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8•【文号】法释〔2020〕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已于2020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五)执行死刑;(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实施方案

XX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开展执法规范化活动实施方案(草案)为进一步加强执法制度、执法规范化行为、改进执法作风。
切实提高我院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水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司法警察中广泛开展执法规范化活动的通知》、中院《关于在全市法院司法警察中广泛开展执法规范化活动的通知》要求和相关活动部署,我院积极开展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活动,为确保此项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的工作方针,围绕服务审判、保障审判的法警工作基调,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按照“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要求,着力加强法警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为推动我院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警务保障和警务服务。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执法规范化活动顺利开展,我院成立以分管副院长为组长,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为副组长,各庭室负责人及法警大队长为成员的XX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院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开展工作。
及时了解警队开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协调,配合中院司法警务督查组对司法警察日常执法行为进行督察,并组织参加中院的值庭规范化活动考核评比。
三、基本原则(一)立足岗位,紧贴实战。
结合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作风实际,从实战出发,深入分析法警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制定合理科学的训练方案,着力解决素质有待提高、技能有待加强、作风有待改进等突出问题。
(二)以人为本,整体推进。
坚持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并重,尊重司法警察主体地位,提高司法警察政治、业务素质,发掘司法警察的个人智慧,进一步增强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既通过严格的要求和锻炼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素质,又带动法院各项工作的整体推进,实现法院工作与法警个体素质同促进、共发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法发〔2012〕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已于2020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五)执行死刑;(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告人、罪犯、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自杀、自伤、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三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201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法发〔2012〕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司法警察的执法纪律与职业纪律

司法警察的执法纪律与职业纪律执法纪律是司法警察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是维护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证。
同时,职业纪律则体现了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对于提高警察形象和履行公职使命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司法警察的执法纪律与职业纪律,并指出保持良好纪律的重要性。
一、执法纪律的要求作为执法者,司法警察必须具备高度的纪律性。
首先,司法警察应遵守法律法规,严守任务边界,确保行为合法合规。
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能滥用职权,更不能执法过当。
其次,执法人员应遵守公平公正原则,对待每一位当事人都要平等对待,不得因私情、个人偏见或其他不当因素对案件进行处理。
此外,司法警察还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纪律要求,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公信力与威信。
二、职业纪律的重要性职业纪律是司法警察职业发展和工作效能的基石。
首先,良好的职业纪律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需要保持高度的纪律性,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纪律要求,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其次,职业纪律对于司法警察的个人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养成良好的职业纪律,司法警察才能始终保持学习、进步和自我完善的状态。
最后,职业纪律还可对外树立警察形象,提升社会认可度。
良好的职业纪律能够为司法警察赢得公众的尊重和信任,为警察队伍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三、执法纪律与职业纪律的培养途径1. 强化法律知识培训。
司法警察应不断学习法律法规,掌握执法标准和操作规范,提高对法律知识的敏感性和适应性。
2. 加强纪律教育与规范训练。
通过组织系统、全面的纪律教育和规范训练,要求司法警察始终保持合规合法行动。
3.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纪律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警察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执法纪律与职业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 增强职业荣誉感与使命感。
通过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开展志愿者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增强司法警察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更好地维护执法纪律和职业纪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警务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律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察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二)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四)坚毅勇敢,不怕牺牲;(五)勤勉敬业,忠于职守;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二)除不宜或不需要关闭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像的言行;(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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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
服。
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第七条基本要求(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加强戒备,防止其他被告人伺机脱逃;(二)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三)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求援助;(四)遇有威胁押解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等法定使用武器的情节,可依法使用武器,但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执行。
第九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收缴其携带的凶器和用于自杀、自伤及伤害他人的其它物品;(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以防止其相互伤害;(三)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四)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根据被告人受伤的程度采取利应的措施,防止伤情进一步加重。
第十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串供,或实施串供行为时:(一)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制止其实施串供行为;(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三)必要时应对被告人进行检查、搜身,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字条;(四)处置完毕后,向法警队领导及法官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时:(一)严密看管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二)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三)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四)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及时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二条押解时遇有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拦阻、哄闹:(一)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被告人,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被告人脱逃;(二)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三)在警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要将有关人员或带头哄闹者强制带离现场或予以暂时看押,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四)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十三条押解时遇有群众围观:(一)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二)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三)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置于安全场所;(四)采取措施将围观的群众予以疏散,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押解时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对于自身案件可能的处理结果,咨询有关法律法规:(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被告人进行训斥,也不得向被告人表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三)告知被告人可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值庭第十五条基本要求(一)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二)提高警惕,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三)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十六条被告人企图行凶、脱逃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来行凶的其它物品;(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或行凶,密切监控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四)待险情消除后,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七条被告人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一)采取措施控制被告人,制止其实施自杀、自伤行为;此文章共有3页 [1] [2] [3] [下一页](二)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可能用来实施自杀、自伤的其它物品;(三)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对其进行救治;(四)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八条被告人突发疾病:(一)根据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二)在审判长的指挥下,请医护人员对被告人进行检查和救治,如有必要,在经审判长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将被告人送往医院诊治;(三)在检查、救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必要时可疏散旁听人员,防止被告人脱逃或其他人员借机哄闹;(四)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告人进行救治,不得对被告人放任不管。
第十九条旁听人员有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一)押解法警要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予以劝阻、制止,临时收缴其持有的录音、录像、摄影器材;(三)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采,取强制措施;(四)在处置过程中,要使用规范用语,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被告人情绪激动、失控,谩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时:(一)对其进行警告,采取措施将其束缚,防止其因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二)严密监控其他被告人及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三)按照审判长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看管第二十一条基本要求(一)严密监控被告人,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三)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二十二条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时:(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二)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场所,禁止人员出人;(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发生意外情况;(四)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长及相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二十三条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于行凶的其它物品;(三)对于已经受伤的被告人,应首先将其控制,再进行救治。
第二十四条被告人打听案情、可能的处理结果或咨询法律法规时:(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有其他表示;(三)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一)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等;(二)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三)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
第二十六条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时:(一)应对其进行警告和训诫,对于警告和训诫无效的被告人,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单独关押;(二)加强对看管场所的警戒,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件;(三)严密监控被告人行动,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待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安全检查第二十七条基本要求(一)按照规定认真查验相关人员的证件并进行登记;(二)按照规定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三)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规范的言词;(四)准确、迅速识别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处置方式正确。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时:(一)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二)对限制物品,应逐项进行登记,暂时寄存于物柜棍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三)如其拒绝寄存,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时:(一)对携带管制物品者,应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二)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三)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并应核查持有者身份情况,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时:(一)进行劝阻和警告,加强警戒,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审判区;(二)对于劝阻和警告无效的,采取措施将其束缚,必要时可使用警械;(三)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四)向法警队及有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