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依据
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作为一种婚俗现象在我国仍然普遍存在。
彩礼,又称聘礼,是男方在婚前向女方家庭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财物,用以表示对女方家庭的尊重和诚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离婚现象也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彩礼返还问题也愈发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
二、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一规定为离婚彩礼返还提供了法律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第十一条对离婚彩礼返还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彩礼返还的情形和标准。
三、离婚彩礼返还的情形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或者接受人一方死亡的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或者接受人一方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离婚彩礼返还的标准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全部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的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返还的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婚姻法彩礼返还条件

婚姻法彩礼返还条件在我国的传统当中对于结婚一直都是有着一个彩礼的规定的,这个彩礼就是相应的男方家庭给予的,到了现代社会对于彩礼是可以进行相应的退还的。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婚姻法彩礼返还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婚姻法彩礼返还条件是什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
“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
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三、结婚彩礼的历史由来结婚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
彩礼退还细则 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彩礼退还细则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结婚的时候,男方需要送女方彩礼,以此成全求娶之意。
有些地方彩礼给得很高,如果女方悔婚的话,就得不偿失了。
那离婚的话彩礼可以返还吗?彩礼退还有哪些标准和细则?一起来看看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吧!
一、结婚彩礼的退还细则
1.返还30%
如果男方和女方领了结婚证并在一起生活了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悔婚的话,应该返还部分彩礼。
返还的彩礼占全部彩礼的30%,不需要全部返还。
2.返还50%
如果两人结婚并生活了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一方悔婚的话,女方应返还50%的彩礼。
如果在同居期间男方让女方怀孕或者*产的话,彩礼返还减少5%到20%。
3.返还70%
如果两人结婚之后,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不足三个月,其中一方悔婚,那就需要返还70%的彩礼。
结婚三个月不到就离婚的情况,是比较少的,有骗婚的嫌疑。
二、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1.退还规定
法律规定,彩礼需要返还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是男女双方没有领结婚证,第二种是两人领证后并未一起生活,第三种是婚前给了彩
礼导致另一方生活困难。
2.彩礼性质
现在很多地方都不谈彩礼了,一般是农村和经济落后的地区比较注重这个习俗。
如果当地没有彩礼习俗,男方给女方的红包就不算彩礼,返还要看具体情况。
3.婚姻关系
退还彩礼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离婚。
如果没有离婚,是不能返还彩礼的,夫妻是一个共同体。
如果给了彩礼并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这个是应该返还的。
以上就是彩礼退还细则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了,希望能帮助到你。
彩礼返还标准协议2024年规范版

彩礼返还标准协议 2024 年规范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彩礼定义与金额1.1 彩礼的定义1.2 彩礼金额的确定2. 彩礼返还条件2.1 彩礼返还的情形2.2 彩礼返还的时间3. 彩礼返还方式3.1 彩礼返还的途径3.2 彩礼返还的期限4. 特殊情况处理4.1 婚约解除的原因4.2 彩礼返还的特殊处理5. 违约责任5.1 违约方的责任5.2 违约方的赔偿方式6. 争议解决方式6.1 双方协商解决6.2 请求第三方调解6.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7.2 合同的变更条件7.3 合同的解除条件8. 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违约保密的后果9. 合同的适用法律9.1 适用法律的确定9.2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10. 合同的解释与修订10.1 合同的解释原则10.2 合同的修订程序11. 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的说明11.2 附件的效力12. 其他约定12.1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2.2 双方的共同承诺13.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3.1 签署时间13.2 签署地点14. 完整合同文本14.1 合同正本14.2 合同副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彩礼定义与金额1.1 彩礼的定义在本合同中,彩礼是指甲方在婚约期间向乙方支付的,用于表达婚姻诚意和喜庆的一种物质待遇。
彩礼包括但不限于金钱、财物、首饰等。
1.2 彩礼金额的确定彩礼的金额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具体金额应当在订立婚约时明确,并在本合同中予以注明。
彩礼金额的确定应当符合甲方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尊重乙方意愿。
第二条彩礼返还条件2.1 彩礼返还的情形(一)订立婚约后,因乙方原因导致婚约解除的;(二)订立婚约后,乙方在未结婚前提出分手的;(三)订立婚约后,乙方在结婚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
2.2 彩礼返还的时间乙方应在婚约解除或者分手后__个工作日内,将彩礼返还给甲方。
如乙方延迟返还,应按延迟部分每日支付__元作为违约金。
民法典退彩礼规定是什么

