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8•【文号】法释〔2020〕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已于2020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五)执行死刑;(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实施方案

XX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开展执法规范化活动实施方案(草案)为进一步加强执法制度、执法规范化行为、改进执法作风。
切实提高我院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水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司法警察中广泛开展执法规范化活动的通知》、中院《关于在全市法院司法警察中广泛开展执法规范化活动的通知》要求和相关活动部署,我院积极开展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活动,为确保此项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的工作方针,围绕服务审判、保障审判的法警工作基调,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按照“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要求,着力加强法警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为推动我院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警务保障和警务服务。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执法规范化活动顺利开展,我院成立以分管副院长为组长,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为副组长,各庭室负责人及法警大队长为成员的XX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院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开展工作。
及时了解警队开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协调,配合中院司法警务督查组对司法警察日常执法行为进行督察,并组织参加中院的值庭规范化活动考核评比。
三、基本原则(一)立足岗位,紧贴实战。
结合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作风实际,从实战出发,深入分析法警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制定合理科学的训练方案,着力解决素质有待提高、技能有待加强、作风有待改进等突出问题。
(二)以人为本,整体推进。
坚持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并重,尊重司法警察主体地位,提高司法警察政治、业务素质,发掘司法警察的个人智慧,进一步增强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既通过严格的要求和锻炼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素质,又带动法院各项工作的整体推进,实现法院工作与法警个体素质同促进、共发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法发〔2012〕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已于2020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五)执行死刑;(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告人、罪犯、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自杀、自伤、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三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201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法发〔2012〕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司法警察的执法纪律与职业纪律

司法警察的执法纪律与职业纪律执法纪律是司法警察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是维护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证。
同时,职业纪律则体现了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对于提高警察形象和履行公职使命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司法警察的执法纪律与职业纪律,并指出保持良好纪律的重要性。
一、执法纪律的要求作为执法者,司法警察必须具备高度的纪律性。
首先,司法警察应遵守法律法规,严守任务边界,确保行为合法合规。
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能滥用职权,更不能执法过当。
其次,执法人员应遵守公平公正原则,对待每一位当事人都要平等对待,不得因私情、个人偏见或其他不当因素对案件进行处理。
此外,司法警察还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纪律要求,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公信力与威信。
二、职业纪律的重要性职业纪律是司法警察职业发展和工作效能的基石。
首先,良好的职业纪律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需要保持高度的纪律性,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纪律要求,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其次,职业纪律对于司法警察的个人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养成良好的职业纪律,司法警察才能始终保持学习、进步和自我完善的状态。
最后,职业纪律还可对外树立警察形象,提升社会认可度。
良好的职业纪律能够为司法警察赢得公众的尊重和信任,为警察队伍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三、执法纪律与职业纪律的培养途径1. 强化法律知识培训。
司法警察应不断学习法律法规,掌握执法标准和操作规范,提高对法律知识的敏感性和适应性。
2. 加强纪律教育与规范训练。
通过组织系统、全面的纪律教育和规范训练,要求司法警察始终保持合规合法行动。
3.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纪律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警察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执法纪律与职业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 增强职业荣誉感与使命感。
通过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开展志愿者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增强司法警察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更好地维护执法纪律和职业纪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警务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律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察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二)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四)坚毅勇敢,不怕牺牲;(五)勤勉敬业,忠于职守;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二)除不宜或不需要关闭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像的言行;(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 职责4-2. 警务受领4-3. 警务准备4-4. 警务实施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 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 职责5-2. 警务受领5-3. 警务准备5-4. 警务实施5-5. 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 职责6-2. 警力配备6-3. 设施与装备配备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6-6. 警务实施6-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 拘传8-2. 训诫8-3. 强行带离8-4. 罚款8-5. 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 职责9-2. 基本原则9-3. 组织领导9-4. 警务准备9-5. 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1-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1-3.基本要求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1〕执法主体合格〔2〕执法程序合法〔3〕执法行为规范〔4〕执法纪律严明〔5〕执法作风端正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1〕接受案件当事人与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5〕其他##违纪行为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求相应法律责任.1-5.修订本细则根据需要适时修订.1-6.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等,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2-2.警务受领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办法官与联系人、被告人基本情况〔##、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与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与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2. 审核.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与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与时予以补正.2-3.警务准备1.熟悉案情.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基本案情、社会影响,掌握被告人数量、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与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2.制定方案.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与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1〕组织指挥.总指挥通常由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和现场指挥负责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与协作计划,指挥紧急情况的处置.〔2〕警力配备.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押解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负责人.