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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管理制度细则

矿山管理制度细则

矿山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与权益,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山管理制度是指对矿山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是矿山安全生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基本保障。

第三条矿山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矿山资源开发、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四条矿山管理制度应当依法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为基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经济合理、资源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管理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设置应当符合矿山规模、性质和特点的需要。

第六条矿山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包括矿长、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技术质量检验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各类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矿山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建立起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内部沟通机制。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矿山设施的稳定、安全和可靠。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纪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章资源开发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严格依法取得矿业权。

第十四条矿山资源开发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做好选矿、采选工艺、尾矿处理等方面工作。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切实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减少矿山开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矿山开发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和整治。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环境监测人员和设备,定期对矿山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山管理的监督检查体制,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降低矿山事故发生风险,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相应的权限。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政策和目标;(二)制定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三)组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和考核;(四)协调解决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五)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法承担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宣传;(二)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三)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检查和评估;(四)负责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十条矿山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的职责,对不履行安全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激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疏散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避险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识别和评估各类生产活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管理,防备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依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矿山,重要包含安全生产、事故防备、应急处理、职责与权利等内容。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三条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订立认真的作业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对作业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理解和掌握。

第四条矿山应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除去安全隐患。

第五条在矿山内,严禁超负荷作业、违章作业、无证上岗等行为,同时禁止擅自进入限制区域和未经许可开展的作业。

第六条矿山应设置合适的警示标志、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供应必需的防护装备,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七条矿山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事故隐患,确保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掌控。

第三章事故防备第八条矿山应建立健全不安全源辨识和评估制度,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源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确保不安全源得到有效掌控。

第九条矿山应订立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响应的本领,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矿山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和不安全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和存储,订立认真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矿山应加强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建立联合防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安全管理要求,共同落实事故防备措施。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二条矿山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应急通知制度,确保事故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发出应急通知。

第十三条矿山应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设备,提高应急救援本领,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矿山应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制度,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矿山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矿山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矿山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及其职工。

矿山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第一。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改进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做好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项作业程序和安全操作要求,严格执行,杜绝违规操作行为。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规范进行。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制度,每日巡查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生产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安全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职工进行评价,对安全责任不到位的职工进行处理。

矿山安全开采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开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山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矿山开采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山安全开采管理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矿、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矿山安全操作规程;2. 矿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 矿山安全检查制度;4. 矿山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5. 矿山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和环节进行整改。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山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矿山开采前,企业应当进行地质勘察,编制矿山开采设计,确保开采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矿山开采过程中,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有序。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矿山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等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矿山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或者其他不适于矿山作业的疾病,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矿山爆破作业管理,严格执行爆破作业审批制度,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第四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五条发生矿山事故时,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矿山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对矿山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矿山管理制度

矿山管理制度

矿山管理制度矿山管理制度(1)矿山实行三级安全管理;(2)建立各类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矿山各生产工序的特点,应在矿山正式投入生产之前,建立矿山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建立矿山生产设备管理档案。

根据矿山各生产工序的设备种类,制定各类生产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

矿山各部门均应建立生产设备运行、维修、保养记录,每台设备落实到人;(4)建立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凡在生产第一线的操作人员,均要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安全意识;(5)健全矿山生产的各种图件和资料,并妥善保管;(6)建立矿山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并建立事故应急的组织机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请有资质单位作开采设计,并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施工。

(8)请有资质单位作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矿山管理制度1、目的为明确公司的消防管理重点、各部门的职责及日常管理要求,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的发生,避免因火灾造成的人员、财产、环境的影响,保障厂区正常的生产秩序;规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使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随时处于完好状态,特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各项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

3、职责3.1总经理总体负责消防安全的.各事项及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配备、职责权限的分工及监督执行情况。

3.2分管安环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消防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消防有关制度,规程,消防应急预案的启动,落实公司与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消防的各项任务与措施。

3.3公司安环科负责矿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总经办保卫组负责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

3.5安全员负责在全矿范围内进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

3.6每月组织一次全矿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3.7每年组织一次全矿性消防讲座,举办一次消防灭火实际操作演练。

4、各级部门负责部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4.1各车间的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矿山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

矿山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

矿山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生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矿山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矿山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矿山管理规章制度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环境生态。

第四条矿山管理规章制度由矿山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审批,由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和执行。

第五条矿山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定期进行评审和更新,以适应矿山生产经营的变化。

第六条矿山管理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二章矿山生产安全规定第七条矿山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八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第九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加强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修检测,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发布安全生产通知和警示,及时通报事故情况,保障从业人员安全。

第三章矿山环保规定第十二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实施环保政策,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管理方案,监控环境污染情况。

第十四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节约能源,减少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处理环境违法问题。

第四章矿山生产规定第十六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优化矿山生产结构。

第十七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合理规划矿山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生产效率。

第十九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效益。

第五章矿山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优化管理结构,提高管理效率。

矿山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

矿山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

矿山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管理,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维护矿工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矿山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开采、科学保护、可持续发展、绿色矿山的原则,促进矿山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三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矿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绿色发展水平。

第四条矿山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工健康等管理制度,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矿山环境管理第六条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对企业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合理利用资源。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绿色矿山标准,推动绿色矿山建设,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确保环境安全,减少环境事故发生。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第三章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加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处理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灾害预警系统,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灾害防范能力。

第四章矿工健康管理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职业危害评估,制定职工健康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康监测系统,对职工进行健康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提供职工必要的劳保用品,加强职工健康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健康意识。

第五章矿山企业社会责任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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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

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

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

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

13、在特殊情况下,如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

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⑴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⑵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⑶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⑷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⑸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⑹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

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⑴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

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

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

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

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

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⑼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瞎炮处理方法:(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

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

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⑴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

⑵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

⑶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

⑷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

⑸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

⑹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

⑺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

⑼严禁恶意堵占车道。

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⑴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

⑵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⑶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

⑷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

⑸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⑴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⑵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⑶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⑷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

⑸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⑹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⑺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

⑻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

⑼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

⑽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

⑾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⑿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

五、违章处罚规定矿井或从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阳山铁矿的处罚。

1、凡有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直至建议承包队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矿方和承包队的合同。

2、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队伍,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终止合同。

a、未能按设计要求,越界滥采乱挖,破坏顶板、保安矿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业设施。

b、随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将火工用品转借、转送他人及私自买卖。

矿山管理制度(二)1、厂矿(车间)安全员在厂矿矿长(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厂矿(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厂矿矿长(车间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参加厂矿(车间)制订、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厂矿(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搞好本厂矿(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厂人员的厂矿(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5、组织好本单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动,经常组织预防事故演习。

6、参加厂矿(车间)扩建、改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竣工和设备改造、工艺变动安全设施的验收。

7、检查落实各级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8、每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并进行考核;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9、负责厂矿(车间)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掌握厂矿(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0、参加厂矿(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11、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12、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矿山管理制度(三)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生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生产的规定。

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听取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4、安全生产与生产工作做到“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审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规程。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7、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专款专用。

8、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本单位职工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

9、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10、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

11、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方案。

12、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

13、定期组织和领导矿山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

14、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审定安全生产的奖惩事项。

15、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矿山事故。

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分析本矿安全生产状况,汇总不安全隐患,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6、检查和指导副职及下属单位领导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7、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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