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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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6]2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6]2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6]2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海域的使用管理,促进我省海洋经济的发展,现将《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保护海域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潮间带、内海及领海海域。

江河出海口与海域分界线由省海洋与水产厅会省水利厅划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规定所称海域使用,是指对海域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进行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凡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下列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上的,必须遵守本规定:(一)工业、交通、通讯、石油化工等工程建设项目;(二)围海、填海工程项目;(三)排污、倾废工程项目;(四)渔业、盐业、旅游业项目;(五)其他用海项目。

紧急维修工程,救灾抢险工程,可先行施工,同时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海域使用手续。

第四条海域属国家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域可以依法确定或者出让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使用权可以依法出租、转让、抵押。

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国家有关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综合拟定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各涉海行业的海域开发活动,组织实施本规定,行使海域使用的管理权和监督权。

广东省省管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审查工作流程规范

广东省省管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审查工作流程规范

广东省省管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审查工作流程规范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广东省省管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审查流程,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评审质量,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审查工作效率,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取消“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9年第1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审查导则》(T/CAOE 1-2018)、《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项目用海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88号)等相关规定,对广东省省管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审查制定本流程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委托广东省海洋发展规划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海洋中心”)开展的省管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审查工作。

三、工作原则公开公正。

依法向社会公开论证报告,流程透明公开,随机抽选论证专家,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审查结果的公正性。

科学规范。

严格遵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设定审查内容和要求,坚持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便民高效。

明确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间,认真严谨开展技术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流程图1 审查工作流程图(一)前期准备阶段1.报告受理论证报告审查资料(附件1)经省厅海域处(以下简称“海域处”)受理后转入海洋中心,由海洋中心负责登记和项目建档,填写海域使用论证项目技术审查流程记录表(附表1),纳入审查项目库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2.报告初审海洋中心在收到论证报告审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内容包括:(1)论证报告是否真实、齐全、完整,论证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用海图件是否规范,用海期限是否合理;(2)项目用海有无权属争议,编制主体有无失信行为;(3)论证报告公示稿是否满足保密要求,保密承诺书(附件2)是否已签订。

用海审批操作规范图

用海审批操作规范图

阶段一:前期准备阶段 附件2用海审批流程图 阶段一涉及材料环节一: 1、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我局提交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和附件。

(1)请示内容应包括项目业主、是否属于国家和省重点、预计投资收益、拉动区域经济产值、增加就业人口数量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位置、用海面积、用海方式、占用岸线等用海情况;项目用海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权属设置情况等。

(2)附件包括县(区、市)级申请有关材料,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报告及技术审查报告,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由具备海洋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统一采用2000大用海可行用海不可行受理 节二●用海单位提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审查的请示 ●召开《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审查会 ●出具意见,办结。

●用海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经专家组长复核,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 受理 同意 环一●用海单位所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向 我局提交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申请不同意●出具意见,办结。

●我局进行审查 ●出具同意开展海域使用论证通知 同意受理不同意 环节三●用海单位提出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请示●局务会议讨论●(公示后)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办结。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七)条:精简能源投资项目核准前置许可,……不得发放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路条”性文件。

——取消该环节程序。

地坐标系),资信证明材料(含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

2、省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的现场踏勘报告、技术审查报告,省海监总队对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填的审核意见,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通知。

环节二:1、用海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并审查请示。

2、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组组长复核意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技术单位的技术审查报告。

海域使用权设立自然资源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且不涉及填海造地项目审核服务指南

海域使用权设立自然资源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且不涉及填海造地项目审核服务指南

海域使用权设立(自然资源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且不涉及填海造地项目)审核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自然资源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不涉及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设立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海域使用权审核。

(二)子项名称: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51001-1.o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三)《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四)《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五、受理机构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国务院。

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

(二)受理范围1.1.OO公顷以上的围海用海;2.700公顷以上的开放式用海;3.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4.国防建设项目用海;5.油气勘探开发;6.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受理审批铺设施工许可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用海。

(三)符合如下条件的,通过审核,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1.属于国务院批准权限;7.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8.项目用海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9.项目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10项目用海符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要求;11项目用海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12项目用海不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13海域使用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切实可行;14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15.不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或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依法查处;16.不存在信访事项或存在信访事项但已处理完毕;17.利益相关者已协调完毕;属于自然资源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项目,在用海预审阶段,利益相关者具有可协调途径;18.有关部门意见一致;19.其他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以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有序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范围用海项目需排他性使用海域的特定层空间(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且不妨碍其他层空间继续使用的,原则上仅对其使用的相应层空间设置海域使用权。

