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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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2篇)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2篇)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引言一、责任制度1.矿井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主要灾害预防责任制度。

责任单位包括矿井所有制者、矿井负责人、矿井安全管理机构等。

2.矿井所有制者应当制定相应的灾害预防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与义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矿井负责人要全面负责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制度,并且确保其有效实施。

4.矿井安全管理机构要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对矿井主要灾害进行全面负责的管理和预防工作。

二、安全监测与预警制度1.矿井应当配置相应的安全监测设备,监测矿井相关参数,包括气体浓度、温度、水位等。

2.矿井安全监测设备应当得到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工作。

3.矿井应当制定安全监测与预警制度,当监测设备监测到异常情况时,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矿井应当建立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络机制,及时将安全监测信息和预警信息报告给上级部门。

三、事故应急预案制度1.矿井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职责,包括事故报告、紧急撤离、救援救助等。

2.矿井应当进行定期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3.矿井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装备,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

4.矿井应当建立与当地救援队伍的合作机制,确保一旦事故发生能够得到及时救援。

四、培训与教育制度1.矿井应当制定培训与教育制度,确保员工能够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矿井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安全培训,包括灾害预防知识、逃生自救技能等。

3.矿井应当安排安全教育课程,让员工了解矿井主要灾害的危害,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矿井应当确保员工参与培训与教育的时间和机会,保障其权益。

五、安全设施与装备管理制度1.矿井应当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应急通讯设备等。

2.矿井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

3.矿井应当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安全设施的管理水平。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模版(二篇)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模版(二篇)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模版1. 概述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矿难事故,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水平。

2. 组织机构(1) 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矿井的灾害预防工作,组织制定灾害预防方案、安全操作规程等。

(2) 矿井安全监测部门:负责对矿井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 矿井应急救援部门:负责组织矿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3. 灾害预防方案(1) 安全风险评估:对矿井的各项工作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各种灾害的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2)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绩效考核办法,推动各级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 安全培训教育:组织开展矿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升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矿工能正确应对各种危险情况。

(4) 安全设施维护:确保矿井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开展定期维护和检修,及时替换老化和损坏的设施,保证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5) 应急预案制定: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应对措施,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 安全操作规程(1) 作业岗位规程: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规范作业行为,防止人为操作引发事故。

(2) 机械设备使用规程:规范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3) 生产安全指导书:提供具体的安全操作指导,包括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工作流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帮助矿工正确操作,避免事故发生。

(4) 紧急疏散演练规程:定期组织紧急疏散演练,提高矿工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和疏散效率,减少人员伤亡。

5. 安全检查和监测(1) 定期检查:制定矿井安全检查计划,按照计划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行。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2篇)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2篇)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一、安全生产目标和原则煤矿的主要灾害预防制度应确立安全生产的目标和原则。

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制度中不使用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以避免给人产生优先级的错觉。

二、风险评估和管理1. 煤矿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灾害的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评估。

2. 针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3.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复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 煤矿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落实到每个岗位上。

2. 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层层传导和落实,建立健全相应的奖惩机制,鼓励安全生产的积极作为,惩罚安全事故的失职失责人员。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 煤矿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向员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内容,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 配备专业的安全培训师,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有效性。

五、事故报告和处理1. 对于发生的事故,煤矿应立即进行报告,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

2. 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安全检查和监督1. 煤矿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关的记录和档案。

2. 加强对安全检查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安全检查的全面性和严肃性。

3. 鼓励员工和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安全检查工作,形成安全生产的全员参与氛围。

七、应急预案和演练1. 煤矿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应急措施和责任人,并进行定期演练和练习,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2. 制定相应的应急装备和工具配备计划,保障应急处置的需要。

2024年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范本(6篇)

2024年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范本(6篇)

2024年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范本一、前言矿井灾害是工矿企业面临的重大威胁之一,为了确保矿井生产的安全稳定,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一份详细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非常必要的。

此计划旨在通过科学、全面的预防措施和灾害处理机制,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减少或消除灾害发生的风险,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避免经济损失。

二、目标1. 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2. 通过加强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4. 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灾害处理效率。

5. 完善监测预警系统,提前发现和预防矿井灾害发生。

三、预防措施1. 加强安全管理(1) 建立健全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2) 完善各项制度和规章,明确作业规范和安全操作要求。

