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解析
城乡规划法简介详解

城乡规划法简介详解城乡规划法是中国的一项基础性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城乡建设和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
本文将对城乡规划法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法规。
一、城乡规划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城乡规划法于1989年首次颁布实施,后经多次修订与完善。
它的制定背景是为了适应中国快速城市化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解决城市规划建设和农村土地利用问题,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该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城市和农村的建设与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则,为城乡规划与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1. 综合性原则:城乡规划需要融合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因素,注重全面协调的考虑。
2. 公益性原则:城乡规划应当以增进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 刚性约束原则:城乡规划的确定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依法进行。
4. 可持续性原则: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资源保护与利用,追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5. 民主参与原则:城乡规划法鼓励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决策过程,保障民众合法权益。
三、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城乡规划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1. 规划编制: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农村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2. 用地管理: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强制性指标和土地使用条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3. 建设许可: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审批程序,为建设项目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建设监督:城乡规划法设立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农村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的执行监督和实施。
5. 合理用地:城乡规划法鼓励节约用地,合理布局和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
四、城乡规划法的争议与改革尽管城乡规划法在推动城乡发展和促进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改革的问题。
《城乡规划体系解析》

《城乡规划体系解析》1、组成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3、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4、总规、控规、修规、概念性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五年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
(2)城市总体规划(总规)总规,全称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当地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简单说就是政府根据未来的发展,对未开发的区域做的总体规划,如下图所示,根据色块的不同,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同。
《城乡规划法》解读

分述:城市规划实施法律制度
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 规划许可(问题:什么是建设用地范围?) 许可变更的法定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 许可变更的程序条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50条 规划认可制度45条“根据规划条件”核实 镇政府对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的查处权 确立
结语
第4条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第37、38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 第7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 得修改;第3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遵守城乡规划和服从城乡规划管理的义务; 第17、18条强制性的规划内容强制;
第二章规划编制程序法定; 第四章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法定;
分述:城市规划实施法律制度
确定镇政府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力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审批《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问题:是否意味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的改革?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新设立 1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合一证书; 2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许可主体 3村民住宅建设许可 4如何与用地预 审制度衔接?改变为先国土再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解读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 邢翔
目录
概述:立法背景,主要框架和新法特征 分述:从新旧法条对比和实施操作层面看制 度变化 结语
概述
立法背景 1、现行有效的一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各种问题催生《城乡规划法》,包括: (1)城乡二元分治,割裂城市与乡村的有机联系 (2)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民主性有待提高 (3)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不适应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4)乡村规划管理薄弱,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 (5)规划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6)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强制措施未建立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解析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 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 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 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 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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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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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
规划编制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S19) 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S21) 具体落实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S8、S26) 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 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 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 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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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补偿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 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 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 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和有立法权城市的人大)
➢《**省城乡规划条例》 ➢《**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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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法律框架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城乡规划法解读