The way to grow is to know how to shut up and work hard, to be low-key and humble, to learn to be strong, and to be the person you want to be in every cherished da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法典退彩礼规定是什么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民法典退彩礼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问题:(1)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这是婚姻法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抚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又作出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可要求返还所送彩礼的规定。
那么,生活困难方是否既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又可要求返还彩礼呢?对此持肯定态度。
首先,这是两种不同且并行不悖的制度。
前者是一种救济措施,其既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体现,又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合法延伸。
结婚彩礼2023年法律规定(最新)

结婚彩礼2023年法律规定(最新)结婚彩礼2023法律规定1、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2、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3、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则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4、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综上所述,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很多地方依然是存在婚礼上要求对方给付彩礼的这样一种习俗的,这样的一种习俗法律当中并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但是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明确的规定的彩礼的给付不能够过多,否则是违法的。
江西彩礼2023一般给多少江西彩礼钱一般给10万元,但在近年来,这一习俗逐渐淡化,与西方婚姻习俗不同的是,在中国,结婚彩礼钱都是由新郎方承担的,新娘方虽有陪嫁,但因女方家境而异,一般来说均低于男方给的彩礼价值。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受之影响,提出:禁止包办、慧知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江西彩礼钱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农村的广大婚龄男青年非常的多,要想结婚,必须下血本,掏出天价彩礼。
攀比心理也是导致彩礼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一些家庭条件较好的女方家长,不希望自己的女儿在亲友面前“输掉面子”,因此会要求男方给出更高的彩礼。
一些人认为彩礼就是交易,特别是对于家庭经济不太好的人来说,女孩是一种获取利益的工具,嫁女儿就可以获得很多彩礼,从而保障家庭经济。
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

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
一、彩礼必须以《婚姻登记证》作为依据:
1、受聘举行婚礼的,彩礼应当以新郎新娘签订结婚合同、办理婚姻登记并取得《婚姻登记证》后给予。
2、自受聘人实际参加结婚仪式的当天起三十日内,两方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同意,由受聘人使用框架结婚方式,双方当事人按照结婚法规定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取得《婚姻登记证》后,两方当事人均可以在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特定代理机构实施,采取书面形式向受聘人支付彩礼,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特定的特殊的权利义务,受聘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协议或约定的财产权利义务均不起效。
二、彩礼的退还范围及支付方式
1、彩礼的退还范围视乎受聘人提供的有关内容而定,一般情况下,受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活动策划、筹备、装饰等,同时受聘人有义务披露收取彩礼的支付方式及收款时间,明确向受聘人支付彩礼的支付条款。
2、根据结婚仪式及受聘人实际参与的情况,彩礼应当按照约定付款方式以支票、汇款或其他合法形式支付彩礼。
三、甲方违约未支付彩礼
1、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彩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向其退还彩礼,并要求甲方对乙方的损失承担责任。
2、乙方因甲方违约未支付彩礼而受到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损失包括婚礼筹备期间出现的金钱损失、延误和支出的费用及其他损失等。
四、甲方在支付彩礼时未遵守婚礼协议
1、甲方在支付彩礼时未遵守婚礼协议需要向乙方支付双倍的彩礼,其中彩礼应当按两方未履行婚礼协议约定在实际婚礼仪式结束前支付双倍彩礼;另外,如若甲方在支付双倍彩礼后仍未履行婚礼协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更多的彩礼,具体原因及支付金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甲方不履行婚礼协议,乙方进行投诉,双方当事人有关纠纷应当当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讼请赔偿。
彩礼钱的退还法律规定

