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抵免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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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讲_国际税收抵免制度(2)

第32讲_国际税收抵免制度(2)

第二节国际税收抵免制度二、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根据税法确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

对上述税额还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应再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后,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计算题】我国某居民公司,在甲国设立一个分公司,构成所在国的常设机构,需自主申报缴纳甲国所得税;在乙国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

某年该公司核算的甲国分公司预提所得税税后营业利润95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率20%、预提所得税率5%;取得乙国公司分回的利润360万元,乙国公司的当年利润缴纳乙国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当年税后利润的50%用于分配,乙国预提所得税率10%。

要求:分别计算该公司来源于甲、乙两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及解析】(1)甲国预提所得税前所得=95÷(1-5%)=100(万元)来源于甲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00÷(1-20%)=125(万元)(2)乙国预提所得税前所得=360÷(1-10%)=400(万元)乙国所得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200×50%=100(万元)来源于乙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400+100=500(万元)1.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收入、支出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全面解析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全面解析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全面解析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一、定义、理论公式分国限额法是指在多国税收抵免条件下,跨国纳税人所在国政府对其外国来源所得,按其来源国别,分别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

其计算公式如下:分国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综合限额法是在多国税收抵免条件下,跨国纳税人所在国政府对其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汇总在一起,统一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

其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二、简化公式在居住国(国籍国)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上述两个公式可分别简化为:分国抵免限额=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X居住国所得税率综合抵免限额=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三、优缺点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相比较,各有其优点,在不同条件下,它们所起作用的结果是不同的。

首先,当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经营普遍盈利且国外税率与国内税率高低不平(纳税人在高税国与低税国均有投资)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而分国限额法则对居住国有利。

其次,当跨国纳税人的国外经营活动存在盈亏并存时,实行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而采用综合限额法则对居住国有利o四、例题分析1、国内所得200万*25%=50,国外A国所得150万*30%=45,国外B国所得-100,不征税。

分国法下的处理:国内所得税50万,国外A国所得抵免限额37.5,实际纳税45万,不需要补税,B国没有所得不交税。

直接按境内50万纳税。

综合法的处理:国内所得税50万是一样的。

外国所得汇总计算抵免限额=(150-100)*25%=12.5万元;境外实际纳税是45万,那么按12.5来抵免,境外所得应该向我国缴纳税款=150*25%=37.5万,则综合法下应该缴纳税款=50+(37.5-12.5)=75万。

增值税“免、抵、退”计算解读

增值税“免、抵、退”计算解读

增值税“免、抵、退”计算解读作者:张敬东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4年第7期张敬东摘要:“免、抵、退”税设计原理精巧,但由于计算依据、征税与退税率存在差异等原因,使其计算步骤较多、较为费解。

本文通过对各计算步骤的分解说明,分析了“免、抵、退”税相关计算方法的实质,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正确运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方法。

关键词:“免、抵、退”税计算;公式分解一、“当期应纳税额”实际上为“当期不能免征的税额”根据财税〔2012〕39号规定: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3)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是指免税购入的原材料部分,这部分原材料购入时免税,所以也无需免、抵和退税,在计算时将这部分剔除。

为分析方便,我们假定当期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均为0(下同)。

上述系列公式逻辑关系:如果不存在“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项,则当期全部进项税额被抵扣,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内销、出口货物劳务进项税、未消耗材料物资进项税,由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得到抵扣,相当于出口企业以少交增值税的方式得到了国家的出口退税。

但由于国家规定的退税率一般会低于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存在不完全退(免)税情况,因此需要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当期免抵退税额不是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5)“当期免抵退税额”是指出口企业因享受增值税出口优惠政策而应得到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免税、抵税与退税额的合计。

什么是税收饶让-税收饶让计算方法

什么是税收饶让-税收饶让计算方法

什么是税收饶让?税收饶让计算方法什么是税收饶让?税收饶让计算方法什么是税收饶让呢?它是指居民国对其居民在来源国因税收优惠而减免的所得税,视同已纳税并给予抵免,不再按照本国税法规定补征。

税收饶让是配合税收抵免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税收抵免内容的附加。

它是在抵免方法的基础上,为贯彻某种经济政策而采取的优惠措施。

税收饶让这种优惠措施的实行,通常需要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予以确定。

目前,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国资本来投资,对外国投资者征收的所得税,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作为发达国家,如果对发展中国家减免的税款加以补征,其结果就会使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给予的税收优惠落空。

