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规划法区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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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条例的不同点及分析比较

新旧条例的不同点及分析比较

一、新旧条例的不同点及分析比较新条例在篇幅上并未做大幅度的调整,总共为30条,旧条例为28条,但新条例针对个体户的违法行为直接规定了处罚方式及金额(第21条、22条),而旧条例是通过《城乡个体工商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条例细则)予以细化。

同时,新条例增加了地方各级政府对个体户的扶持义务(第6条)、个体户营业执照的申办手续(第9条)、信息公开与交流制度(第15条、25条)、港澳台的个体户资格申请(第27条)及对个转私的鼓励(第28条)等内容,总体上还是沿袭了旧条例的风格,但也不乏亮点。

第一,准入门槛全面放宽。

一是主体资格的扩大。

旧条例第2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农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而新条例第2条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这样就使得个体户的经营主体资格不再受户籍及相关政策的限制,有助于该经营形式快速发展壮大;同时,新条例27条明确提出了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户工商户,进一步将个体户的申请资格扩宽。

二是经营范围的扩大。

旧条例第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而新条例第4条2款明确,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对于个体户的申办,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登记。

新条例在扩大经营范围的同时,也尽可能地避免了旧条款中对于“其他行业”解释的不确定性,有助于提高申办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第二,申办手续有效简化。

一是申办材料的明确。

旧条例第7条规定,申办个体户需要提交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其中的“其他有关证明”可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可以是指所在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这种不明确的兜底条款事实上是给申办个体户增加了不少人为阻碍,而新条例第8条1款明确规定,需要提交的手续包括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不再规定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给申办主体带来了不小的便利。

新旧版土地利用规划用地类型对比

新旧版土地利用规划用地类型对比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 指标表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绿地 用地指标(m2/人) 20~32 15~25 8~15 8~15 用地指标(m2/人) 18~28.0 10.0~25.0 7.0~15.0 ≥9.0 ≥7.0
“对外交通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等涉及为区域服务的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 “特殊用地”(H4)
“水域和其他用地”中的 “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 划出与“园林生产绿地”进行重新整理
“非建设用地”
小组整理
城乡用地汇总表 序 号 用地 代码 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1 H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其 中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非建设用地 2 E 水域 其 中 类别名称 面积(hm2) 现状 规划 占市域总用地比 重(%) 现状 规划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 指标表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用地指标(m2/人) 25~40 用地指标(m2/人) 28~38.0 ≥5.5 ≥12 ≥10 ≥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5~8 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0~25 绿地 10~15
新旧标准之间的关系
G
绿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 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 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 绿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 用地
G1
公共绿 地
G11 公园 G12 街头 绿地

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新的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新标准的主要特点:1、空间覆盖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清楚;2、系统层次清晰,与城乡规划体系对接明确3、适用面广,即可用于现状调查统计,也可用于规划编制,还可用于规划和审查管理;4、与原城市用地分类体系基本衔接良好。

此次对分类的调整适应了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体制的改变,对以前一些分类模糊,或者两者关系不大却划分在一个中类、大类的用地进行了调整。

从城市规划管理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调整方便了规划和审查管理,减少了一些很难界定界线的用地区分问题,而且细化后的用地分类缩小了同名用地下用地的种类,更加准确。

下面从具体调整上来介绍其对城市规划管理的影响。

居住用地1、考虑目前居住区配套规划的中小学往往由于建设主体不清而面临土地空置等问题,从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便于实际管理等要求出发,将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

2、二类居住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体现国家关注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

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大类。

“公共设施用地”主体内容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体系,但是目前的状况是,许多过去由政府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导致公共设施类型发生分化,同时也对规划提出了将该地类进行区分的要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现在是两种概念,代表了两种导向。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

对该大类的调整只是根据现状,对类型较多的进行了细化,对相似的进行了整合。

例如,将以前的“文化设施用地”将原国标“文化设施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摘要:为了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城市用地分类的知识,本文主要从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修订背景、指导思想和体系框架来阐述,并详细比较了新旧版在内容上的改动之处,最后总结了新标准的特点和分析感悟。

关键词:城市用地、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区别绪论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即(GBJ137-90),颁发于1990年,到新版出台之前,已经适用了超过20年的时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规划编制环境和办理环境已经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标准在实施(实际的行为)的整个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不适应。

所以,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求做到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修改就成为了顺理成章事情,新版国标也于2010年12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与乡镇建设部颁布,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主要针对本次的修改背景、指导思想、框架体系和内容进行了分析。

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改背景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贯彻国务院有关节约土地的有关文件的实际要求,国务院第199次会议形成了《有关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和修改”,以促进城市用地的合理化和科学化,保障城市与乡镇统筹发展;200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与乡镇规划法》之后,对咱们的用地相关技术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在其第62条中明确规定“依据法律惩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市与乡镇规划。

” 上述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改的体制背景,并且是新标准修改的推动力和坚实保障。

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指导思想在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订整个过程中,其指导性的修改思路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2.1、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城市与乡镇用地全覆盖根据我国城市与乡镇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新的标准主要表现城市与乡镇一体化的思路,统筹城市与乡镇发展,并且要突出保障中低收入人口住房的必要,必要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的具体分类。

新旧拆迁条例异同

新旧拆迁条例异同

新旧拆迁条例异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涵义不同旧: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新:而在新拆迁管理办法中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规定有所不同。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这里取消了个人作为拆迁人这一项;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这里取消了房屋使用人。

