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规讲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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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案例分析1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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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案例一——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亩属于2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长江大桥年初20011996年动工,代征地,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

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2001竣工。

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

市政府、市规划“”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除。

汉阳区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日春汛前拆除154月m2的住宅楼2002年局和市防汛办共同分担”。

整个外滩花园7万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使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省河道管理实施米。

根据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在水域和洲滩内,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盖房”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因在禁”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21996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

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年、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及该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且《省河道管理实施办特殊情况””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土木0904班陈军其3090102737 《建设法规与工程合同管理》作业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原告:张某某被告:某县政府第三人:陈某某、候某某一、[基本案情]东乡县海平洋商住楼原规划是沿街8层商住楼,楼北规划为购房户共有的休闲花园。

2003年商住楼竣工并销售后,开发建设者陈某某、候某某在原规划为购房户共有休闲花园的北侧又先后建设私人四层住宅楼和扩建仓库,原告张某某等购房户与候某某、陈某某遂起纠纷,并多次要求某县建设局拆除陈某某、候某某的私人住宅及扩建的仓库。

2007年6月20日原告张某某又向被告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告某县政府对某县建设局不履行职责拆除陈某某、候某某个人四层住宅楼和后扩建仓库的行为进行复议”,被告某县政府在接到原告张某某的复议申请后,于2007年8月26日作出东府复决字(2007)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县建设局于60日内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原告张某某先后还向被告某县政府提交过一系列内容大致相同的报告,并向省级部门投诉。

2008年11月10日,江西省建设厅作出《关于对东乡县海平洋超市后院违法建筑问题的处理意见》[赣建督(2008)2号]:“经我厅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请你县责成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依法对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之后,上述建筑物仍未被拆除,原告张某某遂以被告某县政府管辖下应承担监管职责的建设、规划、土地、工商、消防等行政责任部门长期集体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告某县政府必须对此承担行政不履行职责的责任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县政府:一、履行职责执行江西省建设厅赣建督(2008)2号文提出的一个月内强制拆除的处理意见,执行被告某县政府东府复决字(2007)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县建设局拆除陈某某、候某某建在休闲花园中的违法建筑个人四层住宅楼和后扩建商场;二、履行保护原告张某某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三、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制止陈某某、候某某侵占原告张某某土地违章建房的侵权行为,返还侵占原告张某某的土地和侵权得利,排除侵权违章建筑造成的公共安全与消防安全危害;四、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行政措施强制新街综合商住楼项目部执行建设部门规划,承担在新街商住楼后院建休闲花园的义务。

案例城乡规划法案例

案例城乡规划法案例

1、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一、不同意处罚。

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

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

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

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

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

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三:
某市新建一处占地80hm2的公园,现已初具规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为 加强该园管理工作,拟在公园总体规划已确定的管理用房位置,向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要求兴建一栋3层办公管理用房,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研究同意该项申请,并核发建筑工程许可证。 该工程建设期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 时,发现该项工程正在砌4层墙体,有的已砌到了2m多高,与此同时,还发 现该工程擅自增建了一层地下室,并且还在该楼的每个房间内增设了一个卫 生间,为此执法人员当即找到了该工程的主管负责人和单位法人,在核对、 查清事实后,发出了停工通知书,责令该工程立即停工,听后处理。试问:1. 该工程被查令立即停工的具体原因是什么?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如何 处理? 参考答案 1.擅自改变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自行增加层数,已构成违法建设。 2.拆除第四层墙体,对地下室依法罚款后补办手续。 3.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议市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案例分析
案例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某市近郊区的某村,采用引资的方法改造旧村。该村拟先占用耕地1.5hm2, 然后还耕2.5hm2,准备建设住宅20000㎡,建成后与投资单位按比例分成,双 方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该村负责办理用地、建房的各项审批手续。该村 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了该合同,又报经乡政府批准。该工程刚一开工就受 到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责令立即停工,听候处理。请说明该工 程受到查处的原因。 参考答案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工程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 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 设,属于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 农村耕地属于集体土地,将其改变为建设用地,必须由建设单位根据发 展改革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土地所有权性质由 集体土地改变为国有土地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同时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也应由 发展改革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确定,不应由村集体决定。 占用耕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府无 权审批。

