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后返还彩礼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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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追回彩礼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追回彩礼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例分析:法律追回彩礼案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彩礼是结婚习俗中的一种传统,通常指男方在婚前向女方家庭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财物。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彩礼金额不断攀升,导致一些婚姻纠纷的产生。

本案中,原告(女方)因与被告(男方)婚姻关系解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彩礼。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18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双方于2019年订婚。

在订婚过程中,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及其家庭支付彩礼共计人民币30万元。

2019年10月,双方举行婚礼,并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不久便出现矛盾。

2020年6月,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李某提出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辩称,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且双方并未登记结婚,故不同意返还彩礼。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共同生活,符合上述第1项情形。

同时,原告李某在婚后不久便提出离婚,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证明原告李某给付彩礼并未用于共同生活。

因此,法院支持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人民币30万元。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彩礼的性质:彩礼是婚姻习俗中的一种财物给付,具有礼尚往来的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彩礼返还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彩礼返还的条件主要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

3. 彩礼返还的数额:彩礼返还的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彩礼金额、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给付彩礼的原因等。

彩礼退还法律案例(3篇)

彩礼退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文化在一些地区逐渐盛行。

彩礼,即男方在结婚时给予女方家庭的一定财物,被视为传统婚俗的一部分。

然而,彩礼金额的逐年攀升,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使得彩礼退还问题成为法律实践中的热点。

本案例将围绕彩礼退还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

婚前,张某家向李某家支付彩礼人民币10万元。

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20年协议离婚。

离婚后,张某要求李某退还彩礼10万元。

李某以双方感情破裂、彩礼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由拒绝退还。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符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彩礼退还的条件。

关于彩礼退还的金额,法院认为,彩礼是男方给予女方家庭的一种礼节性赠与,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离婚时,彩礼的退还应当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年限、彩礼金额、当地风俗等因素。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生活一年,彩礼金额为10万元,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李某退还张某彩礼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彩礼的性质:彩礼是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赠与,其性质为婚约赠与。

彩礼的给付和接受,是基于双方结婚的预期,具有附条件性。

2. 彩礼退还的条件: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彩礼退还的条件主要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

彩礼退回法律纠纷案例(3篇)

彩礼退回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9年10月举行婚礼,双方均系再婚。

根据双方约定,张某共向李某支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赌博等不良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20年5月,张某向李某提出离婚。

双方就彩礼退还问题产生纠纷,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是否应予以退还?2.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应退还,退还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关于彩礼退还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彩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予以退还。

2. 关于退还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本案中,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李某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故退还彩礼的金额应予以适当减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应退还给原告张某彩礼人民币15万元;2.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彩礼退还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订婚、结婚过程中,男方为了表示诚意而给予女方的财物。

彩礼的退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是否应予以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原则上应予以退还。

但如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2)退还金额的确定退还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彩礼的金额及性质;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状况;③离婚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④一方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况。

法律彩礼纠纷案件分析(3篇)

法律彩礼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彩礼作为我国民间传统习俗,在婚姻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彩礼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通过对一起彩礼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彩礼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解决途径,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农村居民。

婚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彩礼人民币10万元。

婚后,李某与张某感情不和,于2019年3月离婚。

离婚后,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0万元。

张某认为,彩礼是双方家庭为了支持婚姻而支付的,不应返还。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彩礼是否属于婚前财产?2.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三、法律适用1. 彩礼是否属于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知,彩礼并非婚前财产。

2.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法律规定,彩礼应当返还。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彩礼人民币10万元。

1. 彩礼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社会观念的转变。

彩礼返还的法律案例(3篇)

彩礼返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相识,2019年双方登记结婚。

在结婚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了彩礼10万元。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张某与李某相识,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确定恋爱关系。

2. 2019年,双方登记结婚。

在婚礼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彩礼10万元。

3.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4.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三、争议焦点1. 婚礼前支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2. 彩礼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彩礼是婚姻中的一种特殊财产,具有婚约性质。

在双方未登记结婚或结婚后离婚的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

2.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法院认为,彩礼返还的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2)双方的感情状况;(3)彩礼的数额;(4)双方的经济状况。

