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合作分配指引

合集下载

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管理办法范本1.引言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化的服务机构,由一群律师组成。

为了更好地发挥团队的力量,提高效率和质量,制定一套合适的团队合作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种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管理办法的范本,旨在指导律师团队的协作和管理,保证团队的高效运作。

2.目标和原则2.1 目标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事务所整体发展。

2.2 原则2.2.1 理解和尊重:团队成员应理解并尊重他人的工作职责和角色,形成团队合作的氛围。

2.2.2 透明和开放:团队的信息和决策应该是透明和开放的,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互相了解和互助。

2.2.3 管理和执行:团队成员应按照分配的任务和时间管理要求,主动执行工作,并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2.2.4 持续学习和提升:团队成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团队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3.团队组建和角色分配3.1 团队组建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律师的专长进行组建。

团队成员的专业背景和技能应互补,以形成一个高效合作的团队。

3.2 角色分配律师团队中应该明确各个角色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事务所内部的工作分工合理,团队成员的任务明确。

4.团队协作和沟通4.1 会议团队定期召开会议,以促进成员间的沟通和协作。

会议应有明确的议程和目标,会议纪要应及时记录和传达。

4.2 内部沟通平台建立一个内部沟通平台,用于团队成员之间的交流和信息共享。

可以使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或内部网站等形式进行沟通。

4.3 协作工具使用协作工具,如共享文档和项目管理工具等,以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5.任务分配和执行5.1 任务分配根据团队成员的专业背景和能力,将任务分配给最合适的人员。

任务应明确、具体,并设定截止日期。

5.2 任务执行团队成员应主动执行分配的任务,并及时反馈任务进展情况。

如有问题或困难,应及时与团队成员沟通协调解决。

北京律师事务所案源合作比例规定

北京律师事务所案源合作比例规定

北京##律师事务所案源合作比例规定为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合作机制,规范案源合作比例,致力于律所与律师之间的共赢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客户管理部是律所案源合作主管部门,总部和分所的案源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案源和公共案源(包括经营责任部门案源)均应在客户管理部事前登记备案。

合作双方应签订《案源合作协议》。

二、总部内部合作1、案源提供方不参与办案,必须事先到客户管理部作登记备案,并可提取案件代理费总金额税后的35%。

承办案件的律师应按照总部《承办公共案源提成比例规定》提取代理费;承办案件的经营责任部门就代理费总额扣除35%(不含管理费)的剩余部分按照《经营合作协议》提取代理费。

2、案源提供方参与办案的,客户管理部登记备案后根据业务领域选择相关合作律师,所里扣除代理总金额的5 %作为备案费,案源提供方、承办律师的提成比例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承办案件的经营责任部门不再收取备案费。

三、跨所合作1、个人案源合作律师个人案源跨所合作的,案源提供方必须事先先到客户管理部作登记备案,成案后则可提取案件代理费总金额税后的35 %,跨所案件承办律师则依据总部或所在分所的《承办公共案源提成比例规定》提取案件代理费。

如参与办案,合作双方比例自行协商,并签订《案源合作协议书》。

律所则收取5 %作为备案费。

(分所或总部有一方收取的,另一方不再收取)案件承办方为经营责任部门的,律所不再收取备案费。

2、公共案源合作跨所之间公共案源的合作,案源提供方提取案件代理费总金额税后的35%;提供案源方参与办案的由承办律师双方自行协商比例并签订《案源合作协议》后交总部客户管理部备案。

四、分所内部合作分所内部案源合作比例由分所结合所在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其他案源合作情况,合作双方分配比例原则上由合作双方自行商定,协商不成参照本制度中相关规定。

五、其他1、合作案源成案两年后,同一客户产生的案源均为案源承办方律师之个人案源,案源提供方不再提取代理费;2、提供案源不参与办案的,案源提供方可提取35%(税后)的代理费;成案之后两年内同一客户产生的多次案源,案源提供方提取的代理费比例逐次递减10%,但至少不低于15%;3、由案源合作产生的多次案源,案源承办方律师需到客户管理部备案登记,提供客户及案件的相关信息,该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交费后,由客户管理部书面通知财务部该合作案件提成比例情况。

