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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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渝环〔2010〕341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二、列入《豁免名录》的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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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等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不予以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

四、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验收管理。

五、《豁免名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豁免名录△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环境工程

评估中心,各环评单位。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0年11月26日印发—2—

附件: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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