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2023年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

2023年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是指申请者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以便评审委员会对其职称评审进行审核。
2023年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包括申请条件、评审标准、评审材料等内容。
本文将结合这些内容对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进行详细介绍。
一、申请条件1.学历条件:申请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者更佳。
2.专业条件:申请者所学专业与所从事工作或研究方向相符,有相关专业背景。
3.工作年限:申请者须在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以上,其中正高职称评审年限为5年以上。
4.业绩条件:申请者需具有一定的学术成果或专业技术成果,并对公司或组织有重大贡献。
5.参与条件:申请者需要参与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创新等工作。
二、评审标准1.学术水平: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外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2.专业技术成果:申请者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成果,包括发表科研论文、获得专利、承担国家级项目等业绩。
3.贡献程度:申请者对所从事领域或公司组织的贡献程度和影响力应较大,受到同行的认可和肯定。
4.业绩评价:评审将对申请者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成果以及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三、评审材料1.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
2.业绩材料:包括科研论文、专利证书、获奖证书、项目成果等材料,详细记录个人业绩。
3.推荐信:需提供相关领域专家或同行对申请者的推荐信,证明其业绩和影响力。
4.其他证明材料:如学术会议报告、技术成果展示、学术交流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评审材料需由申请者按要求进行整理和提交,以便评审委员会对其业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价。
四、评审流程1.提交申请:申请者需按照规定时间将个人材料提交至职称评审委员会。
2.材料审查: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评审条件。
3.复审面试: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将参加复审面试,在面试中展示个人业绩和成就,接受委员会的提问和评定。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是会计人员职业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是评价会计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的重要标志。
获得该职称对会计人员来说具有很大的意义和价值。
下面将介绍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评审条件1.具备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即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
2.具备5年以上的会计工作经验,其中至少3年以上为高级会计师职务。
3.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在工作中取得了优秀的成绩和业绩。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无违法违纪记录。
5.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能够在会计领域做出一定的原创性和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二、评审材料1.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
2.职称评审申请表: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申请职称、工作经历、业绩等相关内容。
3.职称评审材料清单:列出所提交的评审材料清单,包括个人简历、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5.工作单位证明材料:包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职称证明等。
6.业绩材料:包括个人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如会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报告、经济决策咨询等。
7.学术成果材料:包括个人在学术研究方面的成果,如发表的论文、参与的科研项目等。
8.荣誉证书材料:包括个人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和奖项。
9.其他证明材料:根据个人情况,可以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培训证书等。
以上就是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评审过程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机构将根据申请人的材料和业绩进行评估,并进行面试和考核。
获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对会计人员来说将是一个重要的荣誉和职业提升,也是对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肯定和认可。
希望广大会计人员能够按照要求,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争取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正高级会计师的评审条件

正高级会计师的评审条件正高级会计师是国家规定的最高职称,是对会计人员职业水平的高度肯定。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十分严格,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有资格申请评审。
1. 具备专业理论基础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要求申请人掌握丰富的会计理论知识,具备高超的会计技术和实践经验。
要求申请人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所学专业为会计学或相关专业,有博士学位更佳。
评审人员会对申请人所掌握的会计理论基础进行评估,看是否能够真正支撑高级会计工作。
2. 从业年限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要求申请人具有10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其中至少5年以上的管理经验。
从业年限也体现出申请人的实践经验与专业水平。
同时,管理经验是正高级会计师们必备的一项能力,这些年的经验也可以看出申请人是否具备业务管理能力。
3. 职业发展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要求申请人在职业发展上有专业成长取证证书(如统计与分析师等),关于高级会计师培训的学术刊物、论文及专著亦是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请的必加部分。
4. 成果各个级别的会计师申请职称时都注重职业成果的呈现,正高级会计师更是如此。
申请人应在成绩亮眼的同时,加强自我梳理,将相关的业务成果明确呈现出来,让评审人员看到申请人在从业过程中的真正价值。
例如,对应用会计、审计的质量控制、实施、推动等方面,发挥重点作用的业务性能等。
5. 好的职业道德尽管职位和水平上升,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还要求申请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自我修养。
要求申请人严格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保守客户或业务机密,不参与一切违规操作,不从事会计处罚事项,推动自我形象及行业的适当性发展。
6. 推荐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是需要通过单位或者行业组织推荐申请的,而且申请单位需要有一定的资质。
综上所述,正高级会计师评审需要申请人具有高超的专业实践水平、丰富的会计理论基础、高数套题、多项管理能力、出色的从业成绩、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卓越的综合素质。
只有这些条件齐备,才有可能申请成功。
上海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在上海,正高级会计师(相当于教授级高级会计师)的评审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历和工作年限:申请人通常需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会计、审计或相关领域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
2. 职业资格:申请人需要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一定年限以上,例如5年或更长时间。
3. 业绩成果:在会计实务、会计教学或会计研究等方面有显著成绩和贡献,如主持或参与重大会计改革项目、发表高水平会计学术论文等。
4. 社会认可:获得同行和社会的认可,如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奖项等。
5. 继续教育:申请人需按照规定完成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和提升专业能力。
6. 年龄要求:部分地区或单位可能对申请人的年龄有一定的要求。
7. 其他条件:根据不同年份的政策导向,还可能会有一些特定的要求,如对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方面的知识掌握程度等。
评审过程通常包括提交申请材料、资格审核、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
由于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动,建议申请人及时关注上海市财政局或所在单位发布的最新评审通知和要求,以确保符合所有评审条件。
《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8]7号)
![《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27a4aab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8b.png)
《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8]7号)第一篇:《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8]7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08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苏财会[2008]41号为加快我省高层次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更好地营造优秀会计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以适应又好又快发展经济对高级会计人才的需求,经省职称办批准,决定自2008年开始,我省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点工作。