律师业务合作方案

律师业务合作方案

律师业务合作方案尊敬的合作伙伴首先,我要感谢您对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关注和信任。

我们非常愿意与您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展业务。

一、合作业务范围我们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企业法律事务:包括合同起草、审查与谈判、公司设立与变更、知识产权保护、劳动法律事务等;2.诉讼与仲裁: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及商事诉讼,以及仲裁案件;3.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注册与维护、专利申请与侵权纠纷等;4.金融与证券法律事务:包括融资、债务重组、并购与重组、证券发行等;5.不动产与建筑工程: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与租赁、建设工程合同与纠纷等。

二、合作机制在合作过程中,我们建议以下合作机制:1.信息交流与协作:双方保持及时的信息沟通,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并协调解决问题;2.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责,规定合作期限、收费标准、合作范围等,保证合作顺利进行;3.保密与保护:双方保护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商业机密及个人信息,遵守相关保密约定;4.项目管理:我们将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确保工作按时保质完成;5.风险管理:我们将全面评估业务风险,并提供最佳法律建议,共同管理潜在风险。

三、合作优势选择与我们律师事务所合作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1.专业的法律团队:我们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团队,深度理解法律规定和行业特点,能够为您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

2.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积累了多年的实践经验,涉及各个领域的法律事务,能够为您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

3.良好的口碑和信誉:我们以专业、可靠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和好评,为您的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4.个性化的服务:我们将与您密切合作,了解您的具体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方案和解决方案,最大程度地满足您的需求。

四、合作报价针对不同的合作项目和具体需求,我们将提供合理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确保合作过程中的费用透明、合理。

五、近期成功案例我们有许多成功的业务合作案例,例如:代理公司A与其供应商B之间的合同纠纷,通过我们的专业法律团队的努力,成功调解了双方的分歧,保护了双方的利益,促成了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合作之路

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合作之路

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合作之路我国律师业经过三十年的恢复重建,目前形成了不小的规模。

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的媒介,它的成长与飞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以及日益走向健康的法治建设是密不可分的。

回顾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历程,我们必须要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我国现有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十分不平衡,综合实力相差悬殊。

有些律师事务所快速成长,规模不断壮大;有些律师事务所举步维艰,停滞不前;律师事务所分分合合的现象比较普遍,律师转所现象也比较频繁。

如何把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是每个合伙人都要思考的问题。

由此我认为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合作是个有效的途径。

下面我就此谈一下个人的粗浅认识。

一、律师事务所之间业务合作的意义1、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南北差异、地域限制对案件处理以及诉讼成本都有一定的影响。

律师事务所处理本地案件相对于处理异地案件具有很多优势,比如在时间、地域方面更加高效、便捷,对当地司法环境更加熟悉,调查取证相对容易等。

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他们会认识到影响自身利益的这些因素;作为承办这类异地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在实际代理过程中也会意识到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意义。

在争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的全部或部分转委托当地律师事务所,实为一种有效的优化配置的方式。

一方面利用了诉讼发生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前述优势,另一方面原受托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沟通方便,利于清楚掌握当事人的核心目的及相关背景情况。

此外,异地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方式也为委托人省去了律师跨地方办案的差旅费,减少了办案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更有利于委托人利益的实现。

2、通过业务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各自长远发展中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必然促使客户对法律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

每个律师事务所都会有自己的业务优势和盲点,有些律师事务所可能对民商法的案子很精通,但可能对海商法的纠纷不甚了解;有些律师事务所可能对破产清算业务很熟悉,但可能对股票上市业务很陌生。