(3) 加强矿井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建立紧急救援队伍,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 强化技术措施(1) 建立矿井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实时监测地质、气象和瓦斯等危险因素,提前预警。

(2) 定期检查和维护矿井设备,确保运行安全可靠。

(3) 加强通风系统管理,确保矿井内空气清新,瓦斯浓度低。

3. 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1) 增加安全教育时间,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操作演练。

(2) 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3) 定期进行安全考核,激励和奖励表现优秀的员工。

四、灾害处理机制1. 灾害处理预案编制(1) 针对主要灾害类型,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架构和预警信号。

(2) 建立灾害报告和汇报机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

2. 快速反应机制(1) 在灾害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抢险救援。

(2) 建立快速反应通信系统,确保信息的畅通和传达。

3. 救援措施和装备(1) 设立统一的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和组织救援行动。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模版(3篇)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模版(3篇)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模版为防止公司各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现对永华公司各矿井的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管理作出如下管理规定:l、各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2、各矿井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

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一、矿井顶板事故预防安全管理制度1、各矿井采、掘工作面工程及所有其它井下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

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

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连锁。

对掘进巷道贯通要作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

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____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掘进。

4、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煤矿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实施该制度的有效性。

第四条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管理体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技术措施等。

第五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规定,制定本单位面向灾害预防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与培训,确保人员都能够熟悉与执行本制度。

第七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与改进,并及时修订对应的制度。

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所有。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九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安全生产置于首位,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手段,预防和减少煤矿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在一定时间内达到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指标。

第十二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续改进煤矿灾害预防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

第三章安全管理体制第十三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和成员责任。

第十五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与管理安全生产相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在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中,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员工的意见。

第十七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疫情预警和防控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疫情事件。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十八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定其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目标。

第十九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责任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和成员责任。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合资煤矿等。

第三条矿井主要灾害包括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爆炸、顶板事故、地质构造事故等。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煤与瓦斯突出预防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条件,制定矿井内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措施。

第七条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矿井内煤与瓦斯的积聚。

第八条矿井出风巷和进风巷应当根据煤与瓦斯突出的情况进行布置,以保证瓦斯的有效排除。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瓦斯检测体系,定期对矿井内瓦斯进行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条矿井内有突出危险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设立警告设备,及时发出警报。

第十一条知晓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人不得进入瓦斯超限度的区域工作,发现瓦斯突出的应立即向班组长或上级报告。

第三章煤与瓦斯爆炸预防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地质条件,制定煤与瓦斯爆炸的预防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矿井内应当设置足够的通风设备,确保煤与瓦斯不积聚。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建立和健全瓦斯检测体系,定期对瓦斯进行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浓度超标的区域应当设置防爆设备,如防爆电器等。

第十六条矿井内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设施,如防火墙、灭火器等。

第十七条对矿井内的进风井、出风井等必要的安全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以便应对突发情况。

第四章顶板事故预防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地质条件,制定顶板事故的预防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在掘进过程中,应当注意及时支护顶板,防止顶板松动导致事故。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范本【引言】矿井是一种特殊的工作环境,由于其工作条件的特殊性和高危性,常容易发生各种灾害事故。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预防矿井灾害的发生,需要建立完善的预防管理制度。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的范本,供您参考。

【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1. 管理目标本制度的目标是为了预防矿井主要灾害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并确保矿山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管理责任2.1 矿山企业负责人负责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2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灾害预防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2.3 所有相关人员都有责任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3. 管理内容3.1 灾害预防计划的制定3.1.1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灾害预防计划。

3.1.2 灾害预防计划应包括灾害预警制度、灾害防范措施、灾害应急救援等内容。

3.2 灾害预警制度3.2.1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建立矿井灾害的预警制度。

3.2.2 灾害预警制度应包括预警信号的发出、预警信息的传达、紧急疏散措施等内容。

3.3 灾害防范措施3.3.1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矿井灾害的防范措施。

3.3.2 灾害防范措施应包括排查隐患、修复危险设施、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

3.4 灾害应急救援3.4.1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矿井灾害的应急救援措施。

3.4.2 灾害应急救援措施应包括事故报警、人员疏散、伤员救治、事故调查等内容。

4. 管理要求4.1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全体员工进行灾害预防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灾害预防意识和能力。