中国虽然目前还属于发展中国家,但“走出去”企业的数量已经不少。

对于中国“走出去”企业而言,如果没有税收饶让,就相当于没有最终得到投资国的税收优惠,只不过是将投资国减免的税款,转到中国缴纳了而已。

因此,只有“走出去”企业在享受了投资国税收优惠的前提下,回国后及时申请税收饶让,才意味着投资国的税收优惠真正地享受到了。

“如果不能用好税收饶让条款,企业对投资国税收政策的掌握和整体的税收筹划将事倍功半。

”北京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在辅导“走出去”企业的过程中,特别重视税收协定税收饶让条款的讲解。

据了解,北京市国税局为了帮助中国“走出去”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合法税收权益,专门编制了《税收协定服务手册》,特别是对税收饶让条款的宣传讲解,使“走出去”企业认识到了申请税收饶让的重要性,并纷纷从中获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税收协定条款的具体表述有所不同,因此税收饶让抵免的范围也不尽相同。

因此,“走出去”企业不仅要知晓投资国的税收政策,根据经营投资实际享受合法税收优惠,更要关注该国与中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关于税收饶让的约定,同时加强与国内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按规定申请税收饶让,以减轻境外投资的税收负担。

计算方法按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可计算纳税人所有来自国外(来源国)的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与纳税人在这些所有外国(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进行比较,确定出1个可抵免数额。

免抵退计算公式

免抵退计算公式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3.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金额×计划分配率(手册核销后为实际分配率)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以上的“外汇人民币牌价”为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纳税人应事前确定采用何种折合方法,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免抵退税有关公式及手册核销时抵减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有关公式及手册核销时抵减额的计算
20栏,等于应抵扣税额合计减去实际抵扣税额。 • 第23栏: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22-15C),此栏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期末留抵税额减去15 栏的与纳税表差额. • 第24栏:当期应退税额(如20>23则为23,否则为20).此栏是免抵退税额与
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较,只退小的金额。
• 第25栏:当期免抵税额(20-24) • 第26栏:前期单证收齐,本栏是前期录入的报关单本期做了单证收齐并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X(征 税率-退税率)
根据政策规定,公式中的数据解释如下: “征税率”和“退税率”,原则上是根据其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进行确定。 但实际操作中,日常的计算是根据进料加工合同手册登记时的“复出口商 品码”进行确定的。直到该进料加工合同核销时,才根据整个合同的出口 产品去确定其实际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举例: A企业10月份进口原材料100万元人民币,对应的手册的复出口商品码的 征税税率和退税率税分别为17%和13%,那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 额抵减额的计算如下: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万X( 17% — 13%)=4万
销申请表》的有关数据计算出另两上抵减额(简称为调整数),且当月实际的 抵
减额=基数+调整数。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汇总表解析
• 第1栏: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此栏表示本月所发生的直接出口 美元的销售额。
• 第2栏:出口货物销售额(人民币3+4),此栏表示本月所发生的直 接出口人民币的销售额,并且是等于第3栏加第4栏。
且在本期收齐了电子信息所有的人民币销售额。 • 第27栏:前期信息齐全,本栏是前期录入的报关单在前期做了单证收齐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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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由于居民企业在取得境外所得时,通常已经在所得来源地按照当地的相关法律缴纳过所得税,如果我国政府再就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税,必然会导致国际重复征税。

为解决国际重复课税问题,我国在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课征所得税时,允许对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税收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均做出相应的规定。

2009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对此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本文以相关税收政策为依据,以案例分析的方式阐述了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
抵免的相关计算
(一)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进行税收抵免的计算时,需要将取得的境外所得按照所得来源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换算成税前所得。

1.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7个案例解析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

7个案例解析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

7个案例解析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2020年05月13日来源:中国税务杂志作者:杨昌睿宋哲周优曹琦欢为顺应个人所得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3 号)(以下简称“3 号公告”)。

为便于读者理解,本文以案例形式,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解析。

一、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抵免限额、实际抵免税额的计算案例1:居民个人王某2019 年度取得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30 万元,假设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6 万元、专项附加扣除3.6 万元,以及其他扣除0.24 万元;另取得在境外A 国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20 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 万元,股息收入4 万元;同时在境外B 国取得利息收入5 万元。

