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返还问题
彩礼退回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9年10月举行婚礼,双方均系再婚。
根据双方约定,张某共向李某支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赌博等不良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20年5月,张某向李某提出离婚。
双方就彩礼退还问题产生纠纷,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是否应予以退还?2.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应退还,退还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关于彩礼退还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彩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予以退还。
2. 关于退还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本案中,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李某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故退还彩礼的金额应予以适当减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应退还给原告张某彩礼人民币15万元;2.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彩礼退还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订婚、结婚过程中,男方为了表示诚意而给予女方的财物。
彩礼的退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是否应予以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原则上应予以退还。
但如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2)退还金额的确定退还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彩礼的金额及性质;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状况;③离婚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④一方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况。
民间彩礼返还的总结范文

在我国,彩礼作为一种传统的婚俗,自古以来就存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彩礼返还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民间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总结,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彩礼返还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彩礼返还的比例彩礼返还的比例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1. 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2. 是否生育子女;3. 各自的过错程度;4. 彩礼数额;5. 当地风俗习惯。
三、彩礼返还的起诉范文以下是一份彩礼返还的起诉范文,供参考:原告:[姓名],性别:[男/女],出生年月日:[年月日],族:[族别],住址:[市区镇号],公民身份号码:[号码],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被告:[姓名],性别:[男/女],出生年月日:[年月日],族:[族别],住址:[市区镇号],公民身份号码:[号码],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金额]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日期]经人介绍相识,[日期]原告及原告父母先后支付被告现金及物品共计人民币[金额]元。
由于双方感情基础不深,了解不够,就结婚事宜多次协商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已不可能。
原告及家人就彩礼返还事宜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彩礼返还的注意事项1.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以便法院审查范围;2. 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避免因无证据而败诉;3. 诉讼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言语过激而损害自己;4. 了解当地风俗习惯,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民间彩礼返还问题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有着明确的规定。
彩礼返还案例

彩礼返还案例彩礼返还是指女方家庭在离婚时将结婚时所收取的彩礼返还给男方家庭的一种行为。
彩礼返还案例在中国社会中并不鲜见,而且在一些地区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风气。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彩礼返还案例。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结婚后生活一度很幸福,但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加,两人的感情开始出现裂痕。
最终,他们决定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小红主动提出将结婚时收到的彩礼返还给小明的家人。
小明的家人对此表示感激,并同意离婚协议。
案例二,小王与小李结婚多年,婚后生活一直不如意。
最终,两人决定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小李提出将结婚时所收取的彩礼返还给小王的家人。
小王的家人对此表示意外,但最终还是接受了这一提议。
案例三,小张与小刘结婚多年,婚后一直感情和睦。
但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加,两人的感情开始出现问题。
最终,他们决定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小刘提出将结婚时所收取的彩礼返还给小张的家人。
小张的家人对此表示感动,认为这是对彼此的一种尊重和理解。
这几个案例都体现了彩礼返还的一种社会风气,即在离婚时将结婚时所收取的彩礼返还给对方家庭。
这种做法既体现了对对方家庭的尊重和理解,也为双方在离婚时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同时,这也反映了我国传统文化中“礼尚往来”的思想,即在人际关系中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
彩礼返还案例的出现,也引发了社会对彩礼习俗的思考和讨论。
一些人认为,彩礼习俗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家庭负担,甚至成为了一种“买卖婚姻”的现象。
因此,一些人呼吁逐步取消彩礼习俗,让婚姻更加纯粹和美好。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彩礼习俗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应当在尊重传统的同时,适当改革和完善。
总的来说,彩礼返还案例的出现,无疑是对彩礼习俗的一种挑战和改革。
它既体现了双方家庭在离婚时的理解和尊重,也引发了对彩礼习俗的深刻思考和探讨。
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彩礼习俗也会逐步改革和完善,让婚姻更加美好和幸福。
彩礼返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相识,2019年双方登记结婚。
在结婚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了彩礼10万元。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张某与李某相识,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确定恋爱关系。
2. 2019年,双方登记结婚。
在婚礼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彩礼10万元。
3.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4.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三、争议焦点1. 婚礼前支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2. 彩礼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彩礼是婚姻中的一种特殊财产,具有婚约性质。
在双方未登记结婚或结婚后离婚的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
2.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法院认为,彩礼返还的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2)双方的感情状况;(3)彩礼的数额;(4)双方的经济状况。
3.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登记结婚的;(二)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原因,婚姻无效的;(三)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等原因,离婚的。
”2. 彩礼返还的数额确定(1)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结婚时间越长,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2)双方的感情状况:双方感情越好,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3)彩礼的数额:彩礼数额越大,返还的数额越多。
(4)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经济状况较好,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3.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结婚时间较短,双方感情破裂,彩礼数额为10万元。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彩礼返还案件。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彩礼返还的数额确定以及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彩礼返还规定

