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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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细则—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细则—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为明确建设单位、建造施工企业、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物业公司的责、权、利,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实现中心项目建设与管理的有序衔接,确保物业安全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于物业承接查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1、2、3、4、5、6、7、8、9、10、1.1 接管验收是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对指定物业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各项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1.2 物业公司的接管验收目的是以国家利益、业主利益为前提,根据国家标准、**市标准、企业标准、建设施工合同对指定物业在安全和使用功能上进行再检查,主要针对各种资料、使用安全、操作方便性、质量问题等提出意见,由建设单位组织总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物业公司召开会议,确认完善时间和落实相关责任,以及确认维修保养方案,并以业主意见为依据完成接管验收工作。

1.3 接管验收领导小组组成:组长:副组长 :组员:1.4 物业公司进行接管验收的范围为根据界面划份内物业所管辖的各设备机房,公共区域及竖井、管井内的设备设施;电梯、扶梯;园区内的外围道路、绿化;结构及幕墙等。

接管验收工作的依据主要是参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JDP30001-90)、**市《新建物业项目交接查验标准》(DB11/T774 2022)。

1.5 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5.1 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 ,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5.2 外墙、玻璃幕墙和外窗已经渗水试验合格且玻璃幕墙已清洗。

1.5.3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计量表具。

道路等市政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

1.5.4 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2.9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简)

2.9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简)

2.9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简)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物业承接查验是指物业在施工完毕后,开发、施工单位自查、工程监理和政府职能部门综合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物业设备运行安全、是否满足使用功能和建筑设施外观等为主要内容进行的验收,在验收和移交过程中,使物业服务中心员工对小区的设施设备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物业验收和交接以接收所有钥匙和物业公司秩序维护上岗为标志。

一、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综合验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物业验收主要由质检站、公安消防、规划、环保、环卫、房管局等部门到物业进行验收,具体的验收程序为:施工单位备妥物业建筑及公用设备竣工图纸、报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安排验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初验物业,返回整改项目清单;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通知有关政府部门在此验楼,并重复程序至有关政府验收妥当及发出各种验收通过的文件或证明。

二、物业验收首要条件在物业竣工后,本公司将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认真记录和督促整改物业施工中的各种缺陷和不足,以确保开发商和所有业主的利益,物业验收的首要条件为:承包商和施工监理验收合格、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综合验收、水电、燃气正常供应、电话开通使用、建筑无重大缺陷、无影响业主使用的未完工程、验收的小区独立封闭、验收的场地和区域清洁干净。

三、成立物业查验小组工程技术人员进驻现场,了解小区设施设备,熟悉设施设备的构造、性能和水、电、气管道线路的铺设位置、走向,填写有关质量记录。

1.移交接管验收遗留问题统计表。

2.公共配套设施接管验收表。

3.公共配套设施接管验收遗留问题统计表。

4.机电设备接管验收遗留问题统计表。

四、物业查验的资料要通过物业验收,必须事先递交以下资料:《政府职能部门综合验收文件或证明》、《工程监理验收合格证明》、《物业设施的竣工图》(若尚未完成竣工图,应提供最终的施工图)、《设备或系统的操作说明》、提供承包商、供应商和厂商的联络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资料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介绍和培训:提供所有测试、检验和调试报告等。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一、实施目的为了保证物业承接过程的顺利进行,确保物业承接后的正常运营,本方案旨在明确物业承接查验的具体内容和步骤。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物业承接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

三、实施内容1. 准备工作:- 建立承接查验小组,包括项目经理、运维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等。

- 制定承接查验计划和时间表,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责任人和任务。

- 完成前期文件的准备工作,包括合同、文件档案等的整理和归档。

2. 查验项目:- 对物业管理合同进行仔细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并与业主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 查验物业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状况,包括电梯、空调、消防系统等。

- 查验物业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情况,包括巡检记录、维修报修单等。

如有不正常情况,要及时与承接方进行沟通,解决问题。

- 查验物业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支出情况、欠费情况等。

- 查验物业相关文件的齐全性和准确性,包括业主档案、物业运营记录等。

3. 查验步骤:- 编制查验表格,并进行详细记录。

查验内容包括物业设施设备、财务状况、文件准备等。

- 进行实地查验,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仔细测量和检查,记录不合格项并拍照备案。

