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报告审核制度
卫生院请示报告制度范文(2篇)

卫生院请示报告制度范文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1.发生重大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批中毒及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时;2.实施急、危、重病人抢救而病人家属不在场;接诊有自杀倾向或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等特殊病人时;3.发生医疗纠纷或严重医疗过失行为时;4.发生断水、断电、自然灾害、安全事件等影响正常工作的各种情况时;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贵重药品及毒、麻类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及假、伪、劣药品时;5.修改、增补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6.重大经济开支报批时;7.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接受上级临时性工作任务时;8.本院职工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来院进修、实习人员等。
卫生院请示报告制度范文(2)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卫生院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服务居民健康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卫生院的管理和运营,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服务质量,制定卫生院请示报告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二、适用范围:卫生院全体人员。
三、请示报告的定义:请示报告是指卫生院为了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批准、决策或者征求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报告。
四、请示报告的目的:1.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重要的事项、难题和困难,寻求解决方法和意见。
2.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批准和决策,确保工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提供一种沟通交流的机制,促进卫生院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互动。
五、请示报告的内容:1.重要决策和工作计划的报告:包括对重要决策和工作计划的介绍、背景分析、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
2.难题和困难的报告:包括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详细描述、影响分析、解决方案的提出等。
3.潜在风险和安全隐患的报告:包括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安全隐患的识别、分析和应对措施的提出等。
4.需要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报告:包括对卫生院内部工作或者外部业务的意见征询和建议提出等。
5.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包括卫生院内部重要事项的报告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报告等。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
《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一)入院登记。
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
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
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
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
报告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各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依据管辖范围,承担相应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任务。
第二条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相关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
卫生院确定专职的报告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
报告管理员负责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的质量控制工作;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工作所需软硬件环境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用户权限管理。
第三条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报告表》规定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采用卫生监督协管日常业务系统报告。
第五条报告卫生监督协管个案信息时,报告人应当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报告表,由本院审核人员及时审核后上报;未通过审核的信息,应当在信息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并重新上报。
其他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的报告应当按照县卫生监督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发现已报卫生监督信息存在重复、差错时,报告单位应当及时订正后上报。
发现漏报的,应当及时补报。
镇卫生院病理检查及病理诊断报告签发和审核制度

6、医师及审核医师签字及日期。
镇卫生院病理检查及病理诊断报告签发和审核制度
一、发报告时间:
1、小标本2-3天。
2、全切标本3-5天。
3、疑难及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病理标本除外。
二、病理检查:
1、收到标本:内脏及四肢切除大标本应标明术式或脏器件数,活检应标明组织块数,大小,形状,颜色。
2、记录脏器或标本大小,形状。
3、病变部位与脏器边缘及周围组织关系。
4、取材部位及块数。
5、淋巴结分组记录,包括个数,最大径,切面形态等。
6、检查医师记录人签名,日期。
三、病理诊断报告
1、由病理医师签发,主治医师审核。
2、写明主病变(肉眼类型与组织类型)和累及范围(包括边缘浸润和淋巴结内转移情况)。
3、写明次要病变及继发病变的诊断。
4、严格按照《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病理部分要求书写。
二级医院评审制度模版