律师业务合作方案

律师业务合作方案

律师业务合作方案
为了合作各方共赢,特制订本律师业务合作方案,以资有意合作的各方遵守。

一、合作原则
平等自愿、互助共赢、诚实守信
二、利益分配
考虑到律师需要耗费时间具体承接业务、承办案件、承担风险以及承担必要的办案支出,而案源介绍人亦为律师承接案件提供了信息来源以及必要的沟通,故综合平衡律师与案源介绍人的合理利益,案源收入按照如下比例予以分配:
1、律师费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
律师与案源介绍人按照8:2的比例予以分配
2、律师费在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
律师与案源介绍人按照7:3的比例予以分配
3、律师费在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
律师与案源介绍人按照6:4的比例予以分配
4:律师费在5万元以上:
律师与案源介绍人按照5:5的比例予以分配
5、如常年法律顾问,亦按照如上比例予以分配,如果续签,第二年客户介绍人按照其第一年所获分成比例的70%予以分配;第三年按照第一年的50%予以分配,利益分配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利益支付
案源介绍人应得的收入应在客户支付律师费之后的一周内予以支付,在支付时,如客户需要开具税务发票,应按照本所实际扣税点扣除案源介绍人应承担的税金。

四、客户利益
无论律师与案源介绍人如何合作,都不得损害客户利益,客户利益是各方合作的基础,律师收费应当公平合理,并适当考虑人情关系。

律师合作方案

律师合作方案

律师合作方案正文:一、简介律师合作方案是指律师与其他个体或机构就特定法律领域或案件进行合作的一种合作模式。

通过律师合作方案,各方可以共同分享资源、提供咨询与法律服务,并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律师合作方案的内容、流程和合作协议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合作内容律师合作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作范围:明确双方合作的具体法律领域或案件类型。

例如民事诉讼、刑事辩护、企业法律咨询等。

2. 资源共享:双方共同分享律所内部的法律资源,如法律文献、法律研究成果、案例数据库等。

3. 业务协同:双方可以通过合作互补的优势,共同处理更复杂的法律事务或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4. 诉讼合作:对于需要进行诉讼的案件,双方合作可以共同策划案件辩护、提供法律意见、进行证据调取等工作。

三、合作流程律师合作方案的合作流程可简要概括如下:1. 意向确认:各方确定合作意向并进行初步沟通,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合作期限等。

2. 详细规划:双方共同制定合作的详细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利。

3. 合作展开:根据合作方案,双方开始正式合作并按照计划执行各项工作。

4. 风险评估:在合作中,双方需要及时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5. 评估调整:根据合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双方可以对合作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合作协议为确保律师合作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双方应在合作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作范围和目的:明确合作的具体领域、范围和目的。

2. 权益分配:双方在合作中所获得的利益如何分配,包括客户资源、咨询费用、案件收益等。

3. 合作期限和解除方式:规定合作的期限,以及解除合作的条件和程序。

4. 保密义务: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保密责任,保护客户隐私和商业机密。

5. 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措施。

6. 纠纷解决方式:规定双方在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调解或诉讼等。

律师事务所分配方案

律师事务所分配方案

律师事务所分配方案引言律师事务所分配方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对律师工作和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一种管理方法。

良好的分配方案可以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效率和利益最大化,提高律师团队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本文将介绍律师事务所分配方案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制定和执行一个高效的分配方案。

1. 分配方案的重要性在一个律师事务所中,律师的工作性质和能力存在差异,同时律师事务所也有不同的业务部门。

因此,制定一个合理的分配方案可以帮助事务所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并实现事务所的长期发展目标。

1.1 满足客户需求律师事务所的首要任务是满足客户的需求。

通过制定有效的分配方案,能够将适合的律师分配给相应的案件或项目,确保客户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加客户忠诚度和再次委托的机会。

1.2 提高工作效率律师事务所的工作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合理分配律师可以充分发挥每个律师的专长和潜力,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充分利用律师团队内部的协作和合作,减少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提高案件处理和项目完成的速度和质量。

1.3 专业发展和事务所竞争力律师分配方案也是律师事务所培养和发展律师的重要手段。

通过合理分配不同难度和性质的案件,可以提供不同级别律师不断挑战和成长的机会。

同时,高效的分配方案也可以帮助事务所提高整体的竞争力,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和声誉。