一名被告人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经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看管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危险程度和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负责人.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值庭分队〔组〕.根据庭审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负责人.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选派一定数量的机动警力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指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负责人.〔3〕车辆配备.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并确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执行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使用两辆以上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号、编队,定人、定车、定位.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囚车驾驶员.〔4〕装备配备.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5〕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3.调警.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警务保障任务.〔1〕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工作任务、用警人数、着装要求、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与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与联系方式.〔2〕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3〕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4〕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复.遇有紧急情况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法院调警.〔5〕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司法警察在被调动试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人民法院负责.4.任务分配.将警务保障任务分配至实施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必要时,组织警务保障任务演练.5.实地勘察.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1〕通常应当预先确定押解路线,选定备用路线,勘察行车路线、道路状况和人车流量等.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2〕对羁押场所、被告人押解通道、进出法庭路线与周边环境进行检查.〔3〕检查审判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隔离,检查束缚椅、囚笼等设施是否牢固.〔4〕检查警用装备和武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2-4.警务实施2-4.1.提押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1. 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2. 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3. 使用械具.当羁押场所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绊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或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脱逃的械具.4. 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1〕安全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胸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鞋、袜以与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3〕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查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防护措施.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人民法院将对##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6.乘车押解.〔1〕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与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押解.〔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4〕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与物品.〔5〕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6〕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与囚车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7〕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脱逃等情况发生.〔8〕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9〕囚车到达后,应当停放于专用停车位置或者封闭的专用车库.7.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2-4.2看管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1.羁押场所要求.〔1〕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与若干相互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2〕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进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3〕羁押室内应当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与的位置.〔4〕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与被告人实时监控.〔5〕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2.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案由与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3.械具使用.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4.安全检查.参照本细则2-4.1提押第4项安全检查执行.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6.监控管理.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间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7.看管要求.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与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2〕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看管.〔3〕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4〕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5〕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6〕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7〕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8.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就餐的食物必须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9.如厕.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与障碍物;如厕时,应当处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进行监管,女性被告人有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监管.10.特殊看管.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2-4.3.法庭押解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与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确保带入、庭审、带离过程安全.1.确认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掌握羁押位置、出庭顺序和时间.2.徒步押解.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将被告人压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3.械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确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4.特殊情况.被告人因病或者体力不支无法站立时,司法警察应当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5.控制.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缚椅或者囚笼.使用囚笼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囚笼门,将被告人置于囚笼内,另一名司法警察将囚笼门锁闭.使用束缚椅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束缚板,另一名司法警察按压被告人肩部,示意其坐下,被告人坐下后对束缚板加以固定.需要被告人站立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司法警察为其打开束缚板,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6.法庭押解要求.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任务时:〔1〕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2〕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3〕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者询问案情.〔4〕不得侮辱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5〕不得有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7.