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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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乡规划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的综合布局和发展管理的活动,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城乡规划的目标为:科学合理布局城市和乡村,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提供优质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第三条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城市和乡村的发展。

2. 以人为本,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3.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4. 公开透明,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与控制第四条城乡规划应当建立以城市和乡村为单位的规划体系,分为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五条总体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地方和区域总体规划。

第六条专业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乡村总体规划、乡村分区规划等,以及各类专业规划。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符合以下步骤:1. 确定编制目标和任务,明确编制范围。

2. 开展调查研究,采集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3. 制定发展战略和空间布局方案,提出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

4. 组织专家评审和社会公众参与,修订完善方案。

5. 编制规划报告,报经批准或发布。

第八条城乡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利用总体结构,确定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共用地、生态用地等各类土地用途。

第九条城乡规划应当设置城市绿地、公园、广场、文化设施、交通设施等公共空间用地。

第十条城乡规划应当注重灾害防治和风险管控,合理划定禁止发展区和限制开发区。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应当强化对历史文化名城和保护区的保护和传承。

附件:1. 城乡规划法2. 城乡规划实施办法3. 城乡规划编制技术导则4. 城乡规划管理办法5. 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乡规划: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的综合布局和发展管理活动。

2. 总体规划:是指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地方和区域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乡建设规划法规

城乡建设规划法规

示例
例1:建设单位在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 门核发的( )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A.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规划设计条件 答案:C

示例
例2:以下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说法正确的有( ) A.旅游用地40年 B.商业用地40年 C.文化用地40年 D.工业用地70年 E.居住用地无限期 答案:AB
一、有关概念和城乡规划法的内

划定城乡规划区,要坚持因地制 宜、实事求是、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 发展的原则

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 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 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一、有关概念和城乡规划法的内


城乡规划法: 调整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活动 以及规范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这里指: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 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 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1.出示执法证件 2.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 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应 当公开而不公开的要追究责任)
五、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1.有关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法》的 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五十九条)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 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第 六十条) 3.相关行政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 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四、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的修改程序 1.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2.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3.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并经同意 4.按照制定程序组织编制修改草案并 公告征求意见和报批。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引言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农村进行有序布局、合理分工的工作,是保障城乡发展的重要基础。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城乡规划秩序,保障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法律机制。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背景、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影响和解决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背景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

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解决城乡规划领域存在的问题,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乡发展有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二、重要法律法规(一)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于2007年颁布实施。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程序、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也对城乡规划有重要影响。

土地是城乡规划的基础资源,合理的土地利用是城乡规划的关键。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使用、变更、划拨等做了具体规定,为城乡规划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包括编制、审查、备案、调整等方面的内容。

这对于城乡规划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其他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有一定的影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规划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三、影响和解决问题(一)影响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对城乡规划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规范了城乡规划的程序和管理,确保了城乡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同时,城乡规划法律制度还为城乡居民提供了诉讼渠道,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问题和解决尽管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已经建立,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解析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解析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 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查询。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 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 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 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 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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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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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
规划编制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S19) 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S21) 具体落实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S8、S26) 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 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 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 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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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补偿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 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 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 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和有立法权城市的人大)
➢《**省城乡规划条例》 ➢《**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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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法律框架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一、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的一般原则:
1.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2.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3.环保节能原则;
4.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原则;
5.城乡规划要体现地方特色,保持名族传统和地方风貌,体现城市各自特点;
6.城乡规划还要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的需要原则。

二、旧城区的改建,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守的原则
1.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2.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
3.应当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五、按照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村庄和集镇规划和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发展格局,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城乡规划法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城乡规划的责任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城乡规划职责,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科学布局、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应当依法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

第七条城乡规划工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性、可行性、自愿性的原则。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科学界定发展目标和发展范围。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数量合理,质量优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充分考虑市县的资源、环境、社会承载能力等因素。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方案,明确规划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规划管理的评估机制,对规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规划实施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实施的主要方式包括土地利用调整、项目建设和城市更新等。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当遵循综合利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城乡规划法法规

城乡规划法法规
.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 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 必 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 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 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 (3)关注民生.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要求,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 划时进一步重视社会公正和改善民生.要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安排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方便群众生活.要 关注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 做好住房建设规划.要加强对公共安 全的研究,提高城乡居民点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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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 (三)镇总体规划的审批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的镇的总体规划, 报上一级人民
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的镇是整个县的经济发展、文化的中心, 是联系大、 中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纽带,需要统筹考虑全县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 及全县的城乡空间布局及城镇规模, 必须由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批准,这里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主要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关内容, 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参与.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 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的作用,坚持“专家 领衔、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原则,组织对规划各阶段的成果进行专家 咨询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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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
• 使用城乡规划公权力的前提--公共利益的需要 • 对城乡规划公权力的约束--私权保护和社会公平 • 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上级政府、人大、社会 • 对政府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程序和内容公开、严
格限制规划变更和修改 • 对公众的信赖保护和补偿--依法赔偿和补偿 • 对行政过失和渎职行为的惩处--追究行政和法律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内容
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框架 二、城乡规划法解析 三、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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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框架
3
• 法律(全国人大、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行政法规(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待修 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省和有立法权城市的人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 知(国办发[200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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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文件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 理的通知>的通知》
➢ 《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 《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
•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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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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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
• 规划编制
–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S19) – 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S21) – 具体落实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S8、S26) – 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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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的公众参与和监督
•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 明确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时间要求 • 要求规划上报时附具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 对违反公众参与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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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的公示和公布
•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 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 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 十日。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4
•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建设部部门规章(部令)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的通知 (2011) ➢ 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
通知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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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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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念更新和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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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 公共政策- 政府责任、社会义务、共同契约 • 维护公共利益 • 关注民生问题 • 维护弱势群体
第四、三十五、二十九、三十一、三十四条
• 具体组织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S14) • 鼓励、指导乡、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S3)
• 规划审批
– 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S40) – 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 审查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S15) • 镇近期建设规划备案(S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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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补偿
•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 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 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 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
的通知》 ➢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 ➢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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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及省建设厅文件
➢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
通知》 (皖政[2005]102号) ➢ 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 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第五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 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 系人的意见。
•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 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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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
– 体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引导 – 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 – 严格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 重视对城乡文化特色的保护传承 – 强调规划实施应量力而行
• 第二十二条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 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 的城乡规划。
• 第四十六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 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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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 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查询。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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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赔偿
•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 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 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 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 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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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监的通知(国发 [2005]42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 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 作意见的通(国办发[200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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