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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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一)危险废物定义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如废碱液、废催化剂、油泥、废油手套、废棉纱、废活性炭等。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漏、不丢失不渗等。

(九)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范本危险废物是指因化学性质、物理性质、生物性质等原因,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确保安全环保。

以下是一份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的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的相关行为,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当实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危险废物的源头减量和减害。

第四条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当坚持先预防、再治理的原则,优先采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五条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当遵循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确保贮存和处置环节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危险废物贮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一)设施设备:贮存设施应当根据具体危险废物的特性和数量合理设置,设施设备应当满足贮存要求,确保危险废物不泄露、不外溢。

(二)标识标识:危险废物贮存区域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标识,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的贮存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废物种类、数量、贮存时间和贮存人等信息。

(三)防火防爆:危险废物贮存区域应当设置防火防爆设施,配置灭火器材,保证贮存区域的安全。

(四)检查检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检验,保证其安全可靠。

第八条危险废物贮存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一)分类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性质、种类进行分类贮存,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应当分开贮存,防止相互作用。

(二)定期清理:贮存区域应当定期进行清理,清除废物堆积和杂乱物品,保持贮存区域的整洁。

(三)法规合规:危险废物贮存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法违规。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一)危险废物定义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如废切削液、废机油、废油手套、废棉丝、废活性炭等。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废弃物处理记录》,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行政部。

(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九)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十)标识管理(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储存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储存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储存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为了规范危险废物储存处置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术语定义第一条本规定中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 危险废物:指因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感染性或其他特性,对环境或人体有害的废弃物。

2. 储存:指暂时保留危险废物,以待后续处理或处置的行为。

3. 处置:指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理、转移或处决的行为。

第三章储存环境要求第二条储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要求如下:1. 储存场地应位于远离居民区、水源地和重要生态保护区的适宜区域。

2. 储存场地应具备防漏、防火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3. 储存场地应有完善的排放、排污设施,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

第四章储存管理要求第三条储存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如下:1. 储存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人员,确保储存工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储存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和来源。

3. 储存单位应定期进行库存检查和整理,确保危险废物的分类、包装和标识符合要求。

第五章处置措施要求第四条对于需要处置的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1. 危险废物应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确保处置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储存单位应积极配合处置单位的工作,提供准确的危险废物信息和相关支持。

3. 储存单位应严格遵守处置单位的操作规程和要求,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处置。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五条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储存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建议储存单位改正违规行为,并给予警告。

2. 对于严重违规的储存单位,相关监管部门可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3. 对于造成环境污染或人身伤害的储存单位,相关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危废处理管理规定(3篇)

危废处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处理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各类危废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条危废处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责任明确、依法监管;(四)全过程管理、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废处理管理的监督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废处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生和收集第五条产生危废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人职责,对危废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产生的危废进行分类,分别设置危废标识,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废种类、产生量和流向。

第七条产生单位应当将危废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进行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

第八条经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产生单位与经营单位签订危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废台账,记录危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处置方式等信息,并按照规定保存。

第三章运输和贮存第十一条危废运输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运输危废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废在运输过程中泄露、撒漏、倾倒、丢弃等,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危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危废运输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废运输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运输。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2篇)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2篇)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因其化学性质、毒性或其他特性,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或者其他财产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危害的废物。

由于其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有害性,正确的贮存和处置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有效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下面将介绍中国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一、危险废物分类根据《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主要分为有机溶剂、含重金属废物、酸碱废物、农药废物、过期药品、有机聚合物、罐底油、废油、毒性无机物等多个类别。

二、贮存管理要求1. 贮存条件危险废物应根据其特性和化学性质进行分类贮存,贮存区域应具备防漏、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

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要分别贮存在相应的贮存场所。

2. 贮存容器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要选择合适的材料,具备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容器上要标识出贮存物质的性质、数量、日期等重要信息。

贮存容器要放置在防滴漏托盘中,防止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

3. 贮存时间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要合理控制,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对应不同的贮存时间限制。

