修瑕疵:房屋装修质量、设计不符合要求。

(3) 环境瑕疵:房屋周边环境影响住宅居住的安全及舒适性。

(4) 法律问题:房屋所涉及的法律纠纷或法律问题。

(5) 其他瑕疵:不属于上述范畴但仍会影响房屋使用或价值的其他瑕疵。

3.2 卖方和买方对于瑕疵的认定应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成交过程中予以记录。

第四条瑕疵担保责任4.1 卖方应对买方根据瑕疵认定结果中列出的瑕疵负责并予以解决。

4.2 如果瑕疵无法解决或经卖方和买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买方有权取消交易并要求退还定金。

4.3 卖方在解决瑕疵问题时,应合法合理地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条法律责任5.1 如果买方在交易完成后发现有未在瑕疵认定中列出却实际存在的瑕疵,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要求卖方解决。

5.2 如果卖方对买方在5.1条款中提出的瑕疵问题未予解决,买方有权向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浅谈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论文(合同范本)

浅谈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论文(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浅谈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论文(合同范本)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浅谈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论文(合同范本)[摘要]当前,我国市场商品质量问题很多,比如假药、假酒、伪劣化肥、劣质电器等商品不断冲击市场,愈演愈烈;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恶性事故屡有发生,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伪劣商品造成的严重危害已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转移标的物的所以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义务,即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义务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法律效力问题。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一、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53、155条的规定属于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

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使用价值的瑕疵。

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

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

买卖合同 瑕疵担保 质量担保

买卖合同 瑕疵担保 质量担保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质量担保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质量担保甲方(卖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下列货物的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特此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格等具体情况: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交货方式、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三、质量担保:甲方承诺所售货物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无任何瑕疵和隐患。

如有任何质量问题,买方有权提出要求退换货或索赔的要求。

四、瑕疵担保:甲方对所售货物的瑕疵负有担保责任。

如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瑕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其提出索赔要求。

甲方负有修补、更换等处理瑕疵的责任。

五、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方式交货,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

2.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方式支付货款,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3. 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提供货物,乙方有权要求退换货或索赔,并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

4.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收取货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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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担保合同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_0736文档EDUCATION WORD担保合同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_0736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一)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担保方式的规定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均将知识产权的担保方式规定为“质押”,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并通过以特定方式转移对知识产权的占有而设定知识产权担保,属于权利质权。

民法上的知识产权是以创造性、无形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为标的而取得的民事权利类型,与物权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能够直接占有和支配的有体物,而是以作品、商品等为载体并由此体现的无形权利,不具有物的客观实在性,故以知识产权质权设定时的“转移占有”是对无形权利的占有转移,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知识产权担保是一种权利质权。

(二)知识产权担保方式的理论分析依大陆法系的占有方式标准,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在于担保权的设定是否以转移对担保物的占有。

占有是实际控制标的物的一种事实状态,对权利是无法进行实际控制的,不存在对权利标的的转移占有问题,而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解决了对财产性权利的占有问题,从而通过对权利的交换价值的推定占有而实现权利担保的设定。

从各国立法来看,以不动产上的权利设定的担保一般为抵押权,而以债权等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设定的担保则为权利质权,同时因某些权利质权在设定方式及实现方面类似于抵押权,也有将权利质权划归抵押权的做法。

由此,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不应局限于质押。

以对担保物的转移占有作为划定担保形式的逻辑前提,知识产权担保究竟是抵押还是质押,关键在于知识产权能否适用占有或准占有。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交易标的物1.交易标的物名称:2.交易标的物数量:3.交易标的物单价:4.交易标的物总价款:5.保证金支付方式及金额:6.交货时间:7.验收时间:二、甲方义务1.甲方保证所售标的物系合法的、有效的所有权或使用权;2.甲方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任何瑕疵,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3.甲方保证标的物所涉及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等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纠纷;4.甲方对标的物享有拥有权并无第三方拥有权主张,如因第三方主张权利、毁损、灭失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取得全部或部分标的物产权或使用权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乙方义务1.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标的物全部价款,如不能履行,则按约定赔偿标准支付违约金;2.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接收标的物,如不能履行,则按约定赔偿标准支付违约金;3.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本合同的其他规定,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四、合同期限及依据法律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至交付验收合格之日止。

1.本合同签订、履行,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的政策。

2.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五、争议解决方式如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另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加条款如本合同任何条款因法律变更或宣告无效、违法而无法履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合法性和履行。

七、其他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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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文档Contract Template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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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篇一:试论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范本问题的提起:被誉为中国首例信息侵权案的中国经济信息社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侵犯信息著作权纠纷案,已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定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对中国经济信息社发布的新华社信息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认定,新华社国内外记者所采写、编辑和分析加工整理的信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原告系新华社所属的经济信息事业经营单位,被新华社授权经营其国内外记者采编的经济信息。

被告内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科技成果推广中心”在其信息服务网站页面上提供的部分经贸信息(数据)系新华社版权所有的信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供认不讳,但表示,其所属信息服务网站上提供的新华社信息,是从北京鸿讯信息咨询公司购得,在其采购协议书中,鸿讯公司称拥有其所提供信息的版权,鸿讯公司转买新华社信息与被告无关,因此原告应当起诉鸿讯公司,其不应任何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作出此判决应基于两个理由:一是原告为合法权利人,二是受让人在购买该知识产权是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

不过令我们深思的是,如何确定受让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何认定受让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