- 对财务状况进行核对,与财务人员核实数据的准确性。

- 对文件准备进行检查,与相关人员核对文件档案的齐全性和准确性。

- 对查验结果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准备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包括查验项目、查验结果、问题整改要求等。

四、实施要求- 严格按照查验内容和步骤进行操作,确保查验工作的全面和规范。

- 要与承接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反馈查验结果,并提出整改要求。

- 查验过程中要注重实地查验,对重要设备进行仔细测量和检查,确保查验结果的准确性。

- 查验报告要清晰详细,问题整改要求要具体明确,以便承接方能够及时整改。

五、实施效果评估在物业承接查验结束后,进行效果评估,评估指标包括查验结果的准确性和问题整改的完成情况。

物业承接检查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检查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检查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物业承接检查是指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或解除时,由新物业公司接手原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并对原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物业承接检查的实施对于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提升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实施目的。

1. 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持续性,通过对原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2. 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通过对原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估,为新物业公司提供改进和提升的方向,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3. 保障业主利益,通过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保障业主的利益,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检查计划,由新物业公司组织编制物业承接检查实施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责任人等,确保检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2. 收集资料准备工作,新物业公司应当向原物业公司索取相关的物业管理资料和档案,包括合同、财务报表、服务记录、投诉处理记录等,为检查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3. 实地检查和评估,新物业公司组织专业团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和评估,重点关注物业设施的维护情况、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全面了解原物业公司的工作情况。

4. 制定改进方案,根据实地检查和评估结果,新物业公司应当制定改进方案,并与原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共同商定改进措施和时间表。

5. 落实改进措施,新物业公司按照商定的时间表,落实改进措施,并确保改进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四、实施要点。

1. 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新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检查计划和时间表进行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2. 充分准备资料,新物业公司在收集资料准备工作中,应当认真核对和整理相关资料,确保检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客观公正评估,新物业公司在实地检查和评估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价原物业公司的工作,不偏不倚地发现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物业承接查验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物业承接查验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本细则实施前已出售尚未交付的物业,临时管理规约中未约定查验事项的,视同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本细则实施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九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和绿地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管理用房按照规定标准落实到位,并达到投入使用条件。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一、前期准备在物业承接查验实施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与原物业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顺利过渡。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对承接的物业进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包括建筑结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情况,以便制定合理的实施方案。

二、查验范围物业承接查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结构:对建筑的主体结构、外墙、屋面、地基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建筑结构的安全和稳固。

2. 设施设备:对建筑内部的电梯、供水供电系统、消防设施、空调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3. 环境卫生:对物业内部和周边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环境整洁、无污染。

4. 人员配备:对原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确保人员配备的合理性和足够性。

5. 相关文件资料:对原物业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梳理和核对,确保所有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实施方案1. 成立查验小组:物业管理公司应成立专门的查验小组,由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具体的查验工作。

2. 制定查验计划:查验小组应根据前期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制定详细的查验计划和时间表,确保查验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分工合作:查验小组成员应根据各自的专业领域和能力,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查验工作的全面和深入。

4. 实施查验:按照制定的查验计划和时间表,查验小组应对物业的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环境卫生、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实地查验。

5. 形成查验报告:查验小组应根据实际查验情况,及时形成查验报告,对查验结果进行详细的说明和分析,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

四、改进建议根据查验报告的结果,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与原物业公司进行沟通,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制定具体的改进建议实施方案和时间表。

五、总结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的贯彻执行,需要物业管理公司与原物业公司的密切合作和充分沟通,同时也需要查验小组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态度。

物业小区承接查验实施方案版完整版

物业小区承接查验实施方案版完整版

物业小区承接查验实施方案版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小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方案XX物业有限公司·XX分公司日期: 2016 年 4 月15日目录承接查验实施方案1.承接查验目的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及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责任,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在法律上界定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物业管理中因物业质量责任不清而导致的纠纷,确保物业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2.承接查验依据⑴《物业管理条例》;⑵《物业承接查验办法》;⑶物业买卖合同;⑷临时管理规约;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⑹物业规划设计方案;⑺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⑻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等。