超过贮存期限的危险废物要及时处置,确保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没有危害。

4. 贮存记录贮存过程中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危险废物的进出货记录、存储位置、存储时间等信息。

贮存记录是对危险废物的有效管理和监控的重要依据。

三、处置管理要求1. 处置方式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

常见的处置方式包括固化、焚烧、安全填埋、化学处理等。

处置方式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通过监测和检测确保处置过程和结果的安全和合规。

2. 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

处置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完善的设施和技术条件,能够对危险废物进行有效处置。

3. 处置记录处置过程中要进行完整的记录,包括处置单位的选择、处置方式的确定、处置过程的监测与检测结果等信息。

处置记录有助于监督和评估处置过程的合规性和效果。

四、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受到相应的监督和管理。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1.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危险废物产生量不断增加,对环境和人类的健康造成了重大威胁。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和处置,必须采取一系列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废物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损害,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就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管理规定进行阐述。

2. 危险废物的定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等特性,如果没有特别的管理措施会对人体、动植物或环境造成威胁或危害的废弃物。

3. 危险废物的管理3.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义务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危险废物稳妥地贮存、运输、处置,并且应当制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2 危险废物的分类贮存危险废物的分类贮存是指按照危险废物的性质、种类进行分类贮存,以便于后续的处理和处置。

危险废物的分类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3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选择合适的贮存设施;•设施应当具有防漏、防渗、防火等功能;•设施应当具有贮存容器的保护措施;•设施应当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3.4 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保护运输容器不被损坏的措施;•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采取适当的贮运措施;•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3.5 危险废物的处置危险废物的处置需要根据其性质和种类,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

常见的处理方式有焚烧、填埋、化学处理等。

处置单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相应的技术、设施、人员等条件;•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

4. 危险废物的监管危险废物的监管主要由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共同负责,具体的职责如下:•制定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监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情况;•监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运行情况;•处理危险废物的事故和应急情况。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范本(2篇)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范本(2篇)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置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置过程中应遵守。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所述的危险废物,是指因含有有毒、有害或者其他特定化学性质,只要经过储存和处置就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第四条【危险废物的分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来源和处理方法,将危险废物分为不同类别,并制定相应的储存和处置措施。

第二章危险废物储存管理第五条【储存容器和设备】储存危险废物的容器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防漏、防爆、防火等功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储存位置和场所】储存危险废物的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农田等敏感地区,且应设有防护措施,防止泄漏和扩散。

第七条【标识和标牌】储存危险废物的容器和设备应标有明确的标志和标牌,包括废物种类、容器容量、危险性级别、储存日期等信息,并定期维护和更换。

第八条【进出记录和检查】储存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做好进出记录,确保废物的来源和去向可追溯,并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应急预案和演练】储存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第十条【处置方式选择】在危险废物处置时,应优先考虑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一条【处置许可证】进行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取得相关的处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置活动。

第十二条【处置场所选择】选择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时,应考虑地质条件、水资源、风向等因素,确保处置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第十三条【处置过程监控】进行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应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对处置过程进行实时监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四条【后期管理和评估】危险废物处置后,应进行后期管理和评估,包括场所恢复、环境监测等,确保不再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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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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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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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 防止污染环境, 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危险废物定义
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如废碱液、废催化剂、油泥、废油手套、废棉纱、废活性炭等。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 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 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未经批准, 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 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 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 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 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 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
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 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 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 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 定期巡检, 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九)危险废物产生时, 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 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危险废物产生后, 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十)各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定期进行事故演练。

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门和个人, 并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 接受调查处理。

(十一)标识管理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十二)申报登记制度
(1)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浓度、转移(或综合利用)去向、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场所,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 如实向安全环保部进行申报登记。

(2)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去向必须有严格的台账记录, 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 确保危险废物不非法流失, 合法利用或处置。

四、附则本管理规定由安全环保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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