带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下达"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将其带离审判法庭.2-4.4.值庭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内人员安全,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1. 值庭位置.在审判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在旁听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便于观察、处置情况的适当位置.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2. 值庭姿势.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者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3. 传带证人.司法警察传带证人、鉴定人时,应当将其引导至指定位置.4. 传递证据.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当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展示证据材料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其借机毁损.出示刀具等凶器时,应右手握柄,左手捏住凶器侧面,使锋利部位避开被告人,并与被告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5. 维护秩序.〔1〕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开始前进入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2〕根据案件性质和旁听人员数量安排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在旁听区维护秩序,与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多名司法警察维护秩序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部署.6. 值庭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值庭任务时:〔1〕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2〕不得擅离岗位.〔3〕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4〕不得辱骂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以与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目录2-4.5还押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人民法院羁押场所安全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1. 带离.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安全检查,与时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者羁押室阅读庭审笔录.2. 核对身份.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被告人身份.3. 乘车押解.参照本细则2-4.1第6项乘车押解执行.4. 办理还押手续.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取回提押票.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工作,统一组织、协调、部署警力.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可由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供警务保障.警务准备与警务实施.参照本细则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执行.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采用视频方法对被告人进行远程提讯,司法警察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维护视频提讯工作秩序,保障视频提讯场所安全.2-6.1. 远程视频提讯设施要求1.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设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或者公安机关看守所内,以保证视频提讯工作的效果和安全.2.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建设标准,设有押解专用通道、羁押室、囚笼、束缚椅等安全设施.3. 配备音像视频、网络机、打印机等保障设备.4. 视频提讯场所不得摆放与视频提讯工作无关的物品.2-6.2. 警务受领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远程视频提讯工作部署给被告人羁押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提前送至本院司法警察部门.2.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将远程视频提讯所需的提押票、《调警令》等相关手续在提讯前至视频提讯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2-6.3.警务准备1. 执行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部署、装备配备和情况处置等内容.2. 在视频提讯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了解提讯和庭审案件案由、被告人、被告人数量和健康状况等情况.按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突发事件应急分队〔组〕.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配备警用装备和武器等.2-6.4. 警务实施参照本细则2-4.1提押、2-4.2看管、2-4.3法庭押解、2-4.4值庭、2-4.5还押执行.2-6.5. 情况汇报远程视频提讯结束后,应当与时将视频提讯保障情况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2-6.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法提讯、开庭等警务保障参照本细则上述规定执行.2-7. 一般情况处置1. 遇有被告人私藏夹带开铐钥匙或者工具等违禁物品时:〔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与时没收违禁物品.〔2〕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防止其再次携带违禁物品.〔3〕严密看管被告人,防止被告人脱逃与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4〕向带队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按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2. 遇有被告人企图串供或者实施串供行为时:〔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立即制止其串供行为.〔2〕将被告人分开押解与看管,防止相互串供.〔3〕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字条等物品,交案件承办人处置.〔4〕处置完毕后,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情况.3. 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故障等情况时:〔1〕严密控制被告人,组织对车辆与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与其他意外事件发生.〔2〕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应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与现场周围的警戒.〔3〕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与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派车接应.〔4〕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调处理.4. 押解途中,遇有群众围观时:〔1〕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2〕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3〕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者置于安全场所.〔4〕采取措施疏散围观群众,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5〕需要改变提押行车路线时,应当立即报告,经同意后选择备用路线.5. 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者咨询法律法规时:〔1〕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司法警察学中的执法原则与执法规范
司法警察学中的执法原则与执法规范执法原则与执法规范是司法警察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和内容,它们是司法警察工作的基石和指南。
在司法警察学的培训和实践中,深入理解和遵守执法原则与执法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以及实现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一、执法原则执法原则是指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它们是在司法警察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和原则,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原则: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进行执法活动。
2.公正原则:司法警察应当公正、客观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不受个人的偏见、利益等非法因素的干扰,尽量做到对每一个人一视同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人权保障原则:司法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应尊重被执法对象的基本人权,不能侵犯或滥用权力侵犯人权,要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4.犯罪预防原则:司法警察要积极参与犯罪预防工作,通过加强社会治安防控、打击犯罪活动,为社会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5.效率原则:司法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要追求高效率,尽量减少损失和浪费,有效利用资源,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执法规范执法规范是司法警察从事执法工作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它们是对司法警察行为的限制和规定,旨在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程序规范: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侦查、取证、逮捕、审判等各个环节,不能私自跳过程序或者滥用程序。
2.证据规范:司法警察在取证过程中必须依法采集证据,不能违反证据规定,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权力规范: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必须遵循权力界限,不能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不能滥用职权,不能为个人利益谋取特殊待遇。
