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协议概述
wto协议内容

wto协议内容
WTO协议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该协议是世界贸
易组织(WTO)的基本法律文件,包括了关于贸易规则的各
个方面。
WTO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该协定规定了关于贸易的一般原则,包括贸易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简称GATS):该协定是第一个涵盖全球服务贸易的协定,规
定了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和规则。
3.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该协定为知识产
权提供了全球统一的规则,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等。
4.争端解决理事会决议(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简
称DSU):该决议提供了解决会员之间贸易争端的机制。
此外,WTO还包括了其他协议,如《农业协议》、《市场准
入协议》、《反倾销协议》、《贸易便利化协定》等,这些协议都旨在规范和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性。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主要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主要内容“本协议缔约方,认识到在处理其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当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同时考虑根据持续发展的目标而有效地使用世界资源,寻求既保护和维持环境又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各自需要和利益的方式加强这样的措施;进而认识到需要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享有一个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热切希望达成互惠和互利的安排,大量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歧视性待遇的目标而做出贡献;为此决定制定一套完整、更加适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结果以及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的各项成果;决心维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并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各项目标。
”协议如下:第一条组织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由此而建立。
第二条 WTO的范围(略)第三条 WTO的职能1.WTO应当有助于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实施以及促进其目标的实现,同时亦应当对多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实施提供框架。
2.WTO应当为其成员之间的根据本协议附件中之协议处理有关多边贸易关系的谈判提供讲坛,并为执行该类谈判的结果而提供框架。
3.WTO应管理本协议附件二中《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称“争端解决谅解”或“DSU”)。
4.WTO应管理本协议附件三中所规定的《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以下称“TPRM”)。
5.为了更广泛地达到便于经济决策的一致,WTO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合作。
第四条 WTO的结构(略)第五条与其他组织的关系1.总理事会应做出适当安排与其职责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有效的合作。
2.总理事会可做出适当安排与非政府组织就与WTO有关的事项进行协商和合作。
第六条秘书处1.应设立以总干事为首的WTO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内容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国际组织,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和合作。
成立于1995年,WTO有164个成员,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之一。
其协定内容是WTO的核心部分,它规定了WTO会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规则,对全球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WTO的协定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关税和贸易一般协定(GATT)GATT是WTO最早的协定之一,目的是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
GATT协定规定,WTO会员国必须向其他会员国开放本国市场,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采取其他保护主义措施。
同时,GATT还规定了贸易出口补贴的限制和反倾销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和贸易伙伴的利益。
二、服务贸易协定(GATS)GATS规定了WTO会员国开放和监管服务业的规则。
WTO会员国必须向其他会员国开放自己的服务市场,但可以对某些领域限制外国服务提供商的准入。
同时,GATS还规定了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保护,以及国际数字服务交易的规则。
三、知识产权协定(TRIPS)TRIPS规定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规定WTO会员国必须为商标、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提供适当的保护措施。
