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休闲方式。
旅游景区作为游客们的主要目的地,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一个良好的安全管理规范不仅能够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还能提升景区的形象和声誉,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旅游景区内的设施设备是游客使用和接触最多的部分,因此必须确保其安全性。
首先,游乐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包括机械部件的磨损情况、电气系统的稳定性等。
对于一些高风险的游乐项目,如过山车、蹦极等,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并配备专业的操作人员和救援人员。
景区内的道路、桥梁、台阶等基础设施也不容忽视。
要保证道路平整、无积水,桥梁牢固,台阶高度适中、防滑。
对于容易发生滑倒、摔倒的区域,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
此外,景区内的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照明系统等也必须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正常使用。
监控设备要覆盖景区的重要区域,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
照明系统要保证在夜间能够提供足够的亮度,避免游客因视线不清而发生意外。
二、人员安全管理景区的工作人员是保障游客安全的重要力量。
他们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景区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知识等。
对于导游、讲解员等直接与游客接触的工作人员,要向游客宣传安全注意事项,提醒游客遵守景区的规定。
在游览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游客的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景区还应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如消防员、医疗救护人员等,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救援人员要熟悉景区的地形和环境,具备快速响应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自然环境安全管理许多旅游景区都依托于自然环境,如山区、水域等。
对于这些自然环境,要进行科学的评估和管理,以防范自然灾害带来的安全风险。
在山区景区,要关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设置警示标识,提醒游客不要进入危险区域。
旅游管理规章制度

旅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管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游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章旅游经营者管理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强制交易、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为游客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旅游服务设施和环境。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公布旅游服务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旅游从业人员管理第十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取得导游证,并按照规定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第十二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游客告知旅游安全注意事项,提醒游客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旅游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对危险区域和游乐设施进行安全防护和监测。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告知游客保险事项。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旅游景区作为人们休闲娱乐、放松身心的场所,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一个安全、有序的景区环境不仅能让游客尽情享受旅游的乐趣,还能提升景区的形象和声誉。
为了确保旅游景区的安全,以下是一些必要的安全管理规范。
一、设施设备安全1、定期检查与维护景区内的各类设施设备,如游乐设施、缆车、步道、桥梁等,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
检查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操作,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对于老旧或损坏的设施,要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2、安全标识与警示在设施设备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语,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事项。
例如,在陡峭的步道旁设置“小心滑倒”“请勿攀爬”等标识;在游乐设施入口处标明适合的年龄、身高和身体状况等限制条件。
3、应急设施配备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如消防器材、急救箱、应急照明等,并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有效期,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二、人员安全管理1、员工培训景区工作人员应接受系统的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意识、应急处理技能等方面的内容。
例如,导游要了解景区内的危险区域和常见事故类型,能够及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安保人员要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和应急处理流程。
2、游客引导与管理在景区入口、重要景点和人员密集区域,安排工作人员对游客进行引导和管理,确保游客有序游览,避免出现拥挤、踩踏等事故。
对于一些特殊区域,如未开发区域或危险区域,要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并加强巡逻,防止游客擅自进入。
3、应急预案与演练制定完善的人员安全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游客突发疾病等情况,并定期组织演练。
通过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和游客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三、交通安全管理1、道路与交通设施景区内的道路应保持平整、畅通,设置合理的交通标识和标线。
对于急转弯、陡坡等危险路段,要设置减速带、防护栏等安全设施。
2、交通工具管理如果景区内有观光车、游船等交通工具,要确保其性能良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是旅游的重中之重,为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起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括二大部分,第一部分:紧急突发事件、伤亡事故预案;第二部分:其它大型活动预案和制度一、紧急突发事件、伤亡事故预案首先成立安全事故处理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成员任组员。
在出现紧急突发伤亡事故时成立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全面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
(一)安全事故处理小组主要职责1、接受上级主管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负责贯彻执行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市旅游局等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关于旅游安全的相关政策、决定;制定紧急事故、伤亡的应急处理预案;2、组织本旅行社应急救援及处理工作;3、做好事故后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4、总结经验教训,并执行责任追究制。
(二)紧急事故处置原则和操作程序1、原则:(1)发生旅游事故后,一线工作人员应坚持救援第一的原则,应立即组织救援,将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立即上报相关部门;(2)公司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组长、组员应坚持首接负责的原则,立即处理事故的相关事宜;(3)超出公司能力范围以外的、遇有把握不准的或情况特别紧急严重的问题应立即上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操作程序:(1)对轻微事故,责任人要做好记录并由副组长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处理。
待恢复正常后,一天之内,由副组长负责上报材料,分析、研究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2)对一般、重大、特大突发伤亡事故,一线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并会同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时严格地保护现场,在第一时间进行组织抢救并上报公司。
(3)在发生紧急事故时,公司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理事故,并将事故情况迅速报知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市旅游局相关职能部门。
(4)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成员在现场应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核实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5A 级)DB14∕T 2157-2020

