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必须掌握的药品经营法律知识

必须掌握的药品经营法律知识1. 简介药品经营法律知识是指与药品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等方面的知识体系。
对药品经营者、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而言,掌握药品经营法律知识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从药品经营的许可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广告宣传、价格管理等方面介绍必须掌握的药品经营法律知识。
2. 药品许可管理药品许可管理是药品经营的基础,主要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药品企业必须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才能合法经营药品。
药品许可管理的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药品许可证申请条件和程序;•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展办理;•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和吊销等情况处理。
药品经营者必须熟悉这些规定,并依法履行许可管理手续,确保药品经营合法合规。
3. 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
药品经营者必须掌握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自觉承担对药品质量的监管责任。
以下是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几个重要方面:•药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
药品经营者应确保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并及时报告不良反应和相关质量问题,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4. 药品广告宣传药品广告宣传是药品经营者推销产品、宣传效果的重要手段。
然而,药品广告宣传也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规范。
药品经营者应了解以下相关法律法规:•药品广告审查和发布管理;•药品广告真实、准确、合法的要求;•药品广告的宣传内容、方式和范围;•药品广告中的禁止、限制用语和标识等。
药品经营者应遵守药品广告的相关规定,不得发布虚假、夸大宣传的广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5. 药品价格管理药品价格管理是防止药品价格过高、保障公众用药权益的重要环节。
药品经营者要了解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控制药品价格。
以下是药品价格管理的几个关键点:•药品价格政策和调整机制;•药品价格监测与调查;•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处理;•药品价格听证和申诉等程序。
药品和药品管理法知识培训

药品和药品管理法知识培训目录一、药品管理法概述 (3)1.1 药品定义及分类 (3)1.2 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4)1.3 药品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5)二、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规范 (7)2.1 药品研发规范 (9)2.2 药品生产规范 (10)2.3 药品经营规范 (11)2.4 药品使用规范 (12)三、药品注册与上市许可 (14)3.1 药品注册制度 (15)3.2 药品上市许可程序 (16)3.3 药品注册申请的条件和资料要求 (17)四、药品质量管理 (18)4.1 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19)4.2 药品质量控制与检验 (20)4.3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21)五、药品广告与互联网药品信息 (23)5.1 药品广告审查与发布规定 (24)5.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 (24)5.3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 (26)六、特殊管理药品 (28)6.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30)6.2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 (31)6.3 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33)七、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35)7.1 法律责任概述 (36)7.2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7)7.3 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38)八、药品管理法的实施与监督 (39)8.1 药品管理法的实施主体 (41)8.2 药品管理法的监督机制 (43)8.3 违法行为的查处与救济途径 (44)九、案例分析 (45)9.1 药品研发和生产违规案例 (46)9.2 药品经营违规案例 (47)9.3 药品使用违规案例 (48)9.4 药品广告违规案例 (49)一、药品管理法概述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药品管理法是我国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药品管理法明确了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强化了药品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经济、可及。
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资料

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资料药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安全性和合规性对人们的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药品质量和监管药品市场,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药品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药品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关培训资料,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药品法规。
1. 药品监管机构为了加强药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管,各国纷纷成立了专门的药品监管机构。
在中国,药品监管局是主要负责药品监管的机构,其职责包括药品注册、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药品监管局通过发布药品法规和标准,对药品市场进行严格的管控。
2. 药品注册药品注册是指将新药或已上市药品重新注册,以确保其安全、有效和合规。
在药品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药品的化学成分、制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药理学和临床试验数据等。
药品注册的目的是保证药品的质量和疗效,并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3. 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药品的生产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获得生产许可证,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药品质量控制包括原辅料的采购、生产工艺的控制、质量检验和稳定性研究等。
药品生产企业还需进行质量风险管理和不良事件的报告,以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4. 药品经营和流通药品经营是指药品的采购、销售和配送等一系列流程。
药品经营企业需要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建立合规的经营管理体系。
药品经营者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药品的储存、销售和配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药品经营者还需严格遵守价格法规,合理定价,防止价格欺诈和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5. 药品广告药品广告是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向患者和医生传递药品信息的重要方式。
然而,药品广告必须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虚假宣传、夸大疗效或对医学知识误导等内容。
药品广告还需要明确标明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和不良反应等信息,以提醒患者和医生合理用药。
以上是关于药品法律法规的一些基本内容,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医生和患者来说,了解和遵守药品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药品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药品法律法规知识要点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的日益重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药品法律法规是指对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药品法律法规的要点,以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药品分类根据药品的不同特征和用途,药品可以分为非处方药和处方药两大类。
非处方药是指可以直接在药店等地购买并自行使用的药品,如感冒药、维生素等;处方药是指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后方可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如抗生素等。
二、药品监管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我国的主要药品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药品的注册、审批、监督、检验等工作。
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药品监管工作。
三、药品注册和审批药品注册是指将药品纳入国家药品目录并批准其生产和销售的过程。
根据药品的不同类别和用途,注册要求和审批程序也会有所不同。
药品注册需要提供相关的药理学、药物学和临床试验等数据,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药品生产必须符合一定的生产规范和质量标准。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药典和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药品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确保药品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五、药品流通和销售药品流通包括药品的批发、零售和仓储等环节。
药品的流通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包括药品的运输、储存、配送和销售等环节。
药品销售需要经过执业药师的指导或医生的处方,并严禁非法销售和假冒伪劣药品。
六、药品广告药品广告是指对药品的宣传和推广活动。
药品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药品的疗效、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等信息,不得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
药品广告需要经过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七、药品不良反应和监测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不良反应,包括药品的副作用、过敏反应等。
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需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及时汇总和汇报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
药品监管机构会根据不良反应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和措施。
药品管理法重要基础知识点