一部标志着我国进入城乡总体规划新时代的法律——城乡规划法,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这部法律是在总结原有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针对当前城市和村镇开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规范内容包括城市、建制镇、集镇、村庄的规划、建设及其布局。
保障规划制定科学合理为了防止一些地方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法律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需遵循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针对不同种类、不同层次规划的具体情况,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分别负责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并明确了规划的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需接受监督检查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法用一章的篇幅,分别对规划和建设的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法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为了方便群众监督,法律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避免随意更改规划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指出,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
“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
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解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解读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我国城乡建设实施的是“一法一条例”的制度,但由于社会经济与城镇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城市和乡村发展逐渐交融,联系逐渐紧密,原来的城市与乡村分开建设的思想已经不足以支撑城乡发展与建设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制定能够更好地进行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深入了解《城乡规划法》不仅能及时调整城市建设方向跟进国家建设发展,还能随时了解国家动向。
下面本文将从文件的内在伦理、理念逻辑、亮点及不足四方面对文件进行解读。
1、内在伦理:1、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本法体现出了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注重节约用地,保护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性。
如第四条制定和实施规划的原则中规定。
在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编制过程中也规定了自然环境的相关保护要求(第十六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原则严格规定了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迹保护等的具体安排。
(第十八条)。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无论是新区的开发建设还是旧区改建,都体现了相应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2、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
在本法中,最突出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尊重民众意见,强调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透明性,支持公众参与。
如十八条,在城乡规划送审批前,会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各种形式的方式征求专家和民众的意见,且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十六条)。
在修改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会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3、分期建设,留有余地的规划思想。
本法强调要根据当地社会的发展水平,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计划(第二十八条)。
4、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的规划观念。
在城市规划及乡村规划的过程中,本法都提出“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的观念(第十八条、二十九条)。
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建设的过程中,同样要根据本地的情况,对其进行建设(第三十条、三十一条),避免每个城市都是一个样子的情况出现。
解读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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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违法建筑查处力度更大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扩容需要不断的向城市外围扩展, 这就是原来的城乡结合部成了“香饽饽”,楼房加层、建 简易房套取政府拆迁补助等等都想在城市化进程中得到点 “好处”,这样随之产生许多违章建筑。《城市规划法》 对违法违章建筑的规定较为模糊,执法部门无法进行有效 管理,使得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中的老大难 问题。
(三)、公众参与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
以往普通百姓很难参与到城乡规划的制定中去。 《城乡规划法》对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规定, 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对民权民意的尊重,“阳光规 划”走向法制化。该法规定,将公众参与纳入规 划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提出了规划公开的原则规 定,确立了公众的知情权作为基本权利,明确了 公众表达意见的途径,并对违反公众参与原则的 行为进行处罚。还规定,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 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村庄规划在 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还应定期对规划实 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城乡规划监 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也应公开,供公众查阅和 监督。
(二)、多重监督制约行政权力干预
《城乡规划法》健全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 公众参与机制,极大地加强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旨在 制约规划行政的自由裁量权。《城乡规划法》新增条 款中,有20条是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新增的两个独立 章节,其中之一就是监督检查,其中包括了上级行政 部门对下级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 的公众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全面的监督;人大 监督的重点是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社会监督的重点是 违反规划的行为。这些监督制约机制将对行政权力起 到有效地制约作用。
二、《城乡规划法》的创新点和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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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2]1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 [2005]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 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 作意见的通(国办发[2006]12号)
组织编制控规
公众意见及 采纳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公示
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上一级政府备案 公布规划
镇的控规编制由镇政府组织,上一级政府审批 S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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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组织
基础资料收集
乡 、 规划方案/成果 村
规
上报审批
划
批准
公布
乡、 镇人民政府 编制单位、相关部门
公告、论证会 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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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庄规划内容
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 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 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 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27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 S14-S16,S26,S27
第十七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 用地、……,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 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 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 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 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 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
的通知》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
6
省政府及省建设厅文件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
通知》 (皖政[2005]10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 市人民政府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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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
规划编制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S19) 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S21) 具体落实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S8、S26) 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具体组织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S14) 鼓励、指导乡、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S3)
规划审批
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S40) 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审查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S15) 镇近期建设规划备案(S34)
19
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
规划实施
21
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
规划编制
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S15)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S20) 组织规划批前公告、批后公布(S26、S8) 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S22)
规划审批(省授权)
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S40)
规划实施
组织实施规划(S28) 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S34)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省授权)(S40)
22
(三)城乡规划制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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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体系示意
城 镇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体
系
规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划
内
容
总体规划
详 细
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
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
及
程
序
镇规划
乡规划
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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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总体规划内容
主要内容: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 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 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并 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主要内容
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框架 二、城乡规划法解析 三、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1
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框架
2
法律(全国人大、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待修 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和有立法权城市的人大)
规划、规划研究
36
(四)城乡规划实施机制
37
基本原则
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 公共财政优先投入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统筹城、郊、乡,兼顾市民、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 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集约发展、保护特色
38
空间资源管制
市 设
计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35
规划的科学性与强制性
城市总体规划-- 前瞻性和时序的调控
内容的繁杂与简化 强制性与适应性 速度与质量、效率与公平
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覆盖面>建设用地范围
规划地位与质量--准确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刚性与弹性--强制性内容与指标
规划体系的构建--上下位规划、综合与专项 非法定规划的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概念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 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 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 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 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13
3、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
体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引导 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 严格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重视对城乡文化特色的保护传承 强调规划实施应量力而行
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 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 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各类专项规划
区域性专业规划、各类城市(乡)专项规划
34
城镇体系规划
区域专业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乡专项规划
城
分区规划
的通知 (2011) 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
通知 (2007)
7
二、城乡规划法解析
8
(一)理念更新和转变
9
1、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公共政策- 政府责任、社会义务、共同契约 维护公共利益 关注民生问题 维护弱势群体
第四、三十五、二十九、三十一、三十四条
14
5、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
使用城乡规划公权力的前提--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城乡规划公权力的约束--私权保护和社会公平 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上级政府、人大、社会 对政府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程序和内容公开、严
格限制规划变更和修改 对公众的信赖保护和补偿--依法赔偿和补偿 对行政过失和渎职行为的惩处--追究行政和法律
关系人意见; 控规修改涉及城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
先修改上位规划; 所有规划的修改按原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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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修订的条件和权限
城市、镇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间的衔接和反馈
33
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三大规划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 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3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建设部部门规章(部令)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0
2、规划的公众参与和监督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明确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时间要求 要求规划上报时附具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对违反公众参与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11
规划的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 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 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 十日。
16
依法补偿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 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 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 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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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 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 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 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 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给予赔偿。
核发选址意见书(S36)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S37、S38)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S40)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S41) 临时建设、地下空间规划审批(S33、S44) 出具规划条件、审批规划条件变更申请(S38、 S43 ) 发现、核查、处理违法建设(S9) 规划核实(S45) 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