3.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登记结婚的;(二)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原因,婚姻无效的;(三)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等原因,离婚的。

”2. 彩礼返还的数额确定(1)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结婚时间越长,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2)双方的感情状况:双方感情越好,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3)彩礼的数额:彩礼数额越大,返还的数额越多。

(4)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经济状况较好,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3.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结婚时间较短,双方感情破裂,彩礼数额为10万元。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彩礼返还案件。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彩礼返还的数额确定以及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返还彩礼法律案例(3篇)

离婚返还彩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彩礼作为一种传统婚俗,在一些地区仍然普遍存在。

彩礼的返还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尤为突出,涉及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情感纠葛。

本文将以一起离婚返还彩礼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裁判思路。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按照当地习俗,李某向张某及其父母支付了彩礼人民币10万元。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李某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提出要求李某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法院审理1. 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彩礼返还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李某认为,彩礼是按照当地习俗支付的,是对女方家庭的感谢和补偿,因此不应返还。

被告张某则认为,双方婚后感情破裂,婚姻目的未能实现,彩礼应予以返还。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认为:(1)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过程中,男方给予女方及其家庭的财物,具有一定的经济意义和象征意义。

(2)彩礼的返还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婚姻目的、婚姻存续期间是否生育子女、是否分居、是否对家庭负担有贡献等因素。

(3)本案中,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一年,感情破裂,婚姻目的未能实现。

同时,张某及其父母并未为李某提供实质性帮助,李某在婚姻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张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合理。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应向原告李某返还彩礼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彩礼的返还,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婚姻目的、婚姻存续期间是否生育子女、是否分居、是否对家庭负担有贡献等因素,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彩礼返还的裁判思路(1)婚姻目的未实现:若双方结婚后感情破裂,婚姻目的未能实现,彩礼应予以返还。

法律上彩礼返还案例(3篇)

法律上彩礼返还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9年10月举行婚礼。

婚前,双方协商确定彩礼金额为30万元。

张某按照约定将彩礼钱直接转账给李某。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

2020年7月,张某提出离婚。

李某不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返还彩礼。

张某认为彩礼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不应返还。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婚前彩礼是否应予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的返还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2. 婚后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的;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4. 婚前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5. 婚前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6. 婚前给付彩礼后,因受骗等原因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7.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等问题导致感情破裂。

张某婚前给付的彩礼金额为30万元,该彩礼已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前给付彩礼,婚后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的,给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证据证明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婚前给付的彩礼已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且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因此,法院认为张某请求返还彩礼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即张某不得要求李某返还彩礼。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以下对本案进行详细分析:1. 彩礼的性质:彩礼是我国民间婚俗中的一种习俗,其本质是一种经济补偿。

在法律上,彩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婚前个人财产。

因此,在离婚时,彩礼的返还与否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 彩礼返还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的返还情形主要包括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婚后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的等。

彩礼法律处理案例分析题(3篇)

彩礼法律处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8年相识,并于2019年登记结婚。

在婚前,甲向乙支付了彩礼人民币10万元。

婚后,甲、乙双方感情不和,于2020年离婚。

离婚后,甲要求乙返还彩礼人民币10万元。

乙认为,双方已登记结婚,彩礼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返还。

双方协商不成,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彩礼的性质及法律地位;2. 彩礼返还的条件及标准;3. 本案中彩礼的处理方式。

三、案例分析(一)彩礼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彩礼,是指男方为了表达对女方的爱意和诚意,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女方的一定财物。

在我国,彩礼作为一种婚俗,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及法律地位。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4. 实践中还有其他导致离婚的法定原因。

根据上述规定,彩礼的性质可以视为一种赠与,具有财产性。

彩礼的法律地位则取决于具体情况,如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离婚原因等。

(二)彩礼返还的条件及标准1. 彩礼返还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彩礼返还的条件有以下几点:(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4)实践中还有其他导致离婚的法定原因。

