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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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如何廉洁从业

浅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如何廉洁从业

社科研究浅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如何廉洁从业任 璞(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 临汾 041606)【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如何正确行驶权力,直接关系到国家资产的安全,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本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如何廉洁从业做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廉洁是党和人民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是一个领导干部的立身之本。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颁布,既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又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这项法规,对于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推动企业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就如何落实好《若干规定》,如何做到廉洁从业谈一点粗浅的想法:一、突出“五”个教育内容,夯实廉洁从业的思想基础一是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任务教育。

认真学习第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明确形势,坚定信念,提高认识。

二是突出理想信念教育。

理想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

“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从已查办的贪污腐败案件看,放弃世界观改造,背弃理想信念,思想蜕化变质,正是少数领导干部成为腐败分子的根本原因。

所以,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错误思想,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三是突出党纪政纪和法纪条规教育。

要采取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知识竞赛、撰写理论文章等多种形式,重点认真学习《若干规定》,深刻领会《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若干规定》的精神实质,真正学深学透,充分认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四是突出廉政先进典型和大案警示教育。

干部学习讲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干部学习讲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实现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助推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黄苇町党建研究专家,经济学家,求是杂志社研究员同志们好!我今天报告的题目是《实现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助推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近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这个文件是在对2004年中央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同名的试行文件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发布的。

为了下面叙述方便,在讲解时前一个简称《试行》,后一个文件简称《规定》。

大家都可能注意到了十七大以来,这方面的工作可以说是紧锣密鼓动作频频。

去年一月,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把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作为重点工作专门部署,提出了影响很大的国企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三月,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深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七月,中央纪委又发布了违反七项要求的适用党内处分条例的解释。

十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界定了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法律责任,以国家大法的形式规范企业领导人的从业行为,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行。

七月,这一项修订后的规定就正式颁布了。

在一年半的时间里,每几个月就有一项重大措施出台,中央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的关注度之高、措施的分量之重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

而规定的字数虽然不多,却吸收了几年来企业反腐倡廉的所有新鲜经验,可以说是集大成者。

因此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规定》是每个国企领导干部和有关的组织、管理、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任务。

我想就此谈几点体会,供同志们参考。

我的体会共分四个部分。

一、深刻认识《规定》的特点和出台背景一、深刻认识《规定》的特点和出台背景。

要深刻理解《规定》的精神实质,首先要掌握它出台的现实和时代大背景。

中央高度重视国企领导人廉洁从业问题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国有企业重要地位的要求一是这是国有企业重要地位的要求。

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载体,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就体现在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出台背景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出台背景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出台背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今年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制定一部专门的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文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

廉洁从业行为应当由规则来确定,由制度来引导。

这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管理科学化的现实需要。

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一共提了28 条要求,既包括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内容,也包括避免利益冲突、规范配偶子女从业的内容,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这些要求是在改革的不同发展阶段针对当时的突出问题提出的,又散见于不同的文件中,给执行者和监督者清楚明白地了解要求的内容带来不便。

重新审视这28 项要求,我们不难发现,有些要求已经事过境迁,很难执行。

比如1995 年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2002 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等。

这些具有不同时期特点的规定迫切需要加以整合,摒弃其中与时代发展已经不相吻合的内容,使企业领导人员清楚明白地了解自己的从业行为定位和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后果责任,教育和保护企业领导人员。

1997 年党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把国有特大型、大型企业的领导人员纳入到调整范围之内,小型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但是,《廉政准则》的一些内容对企业领导人员缺乏针对性。

比如,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

”这一条以及项下内容都是针对党政机关的。

此外,《廉政准则》是中共中央发布的,适用的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而现在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并不都是共产党员。

我们党要搞执政能力建设,重要的是改变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总结范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总结范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总结范文学习总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文件。

认真学习领会、积极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对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深刻领会《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从业行为,直接影响企业改革发展大局。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在逐步完善之中,市场经济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各种消极腐朽思想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以及道德法纪观念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

《若干规定》规定了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义务,明确了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有利于企业领导人员规范用权行为。

有利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

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力运行中,特别是在重大决策、改制重组、资金运作、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财务管理、人事任免以及职务消费等环节,消极腐败现象往往易发多发。

《若干规定》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围绕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整合以往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各项要求,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现了注重治本、注重预防、注重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必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有利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法规体系。

近年来,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委派到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大事项决策应发扬民主、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

(二)对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听取意见,并在相应范围公开。

(三)按照决策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企业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

(四)对按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核决定或备案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五)企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决策执行负领导责任,应督导执行部门检查落实并报告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导致决议不能继续执行的,应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的,按规定办理。

(六)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临时动议决定重大事项。

2、按照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

3、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要人事安排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要人事安排,应按照规定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

涉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亲属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二)任用下一级企业领导人员或重要岗位人员,应提前征求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戒有关违纪行为,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咨询题讲明如下。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讲明。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三)利用本企业商业隐秘、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一)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操纵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五)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 号《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8年12月13日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9月19日通过,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10月28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的;(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八)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一)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五)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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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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