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城市规划、城乡规划法、法律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的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城市规划法》的不足1、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受到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表现得尤为明显。
2、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
今天已十分明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
城乡规划由物质空间设计走向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
由于现行《城市规划法》没有突出对公众利益保护的规则,使规划在制定和实施管理中不能十分有针对性地保护资源、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3、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现行《城市规划法》在内容上对规划编制作了较多规定,而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较笼统。
随着改革的深化,一系列新制度,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投资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等,带来城市发展动力的多元化和利益群体的分化。
建设单位有着不同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利益主体,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也产生了追逐利益的冲动。
4、现行的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需求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现行城乡规划缺乏基本的区域协调与制约机制;——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繁杂,强制性内容不明确,难于作为管理依据;——镇的地位及其规划缺乏实事求是的定位的规范,导致小城镇规划的法律规范薄弱;——城镇详细规划缺乏严格的法定约束,导致详细规划从制定到实施都表现出随意性,各级城镇的规划实施管理难以有效规范;——乡村规划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导致乡村建设难以逐步实现集约化发展。
城乡规划心得体会(通用8篇)

城乡规划心得体会(通用8篇)城乡规划篇1走新型城镇市化道路,是未来城镇长远发展的战略决策,是建设幸福城镇的科学发展之路。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构筑县域经济发展平台的关键因素。
近段时间,我参加《新型城镇化实践与发展》的学习,本次学习主要是了解新型城镇化的有关知识,以下是我学习新型城镇化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强化新型城镇化的基本内涵:新型城镇化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以统筹兼顾为原则,以和谐社会为方向,以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为特征,推动城镇现代化、城镇集群化、城镇生态化、农村城镇化,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走科学发展、集约高效、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社会和谐、个性鲜明、城乡一体、大中小城市和镇协调发展的新型城镇化路子。
二、由传统向现代转变:城镇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中心平台作用,只有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才能使县域相关各行业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集聚效益,形成本区域的主导产业优势,增强竞争力;同时集中人、财、物力进行县域内水、电、路以及居民住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此促进经济发展。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根本途径。
城镇化水平太低,必然制约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因此,新形势下抓住城镇这一城乡经济的结合部和交汇点,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努力推动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就可以形成以城带乡、以促进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新格局,进而促进县域经济不断壮大。
三、强大经济支撑:城市要发展必须充分统筹考虑县域经济的发展。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了解自身的特点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产业,相互补充相互融合,避免产业结构趋向同化,模式上可以采取网络化开发和产业集群战略。
发展城镇建设,首要是发展县域的经济,它是基础也是保证。
没有经济实力的强势支撑,县级城市就会外强中干。
因此,我们要积极进行招商引资项目的落户,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县域经济,从而建立现代城市商务核心区和总部经济。
四、引进高端人才:一个城市的发展,需要的是各方面的人才,人才是中心城市健康肌体的“动脉”,不能破坏而要保护。
1城乡规划法解读

——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
第五 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
社会监督。
第六 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
第七 新法更具有动态性,也重视规划的修改.
《城市规划法》、《村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的原则。
邻接 关系
经费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 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 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 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 的基本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 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温家 宝,2001.7 )
城市规划内涵的演变
现阶段: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
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 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 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 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 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 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 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 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第三章 城乡规划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 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城乡规划法解读

社会上关于公共利益的讨论日趋激烈 事件的引发——重庆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协议拆迁所引发的公共利益争论) (原因——《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中有关于公共利益的不同理解
问题的引发——城市旧城改造,开发商的建设到底算不算是城市公共利益? 建医院算不算公共利益? 修路算不公共利益? 商业利益是不是一定不是公共利益? (在此对法律问题不作过多讨论,有兴趣可参考以下网址上的有关视频 /member/ShowFile.asp?id=1252#w
城市规划观念的转变背景(技术手段——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 4 、城市规划观念的转变背景(技术手段——公共政策)
·城市规划作为重要的政府职能,是国家调控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政
策工具。
·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对城市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城市规
划从建国后经济体制下和改革开放以来长期作为落实经济计划,实现经济发 展目标的技术工具,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技术工具,转变为重要的公共政策。
“公共利益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确定的概念”——王轶(人民大学法学院) “公共利益是一个无法界定概念的概念”——王轶(人民大学法学院)
已有法律有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人大法学院——王轶):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 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部门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征收集体 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难看出,可以动用国家 征收权的门槛就是“公共利益”,在物权法起早过程中,由于对公共利益 的概念界定以及类型列举未能凝聚足够的共识,立法机关最终决定暂不就 公共利益问题作进一步规定。但如何正确理解“公共利益”确是物权法实 施过程中事关民生的大问题,不可不察。
2、国家的建设指导思想及政治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城乡规划法释义??? 一、新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回顾??? (一)、法律法规建设回顾???? ——上世纪五十年代学习前苏联经验,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198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 1、主要内容??? (1)、城市规划制定制度;(2)、划定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3)、城市规划实施许可制度;(4)、违反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制度。
??? 2、以《城市规划法》为基础的法规体系????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 ——1993 年12 月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2004 年9 月24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 ——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 (二)、规章制度建设回顾??? 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1)、城乡建设指导思想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要严格控制建设不切实际的大广场、宽马路和大草坪,严禁政府部门超标准建设办公楼;??? 小城镇建设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首先发展基础条件好、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严防遍地开花。
对《城乡规划法》的粗浅认识

