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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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三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控制、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排污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有利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污染防治水平。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公益宣传,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鼓励、支持非道路移动机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污染防治的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

第八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油、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国家对前款标准未作规定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可以提前执行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排放标准和燃油质量标准。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系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政策、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油质量标准、登记信息、监督抽测及达标排放等内容,并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作的公告⽂号:国环规⼤⽓[2016]3号颁布⽇期:2016-08-24执⾏⽇期:2016-08-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贯彻落实《⼤⽓污染防治法》,加快推进机动车和⾮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决策部署要求,我部决定依法开展新⽣产机动车和⾮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作。

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信息公开主体按照《⼤⽓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和⾮道路移动机械⽣产、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产、进⼝机动车和⾮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信息,包括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并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信息公开内容(⼀)机动车和⾮道路移动机械⽣产、进⼝企业基本信息;(⼆)机动车和⾮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三)机动车和⾮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信息:型式检验、⽣产⼀致性检验、在⽤符合性检验和出⼚检验信息,包括检测结果、检验条件、仪器设备、检测机构信息等,具体检验项⽬详见附件2。

三、信息公开时间和⽅式(⼀)机动车⽣产、进⼝企业应在产品出⼚或货物⼊境前,以随车清单的⽅式公开主要环保信息,具体要求见附件3。

⾮道路移动机械⽣产、进⼝企业应在产品出⼚或货物⼊境前,在机⾝明显位置粘贴环保信息标签,公开主要环保信息,具体要求见附件4。

(⼆)机动车和⾮道路移动机械⽣产、进⼝企业应在产品出⼚或货物⼊境前,在本企业官⽅⽹站公开机动车和⾮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并同步上传⾄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址:),供政府有关部门、公众和企业查询使⽤。

暂不具备在本企业官⽅⽹站公开机动车和⾮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条件的⽣产、进⼝企业,应在产品出⼚或者货物⼊境前,在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环保信息。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7•【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21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为严格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

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111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87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42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11批)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87批)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42批)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5.公告变更6.国III达标车型汇总表1117.国IV达标车型汇总表878.国V达标车型汇总表42环境保护部2015年4月7日。

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尾气的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尾气的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尾气的排放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如今非道路移动机械已经获得了非常广泛的应用,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同时这类设备的尾气排放也会对我们的生活环境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

如今非道路移动机械已经广泛地应用到了工业、建筑业以及农业等各个行业之中,对于各个行业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例如当前应用于建筑业中的推土机、压路机或者铺摊机等,应用在农业上的拖拉机以及收割机等。

通过这些大型设备的应用能够从很大程度上解放了传统的人力成本,并且同时提升了作业的效率以及作业的质量。

1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及使用现状1.1使用范围大且数量多我国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覆盖的行业非常广泛,并且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成本较高,因此还具备了流动作业以及跨区域作业的特点。

同时还存在大部分的企业或者人员在采购对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时并不会去对应的部门进行登记的问题,再加上目前我国针对于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机械使用人员就可以将机械的使用以及购买权纳入自身,从而导致了这类设备的使用以及购买就成为了个人行为,缺少了一定的约束性。

1.2缺乏相关规章制度目前我国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购买与使用方面的规章制度仅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限值与测量方法》以及部分地方单位的准则,这类内容无法从根本上对尾气排放问题进行管理和制约,导致了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无法对使用者进行约束。

相关的处罚方式也缺乏对应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导致了相关管理与执法人员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的时候也只能通过尾气的检测与评定来进行,然后通过告知的方式告诉使用者。

对尾气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也没法进行处罚或者修整,导致了使用者会更加肆意妄为的使用此类设备,无法从根源上对其进行整治。

1.3排放污染问题严重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相较于其他应用于正常出行的交通设备来说具备危害性更高的尾气,此类设备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颗粒物含量非常高的尾气,其他用于正常交通出行的机动车相比较来说排放的尾气中的颗粒物含量会小很多。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
4 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9 4.1 ISO 标准........................................................................................................................... 9 4.2 欧盟法规........................................................................................................................ 10 4.3 美国法规........................................................................................................................ 15 4.4 全球统一的非道路法规................................................................................................ 21
8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33 8.1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减排)和社会效益 .................................................................... 33 8.2 燃油可行性分析............................................................................................................ 33 8.3 发动机技术可行性及成本分析.................................................................................... 34 8.4 测试设备可行性分析.................................................................................................... 37

