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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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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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心得体会【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财政支出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形式。

我国从1999年起部分省、市实施了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使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

《政府采购法》实施几年来由于没有出台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在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经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勉强纳入政府采购,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

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不清晰,也给违规处罚带来困难,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没有参加政府采购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导致行政复议。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

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津政发[2007]10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纳入市和区县两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预算单位分为主管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人委托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数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或市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甲级或乙级)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16•【字号】津财采〔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财采〔2015〕93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馈。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4〕21号)同时废止。

2015年12月16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统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原则。

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各部门、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

二、公开范围和责任主体(一)采购项目信息。

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1〕1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1〕1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要求,优化政府集中采购机制,现就我市开展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竞争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通过推行集采机构竞争机制,改变集采机构完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接受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的现状,实现集采机构充分、有序、良性竞争,促进集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更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全市政府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任务(一)试点范围本次试点范围为市本级和市内六区各采购人和依法设立的集采机构,非试点区可自愿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试点内容试点范围内各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跨行政层级、跨行政区域,自主委托试点范围内的集采机构代理集中采购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集采机构。

试点范围内各集采机构应当在充分保障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接受其他级次、区域采购人的委托,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工作要求(一)建立集采机构竞争机制,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保存正文的重要举措,各试点集采机构和采购人要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各集采机构对本区、本级采购人和其他采购人要一视同仁,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优化内部工作机制,改革创新,打造集中采购“特色品牌”,发挥集采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各采购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自主择优选择试点范围内集采机构,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绩效和政策目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情况报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情况报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情况报告篇一:关于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情况的汇报关于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情况的汇报城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上级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机关作风,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向城区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汇报我城区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情况。

一、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情况《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对贯彻依法行政方针,推进政府采购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和宏观调控目标,建立充分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廉政建设,从源头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城区自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在区委的领导和城区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全城区上下积极探索,开拓进取,逐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特别是《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我城区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为契机,进一步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工作取得好成效。

(一)进行全面检查,发挥财政监督检查职能。

我城区财政局对全城区各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0—2011年**市政府集中采购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单位主管领导是否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法规、政策;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是否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并有专人负责;单位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依照《关于公布2010—2011年**市政府集中采购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单位有无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行为;发票与合同是否相符;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等。

财政局通过检查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城区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采管分离”原则。

即是坚持采购中心的职能与政府采购监督的职能管理相分离。

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采购执行机构,其职能是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依法采购。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津财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我们修改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4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第四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第五章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第六章财政部门的职责第七章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一选聘并进行动态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市财政局负责建设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网址:)建设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以下简称抽取系统)。

市和区财政局对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依法对相关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12.24
•【字号】津财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津财规〔2020〕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我市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4日
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政府采购法解释序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我国自1996年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推行政府采购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使用效益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较好效果。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推动和规范。

众所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化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纪委确定的反腐倡廉措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重在实施。

实施的前提是知法,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执法和守法。

知法必须先学好法,准确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及各项规定。

因此,在政府采购法施行以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学习,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并将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政府采购的各当事人也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增强依法参加政府采购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必须准确把握其精神和具体含义才能正确地贯彻实施。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政府采购法,指导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培训活动,本网特推出了“采购法专栏”,并以最大篇幅开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知识问答"专题。

该专题分别按照"立法目的"、"本法规定的含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这一基本体例对政府采购法九章八十八条进行了逐条阐释,并前后照应,融会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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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津财采[2015]1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3.23
【实施日期】2015.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津财采〔2015〕18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教委教学仪器供应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将实施条例各项内容学习好、贯彻好,现就做好实施条例学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实施条例的研究制定,是政府采购领域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实施条例在财政性资金认定、政府采购工程管理、采购需求主体
责任、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源头和结果控制、采购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均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和操作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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