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带读司考优秀课件(物与物权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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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 第12章_物权概述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2、意义
由于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只有通过公示、公信原 则,以公开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告知社会公众,并 保护信赖登记或交付所公示的物权状态的行为人,才 能是其放心交易,防止因难以预测而遭受损失,维护 交易安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以事例说明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 甲、乙二人的父亲去世后,甲、乙继承了父亲 了一套房屋,但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仅将 甲登记为所有权人。后来,甲将房屋卖给丙, 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乙知道后,要 求丙返还房屋。 问题:丙是否应当返还该房屋?
物权的优先效力
2、表现 (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一般均优先于债权;但也存在例外,如: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 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 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 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基于法律的规定,某些债权优先于某些物权:这主要是 考虑公共利益、社会政策,如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 置权、抵押权受偿。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1、含义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 能依据法律设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物权, 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或公示方 法。《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 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2、内容 (1)物权的类型法定 当事人以法律行为设定物权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选择物权种类,而不能创设法律不认可的物 权。 (2)物权的内容法定 首先,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 能自由创设; 其次,对于物权法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
《法学民法物权》PPT课件

五、典权的内容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典物
〔2〕处分典物:转典、典权让与、出租 典物.
〔3〕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典权人具优先购 买权
2、典权人的义务 〔1〕保管典物 〔2〕出典人回赎时,应予返还.
〔二〕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 〔1〕让与典物所有权 〔2〕回赎典物 2、出典人的义务主要是瑕疵担保 责任
四、典权的发生与期限 〔一〕典权的发生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1〕设定
〔2〕典权的让与 〔3〕转典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取得. 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主要是继承,无论何种 取得方法,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二〕典权的期限
典权期限届满,典权并不消灭,只是此 时出典人应当回赎其典物而已,因为出典 人在典期内不能回赎典物.
使用、收益、处分.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排除他
人干涉.
三、所有权的限制 多国民法通过禁止权利滥用,相邻关
系等等规定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了限制.
四、所有权的实现 〔一〕所有人自己行使权能 〔二〕所有人通过他人行使权能实
现其所有权
五、所有权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权保护方法: 1、请求确认所有权 2、请求恢复原状 3、请求返还原物 4、请求排除妨碍
六、典权的消灭
〔一〕回赎
出典人向典权人支付原典价消灭典 权的单方行为.
〔二〕找贴
在典权存续期间,出典人将典物所有 权让与典权人,找回典物的时价与典价的 差额,从在使典权消灭的一种方法.
〔三〕作绝
有期限的典权,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条款 的,因期限届满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典权 亦因混同而消灭.
民法物权法课件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他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民法权物权、法质权、留置权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一)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即所有权是对自己物的权利。 他物权:是对他人物的权利。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他物权。 两者的区别所在: 1、自物权为原始物权,是其他物权发生的基础物权;
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在所有权上派生、设定的其他物权; 2、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自物权包含了物权的全部权能,
他物权是限制物权。其一,该物权自身权能受到限制;其 二,该物权将限制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3、自物权没有存续期限的问题,具有永久性,物在权利在;
他物权是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期限届满,权利消灭。
民法物权法
设问题:
(一)甲对该不动产之占有是否具有正当权源,丙是否有权请 求甲返还该不动产?
(二)丙将该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于第三人丁,并完成所有权转 移登记:
1、丁是否得请求甲返还该不动产?
2、甲对该不动产之占有是否有权,其权利之性质为何?
3、丁是否对该不动产有权,其权利之性质为何?
4、甲、丁两者冲突时法律应该民如法物何权法处理?理由何在?
第五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如何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指物权法所特有的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法定”者为何?两种理解:
1、台湾、德国、日本法的规定;物权类型法定,解释时可扩大
2、我国《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问题:1)为何物权法定,物权能否约定?2)除物权外其他权利 的类型和内容是否法定?为何强调物权法定?民事权利示意图: 3)物权法定是否包含习惯法?物权法定原因分析:
2、两种不同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依物权性质决定先后。 (1)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分配 (2)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如:留置权与抵押权。 (3)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优先于没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如: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与质押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 3、两种相同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 (1)依设定先后决定效力先后,如:不动产抵押依登记先后; (2)依是否依法公示决定效力先后,如:动产抵押是否登记; 4、优先受偿权(数债权人间);
《民法物权总论》课件

《民法物权总论》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物权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 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CHAPTER
物权概述
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都是义 务人。
一物一权原则
总结词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详细描述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也就是说,一个物上的所有权只能由一个主体享有,其他主体不能对该物享有所有权。这一原则的 目的是防止权利冲突,确保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
物权具有追及性,物权的标的 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 权人依法均可向不特定人主张
权利。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
全、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
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的物权,如抵押权、质
权等。
占有权
物权保护的意义
物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 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 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等。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概述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 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问 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停 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担保物权
目录
CONTENTS
• 物权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 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CHAPTER
物权概述
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都是义 务人。
一物一权原则
总结词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详细描述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也就是说,一个物上的所有权只能由一个主体享有,其他主体不能对该物享有所有权。这一原则的 目的是防止权利冲突,确保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
物权具有追及性,物权的标的 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 权人依法均可向不特定人主张
权利。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
全、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
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的物权,如抵押权、质
权等。
占有权
物权保护的意义
物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 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 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等。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概述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 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问 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停 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担保物权
民法学(物权法专题一)PPT课件