1、评审试点范围。
2008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范围只限于我省范围内已实行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等现代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方法的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凡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的上述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均可申报。
2、申报程序和要求。
参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试行)》(苏财会[2007]8号)的规定和要求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则》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做到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
3、申报时间。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自11月10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属申报材料送达我厅会计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05室),过时不再受理。
联系人:祁梅华、石方,电话:************。
4、评审方式。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方式采用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由执行评委会根据申报人综合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5、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份材料收取评审及面试和论文鉴定费500元。
《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8]7号)、《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试行)》(苏财会附件:《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8]7号)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精通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及时掌握国内外财会理论研究和发展最新动态;精通会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主持一个地区(部门、系统)、大中型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能够承担和完成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在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问题、撰写专题报告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有较高的专业分析水平、职业判断能力和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的成绩;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著作;有指导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培养选拔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较大规模会计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取得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凡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到评委会进行答辩,答辩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业内认可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有一年考核为优秀。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历和任职年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会计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2年,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6年。
(二)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2年,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6年。
(三)会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5年,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6年。
当年年底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须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专业,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
破格申报人员须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8年,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破格申报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较同等学历正常申报人员延长2年,本科以下学历破格申报人员须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20年。
2023年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2023年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实用版】目录1.2023 年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概述2.学历和专业要求3.工作年限和职务要求4.考试成绩要求5.评审政策解读6.2023 年高级会计师评审时间安排正文一、2023 年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概述2023 年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主要包括学历和专业要求、工作年限和职务要求、考试成绩要求等方面。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人员,才能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二、学历和专业要求1.获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8 年以上(后取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0 年以上),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 5 年以上,单位考查合格。
2.获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0 年以上(后取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5 年以上),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 5 年以上,单位考查合格。
3.获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 5 年以上,单位考查合格。
4.获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 5 年以上,单位考查合格。
5.获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 5 年以上,单位考查合格。
三、工作年限和职务要求1.从事会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
2.受聘担任会计师职务 5 年以上。
3.在会计师职务上,取得显著业绩和成果,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四、考试成绩要求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
五、评审政策解读1.考试成绩合格后,可以参加几次评审。
2.超过全国线的考试成绩,可参加 3 次评审。
3.超过省线的考试成绩,可参加 1 次评审。
4.超过省线的考试成绩,成绩长期有效。
六、2023 年高级会计师评审时间安排根据各地区安排,2023 年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已陆续展开。
会计正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

会计正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
会计正高级职称是中国职业资格评定委员会颁发的,是我国会计
行业中最高级别的职称之一。
会计正高级职称评审通常需要具备以下
条件:
1.职业资格要求:申请人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
职称证书;同时需拥有本科以上学历,并且专业课程及成绩符合要求。
2.工作经历要求:申请人需要具备8年以上会计行业工作经验,
其中至少4年以上担任会计主管或者财务管理职位。
工作经历应该与
职称评审的方向和层次相符。
3.业绩贡献要求:申请人需要在会计行业获得过创新、突出业绩
或具有较高的贡献。
在该行业中参与、筹划、实施新的财务管理和创
新实践工作,如融资、上市、并购、重组等。
4.教育背景和培训要求:申请人必须取得相关的教育背景,包括
相关领域的学位教育和高级研修班等。
5.推荐者要求:申请人需要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相关行业单位推荐,同时具备推荐单位中高级以上职称证书人员的相
关材料。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申请人需要提交综合评审材料,包括
学历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业绩
贡献材料以及推荐信等。
总之,会计正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较为严格,要求申请人在具备
相关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等基础条件的同时,需要有较高的业绩
贡献和实践经验,同时还需得到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推荐与认可。
因此,申请人需要保持持续的职业发展和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才能满足会
