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征收时效的具体案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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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收案例

税收经典案例分析税收案例多棱镜,折射万千政策点案例一:某稽查局查补2009年A企业少交营业税100万,城建税7万,决定自2010年1月16日起加收营业税滞纳金10万,城建税滞纳金0。

7万。

解析: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计税依据、税目、税率、课税对象、纳税人、纳税环节等是某个税种必备的要素,如果营业税尚未缴纳,则城建税根本就没有计税依据,既然无计税依据,就不应存在城建税,城建税之不存,焉问滞纳金之有?因此稽查局不应从2010年1月16日开始加收滞纳金,而应从营业税缴纳次日起,如纳税人还未缴纳城建税,才需加收滞纳金。

案例二:某稽查局查处A企业,A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稽查局认为该企业帐目混乱,成本核算不清,成本大量预提,于是决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A企业2009-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分别加收两年滞纳金10万元。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A企业只是帐目混乱,并不存在故意伪造凭证、销毁证据等,税务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故意行径,那么相应征管分局为何没有将其及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而非等稽查局查补以前年度时才核定征收,造成补缴税款,税务机关难道没有责任吗?加收滞纳金合理吗?似值得很大的商榷。

核定征收的税款和查帐征收的税款是有巨大区别的,后者理论上应当有一个精确值,但是由于企业帐证不全,企业压根也说不清楚,而税务局也无法查证,因此核定税款,这个税款并不是那个精确值的税款,这个税款就不能定企业偷税,非人为导致帐证不全,即税务与企业均认可业务是真实的(没有证据反向证伪,企业是故意为之),企业已经按照期限申报缴纳了税款,核定后再增加的税款,如果再加收滞纳金,实在是有违公平。

税务十大经典案例

税务十大经典案例

税务十大经典案例税务案例是指在税务实践中产生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个案,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税法,规避税务风险,提高纳税人的合规管理水平。

以下是税务十大经典案例的相关参考内容:1. "维权女孩"案例这是一起涉及个体工商户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案件。

个体户主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但个体户主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最终胜诉,被认定为企业所得,减少了纳税额。

这个案例提示纳税人们在遇到纳税纠纷时应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2. "6194亿元逃税门"案例这是一起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逃税的案件。

该跨国公司通过虚构海外关联企业的交易,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避免了高税率地区的纳税义务。

该案例提示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税务审计和监管,防止相关逃税行为。

3. "增值税发票管理"案例这是一起企业通过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增值税退税行为的案件。

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和现场核查,发现了涉案企业的问题,最终确立了相关纳税义务并追缴了相关税款。

该案例提示纳税人们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和索取增值税发票,避免违规行为。

4. "失信纳税人"案例这是一起涉及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案件。

税务部门通过对失信纳税人的惩戒措施,如限制出入境、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该案例提示纳税人们应诚实守信,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5. "非法退税"案例这是一起企业通过虚假报关、伪造合同等手段进行非法退税的案件。

税务部门通过加强对企业退税申报的审核,发现了涉案企业的问题,最终追缴了相关税款。

该案例提示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退税行为的监管,确保退税合规。

6. "跨区域税负优化"案例这是一起企业通过在不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调整资金流动等方式进行税负优化的案件。

税务法律案例分享(3篇)

税务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企业税务筹划与合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企业税务筹划与合规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为企业提供税务法律风险防范的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科技公司发现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企业研发费用、广告费用等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于是,科技公司开始进行税务筹划,以期降低税负。

三、案例分析1. 税务筹划行为(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科技公司为享受此优惠政策,加大了研发投入,并在财务报表中准确核算研发费用。

(2)广告费用扣除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按照规定限额扣除。

科技公司针对广告费用,合理制定广告策略,确保广告费用控制在限额内。

2. 税务合规风险(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合规风险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科技公司存在以下合规风险:①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科技公司部分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无关,存在归集不准确的风险。

②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科技公司研发费用核算过程中,存在核算不规范、核算科目混乱等问题。

(2)广告费用扣除的合规风险在享受广告费用扣除政策时,科技公司存在以下合规风险:①广告费用扣除限额计算错误:科技公司广告费用扣除限额计算错误,导致多扣除广告费用。

②广告费用支出不合规:科技公司部分广告费用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存在不合规风险。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1. 案例分析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税负。

然而,在享受优惠政策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若科技公司不能有效防范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税收违法。

2. 建议(1)加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税务筹划与合规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企业税务行为合法合规。

税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税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甲公司,因涉嫌偷税、逃税,被当地税务机关稽查。

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发现,甲公司自2016年起,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经核算,甲公司涉嫌逃避税款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问题1. 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逃税行为?2.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法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逃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

在本案中,甲公司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其行为符合偷税、逃税的构成要件。

因此,甲公司构成偷税、逃税行为。

2.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偷税、逃税的纳税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合法。

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

在本案中,甲公司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巨大,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律意义重复征税案例(3篇)

法律意义重复征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汉族,35岁,某市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018年,张三的企业在A市和B市分别设立了分公司,用于拓展业务。

由于税收政策的不同,张三的企业在A市和B市分别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2019年,张三的企业在税务检查中,被认定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张三不服,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维持了原决定。

