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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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在网络时代,言论自由变得前所未有的广泛和便利。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人们具备了无限的表达空间,可以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和观点。

然而,言论自由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规制和限制。

首先,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

言论自由是一个人表达意见、参与公共事务、追求真理的基本权利。

通过互联网,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言论的发起者和传播者,有权利在网络平台上表达自己的观点,推动社会进步和变革。

网络言论的广泛传播使得信息更加平等和公开,有助于打破传统媒体的垄断和信息的单一化。

然而,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虚假信息、谣言和误导性内容,这给人们的判断和决策带来了困扰。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法律规制迫在眉睫。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管和管理,打击造谣和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其次,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也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名誉权的平衡。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匿名发表言论,但这也容易导致人身攻击、网络欺凌和诋毁他人的行为。

保护个人隐私和名誉权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法律应该在尊重言论自由的同时,对恶意攻击和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进行严惩。

此外,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还涉及到版权和知识产权的问题。

在互联网上,很多作品和内容被盗版、侵权和非法传播,给原作者的权益带来了损害。

为了保护创作者和版权所有人的权益,法律应该对网络上的侵权行为予以打击,加强版权保护的力度。

总之,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既是重要的民主权利,也受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制和限制。

在维护言论自由的同时,我们应该关注信息真实性、个人隐私和名誉权的保护以及版权和知识产权的权益。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络时代的⾔论⾃由及其法律规制2019-08-23摘要:随着互联⽹的⼴泛应⽤,⽹络已经成为⾔论⾃由的⼀个新领域,⽹络这个虚拟的开放式空间给了⾔论新的⽅式,为促进⾔论⾃由向多元化发展起了重⼤作⽤。

但是,作为⼀个法治社会,⽹络⾔论⾃由却也如同⼀把双刃剑,⽹络的虚拟性给公众、社会产⽣了⼀些消极影响。

在保护和限制之间,既要使公民充分的享有⾔论⾃由权,同时公民的⾔论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从⽽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络时代;⾔论⾃由;法律规制⼀、⽹络时代⾔论⾃由概述⼈类社会前进的每⼀步都与⾔论⾃由密不可分,作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之⼀,⾔论⾃由⼏乎出现在所有国家的宪法条⽂当中,世界各国均以这样那样的表达形式,确认了⼈民⾃由表达的权利,以此保护公民的⾔论⾃由权。

虽然因社会、⽂化、历史和经济等因素权利实现的⽅式和程度各国有所不同,但各国公民从观念上讲⾔论⾃由视为理所当然则是共同的。

但是,在我国,对⾔论⾃由的界定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种观点认为:⾔论⾃由是⼀种公共选择或社会选择得以进⾏的先决条件,它具有⼀种逻辑上的先在,因⽽具有优越地位。

另⼀种观点认为:在⾔论⾃由和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天平上,⼆者不是平衡的,发⽣冲突时,法律应当是向隐私权倾斜,着重保护隐私权不受侵法。

还有另外⼀种观点认为:当⾔论⾃由与其他权利发⽣冲突时,对⾔论⾃由的保障并不是绝对的。

[1]也就是说,公民在⾏使⾔论⾃由时,不得侵害他⼈的合法权益,否则即构成侵权。

这种观点在我学界占主流地位,同时也得到司法实践的⽀持。

公民在⾏使⾔论⾃由时,第⼀,不能侵犯他⼈的名誉权,否则就可能构成诽谤;第⼆,不能侵发他⼈隐私权,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为;第三,⼀定限度和⼀定⽅式上的猥亵、淫秽性的⾔论必然受到限制和禁⽌;第四,不能煽动或教唆他⼈实施违法的⾏为;第五,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同时,《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在⾏使⾃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坏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由和权利。

宪法视域下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

宪法视域下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

宪法视域下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网络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符合人权保障的要求。

但网络言论的过度自由容易侵犯他人权利、危害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

在立足于宪法理论基础上,从立法、行政监管、救济三个层面,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关键,得出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对策。

标签:网络言论自由;限制;保护;宪法在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互联网的大背景下,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尤其是在言论表达方面更是开创了各种先河,例如网络论坛发言、即时通话、网络发表文章、网络时事评论、电子征求意见等。

又因本身固有的特性,也带来了系列问题,如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色情、网络犯罪等,这对传统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提出新的挑战。

如何在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规制“过度自由”带来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从宪政视角出发,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政基础,结合实际分析问题,构建合理有效的体系来保护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法理论基础(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法依据网络言论自由是以言论自由作为宪法依据,其法律地位与一般基本权利一样。

