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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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等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统筹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村清洁治理制度

乡村清洁治理制度
是指为了维护乡村环境的清洁和卫生,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政策的体系。
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定垃圾分类政策,引导居民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提供相应的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确保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环境卫生管理:设立乡村环境保洁队伍,负责对乡村环境进行清扫、保洁和绿化,确保乡村的整洁和美观。
3. 污水治理:加强对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防止对水源和环境造成污染。
4.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并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增强对环境保护的法治化。
5. 农村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乡村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乡村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6. 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加强对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乡村清洁治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农村环境的质量,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促进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这也需要政府、居民和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建设美丽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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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02

1.某省宗教院校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应当经( )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A单选题A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B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C省级以上(包含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D设区的市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某省宗教院校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应当经( )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 ),专门封存保管。
B单选题A拍照B鉴定C备案D存档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 ),专门封存保管。
3.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B单选题A县级B设区的市级C省级D国务院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4.党员除了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还有权要求( )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B 单选题A开除B罢免C辞退D记过题目详解【答案】B【解析】党员除了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还有权要求( )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广西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党的领导干部被问责,受到诫勉处理的,()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A单选题A六个月B一年C一年半D两年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广西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党的领导干部被问责,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6.《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规定,下列哪些地点和位置应当设置电力安全保护标志?()D单选题A小区用户电表集中安装处B弱电强电井周边区域C网络光缆安装密集地D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区域题目详解难度系数:【解析】7.《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规定,发生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以下哪些紧急措施消除危险源,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①中止供电②修剪或者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等植物③挖掘排水沟渠等开挖地面行为④清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障碍物 D单选题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题目详解【答案】D难度系数:【解析】8.《广西乡村清洁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供水水质卫生安全。
2020年广西普法考试试题1

1.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 )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A居民委员会B村民委员会C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D县级人民政府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 )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2.( )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A国家安全部门B公安部门C中央保密委员会D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题目详解【答案】D难度系数:【解析】( )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应持的态度是( )。
A支持和鼓励B鼓励和引导C拒绝与排斥D中立与观望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应持的态度是( )。
4.《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 )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A自然B天然C自有D传统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 )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5.《广西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党的领导干部被问责,受到诫勉处理的,()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AA六个月B一年C一年半D两年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广西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党的领导干部被问责,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6.《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日内分别处理。
CA5B10C15D30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处理。
7.下面行为中,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是()。
CA评标委员会未经评审,将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确定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B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发觉自己投标报价计算有误,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C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15天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D招标人仅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没有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8.《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
2020广西普法考试

1.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检查前,〔〕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AB应当C不能D绝不能【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检查前,〔〕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2.?监察法?规定, 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 )。
CB两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监察法?规定, 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 )。
3.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BB6个月C12个月D24个月【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4.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四)(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AB解释?党章?C选举中央政治局D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难度系数:【解析】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四)(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5.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 )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DB3个月C5个月D6个月【答案】D难度系数:【解析】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 )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6.?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照顾作了( )的规定。
CB利润分成C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D亏损由国家补助【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照顾作了( )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全文2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全文精选2篇(一)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工作,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村清洁是指农村环境的整洁、卫生和美化。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农村环境美化等。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垃圾处理能力。
第五条农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配合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组织的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保持农村道路、水渠、河湖、农田等环境的清洁和畅通。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美化,提高农村的景观水平,培育农村特色文化。
第八条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工作计划。
第九条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活习惯。
第十条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对乡村清洁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个人和单位在乡村清洁工作中的优秀表现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全文精选2篇(二)根据最新消息,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正式实施。
该条例旨在加强乡村清洁工作,促进农村环境整治和农民生活质量提高。
根据条例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将加强乡村环境保护,提升农村垃圾处理和卫生设施建设水平。
同时,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重点打击乡村环境污染行为和乱倒垃圾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民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农村环境文明建设。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乡村环境保护责任的划分和农民的义务,明确了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确保条例的落地实施和乡村环境的真正整治。
最新乡村清洁条例学习总结

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心得体会 xx年6月1日,我们全校一起学习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我觉得我们都生活在广西这片热土上,这是我们共同的家园。
让我们的家园更美丽,更清洁,必须动员全员参与,每个人都出一份力,献出一份爱。
我相信每个人都会在这个学习中有所收获。
以下是个人在学习中的学习心得。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一共六章,四十五条,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其中有几条条例深深的印在我的脑海里: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村民应当将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告(十三届第45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章环境卫生治理第四章健康促进与教育第五章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预防控制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广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爱国卫生运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爱国卫生运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乡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投入和技术支撑,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疾病预防控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创新方式方法,推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促进爱国卫生运动常态化、制度化。
第五条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
公民应当自觉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六条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整治、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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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对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乡村清洁村规民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
(一)保洁员的雇用、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
(二)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规范;
(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五)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行为规范;
(六)违反乡村清洁村规民约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屯日常卫生保洁。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日常卫生保洁给予适当补助。
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后确定保洁员配备比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保洁员配备比例进行平衡。
保洁员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雇用。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按照约定向保洁员支付劳务报酬,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保洁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乡村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和清运;
(三)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维护;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取保洁费;
(五)乡村清洁的日常宣传教育;
(六)制止、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村屯公共区域、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清理乡村溪流、池塘、沟渠、道路的垃圾、淤泥、粪堆,保持村屯公共区域、庭院整洁卫生。
鼓励村民理事会等组织开展经常性乡村清洁活动。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乡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设有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接纳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技术就地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村民应当将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乡村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废旧物品收购摊点、旅游景点、商店、餐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落实人员负责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灭杀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无害化卫生公厕。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村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散养密集区应当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人口分布、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特点,以及乡村现有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等确定乡村生活污水收集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落和民居的分布,采用集中处理、分散处理或者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设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乡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进连片集中供水;开展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禁止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保障乡村饮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供水水质卫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清除、处理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