TRIPS还规定WTO会员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预防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侵犯和盗版行为。
四、贸易便利化协定(TFA)TFA的目的是简化和加快跨境贸易程序。
该协定规定WTO会员国必须加强贸易便利化措施,并确保跨境货物和服务的流动。
TFA还规定了互联网和数字贸易等新业务的规则。
总之,WTO协定内容是WTO运作的基础,它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增强WTO会员国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同时保护知识产权和公平竞争。
WTO协定内容的贯彻执行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和减少贫困。
WTO-TBT协议

WTO/TBT协议
WTO/TBT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
简称,1994年在“乌拉圭回合”中签署。
它的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议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TBT)。
在“乌拉
圭回合”谈判中,WTO/TBT协议已经成为WTO的各项协议中最重要的协议
之一。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各不相同,差异较大,给生产者和进出口商造成困难,甚至形成了障碍。
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
普遍认为有必要制定有关规则,以约束大家的贸易行为。
在“东京回合”
谈判期间,经过反复讨论、协商,最终就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的制定与实施,以及解决争端等问题达成一致,并于1979年4月签署了《关贸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自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简
称GATT/TBT协议。
1986年“乌拉圭回合”在日内瓦举行,GATT/TBT经过6年运作,各国充分认识到了它的重要意义。
同时也发现了新的问题,并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GATT/TBT)重新进行了修改。
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世贸组织成立时,在马拉喀什正式签发了《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协议)。
WTO协定的主要内容

三、 WTO协定的主要内容
WTO的组织机构 (1)部长级会议。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是 WTO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对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至 少每两年召开一次。 (2)总理事会。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负责日 常监督各项协议和部长会议所作决定的贯彻执行情 况,并作为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 发挥作用。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 产权3个分理事会,负责监管各自领域内协议执行情 况,并履行总理事会所赋予的其他职责。
WTO的成员资格 (1)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 ①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时,已是关贸总协 定的缔约国。 ②签署参加、一揽子接受乌拉圭回合的所有 协议。 ③在乌拉圭回合中做出关税和非关税减让, 以及服务贸易的减让。
世界贸易组织
三、 WTO协定的主要内容
WTO的成员资格 (2)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凡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任何国家或在对外 商业关系上拥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地区,可以向世 界贸易组织提出加入申请,进行全面谈判,按谈妥的条 件加入该组织,成为一般成员。其加入须经部长会议三 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任何成员方可以退出世界贸易组织,一旦退出即不 再是WTO的缔约方。退出从递交退出通知被总干事接 受6个月后生效。
世界贸易组织
三、 WTO协定的主要内容
WTO的宗旨 通过签订旨在大幅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 垒以及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取消这些歧视待遇的 议定书和互惠安排,为这些目标做出贡献; 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进一步完成 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发展一个综合性的、更加 有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制度,包括经过修 改过的关贸总协定和它主持下达成的所有守则 和协议,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 成果。
WTO的组织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机构图如图7-3所示。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认识与措施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认识与措施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个重要协议,旨在遏制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技术性措施来隐性限制进口商品。