彩礼钱的退还法律规定随着时代变迁,彩礼这一传统习惯在与现代法的碰撞过程中面临一些司法难题。
那你知道彩礼钱的退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吗?以下是为大家收集到的彩礼钱的退还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彩礼钱的退还法律相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三种情形的话,是需要返还彩礼的。
一、哪些财产属于彩礼,婚前给女方的财产都可以作为彩礼吗?在一些地区,男女双方确定关系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会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者财务,表示其欲与对方结婚的诚意。
因此,如果一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的,为了与对方结婚必须给的钱,就属于彩礼钱。
如果不是按照当地风俗给对方的财物,是双方感情好的情况下自愿给予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钱。
二、离婚退彩礼怎么退?解决离婚退彩礼怎么退的问题,首先需哟按照前文确定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
属于赠与的,无权要求退还;属于彩礼钱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请求退还彩礼钱。
那么,法定的离婚退还彩礼的条件有:1、只是订婚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彩礼必须退还;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3、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离婚退彩礼怎么退有着普遍的现实意义,由于结婚彩礼钱属于我国的传统习俗,大部分地区仍保留结婚送彩礼的风俗,确定离婚彩礼返还怎么处理可以解决很多问题,最主要的是由于农村收人不高,大部分人在结婚时,送给女方的彩礼钱高达数万元,甚至是借钱给女方彩礼钱。
因此,法律根据彩礼对结婚的影响确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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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离婚彩礼的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
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 年4 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解释(二)》)就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解释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结婚彩礼的性质彩礼问题可否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对给付结婚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我们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产生的基础是私法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依私法自治,当事人可以对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为的附款。
附款有条件和期限两种。
附条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们为法律行为时,大多基于对现状的认识和对其将来发展的预期,为了使当事人能计划未来,排除不确定的风险,可以预先设定条件和期限。
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
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
不能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
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继承的承认与抛弃等此类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
我国婚姻法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J晴为基础,没有将经济因素置入其中。
我国给付彩礼的现象大多出现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及偏远地区,是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是人们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这种现象不是普遍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观念深人人心,结婚索要、给付彩礼的现象会逐渐消失。
所以《解释(二)》未采纳所谓给付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一观点,并没有做出凡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达到即未结婚或离婚就应返还彩礼的规定,而是根据双方的现实确定对彩礼问题的处理,具体明确服三种情况的返还彩礼。
我们在具体理解和适用时,要严格掌握尺度,避免适用的扩大化。
本案被告依照风俗给付原告彩礼礼金20000 元,由此导致了其家庭生活更困难,符合《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法院判令原告返还彩礼是正确的。
(二)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结婚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
所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而应作广义的理解。
就给付人而言,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的数额都比较大,都是给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有时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债给付,所以彩礼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样的道理,就收受该彩礼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接受彩礼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彩礼的情形。
如果对给付人和收受人的主体作限制性解释的话,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的。
我们将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明确后,如果发生纠纷,涉及到返还彩礼的问题,由谁返还,即责任主体是谁呢?有观点认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父母收受的,应当在离婚案件中追加父母为第三人,判决其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
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其理由如下:1 、离婚案件的男女双方因其人身关系绝对的相对性,如果在诉讼中追加第三人,使民事实体与民事诉讼主体分离,显然有违法理。
2 、将收受彩礼的父母列为当事人,实际上是将彩礼纠纷混同于一般财物纠纷,只看到了表象上的财物关系,而未看到内在的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忽视了彩礼给付于婚姻关系强烈的人身依附性。
彩礼的给付因男女双方结婚而发生,又因双方离婚而返还,虽然彩礼的交接是男女双方的父母,但这仅仅是一种仪式,父母的地位仅相对于代理人,实质上与彩礼有关系的只能是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以彩礼的返还也不能离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3 、审判实践中追加第三人,往往需要多次开庭,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当事人诉讼,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离婚男女双方以及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造成一个纠纷未解决,又出现了新的纠纷。
(三)对‚生活困难‛的理解《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
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离婚彩礼的一些具体问题及解决1、返还范围: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
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
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2、诉讼主体的确定: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
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
同时,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引起注意,在实践中,诉讼方也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可取的。
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
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实为可取之处。
3、妇女权益保护: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笔者认为,可酌情减少。
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4、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问题(1)《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这是婚姻法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抚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而在解释(二)中,又作出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可要求返还所送彩礼的规定。
那么,生活困难方是否既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又可要求返还彩礼呢?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首先,这是两种不同且并行不悖的制度。
前者是一种救济措施,其既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体现,又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合法延伸。
后者则是一种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结婚目的落空而产生的请求权。
其次,两者的请求权主体有所不同。
前者只限于夫妻中的一方而已,不再涉及其他人。
而对于返还彩礼的请求权主体,如前所述,可以为当事人的父母。
所以,笔者认为,困难一方在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后,不妨碍其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帮助。
当然,这里的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是有条件限制的:第一、提供帮助一方要有负担能力,一般要在该方的能力范围之内;第二、帮助有时限性,生活困难应是在离婚时就存在的困难,而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请求,而且在其另行结婚后,就应停止对其进行救济。
(2)在我国,虽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但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