在没有查清相关基本事实之前,一审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将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纠纷,相关当事人将被迫陷于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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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
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
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知识产权合同是指主要标的为知识产权的产生、许可及转让的合同。

典型而常见的知识产权合同可以分为为技术类、著作权类和商标类等。

技术类主要包括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

著作权类主要包括合作创作合同、委托创作合同、授权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

商标类主要包括商标许可和转让合同。

知识产权合同审查过程与普通的合同审查并无实质性区别,但鉴于知识产权具有区域性、法定时间性、无形性、可复制性和可分割性等特点,知识产权合同审查过程中应根据上述特点有针对性的审查和修改,以下将以知识产权合同中典型条款为例介绍知识产权合同审查的重点和修改技巧。

(一)权利归属条款
权利归属条款在所有可能产生新知识产权的合同中都应当予以约定,比如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劳动合同、合作创作合同和委托创作合同等。

因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且多数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均是以申请或登记作为成立要件,或者以登记后权利行使的更为方便(比如著作权),
所以如果对此约定不明,则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可能会产生争议从而引发合同风险。

典型的权利归属条款应约定权利归属、申请权利、使用权利、利益分配和权利转让等内容。

权利归属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原则,归属原则尤其要根据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来约定,例如,某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委托创作商标标识合同》,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的归属原则,如果合同未约定权利归属,则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但如果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则受托人难以达到将委托创作的商标标识申请为商标的交易目的,因此,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或者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应免费且无限制的许可委托人将该标识作为商标申请并使用的权利。

申请权利主要约定由谁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权或登记权。

通常,对于共同享有的知识产权,就需要进一步约定由谁进行申请或登记,并相应的约定申请费及维护费的承担。

还应约定申请前披露程序,比如申请前披露程序,当约定任意一方单独申请时,应当向其余方披露,以避免任意一方将共有知识产权申请为单方
所有的情况或将技术秘密披露的情况发生,一方声明放弃申请权时,其余方可以单独申请,但放弃一方有专
利使用权。

出于对技术秘密保密的需要,任意一方不同意申请时,其余方不得申请专利。

使用权利主要约定权利申请方外的其余方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利,通常应约定使用的性质,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是免费许可还是付费许可,以及许可期限、许可内容和许可地域。

比如,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作为归属原则,合作开发前单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属于提供方所有,合作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属于合作方共同所有,合作开发后改进的知识产权申请权属于改进方所有,通常,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具有免费使用权。

权利归属条款还应对共同申请(或一方放弃申请权)的权利的许可收益约定按比例分配。

此外,还应约定当任意一方转让其共有的(或放弃申请权)权利的份额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余方,其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二)授权许可条款
授权许可条款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于使用人的许可授权,涉及所有知识产权使用的合同,除常见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外,还在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委托创作合同、买卖合同和特许加盟合同等合
同中涉及到,以下以技术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授权许可条款为例分别予以介绍。

授权许可条款应对许可性质、权利种类、分许可、转让和许可限制等进行相应约定。

许可性质。

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许可性质包括普通许可、排他许可还是独占许可。

我们以技术许可中的专利许可为例,当约定为普通许可时,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许可区域内实施合同项下的专利权,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许可区域内实施专利权,并保留再授予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在普通许可情况下,普通许可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专利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专利被第三人擅自使用,没有另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或者由许可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行使起诉权。

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权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

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该专利的权利。

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人在该区域内使用该专利权。

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若出现第三人侵犯许可专利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起诉。

独占
许可即在规定区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专利权享有独占使用权。

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专利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许可区域内实施该专利。

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专利权人”,当在许可区域内发现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以专利权的“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许可权利种类。

在技术许可合同中,授权许可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对于方法专利,还包括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在商标许可合同中,若是商品商标,则授权许可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过程中使用许可商标,若是服务商标即是授权在服务过程中使用许可商标。

再许可和分许可。

应约定被许可人的许可权利是否可以转让或分许可给第三人使用,通常,若是由于对于被许可人的资质有特别选择和限制的情况下,比如,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研发和制造水平对于许可商品的质量具有决定性影响,一般不允许被许可人转让许可权利,但由于制作过程中的分工可能涉及产品零部件由第三人供应的情况,必然涉及到分许可的情况,则应进一步约定分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分许可的条件可以是第三人具备相应的制造设施、生产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程序,分许可的程序可以约定由被许可人向许可人书面通知拟分许可摘要:知识产权担保是以知识产权为标的而设定担保的法律制度,体现了现代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发展趋势,对促进资本流通、提高民商事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尚不健全,其制度价值的充分发挥仍需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

对此,本文拟从知识产权的制度特点出发,对知识产权担保的担保方式、担保设立问题作简要思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质权担保的设定
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
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此规定可知,我国以民事特别法的方式将知识产权担保归为权利质押范畴,且知识产权质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知识产权担保,指的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为标的而设立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行为。

知识产权担保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知识产权中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质权标的。

权利质权是供以担保债权实现的权利为标的,出质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无法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其标的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作性的智力成果或其他工商业标记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有专有性、无形性、地域性等特点。

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为例,署名权是专属于作者的人身性权利,因不能与人身分离对外转让而不具有担保价值,故知识产权中的专属性权利不能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知识产权质权实际上是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内容为质押标的而设定的担保。

与一般的动产质权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以无形的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依此设立的知识产权担保在标的、成立及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

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学界大多持“权利出质说”的观点,认为权利质权在本质上与动产质权并无差异,仅是质权标的的不同,担保法第81条也特别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权利质权的规定外,适用关于动产质权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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