于是,张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的企业是否在A市和B市同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以及是否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三、法律分析1.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重复征税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后的余额。

在本案中,张三的企业在A市和B市分别设立了分公司,且两个分公司均取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张三的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张三的企业在A市和B市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张三的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张三的企业在A市和B市分别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导致其应纳税所得额被重复计算,从而产生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涉税法律案件案例(3篇)

涉税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在市场上取得了较好的业绩,但与此同时,该公司也因涉嫌偷税问题被税务机关调查。

经过调查,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等方式,隐瞒收入;2. 通过虚假申报、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等方式,逃避税款;3. 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房产税等地方税费。

二、案件调查1.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对该公司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2. 企业自查在税务机关调查期间,该公司也进行了自查,承认存在偷税行为,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整改。

三、案件审理1. 税务机关审理税务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该公司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涉嫌偷税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决定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2. 行政复议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合法、适当,驳回了该公司的复议申请。

3. 行政诉讼该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合法、适当,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判决1. 税务机关判决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对该公司偷税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2)对该公司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3)对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的地方税费,依法补缴。

2.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合法、适当,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税法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涉及金额较大,影响恶劣;(2)违法行为复杂,手段隐蔽;(3)企业主观故意明显。

2. 案件启示本案对企业和税务机关都具有以下启示:(1)企业要增强法治意识,依法纳税;(2)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3)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

关于税收的法律案例题(3篇)

关于税收的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家小型餐饮店。

2020年,张某的餐饮店收入稳定,利润丰厚。

然而,在2021年3月,税务局对张某的餐饮店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其存在偷税行为,即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张某不服,认为自己并未故意偷税,而是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导致申报错误。

他向税务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税务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张某是否构成偷税?2. 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张某是否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

在本案中,税务局检查发现张某的餐饮店存在以下问题:1. 未按规定设置账簿,仅保留简单的收入记录;2. 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存在虚假申报行为;3. 部分收入未纳入申报范围。

根据以上事实,张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

二、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三、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1. 张某在诉讼中提出,自己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导致申报错误,并非故意偷税。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偷税行为的认定不以纳税人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此,张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2. 张某在诉讼中提出,税务局在检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热门】税收违法行为处罚五年追究时效辨析--起始点如何确定?

【热门】税收违法行为处罚五年追究时效辨析--起始点如何确定?

税收违法行为处罚五年追究时效辨析--起始点如何确定?编者按:《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中,对违法行为的确定时间与“发现”的确定时间皆存在模糊。

本期,华税通过一则税案对违法行为的确定时间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4年11月20日,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陕西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立案调查,12月31日向其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开始进行税务检查。

2015年4月29日,稽查局发现A公司在2001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款的违法事实。

2015年5月26日,稽查局向A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6月12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经汉中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同意后,于7月8日作出汉地税罚[2015]00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

A公司提起上诉,理由之一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追诉期长达14年,明显违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五年最长追诉时间。

二、争议焦点与各方观点原告A公司坚持认为,2001年到2010年公司发生的偷税行为,除去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已经被税务机关、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处罚的外,已经超过五年期限的部分,税务机关不应当对此再追究行政处罚责任。

而稽查局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处罚的时效。

经查,A公司的偷税行为从2001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一直为连续状态,因此稽查局于2014年11月20日对本案立案调查,并不存在违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最长追诉时间的情形。

二审法院最终认可了稽查局观点,维持原判,稽查局处罚行为并无不当。

三、华税观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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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务稽查案例说明税款的追缴期限
2013年4月,某市地税稽查局对一家企业2009年~2012年的纳税情况进行历行税务检查,检查后发现问题如下:1.2009年少缴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6万元,主要原因是主管税务分局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发生错误造成。

2.因企业财务人员的疏忽,造成2009年未申报少缴纳营业税8万元。

3.2009年~2012年,企业少缴纳土地使用税35万元,主要原因是土地单位税额调整后,企业未足额申报及核减土地使用税免税面积误差造成。

4.2010年~2012年,企业税后利润累计分配给个人股东145万元,应扣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9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税务检查人员和稽查局审理人员经过仔细分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纳税人作出相应处理处罚决定,笔者将上述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及追缴期限归纳如下:
一、追缴企业2009年少缴纳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6万元,不加收滞纳金,不处罚。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由于主管税务分局适用应税所得率不当造成的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外,企业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截止日为2010年5月底,至2013年4月尚未超过3年,可以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二、对企业2009年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纳的营业税8万元不予追缴。

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财务人员疏忽造成的少缴纳8万元营业税,已经确定为不进行纳税申报,并告知纳税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进行处理处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对偷税、抗税、骗税,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上述企业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纳税款8万元,未达到10万元的
额度,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特殊情况,所以超过3年期限的税款不予追缴。

三、2009年~2012年,企业少缴纳土地使用税35万元,应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认为,上述企业少缴土地使用税35万元是因为纳税人没有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不熟悉税收政策,既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也不属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

因此,认定为企业属于未如实申报的虚假申报行为,应按偷税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即3年或5年)规定期限的限制。

四、对企业2010年~2012年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应扣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9万元,责令补扣税款并按规定进行处罚,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二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规定,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该文第三条“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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