药品管理法重要基础知识点
以下是药品管理法重要的基础知识点:
1. 药品管理法的定义:药品管理法是一部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以保障公众的药品安全和有效性。
2. 药品分类:根据药理作用、用途和制剂形式的不同,药品被分为西药、中药和生物制品等几类。
3. 药品市场准入:药品的研发、注册、许可和上市销售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4. 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建立和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符合质量标准和规范,以保证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5. 药品经营和流通控制:药品经营企业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和执业资质,并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要求进行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和销售,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6. 药品广告监管:药品广告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等,禁止夸大药品功效、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当行为,以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
7.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反应需要及时监测、收集和报告,以提高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8. 药品合理使用和临床应用指导:医务人员需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和相关的临床指南或规范,合理选择和使用药品,并提供药品的正确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等信息,以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疗效。
以上是药品管理法重要的基础知识点,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药品管理法,保障自己的用药安全和权益。
药品及药品法规基础知识

药 品 制 造 流 程
物控部 QA部
物控部
QC部
生产车间:生产 QC部:取样检验 QA部:监控全过程
生产车间 物控部
QA部
物控部 销售部
供应商选 择与审计
物料采购
物料 取样检验
物料使用 药品生产
成品入库
成品审核 放行
药品销售
合格 供应商
待验 物料
合格 物料
中间产品 成品
待放行药 品
消费者使 用的药品
• 检验专业性 • 审批科学性 • 生产规范性 • 效益无价性
一、药品基本知识
3、药品的特殊性
⑴、种类复杂性: 药品种类有十多种,具体品种,全世界大约有 20000余种,我们目前中药制剂约5000多种,西 药制剂约4000多种,由此可见,药品的种类复 杂、品种繁多。
⑵、医用专属性: 药品是专用于治病救人的,要在医生的指导下, 患什么病,用什么药。不像一般商品那样彼此 之间可以互相替代。
三、药品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 是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律,是制定其他政策法规的基础。 ➢ 其他政策法规的制定不得与《药品管理法》发生冲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三、药品相关法规
一、药品基本知识
3、药品的特殊性
⑶、质量严格性: 药品直接关系到人们和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存亡, 因此,其质量不得有半点马虎。我们必须确保 药品的安全、有效、稳定、均一 。
①安全性:指按规定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使 用药品后,人体产生毒副反应的程度。大多数 药品均有不同程度的毒副反应,因此,只有在 衡量有效性大于毒副反应,或可解除、缓解毒 副作用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某种药品。
药学法律法规及特殊管理药品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84号令)
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 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科研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 品名、规格、剂型、数量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申请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和数 量,对同一临床科室在1个月内连续2次以上申请临时采购同一 品种抗菌药物时,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 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84号令)
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① 非限制使用药物 ② 限制使用药物 ③ 特殊使用药物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84号令)
1.非限制使用药物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
格较低的抗菌药物。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局部感染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类抗菌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81号(2011年7月1日)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医发政〔2011〕11号
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药政发[2013]16号
03
重点药物 有关规定
重点药物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
关于施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医发〔2004〕285号
法律救济 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 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司法救济 通过法定诉讼制度寻求法律救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向人民法院提起)。
药师下临床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行政复议/行政救济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向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 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药事管理应知应会(医疗)

