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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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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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鲁建发[2015]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2.28【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5〕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民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5年2月28日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汇集版)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汇集版)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汇集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第九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十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交存标准公布前应当报上一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第十二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资金专户下设房屋账户和公共账户。

(一)房屋账户主要用于储存业主、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总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账。

(二)公共账户主要用于储存公共收益划转的维修资金、房屋账户增值收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转入的其他资金,以及出售公有住房划转的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总账。

储存出售公有住房划转的维修资金,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包含两个以上原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的,按其物业范围设分账。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

济南房屋维修基金标准

济南房屋维修基金标准

济南房屋维修基金标准济南市的房屋维修基金标准是指为了保障房屋建筑质量和居民生活安全,对房屋维修基金的缴存和使用进行规定和管理的标准。

房屋维修基金是由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资金,用于维修和改造共有部位和设施,是保障房屋建筑质量和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下面将详细介绍济南房屋维修基金的相关标准。

一、缴存标准。

根据《济南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市规定,住宅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平方米缴存2元;住宅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缴存3元。

商业、办公、公寓等其他类型建筑,每平方米缴存3元。

业主应当按照自己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按规定比例缴存维修基金。

二、使用标准。

房屋维修基金主要用于维修和改造共有部位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梯、电梯、外墙、屋顶、水电设施、公共照明等。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维修计划和预算,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使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和改造。

使用维修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三、管理标准。

业主委员会是管理和使用维修基金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和资金监管制度,确保维修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和检查。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维修基金的监管和指导,确保维修基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四、监督标准。

业主大会是维修基金的监督主体,业主有权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询问。

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诉,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投诉和申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维修基金是保障房屋建筑质量和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维修基金的缴存和使用,业主和相关部门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维修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维护房屋建筑质量和居民生活安全。

以上就是济南房屋维修基金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业主和相关部门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我们的居住环境和共有财产。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尚未结束房改的单位,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者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已结束房改的单位及商品住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统一由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下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商品住宅、已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证资金安全、使用便利。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5〕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民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5年2月28日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专门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第一项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

首期交存标准为:别墅每平方米20元,未设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存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1〕27号)交存商品住房维修基金的,其维修基金转为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同一幢楼内尚未交存维修基金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其购房人仍按照购房款的3%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须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的比例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6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6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专门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第一项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尚未结束房改的单位,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者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已结束房改的单位及商品住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统一由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下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商品住宅、已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证资金安全、使用便利。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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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专门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维修资金的交存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第一项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

首期交存标准为:别墅每平方米20元,未设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存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1〕27号)交存商品住房维修基金的,其维修基金转为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同一幢楼内尚未交存维修基金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其购房人仍按照购房款的3%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须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的比例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市政府办公厅济政办发〔2001〕27号文件及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政策提取的售后公房维修基金转为维修资金管理使用。

第九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须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交存额30%的,该房屋的业主须及时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余额应不少于本办法规定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金额。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工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在街道办事处、区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区房产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幢提取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该楼业主应及时补交,交存标准为20元/平方米。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开户、交存及建立业主分户明细账工作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已售单位自管公房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已售直管公房及已售单位自管公房售房单位已破产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业主补交维修资金工作完成前,该幢房屋的维修资金暂停使用。

第十三条? 已办理房屋确权手续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商品住宅项目,须补建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具体补建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已办理房屋确权手续且已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商品住宅区域内,尚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须补交,补交手续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督办。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尚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须按照出售公有住房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补交。

第三章? 维修资金的管理第十四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可在当地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按照下列程序和相关规定,讨论决定是否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指导下拟定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制度,明确拟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管理经费来源;(二)公示资金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经费来源等事项;(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须补交后方可参与表决。

第十七条? 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日常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按下列程序申请移交维修资金:(一)持业主大会决议,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的银行开立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

(二)与开户银行、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同意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组织代修并从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三)持维修资金移交申请、业主大会决议、授权协议书、街道办事处关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的监督证明、开户手续及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票据原件等资料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备案和资金移交手续。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收到维修资金移交申请等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同时将有关明细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支付方式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并接受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九条? 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为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户账。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售房工作结束后,应按幢建立维修资金明细账目,并将交存的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立的专户。

第二十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利息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

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四章? 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二十三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分担维修责任的业主承担应分摊的费用,并在其分户账中列支。

涉及已售公房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首先在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使用业主补交的维修资金时,由分担维修责任的业主承担应分摊的费用,并在其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业主按照下列规定分担维修责任:(一)属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五)与房屋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的维修,由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位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同意),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并在物业区域明显位置公示。

没有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或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各社区设立的房屋维修便民服务站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须经有利害关系的、占已交付使用房屋面积和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业主委员会持相关资料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支用申请或备案手续。

(三)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工程预算资金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业主大会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的,由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开户银行。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验收报告,并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

(五)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验收报告和审核证明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扣除合同约定质保金后的剩余款项;业主大会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的,由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维修过程中发生的监理、鉴定、造价审核、管理服务等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七条? 物业区域发生屋面防水严重损坏、电梯因故障停运、消防系统故障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时,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维修资金移交业主大会自主管理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相关单位将经居民委员会核实的维修项目情况说明和维修方案,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组织维修。

(二)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后,业主委员会将经居民委员会核实的维修项目情况说明和维修方案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后,立即组织维修。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持工程决算、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划转维修资金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已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物业区域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或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凡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等其他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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