可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用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使用水面(含上覆空间)的跨海桥梁、桩基式海上光伏等用海;主要使用水体的温(冷)排水、污水达标排放等用海;主要使用海床的底播养殖等用海;主要使用底土的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

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填海,排他性较强或具有安全生产需要的海砂开采、油气开采等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以及军事用海等特殊用海,不予立体设权。

二、强化海域使用论证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项目应落实生态优先理念和节约集约用海要求,充分考虑国防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和防灾减灾等因素,维护海洋自然再生产能力,不得超过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项目用海申请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时,重点论证以下内容:(一)立体分层设权的必要性、合理性。

以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为基础,依据项目性质和项目总体布置,从项目对海域资源的依赖性及对海域功能的需求等方面,论证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不同类型项目使用海域的必要性;从项目选址区域的区位条件、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项目用海风险等方面,论证项目用海是否与水动力环境、地形地貌和冲淤环境、区域海洋生态系统及周边用海活动等相适宜。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一、引言海域使用是指在海洋领域进行资源开发、建设工程、海洋经济活动等各种活动的使用行为。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确保海洋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成为必要的程序。

二、评审范围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主要包括对提交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

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海域使用目的和预期效益的论述;2.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可行性研究;3. 海洋资源合理利用的可行性论证;4. 海域使用方案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分析;5. 其他与海域使用相关的问题。

三、评审程序1. 提交评审申请:申请人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并填写评审申请表。

2. 组织专家评审: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专家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 评审意见汇总:专家根据自己的评审意见填写评审意见表,对报告内容进行评价,并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

4. 报告修订:申请人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论证材料。

5. 再次评审:修订后的报告再次提交给相关部门,由专家进行再次评审。

6. 综合评价:相关部门综合评价专家的意见和申请人对于评审意见的回应,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四、评审要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应满足以下要求:1. 准确性:论证报告中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准确真实,做到数据的来源可查和可靠性。

2. 完整性:论证报告中包括必要的信息和数据,并综合考虑项目的各个方面。

3. 可行性:论证报告中的方案应可行,预期效益应合理,不应对海洋环境和资源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

4. 合规性:论证报告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环保要求。

5. 透明度:评审全程应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五、评审结果和意见评审结果根据综合评价报告形成。

评审结果可包括以下几种意见:1. 同意:论证报告综合评价良好,符合海域使用的要求,可以进入下一步的环评程序。

广东省用海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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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用岛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用岛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用岛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5.06•【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城乡规划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用岛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依法依规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现就做好用地用海用岛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报批。

2024年6月30日前,各地应在确保规划成果质量的基础上,基本完成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工作。

总体规划批复后30日内,应按数据规范要求,将规划成果(包括经批准统筹纳入总体规划的各专项规划成果)数据逐级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二、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海用岛,需改变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管、督察和执法。

三、规范用地用海用岛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用地用海用岛规划符合性审查依据,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系统),开展规划符合性情况审查,并做好用地用海用岛批复后入库核对和全生命周期实施监督工作。

2024年7月1日及以后,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仍未批复的地区,申请用地用海用岛的组卷报批材料须同步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评估意见(包括项目立项背景和必要性,与“三区三线”、城市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管控要求符合性,相关专项规划及项目拟用地用海用岛规模、布局、建设时序与正在报批的总体规划及“一张图”系统符合性,规划符合性专家论证意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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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
1. 海域使用申请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及技术服务单位咨询用海事宜。

2.海域使用申请人组织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送审稿)。

(二)评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
3. 海域使用申请人向项目所在的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送审稿)和审查申请;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4.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召开海域使用论证专家评审会,省、市、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可派员参加,并视情况邀请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海事、航道等部门派员参加。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有关规定的,不予以评审,退回申请材料。

评审专家应当从国家级或省级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海域使用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进行修改,取得专家组长的复核意见,编制完成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报批稿)。

(三)进行用海预审
若需要用海预审意见用于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通过评审后,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

5. 海域使用申请人提出用海预审申请
属地受理、逐级审查的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向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用海预审申请;省级直接受理的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用海预审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1)用海预审申请函;
(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报批稿)及修改说明、评审组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
(3)项目用海图件(宗海图、界址点坐标等)。