2. 彩礼返还的标准彩礼返还的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彩礼的金额;(2)双方是否共同生活;(3)离婚原因;(4)双方经济状况;(5)其他相关因素。

(三)本案中彩礼的处理方式本案中,甲、乙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感情不和,导致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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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疑难问题的案例解析作者谢英虽然没有去考校数字,但是我国离婚率确实大幅提高,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

农村传统婚姻观念在当前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几乎土崩瓦解。

农村青年人群大部分都在外打工,结婚仓促、聚少离多,经济及居住不稳定,是造成离婚的几个主要诱因。

但是,彩礼重、讲排场的习气在我国城乡仍然风行。

父母倾尽一生积蓄,为儿子盖房娶妻,实属不易。

而婚后的两人却动辄离婚,视婚姻如儿戏,两人一语不合即分道扬镳,相当潇洒。

然而该由谁为他们昂贵的婚姻买单呢?案例篇张老实与王二妮经媒人介绍认识,不久结婚。

婚前,王二妮告知张老实她已经生过一个小孩,张老实说不介意,将此事瞒下,两人结婚登记,并按家乡习俗抄好、送好,送了彩礼、三金、电动车,最后热热闹闹地举行了婚礼。

婚后两个月,因王二妮吸烟,两人发生争吵。

之后,王二妮不吃不喝,神情恍惚,貌似受到了严重的精神刺激。

张老实全家带其四处就医,医生皆诊断不出症状。

王二妮娘家来人将其接回。

张老实家计划带王二妮去省医院检查,商议妥当后,张老实父亲等人去接王二妮,居然发现王二妮在家中和人谈笑,根本没有病。

张老实一家倾尽积蓄娶了一个媳妇,虽然认为她行为荒唐,但还是希望两人能继续好好过日子。

于是请亲友去劝和,谁知王二妮死活不同意再回来。

两家只好谈及离婚,中间人劝说王家返还张家部分彩礼,好说好散。

说破大天,王家就是不同意返还一分钱。

张老实父母也知道了王二妮原来生过孩子的事情。

花光了一辈子的积蓄,给儿子娶回来这么个媳妇,没过两个月又闹着要离婚,王家明明理亏,却昧着彩礼钱一分不给。

如果就此作罢,心里不甘还在其次,在村里也丢尽脸面。

于是,张家请来了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事。

一、立案律师首先帮助张老实写了起诉状,在法院立了案。

首先来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张老实,男,汉族,身份证号:住:。

电话:被告:王二妮,女,汉族,身份证号:住: 。

电话: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

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购买三金费用等共计60000元。

3、返还给被告看病的医疗费10000元。

4、一切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①2013年05 月23 日,原告经媒人介绍与被告认识,未经深入了解,即与其登记结婚,并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

原告按照习俗,给了被告60000元彩礼,还给其购买了三金等新婚用品。

婚后被告经常找各种理由回娘家,不与原告共同生活。

②7月初,被告又在家无理取闹,与原告争吵,当天便回了娘家,原告多次上门道歉,才将其接回。

哪知被告回来后不言不语,不吃不喝,无奈只能又将其送回娘家。

被告的娘家人说,被告因为争吵得了失忆症,谁也不认识了。

原告非常担心,急忙③四处寻医问诊,花费了一万多元,医生都说看不出问题。

原告于是决定带被告去济南就医。

原告的父亲亲自去被告家中去接,谁知被告在家里正和人玩闹,没有任何异常!被告装病被撞破以后,干脆避而不见,并强烈要求与原告离婚,彩礼钱也坚决不退,原告多次与其家人协商未果。

综合以上事实,④被告隐瞒婚前生育小孩的事实,骗取原告与其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两个月,就借故回娘家,其行为属于骗婚。

婚后故意装病,欺骗原告浪费了大量金钱为其治病,其行为属于诈骗。

被告不仅欺骗了原告的感情与金钱,还涉嫌犯罪。

⑤原告因给付巨额彩礼钱及承担全部结婚费用举债10万余元,本以为能娶个贤德的妻子,共同经营来之不易的婚姻,日常生活中也对其百般忍让,哪知被告罔顾夫妻感情,不事生产,处处刁难,导致原告生活困难,父母忧思烦恼。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礼金,购买三金及医疗费70000元。