言论自由是受国际人权条约和国内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1〕这一条文首次将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予以肯定。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更详细明确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2〕我国在1998年也签署并加入了该条约,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试图通过国内的宪法、法律来积极的实现和保障人权。

我国宪法的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保障所有基本权利设定了总原则,各种基本权利都可以在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类型下加以扩展和延伸,不再受限于宪法文本本身。

网络言论自由是否应受到限制的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是否应受到限制的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是否应受到限制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网络言论自由应受到限制。

首先,我认为网络言论自由应受到限制,因为在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虚假信息和恶意言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的影响力变得越来越大,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可以引发社会动荡。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有必要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度放任也会导致言论滥用和侵犯他人权益的问题。

在网络上,一些人利用言论自由进行人身攻击、诽谤和造谣,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和权益。

如果不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这种恶劣现象将愈演愈烈,社会秩序将会受到严重破坏。

此外,有些言论可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如果任由其自由传播,将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民族的尊严,有必要对这些言论进行限制和监管。

最后,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也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加以限制,以保护社会和公共利益。

反方观点,网络言论自由不应受到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可以促进信息的传播和社会的进步。

如果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将会严重侵犯人民的言论权利,甚至导致信息的封闭和民主的倒退。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可能会滋生更多的不满和抵抗。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如果这种权利受到限制,将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此外,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可能会被政府滥用,用来打压异见和扼杀舆论。

在一些专制国家,政府会利用言论自由的限制来打压异见和扼杀舆论,这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极为不利的。

最后,正如英国哲学家弥尔所说,“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

”言论自由是人权的基本之一,它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能够进行限制。

因此,网络言论自由不应受到限制,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个体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评论、批评和意见的一种权利。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言论自由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一个热门话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网络言论自由的意义、限制及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展开讨论。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意义网络言论自由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是个体表达个人观点、传达信息和表明立场的重要方式。

通过互联网,个体可以迅速、广泛地传播自己的意见和信息,实现了信息的共享与传播。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为公民参与社会、监督政府提供了渠道。

在网络空间,个体可以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

这种公开的言论环境提升了公民对权力的可见度和监督能力。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促进了知识的创新和发展。

通过自由表达观点和交流思想,个体可以激发创新思维和知识创造,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尽管网络言论自由具有众多的好处,但也面临一些限制。

一方面,虚假信息的传播和言论暴力等问题时常出现。

有些个体利用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散布虚假信息、诽谤他人或进行网络暴力行为,对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威胁。

另一方面,网络言论自由受到法律和道德规范的限制。

在尊重他人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个体的言论自由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对政治、宗教、国家安全等敏感问题的审查和限制。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影响网络言论自由对个人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于个体来说,网络言论自由有助于提升个人价值和声誉。

通过展示个人的知识、技能和观点,个体可以获得认可和尊重,并扩大个人影响力。

对于社会而言,网络言论自由促进了公民的参与和民主发展。

公众的意见和声音得以广泛采纳,政策和决策更加民主、科学。

此外,网络言论自由促进了社会的多元发展和创新,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思路和方法。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恶意攻击、谣言传播和仇恨言论等问题时有发生,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构成了威胁。

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及其法律保护

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及其法律保护

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及其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表达观点、交流思想和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

网络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延伸,为人们提供了广阔的话语空间,促进了信息的传播和思想的碰撞。

然而,这种自由并非是无边界的,它需要在一定的限度内行使,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使得人们能够更便捷地分享自己的想法和经验,促进公众对社会问题的讨论和关注,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通过网络,普通民众可以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监督政府的行为,增强民主参与度。

同时,网络也为学术研究、文化交流和创新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灵感。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若不受限制,也可能带来诸多问题。

首先,虚假信息的传播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和混乱。

在网络上,一些未经证实的谣言和虚假新闻能够迅速扩散,影响公众的判断和决策。

例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可能导致人们采取错误的防护措施,从而危及生命健康。

其次,恶意言论和网络暴力会对个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在网络环境中,一些人出于各种原因对他人进行辱骂、诽谤和人身攻击,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创伤。

再者,网络言论的不当传播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那么,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究竟在哪里呢?这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言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包括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不得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等。

另一方面,言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不能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行为,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隐私权等。