4.2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矿井进行安全巡检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和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

4.3 严禁违规操作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矿山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

4.4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报告和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矿井灾害预防工作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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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76152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防范矿井主要灾害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二级涉煤公司及矿井必须建立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组织机构,对矿井灾害预防进行全面监督、分级管理。

第三条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经矿设计、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所属二级涉煤公司批复。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井财务、供应计划。

第二章矿井顶板事故预防第五条各矿井采、掘工作面及井下所有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采、掘(包括开拓)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作业。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第十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

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要坚持有组织地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定期对顶板管理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等临时支护。

严禁空顶作业,严禁超作业循环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要加强巷道贯通、巷道交叉口、长距离独头巷道等薄弱环节的顶板管理。

遇地质构造变化、掘进巷道贯通要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第十四条各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矿井瓦斯事故预防第十五条各矿应按规定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所属二级公司审定后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审查批复后上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六条每个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遇地质构造导致的瓦斯异常,应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瓦斯排放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分级进行。

第十九条矿井要制定瓦斯超限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井下各处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正确选择通风设施的位置,按标准构筑通风设施,确保通风设施稳定、可靠。

严格按照矿井配风计划进行配风,确保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消除无风、微风区域,防止瓦斯集聚、超限。

第二十一条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按规定及时封闭并挂上警示牌。

第二十二条煤层倾角大于120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风,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第二十三条加强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治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区域防突为主、局部防突补充的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健全防突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一)采掘抽衔接正常。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采掘衔接中长期规划。

充分考虑瓦斯抽采因素,做到“四量”平衡;坚决执行“以风定产”和“以抽定产”;严格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二)瓦斯抽采量、利用量和抽采进尺要作为年度安全目标考核指标;(三)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基本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

(四)建立健全完善的瓦斯地质技术体系和区域突出性预测方法、指标体系;预抽防突钻孔等必须全部、均匀的覆盖整个采掘区域的突出煤层;积极开展保护层开采和区域预抽。

第四章矿井水灾事故预防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治理等规章制度,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管理人员和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第二十六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上报所属二级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物探。

加强可疑区、构造区和采动影响区的物探工作。

第二十八条矿井必须收集井田范围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资料。

井田范围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资料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十九条带压开采矿井要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实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

第三十条带压开采的矿井必须完成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采用物探、钻探方法,对构造陷落柱的导水性进行探查,并采取防治水措施。

下组煤开采前,必须对上部采空区积水进行疏放。

第三十一条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等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二级涉煤公司、煤矿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安全程度评估。

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矿井必须坚持以“一定、二查、三专、四探、五保障”为核心防治水工作体系,切实制定和落实好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真正实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模式,并严格执行防治水管理“十个严禁”:(一)必须根据矿井采掘衔接安排,编制和审批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二)必须对地表河流沟谷的裂缝、塌陷情况进行调查治理,对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三)采掘活动区域必须采取地面三维地震、瞬变电磁法等物探手段,查明构造、老空区及其积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等水害情况,划分出相对安全区、过渡区、危险区,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四)必须实行防治水工作的“三专”管理(专业防治水管理机构、专业技术管理、专业探放水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保证对水害进行有效探测,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五)所有开拓、掘进都必须实行井下超前物探加钻探的综合探测,并严格执行“探掘分离”;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清并消除水害隐患。

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六)探放水施工必须按照经总工程师审批的探放水设计进行。

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并进行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七)采掘活动区域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必须通过专门的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编制水文地质报告,进行带压开采可行性论证,划定安全开采区域,制订承压水安全开采方案。

否则,严禁在承压区进行采掘活动。

(八)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人。

水害威胁解除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九)矿井排水系统能力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十)严禁“超层越界”和在防隔水煤(岩)柱中从事采掘活动。

第三十四条地面防治水:(一)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二)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三)受滑坡威胁的地段,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四)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五)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六)报废的井筒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封填。

(七)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河道沟通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八)严格执行暴雨停产撤人制度。

第三十五条矿井探放水必须做到:矿井探放水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一)根据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二)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三)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操作规程。

(四)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五)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

第三十六条井下防排水必须做到:(一)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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