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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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不断推进,出现了一些问题。

下面就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信息不完善、不准确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不久,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人为因素等原因,导致登记信息不完善、不准确。

一些农村地区存在多种类型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属关系不清晰、不明确的情况,信息缺失、错误较多,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之间数据不互通、不共享等问题比较突出。

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到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精准度和实效性。

二、登记流程复杂在推进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登记流程复杂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由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复杂性和农村居民的流动性,登记机关需要充分了解土地权属、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属关系,必须对农村地籍、地图、档案等资料进行详细调查、核实,才能完成统一登记。

农村土地资源较为分散,登记工作中需要走访农户、上门调查,形成了登记工作的繁琐性和复杂性。

这一系列问题,使得登记流程变得复杂,给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登记成本较高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支持。

由于农村地区人口分散、交通不便等原因,登记机关需要加大投入,加大调查核实的难度和成本。

登记工作还需要购买地图、测绘设备、建立数据库等,这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支持。

在登记过程中,农民要求的登记证书等手续,也可能导致登记成本增加。

这些都使得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成本相对较高。

四、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刚刚开始,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给登记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

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的权属、使用、流转、保护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为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当地政府、登记机关和农村居民在进行登记时,可能会碰到不少法律法规的不适用、不清晰等问题。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研究与探讨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研究与探讨

技术协作信息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
二、周边区县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
的具体作法
专题调研周边区县市就集体土地上
房屋登记问题的一些做法。

1.桐庐:2004年以前发过证,后来因拆
迁暂停办理。

2013年7月17日印发了
庐县集体土地范围房屋登记操作规程
》,文件明确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
登记的类型、登记程序、申请人的确定、
记所需材料、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等,
作规程出台后共发放了31本房屋所有权
办理抵押登记2户。

2.建德:1992年以前规划区内、1997
月以前规划区外的,需提供农村集体建
房批文或采取申请人具结(村集体经济组
织及乡镇街道盖章证明建房事实情况)。

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的思考

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的思考

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的思考【摘要】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应慎之又慎,保障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对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村镇居民住宅中图分类号:[f28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当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流转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而要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流转就必须先进行房屋登记。

物权法64条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于村镇居民的私人财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6条确立了以登记为核心的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

但同时《房屋登记办法》82条规定了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范围,即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结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集体土地范围内可登记的房屋分为两类:一是村镇居民住宅,包括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的房屋;二是经依法批准,由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造的房屋。

据此在实际工作中,个人名下商业或工业用途的集体土地因不符合法律要求就不能办理房屋登记一、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具有其特殊性1、《房屋登记办法》依旧将宅基地使用权视为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相联系。

为了确保房屋所有权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一致,从源头限制宅基地和村镇房屋私下流转,第八十三条规定村民申请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须提供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和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限制集体土地上房屋非法流转。

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禁止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

同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做出了严格限制。

房屋流转行为,如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受遗赠会导致权利主体在法律上的变化,因此第八十六条规定村镇房屋转移登记需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如果当事人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再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有可能出现不符合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从而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和房屋所有权主体不一致。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的分析与研究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的分析与研究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的分析与研究对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制度登记中存在的限制性问题,核心目的是在登记方案完善的同时,进行登记制度的创新,提升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的整体价值,促进制度体系的有效创新。

标签: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优化策略针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内容,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行分析,在制度构建中,虽然在不动产登记执行中存在着一定的优势,但是,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所形成的时间相对较短,导致在登记制度执行中存在着限制性问题,而且,在一些国有土地资源利用的过程中,由于集体土地申请人缺少法律意识,会导致登记制度没有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出现登记制度执行相对落后的问题,为房建工作的手续执行带来限制。

因此,在现阶段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构建中,应该结合不动产的执行策略,进行不动产设计方案的完善,提升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的整体价值,为现代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执行提供参考。

1、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限制问题1.1土地审批手续使用人与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建人不一致通过对集体土地登记状况的分析发现,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登记机构会遇到土地审批手续记载使用不合理的问题,这种制度与规划审批手续存在着不一致的现象,因此,在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分析中,存在着用权人主体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主体一致的现象,这种现象是不能办理房屋登记的。

同时,存在着登记簿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问题,结合土地登记簿的内容分析发现,当出现已经存在的登记记载表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问题,在房屋转让的过程中,需要与土地使用权人一并申请不动产登记,为房屋的使用造成限制[1]。