除上述外,王某无其他所得。

王某根据A 国和B 国税法规定,在A 国缴纳个人所得税8 万元,同时在B 国缴纳预提所得税0.8 万元。

王某在2020 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应如何处理?(假设只考虑综合所得基本扣除,不考虑税收协定和预缴因素。

)分析:1. 计算2019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3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出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经营所得的盈利;(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为便于计算,我们以表格方式对王某2019 年度取得的境内和境外各项所得进行分类,详见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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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抵免法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显然,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由于抵免法既承认所得来源国的优先征税地位,又不要求居住国完全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有利于维护各国的税收权益,因而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

许多国家的国内税法中都有允许本国纳税人进行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定(即单边抵免)。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另外,《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也都将抵免法列为供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选择的避免双重征税的一种方法,而且在实践中许多国家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都选择了抵免法作为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即使是一些采用免税法解决双重征税的欧洲大陆国家,其对不适用于免税法的所得也办理税收抵免,以消除这些所得的跨国重复征税。

例如,中国与法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董事费和艺术家及运动员所得外,其他来自中国并在中国征税的所得在法国免于课征所得税和公司税;法国对上述股息、利息等所得可以就其全额征税,法国居民就这些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可以得到法国的税收抵免。

"所以,就世界范围来看,抵免法的使用是相当普遍的。

鉴于抵免法的重要性以及实施的复杂性,我们分几个问题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1.抵免限额前面已经指出,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允许本国居民用国外税款冲减本国应缴税款的一种方法。

但居住国与来源国的所得税税率并不相同。

根据抵免法,如果来源国的税率低于居住国,则纳税人在用来源国税款冲抵本国应纳税款以后,还要按居住国税率与来源国税率的差额向居住国补交税款;如果居住国税率与来源国税率相同,则纳税人可以用来源国税款完全抵免掉这笔外国所得应缴纳的本国税款,居住国也不需要再补征税款。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来源国税率高于居住国,即同一笔所得在来源国负担的税收高于其在居住国应缴纳的税收,居住国如何进行抵免?是把本国纳税人在来源国多缴纳的税款退还给他或用其冲抵该纳税人国内所得应缴纳的税款(这种做法又称全额抵免,full credit),还是实行有限额的普通抵免(ordinary credit),即本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在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普通抵免。

因为如果实行全额抵免,低税国居民到高税国去进行投资,低税国政府不仅得不到任何税收上的好处,从该居民国内所得中本应得到的税收还会受到损害;假如低税国的居民只有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在居住国没有任何所得,那么在全额抵免的情况下,低税国政府还要从其他居民缴纳的税收收入中拿出钱来给他一定的补偿(即退税)。

上述两种情况是各国都不愿看到的,所以实行抵免法的国家都规定本国纳税人只能在抵免限额以内进行抵免。

我国的税法也有这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如果纳税人在来源国适用的税率高于居住国,而且居住国又有抵免限额的规定,那么这时对纳税人来说,居住国的限额抵免效应(居住国给纳税人减免的税款)与累进免税法是相同的。

例如,在上述免税法的例子中,如果纳税人在乙国适用的税率为45%,其30万元所得在乙国的应纳税款为13.5万元。

但甲国最多允许纳税人扣除12万元(=30万元×40%)的乙国税款,这样,纳税人在甲国抵免后应纳的税款为28万元(=100万元×40%-12万元)。

如果实行累进免税,纳税人应纳的税款也为28万元(=70万元×40%)。

这两种情况都给纳税人带来了12万元的税收减免额。

需要指出的是,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maximum deduction),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纳税人被允许的实际抵免额为其在来源国已纳的所得税税额与抵免限额相比的较小者。

例如,一居住国的纳税人取得的国外所得在来源国实际负担了10万元税款,这笔国外所得应在居住国缴纳的税款(抵免限额)为15万元,则居住国允许该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为1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该纳税人的抵免限额大于实际抵免额,我们可以把两者之间的差额称为抵免限额余额。

相反,如果该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税款为20万元,而在居住国的抵免限额为15万元,则该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只能为15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该纳税人就有5万元的外国税款不能用于冲抵居住国的应纳税额。

我们把外国税款大于本国抵免限额的差额称为超限抵免额,在本例中,超限抵免额为5万元。

对于超限抵免额的处理,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国规定,纳税人当年的超限抵免额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即纳税人可以用当年的超限抵免额增加以后某年度的实际抵免额。