此外,言论还应当遵循社会公序良俗,不能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

为了保障网络言论自由在合理限度内行使,法律的保护和规范至关重要。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调整网络言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网络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对人格权的保护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处理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网络言论自由限制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限制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网络言论自由限制):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必要的,因为过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可能导致不良信息的传播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在网络上,有些人可能会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他人、传播仇恨言论等,这些行为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可以有效地遏制这些不良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空间中,有些人可能会利用言论自由的名义侵犯他人的隐私、诽谤他人、散布不实信息等,这些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伤害。

因此,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在网络空间中受到公平对待。

最后,限制网络言论自由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过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可能导致社会上出现大量低俗、恶俗的言论和信息,这对社会的文明建设和进步是不利的。

因此,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可以促使网络空间更加文明和健康,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反方观点(网络言论自由不限制):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可能会导致言论的单一化和思想的僵化。

如果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过度的限制,可能会压制不同声音的表达,导致社会上只有一种声音被允许存在。

这将严重损害言论多样性和思想创新,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可能会成为权力的工具,被用来打压异见和批评。

在一些国家,政府可能会利用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来打压异见和批评,使得社会上只有符合当权者意志的言论被允许存在。

这将严重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民主权利,不利于社会的民主进程。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公平。

如果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过度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公民无法获取全面和客观的信息。

这将严重损害公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和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

在实践中,应该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前提下,尽量保障网络言论的自由,促进社会的多元发展和进步。

互联网时代下的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互联网时代下的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自由 、意 见 自由 、言 论 自由等 是不 可分 割 的基本人 权。 “ 凡 意见之 以 口语表 示者 为言 论 ,而此种 表示 之 自由”属 于狭 义 的 言论 自由【 3 】 ,广 义 的言论 自南 早 已超 越 了狭 义 口头 言论 所构 筑 的藩篱 ,拥 有 了书
问 ,开放 、随意 、及 时 、迅捷 等成 为其 突 出明显 的 表达 方式 和特 点 。更 重要 的是 ,对 于公共 事 务或 者 与 自己利 益息 息相关 的事 件 ,普通 大众 都可 以通 过 网络 进行 询 问 ,这 就促使 某些 地方 政府 必须 改变 曾 采用 过 的单纯 靠封堵 信 息 “ 摆 平 ”事端 的 旧模 式 , 而 是 伴 随 网 民奏 出的 鼓 点 旋 律 翩 翩 起 舞 , 由此 网 络 逐渐成为了官民对话与互动 的桥梁 ,公 民参与公共 事务 的机会逐 日增多 ,政府提高 了为民服务的办事效

发表 意 见 的 自由可 以理解 为 蕴含着 言论 自由 。
我 国宪法 第3 5 条 明确规 定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公 民有言 论 、出版 、集会 、结 社 、游行 、示 威 的 自 由。”美 国宪 法第 一修正 案规 定 , “ 国会不 得制 定 关 于下列 事项 的法 律 :确 立 国教或 禁止 信教 自由 ; 剥夺 言论 自由或 出版 自由;或剥夺 人 民和平 集会 和 向政 府 请 愿 伸 冤 的权 利 。 ”两 个 世 纪 以来 ,法 官 们通 过 司法解 释将 修正 案适用 于各 种纷 纭 纠结 的案
论 自由权 中举 足 轻 重 的一 部 分 , 网络 言论 自由权 不 同 于传 统 的言 论 自由权 。 网络 言 论 自F } 1 ,顾 名
思 义 ,即公 民拥 有 的通过 网络来 实现 言论 自由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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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及其限制——兼论政府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2012年08月28日14:30 来源:《法学评论》2012.4 作者:罗楚湘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1222011 年8 月,英国连日的骚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人们在关注骚乱发生原因的同时,也在关注社交媒体在骚乱中所扮演的推波助澜的角色。

英国警方认为,以推特( Twitter) 、脸谱( facebook)为代表的社交网站和以黑莓为代表的智能手机,为传播煽动信息、组织串联犯罪活动,为作奸犯科者寻衅滋事提供了太多的“便利”。

西方社会在讨论并反思,社交媒体是否也应坚持言论自由的底线,对新媒体是否需要加强进一步监管,社会公众在新媒体使用中又应保持怎样的科学与理性之态度。

实际上,社交媒体被用于煽动民众、挑起骚乱事件的现象已不罕见,近年来多国都曾出现这种问题。

本世纪发展中国家的几次大规模动荡,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新媒体都发挥了特殊作用。