2. 制定律师事务所分配方案的步骤制定律师事务所分配方案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律师的专业能力、经验、案件类型、工作负荷、事务所的业务布局等。

下面是制定律师事务所分配方案的一般步骤:2.1 确定分配条件和目标首先,必须明确制定分配方案的条件和目标。

这包括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律师团队的规模和能力,以及事务所的发展战略。

例如,如果事务所计划扩大某个业务部门,分配方案可能需要考虑组建新的团队或培养现有律师成为该领域的专家。

2.2 评估律师的能力和经验为了制定一个合理的方案,必须对律师的能力和经验进行全面评估。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合作及相关利益分配指引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合作及相关利益分配指引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合作及相关利益分配指引第一条为促进本所合伙人间专业化分工及开展业务合作,在日趋激烈的律师业务竞争中发挥事务所整体优势,本所合伙人会议审议并通过本指引。

第二条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指引所称“合伙人",包括一级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和三级合伙人。

本指引所称“合作”,包括共同承担业务和将业务部分或全部交由其他合伙人承办.虽提供一定协助但所涉工作量不大或者贡献不大的,则该协助或者贡献不属于合作范畴。

本指引所称“承办”,指合伙人自行经办或该合伙人将业务交由律师或律师助理等经办。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或“客户”,是指委托本所办理律师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本指引所称“开发”,是指将委托人引进本所并使其与本所签署委托协议。

第三条全体合伙人对本所所有律师业务信息均应采取积极态度,不得浪费业务资源,并积极与相关专业合伙人共同合作,努力争取客户委托,共同承办或交由其他合伙人承办。

事务所鼓励合伙人之间联合开拓业务,以集合事务所整体优势,提高事务所整体竞争力.第四条联合开拓由业务员信息源合伙人提出,邀请其他业务相关合伙人共同开拓某项业务,其他合伙人则给予相关信息、资源、知识、经验上的支持或共同出席有关业务开拓的会议,以协助信息源合伙人争取获得某项业务。

第五条联合开拓的业务仍属业务信息源合伙人的业务。

在此基础上,业务信息源合伙人需要与其他合伙人进行业务合作的,由该合伙人提出,并与其他合伙人就合作方式达成一致后进行具体合作。

第六条合伙人可以将其开发的业务移交给其他合伙人承办或与其他合伙人合作承办,并按照本指引规定分享利益分配。

第七条合伙人进行业务合作可选择采用以下四种方式进行:一、业务介绍方式:业务信息源合伙人将自己开拓的业务介绍给其他合伙人承办而自己不再办理该项业务(一般性联络协助除外)。

业务介绍这种合作方式的业务收入分账比例是:40%记入业务信息源合伙人账上,60%记入业务承办合伙人账上。

对于上市或其他需要承办律师承担重大法律风险的业务,该等业务按照移交业务合伙人分得30%,承办业务合伙人分得70%的比列分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业务合作分配指引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分配指引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2016年6月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与冲突分配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引宗旨】为促进以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闻郑州)的内部成员在法律及相关服务业务上的合作,规范业务开发竞争,防止业务开发冲突的发生,提高业务承办质量,本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明确合作各方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制定本指引,以引导良好的合作和进行妥善的纠纷处理。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闻郑州区域所内部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以及与北京中闻不同区域所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

中闻郑州所非律师人员的相关事宜亦执行本指引。

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区域所内部的合作办法自行规定。

中闻郑州的非律所合作单位的相关事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业务合作分配阶段、合作方式和流程第三条【合作阶段划分】完成一项业务的整个过程包括开发业务和承办业务两个主要阶段。

开发业务指针对特定客户或业务以各种方式开展具体营销工作,使其成为事务所的新客户或新业务的各项活动。

承办业务是业务开发后,具体完成业务和为完成业务创造条件的各项活动。

其中,开发业务主要包括提供有效业务信息,提供公关信息和完成公关接下业务等部分工作;承办业务主要包括亲自承办业务,联络组织承办业务,维护客户关系,提供承办业务的公关信息,完成承办业务的公关工作,指导承办业务等部分的工作。