药事管理应知应会知识1、国家发布的药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指导原则主要有哪些?答:依发布时间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
2、抗菌药物的定义?答:抗菌药物主要包括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主要的控制目标有哪些?答:全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剖宫产手术除外);Ⅰ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原则上不联合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其中,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前的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住院患者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前的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
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为哪三级?分级用药指征有哪些?答:(1)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①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②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④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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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资料一、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自2000年7月1日施行。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自2000年11月16日施行。
5、《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药品经营企业证照1、必须获得区级或者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给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区药监局颁发,有效期5年。
2、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市药监局颁发,有效期5年。
3、《营业执照》每年需到当地工商部门年审一次。
4、药品经营企业成立3个月内向药监理所部门申请GSP认证,通过认证的,由药监部门颁发《GSP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一般药品经营范围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其中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特殊管理药品。
四、经营方式1、药品批发企业只能进行批发业务,不能进行药品零售业务。
2、药品零售企业只能进行药品零售,不能进行批发业务。
五、人员要求1、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2、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销售工作的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4、企业应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六、药品采购1、企业应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购进控制程序”。
2、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管部共同进行。
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
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3、企业应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确保购进的药品为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4、企业进货应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5、采购药品时,应索取、查验、留存下列资料:①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GMP或GSP证书、当年年审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②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上岗证。
③首营品种相关资料:生产批文、质量标准、包装审批件、药品市售包装、说明书原件、物价批文、商品条码证书、广告批文等复印件。
④与供货商签定质量保证协议和购销合同。
6、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质管部审核通过后才能购进。
7、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供货方索要税票。
到货验收时,应依据税票所列内容,对照供货方销售出库单进行验收,做到票、账、货相符。
对税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通知要求,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税票的购、销方名称及金额应与付款流向及金额相一致,并与各自相关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企业对药品购销中发生的购销税票及票据,应按有关规定保存,财务要求税票保存15年。
8、购进的药品除国家未规定的,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药品的包装和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企业购进的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9、索取所购进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检验合格报告书复印件,要求加盖有供货单位原印章。
10、购进进口药品时,应索取加盖有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盖有“已抽样”的通关单复印件。
11、购进属于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时,还应索取该批药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如人血白蛋白。
七、购进药品验收1、所有采购进来的药品必须经过质量验收员验收,验收员凭供货商的销售凭证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入库手续,验收不合格的拒收。
2、企业购进药品质量应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药品附产品合格证明(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书),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3、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
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八、药品仓储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有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1、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
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0-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2、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
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3、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
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4、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应有消防、安全设施、避光、通风、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应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5、仓库对近效期药品应有近效期标志,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由业务部门提出促销方案并实施。
九、药品出库复核1、药品销售:药品应销售给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
建立销售客户档案,向客户索取2、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和合法发票,销售凭证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销售票据和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但不得少于3年。
2、每批药品应有生产批文和检验合格证明。
十、药品运输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
销售需冷藏(2℃-10℃)的药品时,运输时应按要求将药品存放在装有冰袋的保温箱中,保证药品在运输途中质量。
十一、售后退回1、所有药品售出后,不属于我方供货质量问题不予退货。
经确认为我公司供货质量问题,可给予办理退货。
2、办理退货时在退货凭证上注明退货单位、退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企业、退货数量、退货原因,应有销售部业务员及经理签字。
3、销后退回的药品存放在退货区,验收员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
经质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十二、销售记录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十三、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
2、提供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检验合格报告书。
3、销售进口药品时,必须提供加盖公司质管部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盖有“已抽样”字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给客户。
4、销售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时,公司还应提供该批药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如人血白蛋白。
十四、销售部应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并向客户索取以下资料:1、客户为零售药店:①《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③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④《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2、客户为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对于购买静脉用注射液的医疗机构还需索取《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证》复印件;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
以上资料要求加盖用户单位红印章或签字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批发业务员审核资料审核合格后交公司质管部审核,质管部审核合格后存档,由质管部建立用户档案。
十五、审核销售客户的经营范围1、国家规定药店不得经营的8类药品:①麻醉药品、②放射性药品、③一类精神药品、④终止妊娠药品(如:息隐、含珠停、米索前列醇片等)、⑤蛋白同化制剂(如:甲睾酮片等)、⑥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⑧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
2、不得销售超出客户经营范围的药品,如:个体药店经营范围一般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药饮片,只有少数药店有“生物制品”、“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
因此,“整肠生、三联活菌片、二联活菌多维颗粒(妈咪爱)、人血白蛋白等”生物制品只能销售给有“生物制品”经营范围的企业;“地西泮制剂(安定片、安定注射液)、盐酸曲马多制剂等”二类精神药品只能销售给具有“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企业。
十六、企业销售人员应正确介召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十七、用户访问公司制定有《用户访问管理制度》,质量管理部和业务部每年要组织一次用户信访活动,广泛了解用户对本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及时了解客户对药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评价。
做好访问记录,及时将被访单位反映的意见、问题或要求传递到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答复被访单位。
十八、药品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十九、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二十、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二十一、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二十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二十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