4.行为规范:司法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行为规范,不能有蛮横、不文明、侮辱或虐待被执法对象的行为,要讲究素质修养,做到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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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
服。
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第七条基本要求(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加强戒备,防止其他被告人伺机脱逃;(二)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三)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求援助;(四)遇有威胁押解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等法定使用武器的情节,可依法使用武器,但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执行。
第九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收缴其携带的凶器和用于自杀、自伤及伤害他人的其它物品;(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以防止其相互伤害;(三)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四)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根据被告人受伤的程度采取利应的措施,防止伤情进一步加重。
第十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串供,或实施串供行为时:(一)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制止其实施串供行为;(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三)必要时应对被告人进行检查、搜身,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字条;(四)处置完毕后,向法警队领导及法官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时:(一)严密看管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二)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三)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四)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及时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二条押解时遇有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拦阻、哄闹:(一)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被告人,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被告人脱逃;(二)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三)在警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要将有关人员或带头哄闹者强制带离现场或予以暂时看押,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四)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十三条押解时遇有群众围观:(一)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二)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三)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置于安全场所;(四)采取措施将围观的群众予以疏散,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押解时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对于自身案件可能的处理结果,咨询有关法律法规:(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被告人进行训斥,也不得向被告人表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三)告知被告人可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值庭第十五条基本要求(一)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二)提高警惕,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三)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十六条被告人企图行凶、脱逃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来行凶的其它物品;(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或行凶,密切监控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四)待险情消除后,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七条被告人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一)采取措施控制被告人,制止其实施自杀、自伤行为;此文章共有3页 [1] [2] [3] [下一页](二)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可能用来实施自杀、自伤的其它物品;(三)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对其进行救治;(四)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八条被告人突发疾病:(一)根据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二)在审判长的指挥下,请医护人员对被告人进行检查和救治,如有必要,在经审判长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将被告人送往医院诊治;(三)在检查、救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必要时可疏散旁听人员,防止被告人脱逃或其他人员借机哄闹;(四)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告人进行救治,不得对被告人放任不管。
第十九条旁听人员有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一)押解法警要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予以劝阻、制止,临时收缴其持有的录音、录像、摄影器材;(三)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采,取强制措施;(四)在处置过程中,要使用规范用语,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被告人情绪激动、失控,谩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时:(一)对其进行警告,采取措施将其束缚,防止其因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二)严密监控其他被告人及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三)按照审判长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看管第二十一条基本要求(一)严密监控被告人,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三)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二十二条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时:(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二)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场所,禁止人员出人;(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发生意外情况;(四)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长及相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二十三条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于行凶的其它物品;(三)对于已经受伤的被告人,应首先将其控制,再进行救治。
第二十四条被告人打听案情、可能的处理结果或咨询法律法规时:(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有其他表示;(三)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一)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等;(二)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三)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
第二十六条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时:(一)应对其进行警告和训诫,对于警告和训诫无效的被告人,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单独关押;(二)加强对看管场所的警戒,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件;(三)严密监控被告人行动,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待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安全检查第二十七条基本要求(一)按照规定认真查验相关人员的证件并进行登记;(二)按照规定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三)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规范的言词;(四)准确、迅速识别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处置方式正确。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时:(一)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二)对限制物品,应逐项进行登记,暂时寄存于物柜棍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三)如其拒绝寄存,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时:(一)对携带管制物品者,应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二)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三)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并应核查持有者身份情况,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时:(一)进行劝阻和警告,加强警戒,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审判区;(二)对于劝阻和警告无效的,采取措施将其束缚,必要时可使用警械;(三)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四)向法警队及有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