二级医院评审制度模版一、导言医院评审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提升医院的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病患权益、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重要管理制度。
二级医院评审制度是建立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导,旨在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科学性、合规性和公正性,做到科学、客观、公平、公正。
二、评审工作的原则1.科学性评审工作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基础,充分考虑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公正性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对待各类医务人员,不偏袒、不护短,真实反映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客观性评审工作应客观地评价医务人员和医院的各项工作,不受主观偏见和个人喜好的影响,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准确。
4.透明性评审工作应公开、透明,对评审的目标、标准、程序和结果进行全面披露,让被评审对象和相关人员了解评审的具体内容和结果。
三、评审内容和程序1. 评审内容(1)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评审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执业行为,包括是否遵守医德医风,是否亲切待患,是否严格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
(2)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评审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操作规范、医疗安全风险控制、医疗纠纷处理等,确保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安全达到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3)设备设施的完善和运行管理评审医院的医疗设备和设施的完善程度、运行管理情况,包括设备设施的配备是否满足医疗服务需求,设备的维护保养是否及时到位,设备的使用是否规范等,保证医院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4)医院管理和服务质量评审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水平,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党建工作、病患满意度等方面的情况,确保医院的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良。
2. 评审程序(1)评审组组建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和评审内容的复杂程度,由医院管理层组建相应的评审组,评审组的组成应包括医务人员、护理人员、管理人员等各个相关岗位的专业人员。
卫生审批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卫生审批规章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审批工作,提高卫生审批效率,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卫生审批指的是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药品、食品等相关领域的卫生行为进行审查、核实和许可的过程。
第三条卫生审批工作应该遵循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公正、公开、透明地进行审批。
第四条卫生审批工作的目标是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秩序,促进健康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卫生审批工作应该依托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注重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第六条卫生审批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
第七条卫生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审批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保证卫生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进行。
第八条卫生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卫生审批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卫生审批流程第十条卫生审批工作分为审批申请、审批受理、审批审查、审批决策、审批告知等环节。
第十一条卫生审批工作的申请流程应当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申请方式的确定、申请人资格的审查等步骤。
第十二条卫生审批工作的受理流程应当包括受理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审批程序和时限等步骤。
第十三条卫生审批工作的审查流程应当包括资料核实、现场检查、专家评审等环节。
第十四条卫生审批工作的决策流程应当包括审批意见的形成、领导签批、文书制作等步骤。
第十五条卫生审批工作的告知流程应当包括审批结果的通知、申请人申诉途径的告知等环节。
第十六条卫生审批工作的流程应当设立流程保障措施,确保流程的完整、质量的可控和时限的保障。
第三章卫生审批权限第十七条卫生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卫生审批权限范围,确定审批机构、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等。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的卫生审批权限由卫生主管部门审批机构确定,包括医疗机构的设立、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行为。
医院规章制度审查报告

医院规章制度审查报告一、引言医院规章制度是医院管理的基础,对于确保医院正常运转、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审查旨在对医院现有规章制度进行全面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医院管理体系,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二、审查范围本次审查主要涉及医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审查内容1.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院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应包括诊疗流程、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管理等内容,通过调查发现,医院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诊疗流程不够规范,导致患者就诊效率低下;- 医疗质量管理不够严格,部分医护人员存在工作疏漏现象;- 医疗安全管理不够完善,医疗事故发生率较高。
2.财务管理制度医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应保证财务资源的安全、合理使用,通过调查发现,医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财务数据管理不够规范,导致财务管理不透明;- 财务审计不够频繁,存在财务风险。
3.人事管理制度医院的人事管理制度应保证医护人员的工作秩序和权益,通过调查发现,医院的人事管理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人事考核不够公平、公正,导致人员流动不畅;- 岗位设置不合理,导致职责不清晰。
4.安全管理制度医院的安全管理制度应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通过调查发现,医院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安全防护设施不够完善,存在安全风险;- 应急预案不够明确,导致应急事件处理不及时。
四、改进建议1.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规范诊疗流程,提高患者就诊效率;-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质量;- 完善医疗安全管理,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率。
2.优化财务管理制度- 规范财务数据管理,提高财务管理透明度;- 加强财务审计,降低财务风险。
3.优化人事管理制度- 完善人事考核制度,确保公平公正;- 调整岗位设置,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4.加强安全管理制度- 完善安全防护设施,降低安全风险;- 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事件处理效率。
卫生院死因报告制度

卫生院死因报告制度卫生院死因报告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获得及时、准确的死亡登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公安部和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卫生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我县各医疗单位和社区医生。
一、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一)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1)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2)报告人: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3.死亡个案的填报(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3)涉法死亡个案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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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报告审核制度
1.核片医师必须由获得主治医师职称的医师担任,完成当日诊断报告的审核.
2.核片医师对每份摄片必须核对“申请单,片头,报告”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检查号,科别住院号/门诊号,病房号/床号,检查日期,核片日期以及书写报告医师的签名。
3.核片医师对每份摄片必须核对检查名称,部位和方法是否达到有关申请和经治医师提出的要求(针对性要强)。
认为不妥者需及时与主管该病员的经治医师联系商榷(亲自联系或请书写报告医师执行)
4.核片医师在审核报告过程中应注意修正错误的或不当的专业描述用语,以及描述与诊断结论的一致性,特别是影像学诊断的准确性。
5.核片医师在同意的和修改后通过的报告上签名,字迹要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