1承接查验条件物业承接查验是在项目竣工验收全部合格的基础上,物业公司代表全体业主以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正常为主要内容的再次检验。

应满足的条件为: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完成备案;1.2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1.3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1.4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1.5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1.6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1.7其他应具备条件1.7.1施工单位完成完工清理工作;1.7.2分阶段开发项目,在建项目与查验项目应做好围挡等隔离措施。

1.7.3分阶段开发项目,共用设施设备完工投入使用部分应进行隔离保护,预留部分应有标识。

2承接查验项3承接查验范围承接查验范围包括:物业资料、物业专有部分,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等。

详见附件《承接查验申请表》4承接查验流程5.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计划详见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时间表》6工作实施6.1准备工作6.1.1条件确认物业公司代表已查看现场,确认工程已竣工验收,符合查验条件。

物业承接查验标准

物业承接查验标准

物业承接查验标准(推荐试行)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二O一七年六月制定前言为了配合执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南京市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协会会员单位研讨,并集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资深专家群体几十年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编制了本标准。

现推荐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与建设单位实施新建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工作中参考本标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考本标准。

请各物业企业收集试行使用中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协会,以利于本标准的后续修订工作。

本标准由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则 (1)二、术语 (2)三、一般规定 (3)四、房屋及共用部位 (8)五、电梯系统 (14)六、消防给水系统 (19)七、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 (25)八、室外排水系统 (30)九、弱电系统 (33)十、园林景观系统 (40)十一、地下车库 (44)十二、变配电系统 (50)十三、停车场管理系统 (54)十四、附录 (57)物业承接查验服务协议(推荐试行文本) (58)一、总则1.1本标准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践编制。

1.2本标准共分为14章,分别为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房屋及共用部位、电梯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室外排水系统、弱电系统、园林景观系统、地下车库、变配电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附录。

1.3本市住宅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除推荐参考本标准外,首先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术语2.1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2.2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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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物业承接查验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物业承接查验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本细则实施前已出售尚未交付的物业,临时管理规约中未约定查验事项的,视同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本细则实施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九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和绿地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管理用房按照规定标准落实到位,并达到投入使用条件。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规划位置位于后期楼盘的,应先行提供相应标准的房屋,暂时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使用。

(七)建设单位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规定办理选聘手续。

(八)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依据物业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规划设计方案等文件实施。

本细则实施前已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对承接查验事项进行约定的,合同双方或承诺人可以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承接查验评审专家库。

第十二条具备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承接查验时间、地点和查验内容等。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具备自行组织承接查验能力的,承接查验前双方应当成立承接查验小组。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决定邀请评审专家,协助承接查验的,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委派或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会同建设单位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组成承接查验小组。

评审专家对交接双方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承接查验条件,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确认。

承接查验小组应当邀请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见证承接查验活动。

第十四条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5、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的有关清单和承诺,双方应当妥善保管,清单和承诺作为划分管理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就下列资料进行重点清点和核查:(一)竣工验收资料。

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合格等资料。

(二)技术资料。

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的供用合同(使用协议)、消防设施合格证、电梯准用证、电子监控系统合格文件、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和保修卡、保修协议,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包括物业的规划、建设、工程验收的各种签证、记录、证明、业主及房屋面积清册、临时管理规约等。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十七条查验小组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逐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作好查验记录。

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第十九条查验小组对查验内容逐项验收后,交接双方应当及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可参考示范文本。

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就项目名称、验收的内容、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和时限、参加验收的人员和时间、移交的资料明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临时管理规约;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4、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5、查验和交接记录;6、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

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

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承接查验备案后,交接双方应当在三日内将承接查验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同时在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符合承接查验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接管;查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负责完善,重新组织查验。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承接查验确认意见。

房屋登记部门依据承接查验确认意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设施依法登记。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

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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