1.2对集体土地不动产等级制度认识匮乏通过对集体不动产登记执行制度的分析,一些农民对制度以及产权认识不明确,具体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民对集体土地的专业认识存在差异,例如,农民对房屋实际占有的意识相对较强,但是由于缺少对房屋产权的认识,他们存在着抢占、违建的问题,忽视了对土地房产证的认识。

关于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问题思考 段圣秋

关于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问题思考 段圣秋

关于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问题思考段圣秋摘要:为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国全面实行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

目前从实际工作角度来看,此项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存在以虚假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方面的问题;存在登记技术层面方面的问题等。

从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优化及完善角度来看,本文针对“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集体土地;问题;思考1.房地产权利人不统一1.1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者与土地审批手续的使用者不统一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土地审批手续记载的使用者与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者不统一的问题,针对这种问题,依照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是不能完成办理房屋登记的,如此一来就导致登记工作进入瓶颈。

对于这种情况,在具体应对的时候,要尽量的防止矛盾进一步加深,选择采取和谐解决的基本原则。

不动产登记申请者应当获取房屋所有权者的认可,同时还应当从土地管理部门获取有效的土地使用手续,然后才能够进行房屋初始登记的办理。

1.2 面积超占和一户多宅的登记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农民宅基地超占的情况非常常见,怎么针对超占的部分加以规划与整顿始终是一个难题。

对于那些因为历史遗留问题而存在的面积超占以及一户多宅的宅基地,即使它们有着符合法律规定的权源,不过与现在的国家政策是不一致的,怎么针对这部分产权加以登记始终不能达成一致看法。

针对这种类别的问题,要站在法律的角度,针对权属的来源文件进行大力度的审查核实,组织建设起实质和形式一致的登记审查体系。

因为在我国的一些农村,农民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非常繁琐,再加上对于各种类别权属来源文件同样没有一致的认可及审核准则,所以在实际的登记工作中,要把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进慈宁宫充分融合,综合具体情况进行考虑,尽量的针对历史权利归属加以还原。

另外,还要进一步的强化群众法律意识,解决当地群众法律意识浅薄的问题,坚定贯彻依申请登记的基本原则,针对那些有实际需求的农民开展调查登记。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动产市场日益活跃,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成为当前不可忽视的问题。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土地房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进行浅谈。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

由于农村地区的土地利用和房屋建设相对分散,缺乏严格的规划和管理,导致土地房屋的登记方式和标准各异。

一些地方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登记的情况,使登记信息不够全面、准确和统一。

这不仅增加了农民的登记成本和时间,还影响了土地和房屋的交易和流通。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不完善的问题。

当前农村土地和房屋的登记信息存在着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况。

一方面是由于基层登记机构人员素质不高,对登记规范和标准不够严格,导致登记信息反映不够真实和全面。

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对登记的意识不强,很多农村土地和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情况等信息没有及时登记和更新,难以真实地反映农村土地房屋的真实情况。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权属确认难的问题。

在农村地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使得土地的权属确认更为困难。

一些农村土地因历史原因存在疑难地块、多头权属、界址不清等情况,难以确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特别是在一些村庄,存在一块土地被几家人共同使用和经营的情况,登记土地的权属变得更加复杂。

这就需要土地部门加大调查和核实力度,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确认难的问题。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管理薄弱问题。

目前农村地区的不动产登记管理环节薄弱,监管和服务不到位。

登记机构管理机制不健全,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管理标准和流程不严格,导致登记管理工作效率低下。

由于农村地区的规模经济不足,一些地方缺乏专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导致不动产登记工作难以有力推进。

针对上述问题,关于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标准和规范,明确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标准,加强登记机构的规范管理,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探讨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探讨作者:郭丽敏来源:《山西农经》 2018年第22期摘要:目前,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虚假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利人主体不一致、不动产超建部分未能登记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建议,以提升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整体效果,降低问题发生率。

关键词: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文章编号:1004-7026(2018)22-0120-01中国图书分类号:D923.2文献标志码:A我国城镇化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房地产市场的改革。

《不动产登记条例》已经得到了有效实施,但在登记集体土地不动产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1]。

