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员工起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案件事实1.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本次裁员过程中,公司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而是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1.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
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关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仍然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5年。
该公司员工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生产部操作工。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
在试用期内,张某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了一定的利益。
甲公司认为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遂于2010年4月1日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请求张某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争议焦点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仲裁委员会调查(1)调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确认张某在试用期内是否确实存在工作失误。
(3)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4. 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充分,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张某,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1.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3.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4.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5.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6.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7.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8.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9.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10.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11.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12.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50个经典劳动争议案例

50个经典劳动争议案例1. 工资争议案例:公司甲与员工乙就工资支付方式发生纠纷。
员工主张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而公司主张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方式获得劳动报酬。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员工有权要求按合同支付工资。
2. 福利待遇争议案例:员工甲声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公司辩称已经提供了相应的福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同规定的福利待遇。
3. 工时争议案例:员工乙被要求加班,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员工乙主张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公司表示员工乙尚未达到加班条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三倍的加班工资报酬。
因此,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4. 解雇争议案例:员工甲被公司突然辞退,公司方面没有提供明确的解雇理由。
员工甲主张公司解雇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
员工乙可要求公司提供合法的解雇理由,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雇。
5. 工作环境争议案例:员工乙认为工作环境存在严重的危险因素,但公司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员工的安全。
员工主张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员工可要求公司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6. 假期争议案例:员工甲计划休假期间,公司突然通知取消假期安排。
员工主张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扣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变相减少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其他不合法地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休假。
7. 职称评定争议案例:员工乙在公司工作多年,但未能获得相应的职称评定。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一、劳动关系建立阶段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01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不签订劳动合同并否认事实劳动关系,加大了法院查证事实的难度,但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甚至工作成果等多种凭证,依然可以综合进行判断,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可能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02 .雇佣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以及因经营性停产放长假待岗等情形等四类人员,误以为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导致在诉讼中败诉。
03 .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予签订,从而导致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儒思HR人力资源网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04 .对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识错误,一些人员:诸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等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也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05 .一些公司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高管的工作职责,则即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06 .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订立劳动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二、劳动合同履行阶段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07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履行合法公示或者送达,从而导致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合法约束力。
08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未安排劳动者工作为由拒付工资,如果是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那么用人单位依然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否则即为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败诉风险。
09 .用人单位违法规避工龄连续计算,例如在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重新安排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干脆“逆向派遣”,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但此种手段被法律所禁止,从而带来败诉隐患。
40个经典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

40个常见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招聘篇招聘工作小心入坑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
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
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一、经典案例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
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
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
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
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实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如果招聘广告撰写的不好就有可能暗藏“杀机”。
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
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
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光荣属于劳动者,幸福属于劳动者。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必须抓紧抓实抓好。
面对劳动者日渐多元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和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审判指导,制发司法解释、司法建议书、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加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巩固拓展根治欠薪成果,多措并举落实我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审判工作及诉源治理不断取得新成效。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的妥善化解,不仅关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息息相关。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好满足劳动者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
党中央、国务院将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把稳就业提高到战略高度通盘考虑。
人民法院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等基本需求,并不断满足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平等就业、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更高要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现体面劳动,通过奋力书写稳就业“答卷”,筑牢“万家灯火”的幸福根基。
如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李某陪妻子待产,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护理假工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减轻女性在育儿阶段的负担,推动用人单位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又如某公司与李某竞业限制纠纷案中,某公司与普通员工李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李某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后,某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违约金,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李某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信息不属于核心经营信息,李某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充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人事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工资、劳动合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纠纷引发的矛盾和冲突。
以下是十个典型的人事争议案例:1. 工资支付问题:员工申请加班工资或年终奖未获得支付,与雇主发生纠纷。
例如,员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但雇主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 合同解除争议: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纠纷。
例如,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雇主拒绝同意,或者雇主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不同意。
3. 劳动条件争议:员工对工作环境、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提出异议,与雇主产生争议。
例如,员工认为工作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者工作内容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
4. 职称晋升争议:员工对职称晋升存在争议,认为自己符合晋升条件但未被晋升。
例如,员工认为自己的工作表现优秀,符合晋升条件,但雇主却没有给予晋升。
5. 工作时间争议:员工与雇主就工作时间的安排产生争议。
例如,员工认为自己的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但雇主却不同意支付加班费。
6. 加班争议:员工与雇主之间就加班的安排和报酬产生争议。
例如,员工认为自己加班超过了法定时间,但雇主却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7. 员工福利争议:员工对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产生异议,与雇主发生争议。
例如,员工认为公司提供的员工福利不符合劳动法规定,或者公司单方面减少了员工福利待遇。
8. 工伤赔偿争议:员工因工作而导致受伤或患病,与雇主就工伤赔偿产生争议。
例如,员工认为自己的工伤赔偿金额过低,或者雇主不承认员工受伤与工作有关。
9. 退休待遇争议:员工与雇主之间就退休待遇产生争议。
例如,员工认为自己应享受更高的退休待遇,但雇主只愿提供较低的待遇。
10. 性别歧视争议:员工对于雇主存在性别歧视行为提出异议,与雇主发生争议。
例如,员工认为自己因性别而受到不公平对待,或者公司拒绝录用某一性别的员工。