业务完成后的其他后续工作根据工作性质归属至开发业务或承办业务。

第四条【鼓励合作】中闻郑州鼓励内部律师之间在开发及承办一项业务的任何阶段和任何工作项,均可随时根据目标客户及业务的特点和需要,互相邀请组建合作团队进行业务合作。

中闻郑州对主动邀请合作和受邀合作较多的合作单位、业务部门和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邀请人和受邀人】邀请人必须是应是独立律师(含合伙人和独立执业的律师),受邀人可以是独立律师并或其助理(含助理律师、实习律师和秘书),如果受邀人是助理的,必须经其所属独立律师批准同意。

合作完结时,亦由双方独立律师确认。

经独立律师确认的分配额,由财务部直接将业务项目到账收入按财务管理制度分配至各独立律师的账户。

第六条【角色和责任】业务合作团队中,按照在业务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可以分为案源人、主办律师、承办律师、督办律师、协办律师和业务秘书。

其中,案源人是介绍提供该案件的本所人员;主办律师是在委托合同中,主要负责案件承办的律师;承办律师是在委托合同中,配合主办律师共同办理案件的律师或实习律师;督办律师是虽不在委托合同中,但基于案件来源或所属团队管理关系,负责跟控案件办理的过程和质量的合伙人;协办律师是不在委托合同中,协助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办理案件的律师或实习律师;业务秘书是不在委托合同中,为办理案件的律师服务的人员(可以是律师或、实习律师、秘书、实习生等)。

在一项业务中,合作团队各个角色律师对业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所负的责任从主到次依次是主办律师、承办律师、督办律师、协办律师和业务秘书。

案源律师即使不参与承办案件,也应对其他律师所承办的该业务予以关注、指导、监督,以保证业务质量和客户的满意度。

第七条【合作报价】为了有效地开展合作,律师及其助理应将自己擅长的专业领域,以及自己工作合作的外部费率(指对客户所报进入到独立律师账户的服务价格)和内部费率(指对本所内部合作方所报进入到独立律师账户的工作报酬价格)及时地在本所管理系统中更新,以便使邀请人通过业务管理中的“内部业务合作”查找合作方。

第八条【合作邀请确认】律师、助理与其他律师、助理之间互相邀请进行业务合作,提倡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在团队组建之时共同签署统一制定格式的《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邀请确认单》,约定客户名称、业务描述、工作分工、收入分配等内容,以避免解决业务合作分配发生争议时缺乏依据,并在本所登记合作团队的律师角色、分配约定,与委托协议一起上传提交。

第九条【合作分配方式】业务合作的收入分配可选择如下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的组合或其他双方达成一致的方式:(1)比例方式:邀请方与受邀方按比例分享收入,并按照收入分配比例或约定的其他比例、额度来承担工作成本、税款、律所留成、开发失败的风险或坏账风险。

(2)计时方式:邀请方按受邀方可接受的小时费率及工作计时向受邀方拨付收入,风险由邀请方承担。

(3)定额报酬方式:受邀方完成一定工作事项获得邀请方支付的定额报酬(该定额的计算方式不限),风险由邀请方承担。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对于计时方式和定额报酬方式,只要受邀方完成了受邀的工作,邀请方即应向受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而不论工作成本、税款、律所留成的高低,或开发失败是否失败,或业务承办后是否出现收费坏账。

第十条【比例分配指引】对于收入分配按比例方式的,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分配比例,也可以参照《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比例分配指引表》(附件一)中的标准约定分配比例;如果比例约定不明确,发生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时,由争议处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该表中的标准处理。

第十一条【出差计时】受邀人因合作出差时间较长的,采取计时方式进行计算收入分配的律师,合作双方可协商确定有效工作时间的算法。

约定不明且事后不能协商一致的,争议解决机构可参照出差的总时间的三分之一的标准计有效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合作完结确认】合作业务完成或终结后,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在所统一制定格式的《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完结确认单》填写业务完成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后向本单位财务部或行政部提交。