目 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体要求 (2)5安全事故分类 (2)6设施设备管理 (2)7消防安全管理 (2)8医疗安全管理 (3)9食品安全管理 (3)10交通安全管理 (3)11自然灾害安全管理 (3)12文物安全管理 (4)13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4)14其它安全管理 (4)15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4)16监督检查 (5)5A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5A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安全事故分类、设施设备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医疗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自然灾害安全管理、文物安全管理、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其它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5A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工作,5A级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T18973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3术语和定义GB/T17775-200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17775-2003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安全管理为了确保游客、景区的安全,消除安全问题发生的各种潜在因素,确保景区秩序,保持良好运营状态而实施的一系列与旅游有关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管理活动。
3.2游客中心旅游区(点)设立的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教育、休息等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的专门场所。
[GB/T17775-2003定义3.3]4总体要求4.1景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法人负总责。
4.2景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4.3景区应对全体员工进行定期安全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特殊工种员工应持证上岗。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

END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旅游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旅行社未 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 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办法》第18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旅游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第38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Hale Waihona Puke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 件。
第四节 旅游安全管理
(三)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 5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 大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 件。
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3篇)

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活动的安全,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的旅游活动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旅游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培训第五条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安全意识,遵守本制度和相关安全法规。
第六条本单位将组织并定期进行旅游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基本的安全防范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第七条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旅游安全培训,否则不得从事与旅游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第八条在组织旅游活动前,相关责任人必须对目的地的安全环境进行评估,并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
第九条旅游活动期间,责任人必须加强对游客的安全管理,指导游客安全参观、游玩,并确保游客不违反相关安全规定。
第十条在旅游活动中,禁止从业人员与游客发生有悖职业道德的行为,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危害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旅游事故的处置和报告第十一条发生旅游事故后,从业人员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并参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旅游事故产生的损失必须及时进行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本单位将定期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和相关安全法规的从业人员,将依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导致重大旅游事故的责任人,将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进行严肃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如有需要,可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经讨论审议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正文结束)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2)是为了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旅游经营单位、导游、游客等各方的安全责任,明确各个职责的分工和责任的履行方式。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三、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在景区门口设立防火检查站,提示游客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景区。
四、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五、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六、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八、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景区工作人员和景区讲解员在讲解时要随时提示游客严格遵守《消防法》,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景区,更不准在景区内用明火野炊。
九、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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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以及被旅游系统评定旅游服务等级的涉旅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与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实行安全工作责任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的职责:
(一)督促、检查旅行社落实旅游安全制度与措施。
督促旅行社企业
签订包车合同,租(使)用合法车船;建立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等;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涉旅企业的安全管理,做到未获得卫生、质监、消防等部门认证许可或认证许可过期的涉旅企业,不被推荐、评定、复核通过相应等级资质;
(三)组织、实施旅游安全及应急救援教育与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与防护能力;
(四)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
(五)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反复公布值班电话,依法受理、处理事故报告与举报。
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各类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第三章旅游安全检查
第九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安全检查制度化,适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即在重要节庆、活动与假期等时段开展定期检查;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或结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业务工作开展不定期旅游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旅游安全检查工作按照“四不两直”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原则进行,每时每地检查后,由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对象为由旅游系统有关组织机构审核批准并给予相关资质的涉旅企业,包括全省的旅行社、星级饭店以及A级景区等。
第十二条旅行社企业安全检查内容:
(1)旅行社安全制度建立情况;
(2)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员工安全培训情况,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事故上报等规定的了解掌握情况;
(4)应急预案建立以及演练情况;
(5)旅游用车情况(就是否签订用车合同以及相关备案资料)。
第十三条星级饭店企业安全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认证许可情况:就是否有消防部门验收颁发的有效消防安全合格证;饭店进行改造装修后就是否重新验收合格;
(2)食品卫生许可情况:就是否有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电梯、锅炉等设施设备检验合格情况:就是否通过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放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 A级景区安全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认证许可情况:景区内室内公共聚集场所就是否有消
防部门验收颁发的有效消防安全合格证;场所进行改造装修后就是否重新验收合格;
(2)景区内酒店、餐饮设施食品卫生许可情况:就是否有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娱乐设施设备检验合格情况:就是否通过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放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旅游团队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导游员应当立即拨打救援电话进行现场急救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报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涉及以下情况的,应当在2小时内按照规定将事故情况报省旅游局。
1、境外安全事故;2、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地区人员安全事故;3、涉及学生、儿童等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4、死亡(含失踪)3人或重伤10人以上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旅行社的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她应当报告的情况。
重大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具体情况随时跟进,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漏报或超过规定时限报告事故;
(二) 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或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发现有对旅游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等行为的,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区)旅游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本规定自2014年5月26日起施行。
附件:1、旅行社安全检查记录表
2、星级饭店安全检查记录表
3、A级景区检查记录表
4、旅游安全事故报告范本
附件1:
旅行社安全检查记录表
旅行社名称:
检查时间:
附件2:
星级饭店安全检查记录表星级饭店名称:
检查时间:
附件3:
A级景区安全检查记录表A级景区名称:
检查时间:
附件4:
旅游安全事故报告范本
XX旅行社“X(月)•X(日)”安全事故报告
X年X月X日X时X分,X地XX旅行社XX团队在X(道路、饭店、景区等地点)发生X(交通、火灾、食物中毒等)事故,造成X人(死亡、重伤、失踪等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经过、不详、有待调查等)。
目前,……(事故现场情况:正在救援、送往医院、抢救等),……(单位领导、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情况)。
报告单位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