民法典规定彩礼返还规定
民法典规定彩礼返还规定
《民法典》对彩礼返还未做明确规定,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根据目前法律,可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结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需提供户口证明、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彩礼应是沟通感情和诚意的媒介,而非买卖。
畸高价值的彩礼背离了其象征意义。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对于返还彩礼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
彩礼退还细则 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彩礼退还细则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结婚的时候,男方需要送女方彩礼,以此成全求娶之意。
有些地方彩礼给得很高,如果女方悔婚的话,就得不偿失了。
那离婚的话彩礼可以返还吗?彩礼退还有哪些标准和细则?一起来看看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吧!
一、结婚彩礼的退还细则
1.返还30%
如果男方和女方领了结婚证并在一起生活了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悔婚的话,应该返还部分彩礼。
返还的彩礼占全部彩礼的30%,不需要全部返还。
2.返还50%
如果两人结婚并生活了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一方悔婚的话,女方应返还50%的彩礼。
如果在同居期间男方让女方怀孕或者*产的话,彩礼返还减少5%到20%。
3.返还70%
如果两人结婚之后,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不足三个月,其中一方悔婚,那就需要返还70%的彩礼。
结婚三个月不到就离婚的情况,是比较少的,有骗婚的嫌疑。
二、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1.退还规定
法律规定,彩礼需要返还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是男女双方没有领结婚证,第二种是两人领证后并未一起生活,第三种是婚前给了彩
礼导致另一方生活困难。
2.彩礼性质
现在很多地方都不谈彩礼了,一般是农村和经济落后的地区比较注重这个习俗。
如果当地没有彩礼习俗,男方给女方的红包就不算彩礼,返还要看具体情况。
3.婚姻关系
退还彩礼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离婚。
如果没有离婚,是不能返还彩礼的,夫妻是一个共同体。
如果给了彩礼并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这个是应该返还的。
以上就是彩礼退还细则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了,希望能帮助到你。
退回彩礼调解技巧

退回彩礼调解技巧
1.理性表达:在退回彩礼时,要理性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避免情绪化的语言和行为。
言语要温和,不要指责或攻击对方。
2. 寻求妥协:退回彩礼的目的是解决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
在退回彩礼时,可以尝试寻求妥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3. 调解方:如果双方无法协商,可以寻求调解方的帮助,让专业的人员协助双方解决矛盾。
可以选择当地的法院、仲裁机构或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等。
4. 法律知识:在处理退回彩礼的问题时,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而出现矛盾和纠纷。
可以咨询律师或法律专家的意见。
5. 双方协商:最重要的是双方要协商,找到解决矛盾的方法,退回彩礼只是解决矛盾的手段之一,而不是目的。
双方要保持沟通和理解,尽量减少矛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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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2023年法律规定(最新)