1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1.1 不动产权利人主体不一致农村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很常见,突出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①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人与土地审批手续的使用人不同;②土地使用权人与登记簿中房屋所有人不同;③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人的主体不一致。

1.2 登记过程中造假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登记的过程当中,发现存在许可证书造假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3种情况:①证书不是从正规渠道得到,证书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出入。

②证书由正规部门发放,证书当中具体信息却和实际不符。

③证书所有信息都和实际情况相符,但证书却不是由正规部门发放的[2]。

1.3 不动产超建部分未能登记集体土地上不动产建设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

当前很多农村居民为了满足使用需求,建设工具房、鸡舍、猪圈等。

实际建设情况与土地审批程序中内容具有差异性,增加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难度。

2 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登记改善建议2.1 加强土地使用管理,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土地使用管理期间,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科学的方式加强土地使用管理,明确土地使用权主体。

如果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人与土地审批手续的使用人不同,则建房人必须要和拥有实际土地所有权的人进行协商,加快土地使用手续的办理。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思考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思考摘要:目前我国的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是有着一定特殊性的,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但是,在进行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时仍然会遇到很多现实中的问题,这使得我国在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上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性。

本文简略分析了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处理建议,希望为我国后续在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方面遇到问题和解决措施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使得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会为我国带来许多便捷之处,但是在具体进行不动产登记时也会遇到许多问题。

集体土地相对于国有土地而言,申请人往往存在法律方面意识浅薄、建房手续方面的监管也非常松弛、登记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和先进等各式各样的问题。

一、虚假村镇工程的不动产登记申请问题及处理建议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有关于不动产登记方面的部门非常混乱,在批准方面也显得杂乱,除了建设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甚至有的村镇办公室也能批准不动产登记,这就是因为在不动产登记批准上各部门管理缺乏统一性,多方面同时进行管理的现象一直没有受到制止[1]。

另外,在建设工程审批结束后对审批资料的保管也存在着保管不当的现象,经常出现审批资料丢失的情况。

同时,由于看管力度和政策的不严格,许多地方经常先建后批,于是进行出现实际面积与审批面积所写不同的现象。

(一)假证假信息这里的虚假信息指的使用的不是主管部门监管下发的工程建设许可证书,而是私自造价的证书,而这种假证书在具体建造内容上也与实际的建造内容有着很大不同[2]。

那些伪造假证的人往往都是去非法渠道申请的,那些渠道伪造的工程建设许可证书非常贴近真的许可证书,随后在用伪造的工程建设许可证书去进行不动产登记,来从中获利。

(二)真证假信息这里的真证指的自然是具有真实的村镇工程建设部门印章的许可证书,但是有些人在申请工程建设许可证书并获得审批之后,在进行实际建设时却没有按照工程建设许可证书上所写的内容进行建造,而是开始仗着有工程建设许可证书开始进行违规建设,进而从中获取利益[3]。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经成为当下的一个重要议题。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得不正视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流转,也制约了农村发展的全面进步。

本文旨在围绕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展开一番探讨和分析。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登记信息不完善和不准确。

在农村地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流转情况复杂,存在着大量的土地房屋登记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

这些问题主要源自于历史遗留问题、信息不对称、登记程序复杂等方面。

缺乏完善和准确的登记信息不仅影响土地的规划、管理和流转,也增加了农民获取贷款、参与金融活动和享受政策优惠的难度,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之二是登记监管和管理体制不健全。

当前,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主要由村级组织负责,但由于村级组织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使得登记工作成为了一种形式主义,登记信息管理混乱且难以监管。

由于地区行政管理体制的不统一,登记监管和管理责任划分模糊,导致了一些私人部门和个人在登记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和不法行为,影响了登记工作的公正和严肃性。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之三是登记制度和标准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登记标准不统一、登记程序不规范、登记权利不明晰等,这不仅加大了登记工作的难度,也增加了农民对土地房屋产权归属的不确定性。

由于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的散乱性和多样性,导致了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如何处理闲置土地、林地、荒地的登记问题,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动产登记问题等,这些问题极大地限制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流转。

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之四是登记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不高。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