对《城乡规划法》的粗浅认识对《城乡规划法》的粗浅认识《城乡规划法》是在2007年10⽉28⽇由中华⼈民共和国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1⽇实施,其内容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70条。
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发挥城乡刚刚好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
其具有以下⼏个特点:1.强调城乡综合规划《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
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意味着城乡⼆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的内容。
2.将⼈居环境建设作为⽬的之⼀《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另外⼀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这不仅仅是增加了⼏个字那么简单,⽽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
⽽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法⽬的之⼀,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
⽽且,还明确规定了⼀点,改善⼈居环境的⼯作是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来做,这是⾮常本质的改变。
也可以理解为⼈居环境建设已变成了政府的责任。
在具体要求上,城乡规划法改变了城市规划法为规划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强调城乡规划要与经济、社会、环境等协调发展融合在⼀起,这也为建设和谐⼈居环境提供了⼀个良好的契机。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异同

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城市规划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甚至随着近几年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在我国出现了“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现状。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了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城乡经济割裂的问题之外,还与农村缺乏规划、缺乏公共设施与公共空间、不能与城市形成统一的市场和空间有关系。
规划的城乡分割,已成为城乡二元结构的一种制度性根源,这也让很多学者对《城市规划法》在现阶段的可适用性产生了疑问。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基本解决了原《城市规划法》的不足,该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的最大区别是将实行城乡一体化写入了规划法,强化了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处罚,完善了规划的修改程序。
在原《城市规划法》中,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
从这个意义上看,《城乡规划法》的突破性意义显而易见。
在2008年9月2日全国政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专题协商会上,全国政协就指出:“统筹城乡发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改革城乡二元体制,这是中国下一轮改革发展的重点,同时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
”在原先的《城市规划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适于当今我国城市建设的问题:1.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3.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4.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严重;5.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6.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需要作相应调整;7.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需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依法统筹城乡力避大拆大建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立法首次把乡村纳入规划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原是“一法一条例”的“二元结构”,即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城乡规划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
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城乡一体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空间、人口、经济、市场、制度等多个层面的一体化,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必将加速中国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意味着城乡统筹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孙安军表示,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只有市没有乡,《城乡规划法》则把城乡综合一体进行考虑,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必将谱写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新篇章。
纠正千城一面、贪大求洋保持传统量身定做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建设中大拆大建,一味贪大求洋,结果许多城市都成了一个模样,“千城一面”。
而自然资源、文化遗产却面临严重破坏,许多历史遗迹在城市改造中毁于一旦。
城乡规划法要求各个城市在规划时要根据自身传统“量身定做”,突出特色。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法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乡村规划破除无序浪费合理建设保护耕地当前,个别地方新农村建设中兴起了大拆大建风,一批批新房拔地而起,但缺乏规划没有条理,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浪费土地占用耕地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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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区别有哪些?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新法——《城乡规划法》与老法——《城市规划法》有七大区别:
第一,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是“指导建设”,而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新法可以说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而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
比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
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我认为这是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
以前之所以出现“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现象,就是因为缺乏对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为了强化监督检查,新法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完善了对规划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上级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第四,以前违反规划后没有对责任主体的处罚,新法则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并把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身工作的约束摆到重要的位置。
比如,对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比如,根据新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之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依法设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还规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从而有望改变相关部门“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现象。
第七,在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规划必须充满弹性,才能动态地适应城市的快速变化。
为此,新法同时也重视了规划的修改,专门设立一章,明确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和修改审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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