以下是对该协议的认识和
措施的解释:
认识:
1. 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指一些非关税壁垒,通过制定技术规格、标准和认证程序等,用于限制进口商品的流入。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强制性技术要求、测试和认证程序、标签要求以及其他技术限制。
2. TBT协议旨在确保技术壁垒不成为隐性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同时提供保护消费者、
确保商品质量和安全的合理措施。
3. 该协议适用于所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不仅仅是对产品的技术要求,还包括互认、认证和标准的规范。
措施:
1. 透明度:TBT协议要求成员国将其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通报给WTO,以确保透明度和信息共享。
2. 国际标准采纳:成员国鼓励采纳国际标准作为其技术要求的基础,并确保这些标准
在国内制定时为所有利益相关方所参与。
3. 技术壁垒的评估:成员国应理性、科学、非歧视地评估其制定的技术要求,避免其
成为无必要限制贸易的手段。
4. 互认协议:成员国鼓励通过互认协议的方式来达成贸易的标准相互认可,从而减少
非必要的重复测试和认证程序。
5. 争端解决:TBT协议提供了争端解决机制,允许成员国解决彼此之间在技术性贸易
壁垒方面的纠纷。
总结而言,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旨在确保技术性贸易壁垒不成为贸易保护主
义工具,并鼓励成员国使用国际标准和互认协议等措施,以提高贸易的透明度和效率。
该协议还为解决成员国之间的纠纷提供了争端解决机制。
WTO三个新协议

一、WTO三个新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乌拉圭回合新成果国际技术贸易(简称:技贸)与货物贸易(简称“物贸”)有着明显的区别:1.交易标的性质不同技术有三个显著特征:(1)无形性(2)系统性(3)商品属性货物贸易交易标的是有形的货物。
2.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同技术贸易双方当事人往往都是同行,至少也是懂这个行业的;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从事领域是不确定的状态。
再者,双方当事人的目的表达也不同:技术买方为了使自己使用技术,是技术更完善,更适用于本地。
货物买方是为了转卖,赚取差价。
3.交货过程不同技术贸易是技术转让的过程;货物买卖中交货是实物移交的过程。
技术转让可能要长期;货物移交只是一瞬间。
4.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不同技术贸易涉及的法律更复杂,风险更大。
货物贸易涉及意思自治、公约、国际惯例三方面。
5、政府干预程度不同因为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任何国家政府对技术贸易的干预程度远大于对货物贸易干预程度。
一般不违背公序良俗,政府对货物贸易不会有过多的干预。
地理标志又称地理标记、地理标识,是指确认某商品来源于协议缔约国特定成员地域内或该地域中特定区域或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特有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相关联。
地理标志是由“原产地名称”逐步发展而来的。
狭义上的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同义,广义上的地理标志是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志两部分的总称。
TRIPS协议要求WTO成员应提供相应法律措施以便利害关系人阻止下列行为: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真正来源地,并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误认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缔约方必须采取“法律手段”防止地理标志的滥用;防止以并非商品真实原产地域的地理名称作为其原产地标志使用;防止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使用原产地标志;包含未能标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或字面真实但实际能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志不得注册或使其失效。
地理标志是在商品过境时检验,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货物贸易的成功经验引入服务领域,是世界上第一个多边的,综合性的服务贸易协定。
WTOTBT-SPS内容概述

WTO/TBT-SPS内容概述一、《TBT协定》内容概述《TBT协定》是WTO关于各成员货物贸易的一项重要协定。
其宗旨是为防止和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避免各成员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活动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标志制度等技术要求方面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开展国际协调,遏制以带有歧视性的技术要求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世界经济全球化服务。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期望促进GATT1994目标的实现,TBT协定制定方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体系,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也认识到国际标准化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方面可以作出的贡献,还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可能遇到特殊困难,并期望对它们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给予协助,因而制定此协议。