此致⑥某某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张老实年月日起诉状解析:起诉状中标注的①②是时间点,时间在事实证明中至关重要,也是法庭调查的重点。

关系到诉讼成败,对此,代理人一定要清晰把握,合理运用。

如:从两人结婚到分居,前后不到三个月,可证明两人共同生活时间很短。

第③项是婚内治疗疾病的费用,依法是不应该索要的。

代理人选择将其写入诉状,一是因为这些费用本不该发生,却是因为被告的欺骗发生的,即使法院不支持原告的本项请求,也可以证明被告在离婚中存在过错。

同时,被告方还需要分散精力对此项内容进行举证、答辩。

第④项,被告事实上并未对原告隐瞒生育过小孩的事实,只是隐瞒了原告的父母。

严格来说也不算骗婚。

为何要将这句话写入诉状,并强调其有骗婚行为?首先,可作为有力的立案依据;其次请看庭审现场:被告王二妮进入法庭时痴痴傻傻,低头睡觉。

当原告律师随意点出被告骗婚,隐瞒了生育过小孩的事实时,被告却突然指着原告大喊了一声:“他知道!”其吐字清晰,神清气明,对庭审内容反应如此灵敏,仿佛精神病一瞬间就痊愈了。

这样的情形,看在法官眼里会如何?法庭调查就应当将所有可能有利的事实,甚至推想都提出来,即使证据不充分,但是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去伪存真,真相就会慢慢浮出水面。

被告是否将生育过小孩的事告诉过原告,只有他们两人知晓。

原告如果说被告向其隐瞒了此事,除了被告亲口反驳,没有任何其他证人。

被告如果真有精神病,就不会对此提出异议;如果被告在担心败诉的心理作用下出言反驳,就会证明她的精神病是假装的。

这是一个小小的博弈,原告不需要作任何伪证,被告就承认了生育过小孩的事实,又让法院察觉到她的病是假装的。

这样的情景,读者是否在某些影视作品中似曾见过呢?第⑤项的内容不是律师执笔,而是由原告家人书写的。

一份完美的起诉状不仅要有理有法,还要有情。

律师办案常常偏于理性,即使写出煽情类的文字,因为不能与当事人感同身受,也常常显得苍白无力。

原告家人写的这一段,措辞、感情都非常到位,正是过于理性的律师所缺乏的。

原告律师果断地将这段文字添加到诉状之中。

⑥受理法院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这意味着在被告的主场上,被告将会有更多的人际关系。

法庭中很可能会有倾向于被告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拼关系不如拼实力,实力才是王道,才是公平谈判的筹码。

二.庭审现场庭审就是证据战、口水战、心理战,体力战。

律师参与庭审,并非要争的脸红脖子粗,却必须要针锋相对。

该说的必须说,说过的不要再重复啰嗦。

没有证据的事情,说一百遍也不能被采纳,徒费精力。

下面剪辑后的庭审现场:被告律师滔滔不绝,首先承认了被告接受原告彩礼的事实(这种情况下,原告对礼金不需再举证了),然后称彩礼钱被告已经用来购买家具,这些家具现在原告家中。

被告这样说的“险恶用心”是既不用返还彩礼,又可以把这些家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被告律师又大度地声称如果原告放弃返还彩礼的请求,被告也可以放弃这些家具。

原告律师马上拿出一张购买家具的发票,上面是有原告父亲的签名和购买时间。

直接揭穿了被告的谎言。

看到被告律师如雷轰顶的表情,原告可以确定他对此毫不知情,应该是受到了自己当事人的蒙蔽,才作出“自取灭亡”的言论。

……双方律师就被告是否有精神病进行举证、质证。

这是本案焦点,如果被告真的有精神病,原告必然败诉。

原告曾带被告去有资质的医院做过检查,但由于原告缺乏常识,并没有保留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有效证据。