我国现行法2018������ 8 45
宋罡ꎬ 等: 辽宁装备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动因研究
产业经济
素质复合型人才的需求ꎬ 加强了与高校以及科研机构间的 产性服务业与装备制造业间的产业融合对服务经济的发展具
交流合作ꎬ 深化了研究成果转化机制ꎬ 建立了与政府、 高 有较强的引领作用ꎮ 本研究结合辽宁装备制造业与生产性服
根据 «村委会组织法»ꎬ 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ꎬ 村委会是该制度的实施者ꎬ 其主要职能是对村民进行自我管 理、 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ꎮ 根据 « 宪法» 和 « 农业法» 等 法律ꎬ 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ꎬ 村集体 经济组织是这一经济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ꎮ 其职能主要是管 理村集体的财产ꎬ 通过合理利用ꎬ 使得集体财产保值增值ꎬ 而且在村集体的经济管理方面拥有经营自主权ꎮ 但我国有很 多法律在肯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财产职能的同时ꎬ 同样也 赋予了村委会管理本村集体财产的职能ꎬ 比如ꎬ « 村委会组 织法» 规定ꎬ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 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ꎬ 同时又规定ꎬ “ 村民委员会依照 法律规定ꎬ 管理本村属于村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和 其 他 财 产”ꎬ 而且在 «土地管理法» 和 «民法通则» 也有类似的规 定ꎬ 这样的规定也导致了二者在管理财产方面的职能交叉ꎬ 职责不清ꎮ 这也是法律不完善之处ꎮ
3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构成
申请主体是否适合是不动产登记审查的重要内容ꎬ 审查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是否符合规定是进行不 动产登记的首要工作ꎬ 而现行的政策、 法律、 法规对此规定 并不明确ꎮ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ꎬ «土地管理法» 明确规定ꎬ 一户村 民只能分得一宗宅基地ꎬ 即 “ 一户一宅”ꎮ 据此ꎬ 宅基地的 申请、 审批、 管理都是以 “ 户” 为单位ꎮ 在实际工作中ꎬ 一些地方将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确定为 “ 户”ꎬ 登记为 “某某某户ꎬ 户主为某某某”ꎬ 而没有登记户内其他成员ꎬ 只是在审批表中标注了户内人口数量ꎬ 没有成员明细ꎻ 有的 地方将权利主体确定为户主ꎬ 只登记在户主名下ꎬ 根本没有 体现 “ 户” 和户内成员ꎮ 笔者认为ꎬ 上述登记方式不妥ꎬ 不能准确反映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构成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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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超土地批准面积的问题 在 目前法制 较为健全 的年代 , 这种问题基本不会发生。 对于 已经
存 留 的此类 问题 , 超 土 地 批 准 面
登记 机构 可在 不动 产登 记簿 和权
证上 注 记 土地 使用 情 况 ,以避 免
矛盾和纠纷。
实 务 操作 中 , 登 记 机 构 会遇 到 土地 审批 手续 记载 的使用 人 与 规划 审批 手续 的建 房人 不一 致 的
问题 及 处 理 建 议
1 . 土 地 审批 手续 的使用 人 与 规 划审 批手 续 的建房 人不一 致 的
问题
但未 取得 土地 使用 权人 同意 的情 况下 , 登记机构只能根据《 继承法 》 或法 院的协助 执行 通知 书 办理转
移登记 , 对于不 动产统 一登记 的 ,
府或 乡镇 人 民政府 下设 的村 镇办
公室 , 也有建设 管理部
人从 其他 渠道 获取 仿真度 高 的证
书 或 私 自印 制 的 证 书 来 骗 取 不 动
批管理 , 宽严不 一 , 审批资料 的保
管利用 也存在 一定 的风险 。 而且 , 存在 很 多 先建 后 批 、 审批 与 实 际 建设 不 一 致 的情 况 。以上 这 些情 况都 容易 成 为虚假 风 险防控 的漏
1 . 假证 假信 息 村镇 工程 建设 许 可证 书 的载 体是 虚假 的 ,即提 供 的系 非村 镇 建设主管部 门监制的证书 。 证书 的 内容也与实际建造不符。 非法 申请
律意识淡 薄 , 建房 手续监管 较松 , 登记 方 面 的 法律 制 度 相对 滞 后 ,
出现的问题较多 , 情形 复杂 。为积 极 应 对不 动 产统 一 登记 , 笔 者对 集 体 土地不 动产 登记 的一些 问题 进 行 了梳 理 , 并 提 出相应 的化解
2 . 符 合 规 划 许 可 证 明 的 要 求
2 0 平方米 , 核准土地面积 1 2 0 平方 米, 超 占2 0 平方米 ” 。
的前 提下 , 笔者建议 , 可 给 予 办理
不动产转移登记 。 若是房屋继 承或
申请人凭 生效法律文 书转让 房屋 ,
三、 房 地权利 人 不一致 的