所不同的是,这次借助互联网引发的骚乱发生在老牌的西方发达国家而已。

这次事件所揭示的问题是:网络言论是否应该管制?网络空间表达自由的底线究竟在哪里?一、表达自由的基本理论与实践表达自由通常被认为是与表达行为相关的一组权利或自由。

表达自由的称谓及其内涵和外延,学术界及各国立法实践中都存在着理解上的差异,并无被普遍接受的定义。

与表达自由相关的观念和制度,都根植于不同的民族文化和社会基础之中。

对于表达自由的内容,有狭义、中义、广义和最广义四类。

虽然这些定义所反映出的表达自由的外延不同,但是这种差异主要体现为表达自由这一权利体系中所包含的具体权利和自由的不同,就思想自由和表现渠道畅通上的一般性特征而言,并不存在根本分歧。

表达自由在形成和巩固民主制度、保证权力制衡等方面方面具有重大的宪政价值。

表达自由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也是现代宪政制度的起点。

现代宪法学认为,在整个人权体系中,精神自由与人身自由、经济自由共同组成了人的基本自由,而表达自由在人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因此,有学者指出,“没有表达自由,没有“说”的权利,其他人权都可能成为零”,“表达自由从其权利价值来看,是现代宪政社会下最基础性的人权,是一切基本人权的前提,必须要给予优先保护。

”例如,在美国,“第一修正案是美国政府的基石,它所保护的自由,为防止所有其他自由不遭破坏提供了最好的保障。

”表达自由作为基本人权,体现在诸多国际条约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实践中。

《公民政治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 条规定:“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当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第19 条规定,“任何人都有权享有发表意见和表达的自由;这一权利包括不受干扰地坚持自己意见的自由,通过媒体,不问国界地寻求、接受和分享信息的自由。

”《欧洲人权公约》第10 条、《美洲人权公约》第13 条,均有相同规定。

在现代法制国家,表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宪法确立的公民之表达自由条款,可以在实际生活中作为评判表达自由相关案件的法律依据,表达自由具有明确的宪法效力。

例如日本宪法第21 条规定:“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现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将表达自由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就必须承认各国立法的差异,这种差异根植于各国文化传统与社会实践的诸多不同。

因此,即使是作为法律制度,表达自由的内容和程度,依然难以有统一的判断。

二、互联网与表达自由的关系( 一) 互联网扩展了表达自由的权利体系框架在互联网上,每一个人都有权把自己认为有价值的内容展示出来,和大家分享。

事实上,互联网的生命就在于无数人以各种形式不断地在网上提供新的内容。

这是任何政府、任何商业行为都不可能做到的。

在网络社会,信息源由单一到多元,互联网更使得人人成为信息源,交流和处理信息是互联网社会最基本的特征。

正是基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这一特点,其对公民个人基本权利影响最直接的就是公民的表达自由。

传统的宪法理论以现实社会中已经存在的实际权利关系为基础,而网络虚拟社会除了作为现实社会的虚拟延伸之外,在权利体系方面还有着自身的特点。

一方面,传统的宪法权利延伸至网络空间并得以更丰富地展现,从而产生了更多的权利表现形式,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宪法性权利的出现;另一方面,互联网开放、虚拟、快速的技术特点,改变了传统社会的权利位阶,在网络空间的权利体系中,关于信息自由传播、信息平等共享,已成为基本权利体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即会影响其他权利的实现。

表达自由作为权利体系,其内容随着科技进步而不断丰富发展。

互联网为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自由表达意志的途径,表达自由的权利体系框架在网络环境下得到扩展和丰富。

互联网带来的信息传播和意思表达途径的多样化和新特点,无疑会为表达自由创造新的发展机遇。

表达自由权利在网络空间的扩张,使得人们对于表达自由的关注焦点不再局限于不受阻碍地通过互联网发表观点。

信息的传播、交流以及平台、渠道的建设与维护,都成为表达自由这一权利体系的分支。

在网络环境下,表达自由的权利体系扩展至渠道自由、方式自由、意志自由等各个方面。

信息自由作为广义上表达自由的新发展,是网络空间表达自由的最主要表现。

( 二) 互联网表达自由带来的挑战互联网表达与生俱来的表达方式之新特点,超越了传统言论的范围。

不正当的互联网表达行为会对公、私权益造成巨大侵害。

在互联网环境下,如何享有表达自由及怎样自由表达已成为关注的焦点。

表达自由的价值与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的相互关系,在网络环境中如何发展、变化,由此成为法律必须予以关注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1.互联网之内容管理已成为维护表达自由协调发展的主要方式美国是对表达自由保护比较充分的国家。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 如前所述,该修正案是美国政府的基石。