举例来说,假定某纳税人2005年有超限抵免额5万元,2006年他在国外缴纳的税款为10万元,当年抵免限额为15万元,抵免限额余额为5万元,而2006年其国内外所得应向本国缴纳的税款为30万元。

在不允许超限抵免额结转的情况下,该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为10万元,抵免后缴纳本国税款20万元;如果允许超限抵免额向以后年度结转,则该纳税人2006年实际抵免额就可以增加到15万元,抵免后只需向本国缴纳15万元税款。

超限抵免额向以后结转的期限规定各国不同,如加拿大规定为7年、美国规定为5年、日本规定为3年。

我国也有超限抵免额向后结转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即超限抵免额可以向以后结转的期限为5年。

除了向后结转以外,有些国家还允许超限抵免额向以前年度结转,即退还以前某年度纳税人因抵免不尽而多缴纳的本国税款。

例如加拿大就规定,超限抵免额可以向前结转3年。

另外,目前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家不允许纳税人的超限抵免额向前或向后结转,如英国、德国等国税法中都有这种规定。

但其中有些国家(如德国、卢森堡、法国等国)规定,超限抵免额可以作为费用从当年本国的应税所得中扣除。

居住国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来自国外的所得可能来自几个国家,相应地,他在国外可能负担了几个国家的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居住国允许纳税人进行外国税收抵免的限额主要有以下两种计算方法:(1)分国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取得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

其计算公式为:境内、境外所得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总额住过税法计算的应纳税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分国抵免限额⨯= (2)综合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

其计算公式为:境内、境外所得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总额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综合抵免限额⨯=()居住国税率全部境外所得居住国境内所得总额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 在居住国税率为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比较简便的计算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如果居住国适用税率为累进税率,则上述公式不能简化。

居住国按照上述不同方法计算本国纳税人的抵免限额,会给纳税人和政府的经济利益带来不同的影响。

首先,我们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

对某一国的跨国法人居民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其设在几个非居住国的分支机构都有利润,那么采用综合限额法比较有利。

因为该方法是把来源于几个非居住国的所得相加后抵免,这样纳税人就可以用在某一高税率非居住国已缴纳的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去填补在另一低税率非居住国缴纳的不足限额部分,从而可以使抵免限额全部得到利用,使超限额的已纳外国所得税也能用于抵扣本国的应纳税款。

而实行分国限额法,由于各个国家的抵免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那么设在高税率的非居住国的分公司就可能出现超限额抵免,而设在低税国的分公司就可能出现抵免不足,此时纳税人就要承担较重的税负。

例如,在甲国的总公司A 和其设在乙国和丙国的分公司B 、C 都有盈利,纳税情况如表3-1。

表3-1 直接抵免公司情况表下面,分别用上述两种方法计算抵免限额以及总公司向甲国应缴税额。

总公司全部应税所得(1000+100+100) 1 200万元A 公司抵免前应纳居住国总税额(1200×50%) 600万元(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1200×50%)×(100+100)/1200] 100万元B 公司与C 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40) 100万元实际抵免额 100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 -100) 500万元本例中,综合抵免限额与分公司B和分公司C的已纳外国总税额都是100万元,实际抵免额也为100万元,这说明分公司B与C的已纳外国税额全部得到了利用,冲减了本国应纳税款。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 50万元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 40万元抵免后A公司纳居住国税额(600 - 50 - 40) 510万元乙国B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万元,其抵免限额为50万元,实际抵免额应取限额50万元,即有10万元外国税款在甲国当年不能用于抵免。

而丙国C公司实纳外国税款4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实际抵免额应取40万元,即有抵免限额结余10万元当年得不到利用。

所以在此例中,总公司的税收负担要重于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时的税收负担。

由此可见,在国外分公司均为盈利的情况下,实行综合限额法比实行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

而在几个非居住国的分公司既有盈利又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比较有利,因为它可以避免几个国家分公司的盈利与亏损相抵而减少抵免限额。

如果采用综合限额法,一国分公司的亏损会把来自另一非居住国分公司的盈利冲减掉,从而减少其抵免限额。

例如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

甲国A公司所有来源的应税所得(1000+100-50) 1050万元A公司抵免前应纳居住国总税额(1050×50%) 525万元(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综合抵免限额[525×(100—50)/1050] 25万元实际抵免额 25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 - 25) 500万元虽然B公司的已纳外国税款是60万元,但只能按照抵免限额25万元抵免,故A公司要向本国缴500万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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