第十三条【默认分配归属】在整体工作中,承办业务工作相对于开发业务工作为相对必要工作(《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比例分配指引表》中带星号*的项目)。

在开发业务中,完成公关接下业务相对于其他工作为相对必要工作。

在业务承办中,亲自承办业务相对于其他工作为相对必要工作。

合作约定之外的和不能证明其实际参与工作的,相应工作量和分配归承担相对必要工作的律师所有,例如:主张参与业务开发的律师但不能证明其实际参与了开发的,业务开发的工作量和相应的分配归承办业务工作的律师所有;主张提供公关信息的律师不能证明其实际提供公关信息的,提供公关信息的工作量和相应的分配归完成公关接下业务的律师所有;主张指导承办业务的律师不能证明实际其指导承办业务的,指导承办业务的工作量和相应的分配归亲自承办业务的律师所有。

第十四条【合作约定保密】合作各方关于合作分配约定的内容不得随意向客户透露,以防止客户产生误解。

第三章业务开发成果享用和衍生业务第十五条【业务开发成果享用】业务开发成果享用是指先开发业务的成果成为后开发业务的有利或必要条件,例如,经过先前开发业务使中闻(郑州)进入某单位的律师库,而后开发业务的前提必须是进入该单位的律师库。

后开发业务享用先开发业务成果的,在后开发业务的律师应综合考虑后开发业务的收入、在先开发律师已投入的开发成本等因素而给予在先开发律师适当的补偿。

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将后开发业务的收入的8%的给予在先开发律师作为补偿。

第十六条【衍生业务】衍生业务是指受邀方在承办合作业务过程中或完成业务后,接受了合作业务客户其他新的业务委托的。

受邀方应给予邀请方适当的补偿。

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将衍生业务的当年法律服务对应收入的30%给予在邀请方作为补偿,以后每年的服务对应收入逐年递减10%作为补偿。

第四章业务开发冲突处理第十七条【开发冲突】两名以上律师同时开发同一客户或业务,则合作各方应就的业务开发模式、合作方案、人员分工及收入分配方式等事宜进行约定,具体可选择约定如下内容:(一)合作各方应本着诚信友好、团结互助、优势互补的原则,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专业特长,协商确定有效开发业务的模式,包括:合作共同开发,或一方为主、其他方配合开发,或一方单独开发、其他方退出。

(二)根据合作各方选定的业务开发模式,协商确定合作方案、人员分工及收入分配方式并填写签署《业务合作邀请确认单》,随委托协议在案件审批中或在文件审批中提交。

第十八条【开发冲突的避让】开发冲突的两名以上律师不能就合作开发协商一致时,一般由在先开发的律师完成客户的开发,其他律师不得再行开发;但可证明自己比在先开发的律师更具有开发该客户的资源和条件,包括专业技能和关系等,在后开发的律师应与在先的律师协商组成团队共同开发事宜,协商不成时,由事务所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确定由在后开发的律师单独开发、在先开发的律师退出的,应综合考虑业务收入、在先开发律师已投入的开发成本等因素而给予在先开发律师适当的补偿。

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将后开发业务的收入的8%的给予在先开发律师作为补偿。

第五章合作纠纷处理程序第十九条【合作纠纷处理】所内律师发生业务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分为如下情况处理:(一)【所内部合作纠纷】所内部律师之间因业务合作引起的纠纷,先由律所日常管理机构(执行委员会)或其成员调解;在纠纷发生后两周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员可以将纠纷书面提交合伙人会议申请仲裁解决。

(二)【跨区域合作纠纷】不同区域所律师之间因业务合作引起的纠纷,先由律所日常管理机构派员调解;在纠纷发生后两周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员可以将纠纷书面提交合伙人会议申请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纠纷调处的效力】所纠纷调处机构一旦对纠纷做出处理决定,发生纠纷的律师应予服从,律所及其财务部门即应立即负责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修订和解释】本指引由合伙人会议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执行时间】本指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比例分配指引表》二、《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邀请确认单》三、《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完结确认单》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2016年6月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比例分配指引表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邀请确认单附件三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完结确认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