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24号——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24号——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24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24号为健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银行间债券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到期违约,是指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到期兑付日,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券提前到期且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的情形。
二、到期违约债券,应当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予以转让,并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
三、到期违约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到期违约债券的主承销商或相关机构应当尽职履责,及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督促发行人按时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人参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前,应当制定相关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并签署承诺函,表明已充分了解参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的风险,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则,且不会通过到期违约债券转让实施欺诈、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及时披露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相关必要信息,同时做好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31e4be5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12.png)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债权转让工作,有效处置不良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产公司应严格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5]47号)等有关规定,充分论证采取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合理确定能够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有效方式,确保处置程序的规范性和处置信息的公开透明,并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三、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四、除上述限制转让的债权和限制参与购买的人员外,资产公司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吸引国内外各类合格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市场交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处置回收率,并慎重确定债权买受人,防止借机炒作资产和逃废债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fb503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27.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监管办事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各分行转发);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转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对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指导,现根据《通知》和国家其他有关企业改革、维护金融债权的政策法规,就金融系统加强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落实金融债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各类债权金融机构都要建立资产保全部门(岗位),明确具体职责,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把维护金融债权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来抓。
各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要分别牵头建立本辖区内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金融债权管理工作。
各级行长联席会议要及时对辖区内企业改制工作中涉及的金融债权管理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要积极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就企业改制与金融债权管理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组织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检查辖区内改制企业金融债权落实情况,监督改制企业落实金融债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20年债券市场统计分析报告

2020年,我国债券市场运行平稳,债券发行量大幅增长,存量规模稳步上升,交易结算量增幅扩大。
为对冲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货币政策保持灵活适度,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货币市场利率整体降低,债券收益率先下后上,整体较上年有所下降,债券信用风险略有上升。
债券市场有力支持疫情防控,疫情防控债券大力发行,金融债持续创新,以注册制发行的企业债落地,债券市场价格产品进一步丰富。
债券市场制度持续完善,注册制改革积极推进,违约处置机制不断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统一规范。
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境外投资者持债规模大幅增加。
在疫情的巨大冲击以及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的情况下,债券市场为抗击疫情、保障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服务和支持。
展望2021年,债券市场将继续稳健支持我国经济发展,深化直接融资功能。
建议持续推动发挥国债的金融基准职能,提升地方政府债市场流动性,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资产证券化底层穿透,扩大人民币债券跨境使用,推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安全发展。
2020年债券市场运行情况(一)债券发行量大幅增长2020年,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37.75万亿元2,同比增长39.62%。
其中,中央结算公司登记发行债券21.87万亿元,占比为57.94%;上海清算所登记发行债券9.69万亿元,占比为25.66%;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6.19万亿元,占比为16.40%。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方面,中央结算公司登记发行记账式国债6.91万亿元,同比增长83.91%;发行地方政府债6.44万亿元,同比增长47.71%;发行政策性金融债4.90万亿元,同比增长33.95%;发行商业银行债1.94万亿元,同比增长21.13%;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0.80万亿元,同比下降16.53%。
上海清算所发行中期票据2.29万亿元, 同比增长24.97%;发行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4.99万亿元, 同比增长39.40%;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0.69万亿元, 同比增长11.99%。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个人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证监发[2005]59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6.30【实施日期】2005.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5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进一步落实被处置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工作,根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及《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无论是否有过交易记录,如委托理财资金未独立存放,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则认定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
二、多名个人资金集合后以单一个人或虚拟自然人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
但若同一合同项下该部分个人同时又分别与证券公司或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直接签订协议,则以个人直接协议为依据进行个人债权的登记、甄别确认和收购。
三、公告处置日前委托理财或借贷关系已经终止,同时公司有真实资金转入的,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虚增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没有真实资金转入的,不能认定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四、个人债权收购金额以截止公告处置日的当期未结清合同约定的本金余额为准,当期未结清合同中证券公司已支付的高息,从收购本金中扣除。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尊敬的各位金融机构和评级机构:为促进中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本通知,具体要求如下:一、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各评级机构应按照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申请评级资格,并提交合规经营计划,并保证其评级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评级机构,将被剥夺或暂停其评级资格。
二、建立评级行业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各评级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评级决策的独立委员会制度,并建立起完善的评级过程管理和结果监督机制,确保评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开展评级机构的自评与第三方评估。
各评级机构应定期对自身的评级质量进行自评,同时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以提高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四、完善评级信息披露机制。
各评级机构应及时披露评级结果和评级报告,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评级机构应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
五、加强评级行业的监管力度。
监管部门将建立健全评级行业的监管体系和制度,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提升监管的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评级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评级机构组织和国际评级标准的制定,提高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
同时,监管部门也将积极参与国际评级合作和交流,加强合作机制的建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将一如既往地持续关注评级行业的发展和监管工作。