保证产权人利益兼顾使用人的利益旧: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在拆迁补偿时需要同时兼顾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补偿。

新:而在新拆迁管理办法中则修改为: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新办法保护了房屋承租人的权益新:在新的管理办法中规定,既要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也要兼顾房屋承租人的权益。

同时新办法要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租赁关系或者所有权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以后,所有权人才能获得补偿。

如所有权人另外找房继续由承租人承租,双方应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如果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原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与原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归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并且所有权人应当与原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并且还对产权调换房屋的条件作了限定,即在规划市区内、价格相当、使用面积不低于原使用面积。

这样,既保证了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又实现了对房屋承租人的妥善安置。

补偿方式和补偿方法不同旧: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房屋补偿。

新:而在新拆迁管理办法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则改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总体差异

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总体差异

调查原因及依据是?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是城市在长期发展形 成过程中多因素综合结果的反映,在一定程度上 能够反映城市发展过程中对空间的实际需求,且 多数城市在编制用地发展规划时也都是在参照现 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基础上。但也存在由 于历史的人为的原因,导致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 地规模不合理,严重偏离类似城市人均城市建设 用地平均规模的情况,因此应该将现状人均城市 建设用地规模与相类似城市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 平均规模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综合确定规划人均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问题一
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 标准》总体差异在哪?
差异一
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划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级,计有 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划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差异二
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 着隶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了若干 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包含了若干并 列的小类。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 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不同 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
依据的原则
1.地类无遗漏,无重复。某一土地使用性 质要么划入城乡用地分类,要么划入城市 建设用地分类,以免同时划入两个分类体 系,导致使用中的混淆; 2.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用地纳入城市 建设用地标准统计。考虑到某些用地,比 如机场、军事用地等,有可能处在某一城 市的中心城区,但是其服务范围往往是更 大区域范围的,将其不纳入该城市的人均 城市建设用地的核算,更符合实际建设情 况和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因此将该类用地 纳入城乡用地分类范畴。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关于城乡用地分类是如何规划的? 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 2 大类、8 中 类、17 小类。分类代码大类采用英 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 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如城市建 设用地分类中用R 代表居住用地大类, 用R1 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类,用 R11 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 地小类等。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对比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对比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过程
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2002年第13号文件,此后,开始启动新版编制 办法的修订研究工作。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委托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 成了起草组,主要工作是对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分析,并研究修订 的思路。建设部领导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就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改革多次 提出可明确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成了起草组在长达两年的时 间里,数易其稿,于2004年一季度完成了第一个讨论稿。2004年四季度城 乡规划司组织起草组对初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报送部领导审阅, 同时发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征求意见。之后,城乡规划司 根据建设部领导多次具体指示和各地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做了多次修 改完善,形成最终的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汪光焘部长签发了新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与2006年4月1日起 实施。
2.2 新版《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修改)
新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旧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修改内容:即将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中提出,城乡规划体系由省域城镇体系规 划、城市规划、镇规划、集镇和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组成。新版《办法》为 其中“城市规划”的编制办法,使用范围不再含镇,而尽限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 立的市” 附:规划系统结构框架图——解读《城乡规划法》
2.第一章 总则——保留
本章主要内容: (1)修订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2)强调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 (3)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1 新版《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修改)
新版: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旧版: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城乡规划法》与老法《城市规划法》有七大区别:

《城乡规划法》与老法《城市规划法》有七大区别:

第⼀,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向城乡,从⽽将原来的城乡⼆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从坚持的原则来看,⽼法是“指导建设”,⽽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新法可以说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然资源、⽂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多种形式的保护。

⽐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然资源和⽣态环境,体现地⽅特⾊;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风景名胜和⽣态资源。

第三,从⽅法上来看,⽼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我认为这是新法与⽼法的区别。

以前之所以出现“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现象,就是因为缺乏对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为了强化监督检查,新法专设了监督检查⼀章,完善了对规划的⼈⼤监督、公众监督、上级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第四,以前违反规划后没有对责任主体的处罚,新法则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并把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的约束摆到重要的位置。

⽐如,对实施违法⾏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规定了相应的⾏政责任,对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如,根据新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除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之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依法设定了责令停⽌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等各类⾏政处罚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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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区别及理解
一.首先,我们来分析下两部法规的制定目的:
《城市规划法》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城乡规划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立法目的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一些矛头:旧法指出“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立法的目的是提高城市的经济效率,发展城市经济。

将城市以外的地区视为空白,成为法律的盲区。

而新法却强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体现其更加注重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法规目的的改变,直接导致规划区范围的改变,我们将新旧法规中的第三条做对比:
《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新法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新法加上了城乡协调的精神和乡、村庄规划的相关规划管理等内容,这是名称变了必然会有的改变,人人都知道的改变,体现了对农村地区和农村建设中问题的关心。

三.新法代替旧法,其规划管理道路必然出先差异,比较明显的一点如下:
《城市规划法》第八条: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城乡规划法》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可以看出,旧法最注重的是先进技术,而新法更加注重科学性,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而通过两部法规规划编制对比,新法增加了
审批前公告、审议、审批和批后公示的内容,城镇体系规划在
审批前要求组织审核也列入法律条文,完善了行政程序,新的
程序加强了公共参与程度,体现了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公众参与
精神。

在强掉了公众监督的同时也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这也是新法挥科学性的体现。

四:之前,在法律责任方面,经常会出先相互推脱的现象,导致问题往往难易解决,为解决这个问题,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更加具体,多了六条。

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总之,新法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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