非道路点燃式小型通用汽油机 申报注意事项

非道路点燃式小型通用汽油机 申报注意事项

非道路点燃式小型通用汽油机申报注意事项各有关单位:针对近期非道路点燃式小型通用汽油机(以下简称小通机)申报中出现的问题,经专家组讨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已获得国一阶段型式核准且技术水平符合国二阶段要求的小通机,申请国二型式核准时,若其配置不发生变化,可以使用原来型号进行申报,但在申请国一型式核准时应在申报表备注中说明。

二、具有多种配置(“配置”指型式核准证书配置表中关键零部件型号生产厂的组合)的小通机系族申请型式核准时,原则上每种配置都需进行排放检测并申报。

但是,如企业提出要求、提供充分证明,经专家组讨论并同意后,排放检测也可在排放最差配置上进行。

建议企业提供试验排放数据、仪器设备和人员能力等资料(见附件1),以证明某配置为排放最差。

国二耐久试验时,只选择排放最恶劣的配置进行检测。

三、国二型式核准耐久试验时,建议采用排放试验工况,按照权重分配试验时间,1个小时完成1个完整循环,如下图所示:如企业提出不同的耐久循环,经专家组讨论并同意后,方可使用。

申报国二型式核准的小通机须使用符合GB20998-2010要求的测功机进行耐久试验,不得使用企业定制的耐久装置(如控制机器加减速装置或类似装置)。

四、发动机排量申报值应圆整到个位,根据《GB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中规定的采取四舍六入法。

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2012-6-14附件1 工厂验证不同配置化油器需提供的资料一、测试数据1、工厂出具的依据GB 26133-2010的排放测试结果报告;2、电子版的测试过程的排放模态数据及试验前后的零气和量距气校准的模态数据;3、测试过程的相片。

二、检测仪器设备1、测功机的型号,制造厂及有效的校准证书复印件;2、分析仪的型号,制造厂,型式及最近一次的线性和转化效率等校准记录复印件;3、 油耗仪的型号,类型,制造厂及有效的校准证书复印件。

三、样品1、提供样品的照片及单体化油器图片。

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公告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6年第5号
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

为推进非道路机械污染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现就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以下简称《非道路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步实施《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标准。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农用机械除外)。

(三)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机械达到《非道路标准》相应要求。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相关环保信息进行公开。

三、环境保护部将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非道路标准》要求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14日抄送:中国农机工业协会,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中国工程机械协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15日印发。

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四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四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四标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各行各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从农林牧渔到矿山建筑,从市政环卫到物流运输,无处不在。

然而,长期以来,这些机械的排放和噪声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严重影响了环境和人类健康。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制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四标准,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生产销售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符合国四排放标准。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一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标准适用范围国四标准适用于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发动机排量小于19升和大于等于19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工程机械、农用机械、园林机械等。

二、排放限值要求国四标准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THC)、一氧化碳(CO)和颗粒物(PM)的排放浓度均需达到以下限值要求:(1)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类型限值NOx(g/kWh) 3.5THC(g/kWh) 0.40CO(g/kWh) 5.0PM(g/kWh) 0.025(2)非道路移动机械颗粒物排放限值发动机排量(升)限值(g/kWh)小于0.75 0.0150.75~3.0 0.0253.0~5.0 0.040大于5.0 0.050三、实施时间国四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必须符合国四排放标准。

四、目的和意义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四标准的实施,主要是为了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噪声污染,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此外,实施国四标准还能促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技术发展与更新,带动相关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总之,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可以有效减少机械排放和噪声污染,促进机械行业的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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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1年第34号
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26133-2010)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现公告如下:
一、所有进行定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必须符合GB 2613 3-2010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

凡生产、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机型(系族)的核准申报,环境保护部将对通过审核的机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二、未达到GB 26133-2010标准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所有生产、进口或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应按标准要求加贴发动机标签。

国内生产的发动机应在出厂前加贴标签,进口发动机应在交付前加贴标签。

三、拟定型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的型式核准试验,应由环境保护部认可的排放检测机构来进行。

排放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已定型机型的环保生产一致性。

五、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对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的企业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部将撤销该机型(系族)的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于生产、进口或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六、有关型式核准的具体技术要求,由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另行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标准实施非道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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