• 物权具有支配力,意味着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可依自己的意志直接对客体为占有、使用、 收益及处分等支配行为,并实现其权利之内容, 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
• 不同性质与种类的物权,其支配力的范围与程度 不同:所有权有完全支配力,他物权有不完全支 配力。
8
2、物权的排他效力
•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 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 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 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民法学(分论)
主讲 周雁武副教授
1
物权
• 专题一 物权原理(12-13章) •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二、物的概念和分类 • 三、物权的一般效力 •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
A.归甲所有
B.归乙所有
C.归甲和乙共有 D.归丙与乙共有
6
三、物权的一般效力
物权的效力,为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 题,它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 与保障力。
物权的一般效力是指各种物权所共有的 效力。对物权一般效力问题存在二效力说、 三效力说、四效力说。
7
1、物权的支配效力
• 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 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16
• 第3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 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 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 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 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 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 不同性质与种类的物权,其支配力的范围与程度 不同:所有权有完全支配力,他物权有不完全支 配力。
8
2、物权的排他效力
•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 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 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 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民法学(分论)
主讲 周雁武副教授
1
物权
• 专题一 物权原理(12-13章) •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二、物的概念和分类 • 三、物权的一般效力 •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
A.归甲所有
B.归乙所有
C.归甲和乙共有 D.归丙与乙共有
6
三、物权的一般效力
物权的效力,为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 题,它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 与保障力。
物权的一般效力是指各种物权所共有的 效力。对物权一般效力问题存在二效力说、 三效力说、四效力说。
7
1、物权的支配效力
• 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 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16
• 第3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 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 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 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 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 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详细解读PPT课件

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
2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
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
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1 关于通则 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 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2 关于所有权 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关于用益物权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 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 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还 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3 关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4 关于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 权、质权和留置权
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之物权编
汇报人:XXX
2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
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
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1 关于通则 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 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2 关于所有权 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关于用益物权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 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 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还 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3 关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4 关于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 权、质权和留置权
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之物权编
汇报人:XXX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分析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争议,探讨其存在的法律风险。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民法带读司考优秀课件(物与物权法定原则)