以虚 假村 镇工 程建 设
洞 。目前 ,以虚假村镇 工程建设许 可证 书 申请 不 动产 登 记 , 主要 表
现为 3 种形式 。
许可 证书 申请 不动产登记 的问
题及处理建议
在2 0 0 8 年《 城 乡规 划法 》 实 施前 , 对 于集体 土地上建房 , 审批
部 门 存 在 多 头 管 理 、不 统 一 的 现 象, 如 批 准部 门既有 乡镇 人 民政
产登记 ,以此获得不 动产权利 , 谋
取私利 。
2 . 真证假信 息 非法 申请 人 通过 非法 渠道 骗 取货 真价 实 的套好 印章 的村镇 工
对 策 与建 议 , 为 同行 的不动 产登 记操作 提供参考 。
37
不动产登i 己
本 单元 的条 件且在 土地 用地 范 围 内, 登记 机构 可认定 5 0 平方 米符 合 规划 的规定 , 扩 建 的部 分则 属 于违章建 筑 。
情况 , 根 据房 屋所 有 权人 和 土地
积建 设 的房 屋 , 而 土地 使用 证 附 记栏 注 明该用 户超 占规 划用地 面 积 的, 可通过两种方式 来处理 : 一 是 由 申请 人先 到土地 管理 部 门补 办 土地 批准 手续 ,然后 再 办理 不 动产登记。 二是 申请人无法补办超
不 动产登i 己
集体十地 卜 ▲ 不 动 产 登 记 有 关 问题 的思 考
口万孝红 无锡 市房屋产权监理 处
今年 3 月1 E l 《 不 动产登记 暂 行 条例 》 的 实施 ,标 志着 我 国不 动产 统 一登 记 制度 的确 立 。面 对 不动产统一登记带 来的利好之处 , 也 同样需要 不 动产登 记机 构思 考 登记 中存 在 的种 种 问题 。 集 体 土 地相 比国有 土地 而 言 ,申请 人 法
土地 面 积 的 , 登 记人 员 至实 地查
3 . 租赁土地上不动产登记 问题 集体 土地 上 通过 租赁 方式 建
造房 屋 的现 象 时有 发 生 , 租 赁 土 地 的 期 限长 短 不 一 , 有 的仅 为 2 - 3
使 用权 人 主体 一 致原 则 , 这 种情 况是 不能办理 房屋登 记的 。 但是 , 对 于 已存 在 的建 房事 实 , 笔 者认 为, 可采取 和谐 处理 、 避免矛盾 的 登记 原 则 , 规 划审 批 手续 的建 房
人要 取 得房 屋 所 有权 , 前 提条 件
年, 有 的则在几 十年 以上 。 租赁形 式 多种多样 , 有 的向村 委会 、 镇人
民 政府 直 接 租 赁 , 有 的 则 通 过 转 租
看, 若在合法用地范围 内建设 的房
屋符合基本单位且属 规划批准 的, 登记人 员 可按基 本单 元登 记符合 土地 用 地范 围 的房 屋 , 超 出土地 批准面积建设 的房屋则不 予登记 。 若整体房屋部分在合法用 地范 围, 部分建造在未批准 的土地 范围 内, 由于 房屋 无 法实 体 分割 , 则 该房
屋不 能办 理 登 记 。 如 果 涉及 同 时超
方 式取 得。 鉴于租赁土地建造房屋 的现实性 , 笔者认为 , 既然 建房人 已经取 得规 划许 可证 , 而且也是在 合 法使用土地上实施 的建造行为 ,
若 登 记 机 构 不 予 登 记 则 在 一 定 程
是征 得 土地 使 用权 人 同 意 , 并 向 土地 管理 部 门取得 合法 的土 地使 用手续 , 方可办 理房屋初 始登记 。 由于 《 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 》已正 式施行 , 今后 面对此 类情况 , 建议 土地 使用 权人 和房 屋所 有权 人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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