但是,新兴媒体技术的发展为解释和适用第一修正案提出了新的挑战。

“面对这一挑战,美国法学界的共识是:充分保障表达自由和信息传播。

并把政府对表达和传播的调整减少到最低程度。

” 历史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正当通讯法》(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简称CDA) 瑏瑧的违宪审查,引发了对网络环境下公民的表达自由是否要加以限制的争论。

1997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因特网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CDA 第223 条下的( a) 、( b) 两个条款被判定违宪。

CDA 被宣布违宪,是对表达自由加以有效保护的制度实现,更反映了互联网所构筑的虚拟世界及所孕育的自由精神,使得表达自由必须获得完整的体现。

但是,美国通过立法强化网络内容管理的趋势从未因CDA 法案的受挫而削弱,也并不意味着美国对网络内容本身的自由度采取了宽松的态度。

自1978 年以来,美国先后出台了130 多项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仅在1996 到2001 年互联网发展暴发期,美国就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统一电脑信息传送法》等法案,内容包罗万象。

2002 年,国务安全法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在紧急情况下,拥有绝对的权力关闭互联网。

近期,美国联邦调查局更是主张扩大政府对社交网站和Skype 等加密在线通讯工具的监督权,参议院考虑进行立法,赋予司法部在取缔“流氓”网站域名方面更大的权力。

2.对网络表达自由加以限制的原因分析TCP IP 协议的创始人,被称为“互联网之父”的温顿·瑟夫( Vint Cerf) 曾经这样表述他的观点:“我相信我们能建立一个允许所有用户自己决定浏览什么样的网页、在网上使用什么样的程序,同时还能保证高质量的服务和网络安全的宽带系统。

”“自治是网络的灵魂,网络从一开始的设计就有自创性的功能,使任何政府都不能扼杀它的存在和进行彻底的管制。

”但是,网络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是有联系的,网络空间以现实世界的资源、技术为支撑,以社会性为核心,网络空间的所有行为,均必须受制于现实社会的需求。

网络行为一旦扰乱了现实社会秩序,破坏了法律规则所构建的利益平衡,就会出现“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局面。

因此,网络空间表达在自由的总体环境下,也必须遵守社会规范的约束。

首先,在词义学上,“网络空间”( cyberspace) 一词可以追溯到“控制论”( cybernetics) 的领域,即对远程控制的研究,其本意并非指自由,而是指控制。

对于一个旨在追求控制的架构,我们却大加颂扬其非控制性,不免让人产生疑问。

其次,在现代法治社会,没有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

表达自由也不能例外。

首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认为表达自由是“可克减的权利”,从各国的立法实践中也不难发现,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表达自由作为完全不加干涉的自由。

对于某些网络言论,各国法律都有明确限制。

例如韩国《国家安全法》、《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和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将恐怖信息、损害用户权益等信息列为禁止的范畴。

2011 年6 月27日,谷歌公司发布的最新《透明度报告》显示,越来越多的国家要求谷歌删除一些网上敏感信息或非法信息。

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还要求谷歌提供用户的私人信息,其中,美国要求提供用户私人信息达4601 次,居发达国家之首。

再次,互联网技术( 尤其是新媒体) 产生的舆论作用,会极大地加剧虚假信息或不良信息的传播效应。

在一定程度上,网络的草根化、个性化及反主流化,使其成为社会“亚文化”的主要制造平台和展示平台。

自媒体 下,信息传播更快更广,并引发热烈讨论,最终形成以网络为载体的、大规模的、极具影响力的社会意志的公开表达。

网络舆论较其他舆论形式,对现实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文化与精神生活产生了更显著的影响。

“由于一切与现实社会身份、地位有关的个体表征可以被掩盖起来( 这也是电子空间最刺激的一点) ……因此网络的虚拟环境实质上是对现实的解构和颠覆。

”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等负面影响力量的存在,模糊了公共意志的理性和真实性,网络舆论的民主价值难以得到保证。

最后,是保护个人隐私的需要。

因网络言论而产生的民事侵权纠纷,集中表现在隐私侵权、名誉侵权和著作权侵权方面,虽然这些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措施都已有法律规范,但是现有的权利保护机制,并不能完全在网络空间延伸适用。

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反论权制度建立的可行性、网络空间规范的可操作性等问题,都需要从制度设计层面予以完善。

三、世界各国关于互联网内容管理之实践( 一) 强化互联网内容管理1.以立法形式加强对互联网内容之管理宽容的政策在互联网的发展初期为网络自由表达提供了充分的空间,但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推进,互联网已成为影响巨大的新兴媒体,其使用率、扩散性、聚合力均经历了巨大变革,负面影响日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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