类型 绝对无需公
示 相对无需公
示
情形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因法律文书变动取得物权 因房屋建造行为取得物权
取得时 处分时 受让人取得时 无需登记 无需登记 需要登记
无需登记 需要登记 需要登记
四、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变动模式
不动产相关物权的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和登记处分为例外。 与不动产相关的登记模式,可以总结如下图:
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该无须公示分为两种,一种 是绝对无需公示,一种是相对无需公示。绝对无需公示事项为国家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对该种所有权,国家无需办理所有权登记,即 可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可以处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相对无需公示的事项主要有:
1. 基于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继承开始时,物权即变动,无需登记,但物权人取得物权后再处分 的,则必须先变更登记,再向受让人处分,受让人也必须登记,才 能取得物权。
七
第七讲
物与物权法定原则
一、主物与从物
(一)主物与从物关系成立的要件
1.物理上互相独立; 2.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3.主物与从物归属于同一人 4.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米和装米的袋子,在交易观念上就不 为主从关系)
(二)主物从物区分的意义
主物的权利的变动及于从物
小二灶、课 原物与孳息
(一)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
例1.甲、乙之间对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双方均认为房屋是自己 的,甲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为自己所有,法院查明判决该 房屋归甲所有,房屋所有权是否直接发生变动?
例2.甲借乙之名购买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因乙拒绝将房屋过户给 甲而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将房屋过户给甲,该判决是否 直接变动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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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的种类法定(类型强制)
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物权法》规定以外的物 权类型。
(二)物权的内容法定(内容强制)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符 合的权能内容。比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权能。
1. 不动产登记簿与产权证书 ①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 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要件主义的内涵: 外部关系: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
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内关系:尊重真实的权利状态,依据真实权利状态确定权利人,而非依
2. 基于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变动物权
法律文书生效后,物权直接发生变动;变动后,物权人处分物权,必须先登 记,再向受让人处分;受让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取得物权。
注意: 并非所有的法律文书均可以直接引起物权的变动,只有以下几种文书可 以直接变动物权:
①物权形成之诉的法律文书 ②法院拍卖成交裁定书 ③法院以物抵债裁定书 所以,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的裁判书不会直接变动物权。
天然孳息知识点: 1.天然孳息为独立物,与原物分离之前不为孳息; 2.天然孳息不能对原物产生根本性破坏,如不能杀鸡取卵 3.对一物进行加工所产生的新物,不是孳息;埋藏物也不是孳息
法定孳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即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得的对价
(二)孳息的归属
1.天然孳息归属:归原物权人,如有用益物权人,归用益物权人;
关于占有改定必须记住的两句话:
1.占有改定不适用质权的设立,即通过占有改定方式完 成的质权不能设立。
2.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即在动产如果通过占有改 定完成了交付,买受人不能善意取得。
三种观念交付的对比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特点 物一直在买受人手中 物一直在出卖人手中 物一直在第三人手中
要件
由此可总结为: ①异议登记属于程序性登记,登记机关不审查、不确认、不赔偿 ②异议登记属于临时性登记,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③异议登记不影响过户,但登记机关应当提示风险
(三)预告登记
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 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债 权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该登记又称“预登记”、“预先登记”。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又称异议抗辩登记,是指对登记的内容提出异议抗辩,限制登 记的“正确性推定”效力,以保护特定人利益的登记。它们是更正登记之 前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1)异议登记的条件 利害关系人要求进行更正登记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即异议人必须先向更正机关提出更正登记申请。更正机关未予更正的,申请 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异议登记,无需现登记人的同意。
测试
1. 预告登记,债权人是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2. 预告登记后,再出卖不动产给第三人,该合同效力如何?
3. 预告登记后,再出卖给第三人,并且完成过户登记,第三人能否取得所有 权?如何对第三人进行救济?
四、动产物权变动
(一)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此处所称动产物权的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基于法
一、物权变动的原因
二、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一)理论立法模式
1. 物权形式主义 公式:物权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2.意思主义 公式:债权合同(=物权变动)+交付/登记>第三人
3.债权形式主义 公式:债权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二)我国物权变动模式
提醒: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坚持区分原则,即物权变动与引起物 权变动法律行为之间的是有区分的,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 效力往往根据合同法进行判断,而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则根据物 权法进行判断。切勿将二者混为一谈。区分原则的本质就是物 债二分法律思维的体现。
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交付作为物权设立与
转让的生效要件。
(二)动产交付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是指,在动产标的物的占有外观不发生任何改变的情况下,仅凭当事人的意思 引起的动产物权的变动。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 1.简易交付:动产标的物先行移转于受让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与受让人达成合意,
买受人依法占有 +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
占有改定协议
第三人依法占有 +
买卖合同
物权何时 买卖合同生效时 变动
占有改定协议生效时 买卖合同生效时,通知 第三人是对第三人生 效要件
知识点 考题
【1】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 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 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7-3-11,单)
(2)异议登记的效力 登记的权利人对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的处分,为无权处分。异议登记的意 义就在于防止现登记人对该异议不动产的处分,阻止受让人因善意取得而取 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异议登记不影响过户,但是登记机关要进行风险提示。
(3)异议登记的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确认物权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的,不影响异议人确权 之诉的提起。
例3.甲、乙是夫妻,后二人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 归甲所有,该判决是否直接变动物权?
3. 基于合法建造房屋行为取得物权 建造行为完成时,即取得所有权;物权取得后的再处分,必须办理登 记;受然人也必须登记才能取得物权。
总结: 在相对无需公示事项中,权利人不需要登记可以取得物权,但如果再 处分,则必须变更登记,如果直接处分,相对人不能取得物权;但是处 分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预告登记制度规则
(1)预告登记的对象是“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而非所有权。
(2)预告登记的效——限制所有权人的处分权。 此处需要特别注意,预告登记虽然限制出卖人的再次出卖行为,但是其不 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
(3)预告登记的失效 发生以下两种情况时, ①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失效。 ②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思考题
甲乙共有的房屋,乙伪造甲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将该房屋出卖于丙并办理过户。此时甲的权利如何进行 救济?
(二)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 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 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例1.甲、乙之间对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双方均认为房屋是自己 的,甲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为自己所有,法院查明判决该房屋 归甲所有,房屋所有权是否直接发生变动?
例2.甲借乙之名购买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因乙拒绝将房屋过户给甲 而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将房屋过户给甲,该判决是否直接变 动物权?
2.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例如当事人不得约 定“流质契约”。
(三)物权的效力法定
排他效力:一物一权,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追及效力:物权成立以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手中,权利人均可以追 标的 物之所在(物在呼叫主人),并直接行使权利,但物如是通过合法手段有权占有除 外(如善意取得),并且以物还存在为前提。 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内容相冲突的权利时,效力较强的权利排斥效 力较弱的权利而优先得以实现。 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对外优先效力) (2)物权内部的优先性(对内优先效力)
登记生效
(1)房屋所有权的转移;(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3) 不动产抵押的设定
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2)地役权的设立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 (不登登记记,不处得分处分)政(生府2效)的力因征;继收承决或定者生受效遗时赠发取生得效物力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 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八 第八讲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做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 己设立物权,通常叫做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之为物权的 设定。 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不以前手的意志为条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所有权, 如生产、收取孳息、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继受取得:基于前手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四)物权的公示方法法定
动产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五)物权的变动方法法定
四种形成判决:
1. 共有物分割之诉的裁、判、调; 2. 债权人撤销之诉的裁、判、调; 3. 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裁定书; 4. 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成交裁定书。
重点: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
一句话总结:不发生物权效果,但不否认其合同效力。 (物债二分思维)
七
第七讲
物与物权法定原则
一、主物与从物
(一)主物与从物关系成立的要件
1.物理上互相独立; 2.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3.主物与从物归属于同一人 4.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米和装米的袋子,在交易观念上就不 为主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