6. 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用海预审申请材料后,对用海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初步审查。

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材料齐全的,视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报批稿)技术审查,同时对项目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海洋生态红线符合性、选址合理性、岸线利用合理性、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管控指标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指标、是否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申请海域有无权属争议或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等进行审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省级直接受理项目征求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依法需要听证的,受理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前应当组织听证。

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二、审核审批阶段
(一)提出用海审批申请
7. 属地受理、逐级审查的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区)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直接向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海域使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
(3)项目用海图件(宗海图、界址点坐标等);
(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泄洪区内申请用海的,提供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县(区)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视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和征求同级发展改革、水利、林业、港务以及海洋综合执法、海事等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至省政府。

市政府上报的材料应包括请示及附件(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请示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业主、项目代码、是否属于国家和省重点、投资额(万元)、填海成本(万元/公顷)、预计拉动区域经济产值(万元)、邻近土地平均价格(万元/公顷)、预计就业人数(人)等];项目位置、用海面积、用海方式、用海类型、占用岸线长度(米)、其中占用自然岸线长度(米)、占用人工岸线长度(米)、新形成岸线长度(米)等用海情况;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情况;项目
用海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利益相关者协调和公示的情况;岸线占补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用海行为及处理情况。

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用海满足以下要求:(1)对占用岸线的项目,属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低于或等于35%的地级以上市的,应明确岸线占补方案;
(2)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3)根据要求取得发展改革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
(4)符合维护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的要求;
(5)妥善协调利益相关者;
(6)涉及保护区的,符合相应保护区管理要求;
(7)涉嫌违法用海的项目,依法予以查处并结案;
(8)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述要求涉及相关材料的,应作为附件一并提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进行公示。

省级直接受理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申请材料有关要求与属地受理、逐级审查的用海项目一致。

省级直接受理的临时用海项目,无需经过“前期准备阶段”程序,海域使用申请人直接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申请材料有关要求与属地受理、逐级审查的用海项目一致。

(二)审核审批
8.受理和初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省政府转来或海域使用申请人提出的用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性进行初审。

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材料齐全的,进行业务审查。

省级直接受理的临时用海项目可能对国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自然资源环境等构成重大影响的,由海域使用申请人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论证报告编制、评审、报批有关工作参照省直接受理的非临时用海项目要求执行。

9.业务审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处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用海申请进行业务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或地级以上市政府意见。

属地受理、逐级审查的项目,可直接采信或征求属地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意见,无须再征求省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意见。

审查的内容主要为项目用海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与产业政策和用海政策的符合性、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岸带综合与利用总体规划)及所在地市海洋功能区划管控任务指标要求、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含海洋生态红线)等管控要求、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是否影响国家海洋安全、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存在违法用海行为和是否处罚到位及其它相关事项。

对审查有重大分歧的,进行会议会审。

10. 出具用海批复。

业务审查通过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出具用海批复;不通过的,退回用海申请。

省级直接受理的临时用海,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同意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的,以省政府名义出具用海批复;不同意的,退回用海申请。

11. 项目同时涉及用地用海用林的,鼓励国土、海洋、林业主管部门已整合的地区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用地用海用林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19〕48号)的要求,实行用地用海用林一体化审批。

三、后续服务阶段
(一)缴纳海域使用金
12. 海域使用申请人在收到用海批复之日起60日内,按照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由海域使用申请人在收到用海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以上市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未获批准海域使用金减免,不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纳凭证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
13. 海域使用申请人将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和登记配号所需材料
提交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海域使用金缴款证明(原件扫描件)、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word版、盖章扫描件)、是否存在违法用海行为及其他相关登记材料进行核实后,进行
管理配号。

15日内已对项目违法及查处情况进行核实的,无须重复审查该事项。

14. 海域使用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统一登记,临时用海登记办法依相关规定执行。

(三)竣工验收
15. 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的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通知海域使用权人开展竣工验收测量,编制竣工验收测量报告。

16. 海域使用权人提交竣工验收测量报告,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17. 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批复;不合格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海域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海域使用权人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原海域使用权人应按有关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四、其他
项目用海申请所需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由具备海洋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本规范自2020年9月15日实施,有效期3年。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细则》(粤海渔规〔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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