二、《SPS协定》内容概述《SPS协定》即《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是WTO关于各成员货物贸易的一项重要协定。
对《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定》的谈判是伴随着《农业协定》的谈判开始的,初衷是要“减少卫生及植物检疫条例的壁垒对农产品贸易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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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协议概述杨国华【学科分类】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出处】本网首发【关键词】WTO协议;关税;标准与安全【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WTO的20个主体协议,是WTO成员权利和义务的集中体现。
WTO的官方出版物《WTO简介》,以图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地对这些协议进行了介绍。
一、概述WTO协议覆盖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三大领域。
这些协议列明了自由化的原则,但允许例外;包含了每个国家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以及开放服务贸易并保持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规定了解决争端的程序;规定了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要求各国政府使得贸易政策透明,方法是政府将其有效的法律和采取的措施通报给WTO,以及WTO秘书处就各国贸易政策定期提交报告。
这些协议常被称为WTO贸易规则,而WTO也常常被称作是“以规则为基础的”(rule-based),即这套制度是建立在规则之上的。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包含了60个协议、附件、决定和谅解。
这些内容可以分成六个部分:总体协议(《建立WTO协议》),三个主要领域的协议(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贸易政策审议。
其中,货物和服务协议的结构是:首先是广泛的原则,随后是关于具体行业具体要求的特殊协议和附件,最后是各国允许外国货物或服务进入其市场的详尽、冗长的承诺表。
货物贸易承诺表的形式是,对所有货物的关税承诺,对某些农产品的关税和配额承诺。
服务贸易承诺表的形式是,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多大程度上进入具体行业,以及不适用非歧视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服务类型。
确保这些协议得到执行的是争端解决和关于透明度的贸易政策审议。
还有两个协议是很重要的,即并非所有成员都签署的两个“诸边协议”(plurilateral agreements):民用航空器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
二、关税:更多约束,更加接近于零乌拉圭回合的成果,包含了各个国家总共22500页的货物和服务承诺,包括削减和约束进口货物关税的承诺。
在某些情况下,关税正在削减为零。
此外,受约束关税产品的数量也在大幅度强加。
关于关税削减,发达国家的关税削减大多在1995年1月1日后的五年内进行,其结果是工业品关税了40%,从平均 6.3%降为 3.8%。
在发达国家享受免税待遇的进口工业品价值,从20%升为44%。
还有少量产品有高关税。
但税率15%以上的进口到发达国家的产品,从7%降为5%。
税率15%以上的发展中国家出口到发达国家的产品,从9%降为5%。
不仅如此,1997年3月26日,占信息技术产品世界贸易92%以上的40个国家一致同意,到2000年全部取消这些产品的进口关税和其他费用。
关于更多约束,发达国家增加将受约束关税产品的数量从78%升为99%。
发展中国家也和客观,从21%升为73%。
从中央计划经济转型的国家,从73%升为98%。
对于贸易商和投资商来说,这一切意味着实质性的更高程度的市场安全。
关于农产品,现在所有农产品关税都受到了约束。
没有采取关税形式的所有进口限制措施,例如配额,都已经转化为关税,即“关税化”了。
这就使得农产品市场具备了实质性的可预见性。
此外,对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承诺,还包括取消对某些产品的进口禁令,以及减少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
三、农产品:更加公平的市场原来的GATT适用于农产品贸易,但存在漏洞。
例如,它允许各国使用进口配额这样的非关税措施,也允许补贴。
农产品贸易受到了极大的扰乱,而使用工业品一般所不允许的出口补贴时尤为如此。
乌拉圭回合产生了第一个有关这个行业的多边协议。
这是迈向有序、公平竞争和较少干扰行业的重要的第一步。
《农业协议》的目标,是改革这个行业的贸易,使得政策更加以市场为导向。
这对于进口国和出口国都会提高可预见性和安全性。
协议包括了新规则和承诺适用于:市场准入,即各种各样影响进口的限制;国内支持,即补贴和其他项目,包括提高或保障农产品价格和农业收入的项目;使得出口具有人为竞争力的出口补贴和其他方法。
协议允许各国政府支持其农业经济,但最好采取对贸易有较小干扰的政策。
协议还允许实施承诺的灵活性,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出了不同要求。
具体而言,在市场准入方面,新的规则可以称为“只采取关税”。
以前采取的配额和非关税措施,应当转换成保护水平大体相当的关税,即进行“关税化”。
例如,以前的政策使得国内价格高于世界价格75%,则新关税就可以是75%。
当然,关税化的一揽子规定还包括更多内容,例如确保该协议生效前所进口的数量得到保证,而新增加的数量则可以适用较高关税。
这通过“关税配额”制度予以实施,即配额内的数量适用较低关税,而超出配额的数量适用较高关税。
对于已经实施关税化的产品,允许各国采取特殊紧急行动,即特殊保障措施,以防止快速下滑的价格或进口的增加损害农业生产者。
但协议明确规定了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条件,例如对于关税配额内的进口不得采取措施。
在国内支持方面,新规则规定有些可做,有些不可做。
对支持国内价格或补贴生产的重要诟病,在于其鼓励了生产过剩。
这就将进口挤了出去,或者导致了出口补贴和在世界市场的低价倾销。
协议规定,对于那些对生产和贸易有直接影响的国内政策,必须取消。
WTO成员以1986-1988年为基期,计算出每年给农业提供了多少支持(即综合支持总量)。
发达国家同意从1995年开始在六年时间里削减20%,发展中国家同意在十年时间里削减13%。