只有一个检查结果上的书面文字勉强可以作为证据。

原告律师只有从对方的证据上入手,否定了被告出具的私立医院的病历的效力。

除此之外,被告也没有拿出其他证据证明其患有精神病。

僵持不下,被告律师向原告发问:“你们对这个事实既然有异议,要做精神病鉴定吗?”申请鉴定要先行支付鉴定费,鉴定结果又不确定,在未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不好表态的。

但是原告律师毫不相让:“如果法庭不能调查清楚,我方当然要申请鉴定。

”既没有说不做,也没有说做,主动权在我方手中。

……双方证人出庭,原告方带来大量证人,就礼金、感情破裂、家庭困难、因结婚负债情况进行了证明,每个事实都有两个以上的证人作证。

被告也带来了证人来证明被告因与原告争吵得了精神病。

双方律师及法官对证人分别发问,持续了一下午的时间,庭审都没有结束,只好暂时休庭,择日再审。

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方证明了彩礼礼金问题、家具由己方购买问题,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问题。

生活困难的证据不足,但是就负债进行了大量举证。

被告方抓住被告确有精神病的问题,就被告有病、何时生病进行举证,却不能提供十分有效地证据。

庭审虽未全部结束,但本案中重要的问题基本已证明完毕。

三、法院调解庭审结束,原告方对胜诉具有了一定信心。

对于调解采取了一动不如一静的方案。

原告方并没有继续向法院陈述案情。

每次打电话也只简短询问调解情况,同时建议法官与对方律师先行达成调解意见。

原被告双方的律师不是敌人,而是同样有素质、有经验的同行,无论庭审中如何分歧,也不可做人身攻击。

最后,主审法官打来电话,说对方已经同意调解条件,双方共同到法院签了调解协议。

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部分彩礼。

本案至此结束。

证据篇证据对于诉讼的重要性,不需要笔者陈述。

下面对于此类案件的证据收集简单介绍一下:一、感情破裂的证明返还彩礼的前提是离婚,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返还彩礼就不用提了。

感情破裂可以从双方分居时间、调解人证言、家庭矛盾的频率和激烈程度方面证明。

(此类证据笔者也不太能准确把握,尚需进一步研究)。

二、彩礼金额的证明问题,需做两手准备:1、证人证言:媒人,亲友,旁观者皆可作证,需两人以上。

书面证言效力小,只有在确实无法找到证人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2、对方承认。

对方承认的话,彩礼金额可以确定,我方无需就该问题继续举证。

实务中存在这种情况。

三、家具、家用电器购买问题购买时应当留有购买发票或有签名的单据。

如果没有留存,可去出售厂家那里寻找出货的单据,复印回来,让厂家盖章证明。

三、房子问题农村一般为自建房,常常是男方父母出钱甚至举债建成的。

土地证在父母名下的,房子属于父母所有。

如果不在父母名下,需要寻找盖房时的花费单据,借条,没有单据的寻找证人,村中证明,否则房子有可能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四、已登记结婚问题夫妻双方自由恋爱结婚,正式登记结婚,婚后发生矛盾的,建议相互包容,慎谈离婚。

因为婚姻的缔结是神圣庄重的。

下面主要针对特殊情况讲述一下应对措施:1、婚前存在欺骗,婚后因为另一方得知真相,不愿继续共同生活的。

应当在法庭上提出确切书面证据。

如一方隐瞒重要疾病,而且这种病是法律规定或公众认为不宜结婚的,可将其在公立医院的病例、诊断证明提交法庭。

2、纯粹骗婚,图取彩礼钱,婚后不久即离家不归。

虽然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骗婚罪,但遇此情况也可果断报案,由公安机关解决,严重的还可能涉及诈骗。

通过这个途径难以解决的,可另行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办案时出具的材料可以用来证明部分问题。

五、装病反咬一口问题装病是一些耍赖的人惯用和好用的手段。

一旦认定,有可能离婚不成,反而要补偿对方治疗费。

彩礼返还的问题更不用提了。

法院判断是否患病一般是根据病例,公立医院的证明效力大于私立医院,特殊病情还需要有特定资质的医院才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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