计职称评审的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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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正高级会计师须精通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准则制度和实务发展趋势,熟练掌握会计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有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部门、系统)、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经历;在国家或自治区会计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相关决策咨询服务,能够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在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问题、撰写专题报告等方面起到主要作用;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著作;具有指导中、高级会计师的理论水平和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会计、财务、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资产管理和财政会计管理等工作(以下统称会计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自撤销处分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直接责任者,自下达处罚或处分决定之日起延迟5年申报;
四、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1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
参加会计专业年度继续教育,达到自治区财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完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按要求提供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市(厅)级单位、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专业工作。
二、担任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或市(厅)级单位的会计专业业务负责人,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推进会计信息化和加强财务管理,解决关键性的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
三、主持完成过国家级、省(部)级研究项目或市(厅)级重点研究项目。
四、从事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专业服务业务10年以上,并有主持大中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资产评估工作经历。
五、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对象。
六、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十百”层次优秀学员或优秀课题承担者。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业绩成果(同时具备两项以上)
1.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研究成果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限前5名)。
2.参与完成国家资助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资助项目2项以上(限前5名),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
3.作为本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市(厅)级以上会计专业
课题或研究成果及成果转化,经课题或成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在全国或自治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效益。
4.主持市(厅)级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由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实施效果证明)。
5、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重大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企业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级以上同行业先进水平,并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可并推广。
6、主持市(厅)级单位、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等经济领域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推行会计标准体系,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省内或系统内推广。
7、从事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专业服务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领导和组织过多项重特大审计、咨询项目及清产核资、经济评估等专项业务,遵循职业标准,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8、主持或负责起草会计专业地方性法规、全区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准则指南等,担负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
9、在会计管理领域有重大突破,率先在全国取得先进性、重大性、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可及推广。
二、具有培养并指导会计专业中级以上专门人才的能力,能将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和突出能力通过有效渠道在行业或系统内广泛传播和推广并取得显著效果。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出版著作,发表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会计专业专著1部(本人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
二、出版会计专业著作2部,其中至少1部为本人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
三、出版会计专业著作1部(第一作者、主编),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
四、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4篇(第一作者)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1篇以上。
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以上,并在财政部会计司、中国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国会计专业征文比赛中取得三等奖以上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获奖证明)或在自治区财政厅、广西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区会计专业征文比赛中取得二等奖以上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获奖证明)。
第十条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二、经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自治区八桂学者或特聘专家。
四、持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
五、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学员并入选或被聘为全国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全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全国会计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组织或专业组织的委员或咨询专家。
六、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限前五名)。
七、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或全国会计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上述各条件需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附则
一、正高级会计师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
答辩面试成绩作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依据之一。
二、申报者需提交2篇代表论文(或1部专著、著作),由广西会计学会组织会计专家进行论文(专著、著作)鉴定,鉴定结果作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依据之一。
三、申报者应整理提交本条件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申报资料(破格申报者还必须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上评审要求报送;经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评审通过的人员,将在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和广西财政会计网站上再次进行公示。
四、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专著: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类书籍。
(二)著作:指取得 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会计专业类书籍或译著。
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三)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会计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
期刊必须有ISSN (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四)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列出的期刊。
(五)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数。
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六)本条件中“市级”均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五、会计专业服务机构申报者需提交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每年执业证书年审注册的有关材料。
六、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解释。
七、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