最不发达国家则不须削减。
对于哪些对贸易影响很小的政策,例如政府对研发、病虫害控制、基础设施和食品安全所提供的服务,可以自由使用。
在出口补贴方面,对支出和数量进行限制。
除了各国承诺表所列出的补贴,协议禁止出口补贴。
对于那些列出的补贴,协议也要求对支付的金额和受补贴出口的数量逐步减少,四、标准与安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允许各国政府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与健康而对贸易采取措施,但措施不得具有歧视性,也不得成为变相的保护主义。
另外,还有两个专门协议处理食品安全,动物和植物健康与安全,以及总体的产品标准。
两个协议都确定了如何既采用标准又避免变相的保护主义。
关税壁垒下降后,这些问题更加重要。
有人将其比喻成潮水退去后的礁石。
如何确保消费者的食物是安全的,即从你认为适当的标准看是安全的?与此同时,又如何确保严格的健康和安全法规不至于成为保护国内生产商的借口?《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允许各国制订自己的标准,但必须有科学依据,仅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并且不得在情况相同或近似的国家之间进行随意的、不公正的歧视。
鼓励成员使用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太可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受到挑战。
然而,在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成员也可以采取更高的标准。
成员还可以根据适当的风险评估设定高标准,但标准必需保持一致性,而不是随意性的。
同时,成员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实行“预防原则”,即解决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的“安全第一”原则。
协议还允许使用不同标准和方法检验产品。
如果出口国能够证明其适用于出口的措施达到了进口国健康保护的相同水平,则进口国就应接受出口国的标准和方法。
最后,协议还包括了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的规定。
对于卫生和植物卫生法规的制订和修改,各成员应当提前通知,并建立一个全国的咨询点以提供信息。
技术法规和标准很重要,但各国有所不同。
标准太多,就会给生产商和出口商造成困难。
也就是说,标准能成为贸易的障碍。
但标准对于环保、消费者安全和国家安全等也是必要的。
标准也能有助于贸易。
这就产生了同样的问题:标准如何既有用,又不至于过于任意性或成为保护主义的借口。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就是想确保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和认证程序不产生不必要的障碍。
然而,协议也承认成员采取其认为适当标准的权利,以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护环境,以及满足其他的消费者利益。
但标准太多,对制造商和出口商就会是一种灾难。
如果成员采用国际标准,情况就就会简单得多,协议也鼓励这么做。
但不管采用什么法规,都不应当歧视。
协议还提出了良好行为守则,为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产业团体采用自愿的标准。
有200多个制订标准的组织适用这一守则。
协议要求,确定某个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程序应当是公正、公平的,不鼓励那些给予国内生产产品不公平利益的的方法。
协议还鼓励各国相互承认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程序,因为没有相互承认,产品就要检验两次,一次是出口国,另一次是进口国。
最后,协议要求成员向WTO通报其标准。
每年有大约900个法规修改或新制订。
五、纺织品:回归主流过去的纺织品贸易制度,是由进口国通过双边协议或单边措施设定配额。
配额制度与GATT倾向于关税而非倾向于限制数量的做法相违背,也不符合所有贸易伙伴一视同仁的原则。
1995年,《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生效。
到了2005年1月1日,这个行业完全融入了GATT规则。
配额结束了,进口国不再可以对出口商实行限制。
不仅如此,该协议也不复存在。
这是WTO 协议中唯一的有自我毁灭条款的协议。
六、服务:为了增长和投资的规则服务业是全球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占全球产出的三分之二,全球就业的三分之一,以及全球贸易的20%。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有三个部分:关于义务和纪律的主体条款,关于特定行业规则的附件,以及各国关于提供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
协议的范围。
该协议涵盖所有涉及国际贸易的服务,例如银行、电信、旅游、专业服务等等。
协议将服务方式分为四种(或者说四种模式):跨境交付,即从一国向另一国提供服务(例如国际电话);境外消费,即消费者或公司在另一个国家使用服务(例如旅游);商业存在,即公司在另一个国家设立分支机构以提供服务(例如外国银行在另一国开始经营);自然人存在,即个人出国提供服务(例如时装模特和咨询师)。
最惠国待遇。
如果一国允许外国在某个行业的竞争,就应当给予所有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同等机会。
但对于一些成员在双边或小团体内的更加优惠安排,WTO允许成员在承诺中列出“最惠国待遇例外”,从而保留这些优惠安排。
这些例外只能作出一次,且不得增加,一般不得超过十年。
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
各国关于开放市场的承诺是通过谈判达成的。
承诺的减让表列出了开放的行业,开放的程度(例如对外资所有权是否有限制),以及国民待遇的限制(给国内公司的某些权利是否给予外国公司)。
例如,如果一国政府允许外国银行在国内市场经营,这就是市场准入承诺。
如果限制许可的数量,这就是市场准入限制。
如果外国银行只允许设立一个分支机构,而国内银行可以设立若干分支机构,这就是国民待遇限制。
此外,政府服务不在协议管辖范围之内。
透明度。
政府应当公布所有法律法规,并设立咨询点,以便外国公司和政府获得相关信息。
对于法律法规的变化,应通报WTO。
管理要客观、合理。
各国政府应合理、客观、公正地管理服务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