建筑法规与案例分析第四讲城乡建设法规

建筑法规与案例分析第四讲城乡建设法规

7. 强化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法》规定其违法行为主体包括: 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
8. 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2008年4月22日发布,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如水源保护区、机场及其控制区、风景名胜 及历史文化遗存等。
(3)城市总体规划
1)对市和县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城镇体系、交通系统、基础 设施、生态环境、风景旅游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置和综 合安排;
2)确定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划定城市规划区范 围;
3)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结构,确定市、区中心区 位置;
前者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后者为修 建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
①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 筑类型;
②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的 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 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③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④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⑤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 的用地界线;
共服务职能。 “三规合一”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
2. 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 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 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3. 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1)建立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 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一崭新的城乡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六:
某市有一引资宾馆工程,有关领导部门特别重视该项建设。投资方坚持要占用该市总 体规划中心地区的一块规划绿地。有关领导自引资开始至选址、设计方案均迁就投资方要 求。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曾提出过不同意见,建议另行选址,但未被采纳,也未坚持。 之后,投资方依据设计方案擅自开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予以制止。省城乡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此事,立即责成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当该地块两栋住宅已封顶,商业办公楼已建设到地下一层部分,市规划巡查执法部门 在检查中发现了发现该项目的有关建设情况,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试问:该工程为什么受到查处?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该如何处理这件事? 参考答案 查处原因: 1.该工程建设违反了该市总体规划。 2.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 处理: 1.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该工程立即停 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2.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建议省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案例八:
某市一工厂位于市区,因生产不景气,报经总公司批准,同意改建一座高层 宾馆,占地面积32000㎡。总公司在批准时指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按照 规划调整的相关程序开展工作,上报原规划审批单位同意该厂用地使用性质可以 调整。随后,该厂便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有合作方出资,建成以后各得一般建筑 面积。合作双方的建设方案报经总公司批准后,即着手进行建设。正当开槽施工 之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了该建设工程,责令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试分析:该工程为什么会受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城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置? 参考答案 该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进行建设,构成了违法建设,因此, 受到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 价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该厂进行罚款处理,并 要求该厂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同时,可以依法建议该厂的上级 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控规_法律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指导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因控规引发的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控规法律问题,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乙市某区购买了一块土地,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甲公司根据土地证载明的用途,拟在该地块上开发住宅项目。

然而,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市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乙区规划局”)制定的控规将该地块的用地性质调整为商业用地。

甲公司认为,控规的调整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乙区规划局作出的控规调整决定。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控规调整是否合法?2. 乙区规划局在调整控规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3. 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四、案例分析(一)控规调整是否合法1. 控规的法律性质控规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控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明确城市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建筑高度、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布局等内容。

2. 控规调整的合法性本案中,乙区规划局在调整控规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调整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控规的调整由原编制机关负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乙区规划局在调整控规前,是否已依法取得调整权限?(2)符合法定程序:控规的调整应当依法进行,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

乙区规划局在调整控规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3)符合上位规划:控规的调整不得违反上位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

乙区规划局在调整控规时,是否遵循了上位规划的要求?(4)保障公共利益:控规的调整应当符合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城乡规划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规划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一起典型的城乡规划法律纠纷,主要围绕城乡规划审批、实施及规划变更等问题展开。

以下是案例的详细情况: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乙被告:丙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丁第三人:戊村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己(二)纠纷起因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取得丙县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拟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小区。

甲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因项目规划与当地城乡规划存在冲突,导致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实施。

甲公司认为丙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丙县政府)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丙县政府在规划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2. 甲公司提出的规划变更是否合法;3. 第三人戊村民合作社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三、案件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丙县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后,依法答辩,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2. 第三人戊村民合作社依法申请参加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3. 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对争议焦点进行质证。

4. 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辩论。

(二)法院判决1. 丙县政府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1)未依法对甲公司的规划申请进行公开听证;(2)未依法对甲公司的规划申请进行公示;(3)未依法对甲公司的规划申请进行公告;(4)未依法对甲公司的规划申请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甲公司提出的规划变更合法,主要理由如下:(1)甲公司的规划变更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要求;(2)甲公司的规划变更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3)甲公司的规划变更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第三人戊村民合作社的权益未受到侵害,主要理由如下:(1)甲公司的规划变更并未影响戊村民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权;(2)甲公司的规划变更并未影响戊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城乡规划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规划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规建设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法律的有效实施。

本文将以某市某小区违规建设为例,对城乡规划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小区位于市中心,占地面积约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共计1000余户居民。

小区于2010年开工建设,2013年竣工验收。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违规改变了小区规划,擅自将部分住宅楼加高,增加了约1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此举严重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违规建设的原因(1)开发商利益驱动。

开发商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擅自改变规划,增加建筑面积,以期获得更高的销售利润。

(2)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对违规建设行为监管不力。

(3)居民维权意识薄弱。

部分居民对违规建设行为认识不足,未能积极参与维权。

2. 违规建设的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城乡规划、建设等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增加建筑面积,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1)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

(2)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区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案例处理结果(1)责令开发商停止违规建设,恢复原状。

(2)对开发商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加强政府部门监管,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提高居民对城乡规划法律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

2.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管,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3. 强化责任追究。