结婚彩礼2023年法律规定(最新)结婚彩礼2023法律规定1、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2、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3、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则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4、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综上所述,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很多地方依然是存在婚礼上要求对方给付彩礼的这样一种习俗的,这样的一种习俗法律当中并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但是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明确的规定的彩礼的给付不能够过多,否则是违法的。
江西彩礼2023一般给多少江西彩礼钱一般给10万元,但在近年来,这一习俗逐渐淡化,与西方婚姻习俗不同的是,在中国,结婚彩礼钱都是由新郎方承担的,新娘方虽有陪嫁,但因女方家境而异,一般来说均低于男方给的彩礼价值。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受之影响,提出:禁止包办、慧知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江西彩礼钱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农村的广大婚龄男青年非常的多,要想结婚,必须下血本,掏出天价彩礼。
攀比心理也是导致彩礼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一些家庭条件较好的女方家长,不希望自己的女儿在亲友面前“输掉面子”,因此会要求男方给出更高的彩礼。
一些人认为彩礼就是交易,特别是对于家庭经济不太好的人来说,女孩是一种获取利益的工具,嫁女儿就可以获得很多彩礼,从而保障家庭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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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浅析摘要: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在我国已有数千年的历史,现在在许多地区还相当普遍。
这种习俗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制度,男方要送给女方彩礼(实物、礼金等)作为订婚的表示。
男方择吉日举行“送定”,或称“过小礼”,也叫订亲礼。
订亲之后还要“订聘”,叫“大礼”。
现在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惯被继承下来,并广泛存在,有关彩礼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
因此法官要在深入理解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应用审判经验,严格把握彩礼的认定,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
关键词:彩礼认定;诉讼主体;尺度;诉讼时效婚约与彩礼是人们通向婚姻的两个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问题,是我国长期的一种风俗习惯,随着经济快步向前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种类越来越广泛,数额幅度也越来越高,彩礼的内容突破了日常生活用品而转向高档消费品,甚至是房子车子等贵重物品,同时人口流动的频繁和异性交往空间的不断增大,又使得退婚和悔婚的事情常有发生,由此而产生的婚约财物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而且呈上升趋势。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彩礼纠纷问题的原则性规定来进行,但比较笼统。
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对于彩礼的认定及返还彩礼的标准、数额情况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
现笔者就依据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和民间习俗,谈一下自己粗略的看法。
一、对彩礼如何进行认定彩礼,又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
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
金钱与实物都可以成为彩礼,二者形式不同,性质一样。
《解释(二)》第十条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一)、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二)、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三)、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四)、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五)、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
“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
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二、涉及彩礼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如何确认在审判实践中,因为认识不一致,对于涉及彩礼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的确定,出现比较混乱的现象,影响到司法统一的严肃性。
关于什么人应成为涉及彩礼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均列为诉讼当事人,其理由是涉案财产既有双方父母实施的,又有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实施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只应将订婚男女双方列为诉讼当事人,其他人不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其理由是婚约财产给付和收受的对象是特定的又是单一的,即订婚约的男女双方。
这二种意见都有适用的基础,应该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假如,青年男女订立婚约使用的财产完全是个人劳动创造的,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那么,没必要将其父母列为诉讼当事人。
如果青年男女在订婚时,男女双方经济不独立,订婚使用的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收受方取得的财产也主要用于家庭使用,那么,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涉及到双方家庭成员的共有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将男女双方的父母也列为诉讼当事人。
原则上婚约当事人的父母不得单独作为诉讼主体。
三、彩礼返还的尺度如何掌握关于彩礼的返还,按照婚约彩礼的习俗,人们普遍认为,如果男方解除婚约,彩礼不退;如果女方解除婚约,彩礼就要原数退还。
但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婚约均没有做出规定,实际上所采取的态度,就是既不提倡和肯定,也不反对和禁止,任其按照风俗习惯发生、解除和消灭,所以不能按照违约来审理彩礼返还纠纷。
根据《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下面就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具体加以分析:(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由于给付彩礼后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所以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全额返还彩礼。
(二)对于离婚纠纷案件应区别情况处理:1、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彩礼不予返还。
主要理由:首先,在我们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
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
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2、双方生育子女的,彩礼不再返还。
男女双方共同生活虽不满两年,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
如果双方离婚,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
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彩礼不应返还。
双方共同生活后,女方所接受的彩礼已用于家庭生活、生产,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按照公平原则,不应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4、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只是表明双方已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但是,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
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双方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否则,广大群众很难认为男女双方已形成真正的夫妻关系。
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5、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酌情返还。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系《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
此种情形即为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
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三)对于基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理。
1、同居关系双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双方均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同居关系,对于此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应当比《解释(二)》第十条第三种情形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规定即“生活绝对困难”作为客观标准,综合判断并作出处理。
同理,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2、同居关系给付彩礼一方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其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或单独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亦不得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
四、彩礼案件中的诉讼时效如何《解释(二)》第十条未对该条适用诉讼时效问题作出规定,这就意味着,对于有关彩礼的权利的保护,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有以下几种情形:1、如果双方解除婚约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2、如果双方登记结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则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3、同居关系的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从双方分居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4、无效婚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以申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5、可撤销婚姻关系案件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的,应以申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关系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彩礼纠纷一直以来是民事审判中一个较难把握的问题,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审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具体适用时仍需要审判人员准确的加以把握。
笔者相信,随着法治的进程和人们道德精神的提高,彩礼这一历史遗物必将成为历史。
因此,大家心中应该有一把客观的量尺:金钱在很大程度上能满足人们对物质生活的需要,物质条件是必要而不充分的婚姻基础,适度用物质方式来表达对对方的爱意,也无可厚非。
而我们更应重视的是,在一定物质基础上如何把握好爱情和金钱的“尺度”,不苛求表层的承诺;女性还要起到“桥梁”的作用,通过坦诚交流,愉快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