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评机构质量和从业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评机构质量和从业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渝环〔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评机构质量和从业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渝环〔2017〕36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加强环评机构监督管理,推进信息公开,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环评机构质量和从业行为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管主体,强化监管职责(一)我局负责组织对全市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负责实施环评机构年度检查、环评文件质量抽查等;负责建立和完善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的诚信档案;负责对外发布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的从业行为信息、检查考核结果、质量管控不严或违规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名单等。
(二)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对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结合环评文件受理、审批等对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进行日常考核,并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日常考核情况上报我局。
二、加强信息收集,规范从业行为(一)从业行为信息实行主动报送、多渠道收集、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原则。
主要通过环评机构报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日常管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和获取。
(二)环评机构从业行为信息包括基础信息、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信息、机构内控信息、服务质量信息及其他信息五个方面。
1.基础信息:评价机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等级、证书编号、证书核发日期、证书有限期、评价范围;人员配置;分支机构设置等信息。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渝环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07〕100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的精神,规范我市环境监测管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争创“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重庆环境监测,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环境监测工作职责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及社会服务性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管理。
要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及时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一)市环保局对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1.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3.组织全市环境监测机构(含行业和企业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组织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负责市控监测点位(断面)的管理;4.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发布全市环境监测信息;5.协调有关部门,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工作经费等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6.组织制定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7.组织本市跨区域环境监测质量仲裁;8.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2.13•【字号】渝环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渝环发〔2008〕28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信息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重庆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及环境监测质量督查等工作。
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所需人员、经费、设备和实验室等条件,并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环境保护局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本片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承担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事务性工作;指导区县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保证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环境监测人员技术培训、区县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质控考核、比对、方法验证等工作的实施。
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工作方案(2009-2010年)的通知

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工作方案(2009-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渝环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工作方案(2009-2010年)的通知(渝环发〔2009〕76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的通知》(环办〔2009〕56号)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激发广大环境监测人员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热情,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解决复杂环境监测问题的能力,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和2009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9〕62号)要求,现制定《重庆市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工作方案(2009-2010年)》,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重庆市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工作方案(2009-2010年)二○○九年九月四日附件:重庆市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工作方案(2009-2011年)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引导和激发广大环境监测人员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热情,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和2009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9〕62号)要求,制定《重庆市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工作方案(2009-2011年)》(以下简称《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为加强对技术比武活动的领导,市局成立市环保系统技术比武活动领导小组。
由曹光辉局长任组长,黄红副局长任副组长。
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

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一、背景介绍:环境监测是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重庆市作为一个大型城市,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和能够及时、准确的反映重庆市的环境状况,有必要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能力认定。
二、认定目的:1.确保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相关要求。
2.推动环境监测机构提高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水平。
3.促进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和决策的科学依据。
三、认定范围:本次认定主要针对重庆市范围内的各级(市、县、区)环境监测机构,包括政府环保机构和环境监测实验室。
四、认定内容:1.人员素质:要求环境监测机构拥有一支专业的环境监测人员队伍,具备相关的学术背景、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2.仪器设备:要求环境监测机构拥有现代化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环境监测方法:要求环境监测机构掌握先进的环境监测方法和技术,能够针对不同环境监测对象进行准确的监测。
4.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建立和落实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5.数据分析和汇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能够对监测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监测结果。
五、认定程序:1.申请:环境监测机构填写《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2.复核: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是否符合认定要求。
3.现场考察:对通过初步审核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实际能力和现有资源情况。
4.评估: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考察结果,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5.认定: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符合认定要求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
六、认定效果:1.认定证书:通过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将获得认定证书,作为其能力的正式认可和宣传。
2.能力提升:环境监测机构将会因为认定过程中的专业指导和建议,提升其能力水平。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环〔2017〕27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环〔2017〕27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局清理了2016年9月30日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经市环保局2017年第一次局务会研究,决定废止10件市环保局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失效。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3月2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1渝环发〔2011〕74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2渝环发〔2012〕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3渝环发〔2012〕44号重庆市环境环保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相关项目管理的通知4渝环发〔2012〕75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修订)的通知5渝环发〔2013〕7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6渝环发〔2014〕3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7渝环发〔2014〕45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备案名录(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8渝环〔2010〕341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9渝环〔2011〕15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10渝环〔2015〕313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结束——。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渝环[201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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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渝环[2011]216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进一步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作用,我局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附件:后评价技术导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试行)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1 内容和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程序4环境影响后评价形式及评价等级的划分5环境影响后评价大纲的编制6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7工程分析8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9周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10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11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12环境风险评价1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14后评价结论的编写1 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导则规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亦可参照本标准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使用。
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情形可参考本导则附录A执行。
2 引用标准HJ/T 2.1-19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 2.2-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3-19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4-200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 19-199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89-200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 88-200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 349-200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 453-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582-20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农药建设项目HJ/T 169-2004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3 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程序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程序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渝环发[2013]9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11.27【实施日期】2013.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13〕96号)为贯彻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有关精神,切实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责任,今年5月,环保部在重庆市等四个省市开展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
按市政府要求,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订了《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主要任务包括:划定生态红线,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暂行办法,开展生态功能区调查,实施分区管理对策,建立通报机制等。
该工作方案已报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2.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13年11月27日附件1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环保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要求,积极推进重庆市国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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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环发[2008]3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8.02.19
【实施日期】2008.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的通知
(渝环发〔2008〕32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工作,促进环境监测质量的持续改进,根据《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确保环境监测质量,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接受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取得《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合格证》(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合格证”),并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工作:
(一)组织制定《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细则》。
(二)受理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申请,并组建评审组。
(三)负责能力认定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