各相关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中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日期:xxxx年xx月xx日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信用评级行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前的评级行业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不高、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有待加强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7428d0ce2f0066f533227b.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偿债风险防范管理,促进企业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情况细化风险防范措施对于部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相应偿债保障措施比较薄弱的情况,在已有措施基础上,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末经审计财务数据计算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分别采取不同的偿债保障措施。
(一)资产负债率在65%至8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工作中对偿债风险实行“重点关注”。
主承销商在其出具的《发行人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增加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水平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有关分析应至少包括: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发行人有息负债情况、有息负债在未来五年内还本付息的时点及金额分布情况、发行人特殊负债情况等。
重点是审核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根据负债期限时点分布,考察偿债压力水平和有关措施的保障程度。
另外,对负债率低于65%但负债绝对额较大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中也给予“重点关注”。
应关注其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现金流、可变现资产规模等情况,必要时要求其安排担保措施。
对能够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措施的“重点关注”类企业,将优先核准发债申请。
(二)资产负债率在80%至9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90%,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发债,不予核准发债。
但实行有效的多种复合性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要求。
(四)特定行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要求可适当放宽。
对拥有公路业务板块的企业因财政性资金计入负债以及二级公路停止收费但负债仍由原企业承担造成资产负债率较高;房地产行业企业因售房预收款等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两类行业企业,按剔除特殊因素后计算的负债率水平安排相应偿债保障措施。
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新规发布,提升行业评级质量

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新规发布,提升行业评级质量发布时间:2022-02-14T03:29:47.790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1期作者:孙璐[导读] 信用评级市场迎来新一轮监管规范。
8月6日,为促进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五大监管方向::一是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西安 710002摘要:8月6日,央行与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此次五部门联合发文引发市场热议,普遍认为《通知》将打破“高评级高违约”怪相,加强风险预警作用,促使国内评级行业逐渐优胜劣汰,提升行业评级质量,有利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字: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评级行业一、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新规明确五大监管方向信用评级市场迎来新一轮监管规范。
8月6日,为促进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五大监管方向::一是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二是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坚守评级独立性;三是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四是优化评级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五是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通知将自2022年8月6日起施行,给予信评机构和市场主体一年的过渡期。
二、我国信用评级市场普遍存在评级虚高现象,《通知》将打破“高评级高违约”怪相,加强风险预警作用新规颁布之际,中国债券市场的信贷风险正在增加,例如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恒大集团此前有流动性压力迹象,最近不断被全球权威评级机构下调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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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答记者问
(2020年7月1日)
1.《通知》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债券违约事件有所增多,债券违约进入常态化阶段。
由于我国债券违约历史还比较短,过程中暴露出处置效率不高、处置周期长等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防范化解风险,去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加快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共同制定本《通知》。
建立完善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升违约处置效率,是防范化解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之一,也是市场向纵深发展的必经之路。
《通知》的发布是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推动债券市场规则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完善债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补齐市场发展短板,促进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2.《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二是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等投资者保护制度,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三是明确违约处置各方的职责与义务,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明确中介机构责任;四是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五是加强监管协调,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
3.《通知》重点完善债券违约处置中的哪些方面?
一是明确债券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
坚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方尽职尽责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
二是夯实债券募集文件等契约基础。
《通知》聚焦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用属性,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契约约束,明确债券募集等发行文件应当包含受托管理人责任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违约处置机制等与投资者密切权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风险的处置端口前移和违约后顺畅处置提供基础。
三是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制度。
《通知》明确引入受托管理人制度,突出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同时鼓励优化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提高持有人会议效率,促进国内债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国际接轨。
四是丰富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
《通知》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前提下,探索为发行人和投资人搭建市场化处置平台,进一步丰富违约债券处置的手段和路径。
五是强化债券违约的信息披露。
充分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作用,进一步强调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债券违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完善破产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
4.《通知》主要明确违约处置各方的哪些职责与义务?
第一,关于债券发行人。
强化发行人的契约精神,明确发行人积极履行清偿责任的义务,不得恶意逃废债或蓄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关于债券持有人。
坚持投资者权益保护与投资者风险意识提高并重。
支持债券持有人充分利用集体行动机制维护合法权益,明确发行人要公平、公正对待债券持有人。
第三,关于中介机构。
在强化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基础上,推动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提高对存续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评价和管理能力,明确建立中介机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风险揭示能力,强化担保、增信机构的履职责任。
第四,关于监管机构。
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推进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完善市场自律管理,加快培育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
5.能否介绍下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在债券违约处置方面已经开展的工作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积极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快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
一是推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机制,提高违约处置的透明度,促进市场对信用风险合理定价。
二是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债券违约处置的司法文件,畅通违约债券司法救济渠道。
三是加强监管协调,实施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推动跨市场执法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四是指导市场自律组织出台债券违约处置相关自律指引,细化投资者保护安排。
五是丰富市场化处置手段,综合利用多种市场化工具依法有序开展处置工作。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加快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构建良好信用生态环境,维护债券市场稳定运行。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