这些典型的人事争议案例反映了劳动关系中常见的纠纷和冲突,解决这些争议需要依法维护员工的权益,同时也需要雇主和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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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一、劳动关系建立阶段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01 .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不签订劳动合同并否认事实劳动关系,加大了法院查证事实的难度,但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甚至工作成果等多种凭证,依然可以综合进行判断,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可能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02 . 雇佣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以及因经营性停产放长假待岗等情形等四类人员,误以为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导致在诉讼中败诉。
03 . 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予签订,从而导致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儒思HR人力资源网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04 . 对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识错误,一些人员:诸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等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也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05 . 一些公司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高管的工作职责,则即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06 . 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订立劳动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二、劳动合同履行阶段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07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履行合法公示或者送达,从而导致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合法约束力。
08 .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未安排劳动者工作为由拒付工资,如果是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那么用人单位依然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否则即为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败诉风险。
09 . 用人单位违法规避工龄连续计算,例如在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重新安排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干脆“逆向派遣”,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但此种手段被法律所禁止,从而带来败诉隐患。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10 .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尽管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又主张变更无效的,依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11 .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加班事实的基础举证责任由劳动者一方负担,但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注意留存、收集证据,导致诉讼中因为证据不足而主张难获支持。
12 . 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阶段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13 .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法定义务的情形而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在此情形下,不能免除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14 . 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辞退劳动者解除事实充分、解聘程序合法,导致败诉。
15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未能依法履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导致付出败诉代价,有的是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有的甚至付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代价。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16 . 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辞退。
17 . 尽管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迫使劳动者辞职,但劳动者辞职信未能写明上述单位违法的情形,从而丧失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18 . 劳动者未经权衡而草率在纠纷一次性了结的协议上签字,此后反悔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四、竞业限制及服务期方面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19 . 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单方要求劳动者履行义务,司法解释(四)第6 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
20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劳动者以不知情为由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因此败诉。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因为竞业限制协议具备独立性,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双方竞业限制协议失效,所以,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用人单位仍需履行告知义务。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21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金,但这并不代表该协议未生效或者无效,故劳动者以此为由迳行到竞争企业工作的,可能面临用人单位起诉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22. 劳动者在协议有效且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后仍到相关企业从事竞争性业务,那么必然导致支付违约金的败诉后果23 . 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后仍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入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王某1982年7月参加工作,于2001年8月在湖南省某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休,自2001年9 月起领取退休金,为该局正式退休公务员。
2011年8 月王某进入康达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5 年的劳动合同书。
2012年3 月24日,王某提出辞职。
王某主张其工作期间存在双休日加班情形,其因为康达会计师事务所拖欠加班工资提出辞职,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康达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申请请求。
王某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系退休公务员并已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其与康达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系劳务关系,在其不能证明双方就加班费及解除劳务关系经济补偿金存在约定的情形下,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 :停薪留职下岗内退人员可与新单位成劳动关系李某系富强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为企业经营的原因,1990年起李某开始自富强公司待岗。
李某虽然待岗,但是其与富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且自待岗之日起,富强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生活费,并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05年9 月李某进入玉林公司工作,并先后三次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2011年7月15日,李某在前往玉林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此后因受伤治疗,李某未再到岗工作。
2011年10月27日,玉林公司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载明因李某长达3 个月无法正常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务合同。
李某为确认工伤,以要求确认与玉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仲裁申请,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10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中,第八条的规定,下岗待岗等四类人员,在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后,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老李属于企业待岗人员,具备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经进一步审查,老李与玉林公司之间所签合同虽然名为劳务合同,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3 :因个人原因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付二倍工资陈某于2012年9月1日入职餐饮公司,担任人事经理一职。
2013年5 月,陈某以个人发展原因为由,提出与餐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餐饮公司批准了陈某的辞职申请,为其结清了工资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但陈某离职后不久即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餐饮公司表示陈某全权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即便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亦在于其本人意图以此牟利。
餐饮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陈某在入职时签收的岗位职责确认书。
陈某认可上述证据材料真实性,也认可其工作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但坚称是餐饮公司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案件证据情况,需要审查劳动合同未能签订的过错在于哪一方。
现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予以拒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合上述理由,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4 :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有权签无固定期合同刘某于2000年进入某集团公司的大山子公司工作。
2005年,刘某被安排到大海子公司工作。
2008年1月1日,大海子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0年11月,刘某与大海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刘某认为其进入某集团公司工作已经超过10年,因此向大海子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大海子公司不同意签订并告知刘某2010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刘某遂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审理阶段,认为刘某在大海子公司连续工作不足10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并未支持刘某的申请请求。
刘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终判决确认刘某与大海子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5 :调岗后劳动者拒绝到岗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2004年4月1日,张某(乙方)与时光科技公司(甲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2008年11月,时光科技公司曾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做出了辞退决定,后经二审法院判决确认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时光科技公司收到二审法院判决后即向张某邮寄了《岗位安排及报到通知书》,写明因物流经理岗位已满编,故将张某岗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经理,但从事的主要工作是物流培训工作,薪资标准及办公地点不变,并要求张某在三日之内到公司报到上班。
张某收到上述通知后,对于两岗位属同一序列等级不持异议,但坚持要求担任物流经理岗位,故未按公司要求报到上班。
此后,时光科技公司又多次向张某发出了内容相同的上岗通知书,并向张某告知如不按时到岗上班。
随后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公司管理,拒不上班,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和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事后张某起诉。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效。
案例6 :非因本人意愿变合同主体变更后工龄应当连续计算金某2004年12月入职同创公司,双方连续签订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24日止,其中的“工作内容”部分约定为“同创公司聘任金某担任超市公司十里河店防损组长”。
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同创公司未与金某就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任何处理,亦未向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次日,金某与同兴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工作内容”部分约定“同兴公司聘任金某担任防损组长”,但金某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
2011年7 月29日,同兴公司对金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降低了其薪资,金某认为同兴公司行为违法,故于2011年9 月告知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金某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