对违规建设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法规案例分析

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1】
某市有一引资宾馆工程,有关领导部门特别重视该项建设。投资方坚
持要占用该市总体规划中心地区的一块规划绿地。有关领导自引资开始至
城 乡
选址、设计方案均迁就投资方要求。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曾提出过不
规 同意见,建议另行选址,但未被采纳,也未坚持。之后,投资方依据设计
划 方案擅自开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予以制止。省城乡规划行政主
乡 •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规划条件,增加建筑面积,属于改变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规划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建设

单位停止建设。违法建设部分如果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
法 规
施的影响,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如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拆除;如不能拆除,没收实物或
法 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此事,立即责成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
规 处。
当该地块两栋住宅已封顶,商业办公楼已建设到地下一层部分,市规
划巡查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发现该项目的有关建设情况,责令建设单
位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问题:
1.该工程为什么受到查处?
2.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该如何处理这件事?
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责令该工程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3
【案例分析2】
某公司拟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一栋3万平方米的办公楼,并已取
城 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公司在委托一家甲级设计单位进行施
乡 工图设计时,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并增加了建筑面积4000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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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和适用范围
2.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
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地域适用范围和人的适用范围 两方面。
城乡规划法地域适用范围指规划区,即城市、镇、乡、村 庄的建成区以及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需实行规划控制的 区域。
2.1.3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和适用范围
2.1.2 城乡规划法概述
4.城乡规划综合调控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 律上明确了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 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 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 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 势。
统一的城乡 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2.1.2 城乡规划法概述
1.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区的概念 (1) 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经济和 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它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 划组成。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和乡村建设的基本手段, 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公 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公共 政策之一。
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规
2.1 城乡规划法概述 2.2 城乡规划制定 2.3 城乡规划的实施 2.4 城乡规划的修改 案例
5.1 城乡规划法概述
2.1C.l1ick城t乡o 规ad划d 法Ti立tl法e背景 2.1C.l2ick城t乡o 规ad划d 法Ti的tl主e要内容 2.1.3 城乡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
3、集镇是指由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 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形成的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 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4、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类生产的聚居点,目前 大约有310余万个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1 城乡规划立法背景
城乡二 元结构
一法一条例: 《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1.2 城乡规划法概述
1.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区的概念
(2)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是指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并依法对城市、
镇、乡、村庄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指 导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活动。
(3)规划区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 和
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分为两个部分:一 是建成区,即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 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二是尚未建成但由于进一步发展建 设的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水源保护区、机场即 其控制区、风景名胜及历史文化遗存等)。
2.1.1 城乡规划立法背景
基本概念
1、城市是指一定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包括国 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 、市 、建制镇。
我国城市数量已从新中国成立前的132个增加到2008年 的655个,城市化水平由7.3%提高到45.68%。
2、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 建制镇。建镇基本条件是:县级政府所在地和非农业人口 占全乡总人口10%以上、其绝对数超过2000人的乡政府 驻地。到2006年全国建制镇大约2万个
2.1.3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和适用范围
1.城乡规划立法概况
50年代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78年《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84年《城市规划条例》; 1989.12.26,《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 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7年10月通过《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1993年11月1日实施)
弊端:其一,不利于城乡统筹均衡发展 其二,造成法律空白地带
统一的城乡 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2.1.1 城乡规划立法背景
城乡二 元结构
一法一条例: 《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11月1日实施)
表现在: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已经不适 应现实的需要;一些地方不顾环境资源的承载力和经济条件 ,擅自改变规划、盲目扩大城市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 ,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问题很多;规划的科学性 和严肃性需要提高;乡村管理非常薄弱,亟需加强;一些发 达地区初步形成的“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基础 设施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土地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 ,需要对现行的规划实施制度进行改革;城乡建设中的违法 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需要加大处罚力度。
城镇化快速发展,我国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建 设量大面广;全国范围内人口流动数量庞大。同时: 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 环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全球化过程中本土文化受 冲击,优秀文化遗产受损害。
原《城市规划法》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 职能转变,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 公共服务的原则
2.1.2 城乡规划法概述
5.城乡规划综合调控地位和作用 将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中涉及到的相同内
容统一起来,并落实到一个共同的空间规划平台上,各规 划的其他内容按相关专业要求各自补充完成,即为“三规 合一”。
“三规合一”并非指只有一个规划,而是指只有一个 城市空间,在规划安排上互相统一,同时加强规划编制体 系、规划标准体系、规划协调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强 化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使规划真正成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和龙头。
2.1.2 城乡规划法概述
2.城乡规划立法目的 新的《城乡规划法》将全部城乡规划法统一纳入一个 法律管理,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 布局,改善人民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 发展。
3.城乡规划法的内容 《城乡规划法》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 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7 章,共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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