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参考书目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参考书目一、高等数学同济大学编:《高等数学》(上册、下册)(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同济大学数学教研室编:《线性代数》(第二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
谢树艺编:《工程数学-—矢量分析与场论》(第二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1985年.陈家鼎、刘婉如、汪仁室编:《概率统计讲义》(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2年。
二、普通物理程守洙、江之永主编:《普通物理学》(第三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年。
三、普通化学1。
浙江大学编:《普通化学》(第三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2. 同济大学编:《普通化学》。
同济大学出版社,1993年。
3。
刘国璞编:《大学化学》。
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
4。
余纯海、齐昌瑶编:《工程化学》。
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6年.四、理论力学1. 哈尔滨工业大学理论力学教研室编:《理论力学》(第4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
2. 同济大学理论力学教研室编:《理论力学》(第一版)。
同济大学出版社,1990年。
3. 谭广泉、罗龙开、谢广达、范第峰编:《理论力学》(第二版)。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年.4。
华东水利学院编:《理论力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78年.五、材料力学1。
孙训方、胡增强编著,金心全修订:《材料力学》(第三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2. 刘鸿文主编:《材料力学》(第三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
六、流体力学西南交通大学力学教研室:《水力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郝中堂、周均长主编:《应用流体力学》。
浙江大学出版社,1991年。
七、计算机应用基础1。
徐惠民等编:《计算机基础与因特网应用教程》。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2。
谭浩强、田淑清编:《FORTRAN77结构化程序设计》。
高等教育出版社,1985年。
八、电工电子技术1. 秦曾煌主编:《电工学》(上、下册)(第四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4.1)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城乡规划法资料

1、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1)1990年4月1日施行的《城市规划法》与1993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简称“一法一条例”。
它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这种条块分割、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模式,难以应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2)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进入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小城镇迅速发展,带来建制镇内涵的本质变化。
(3)城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环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全球化对本土文化的冲击及我国优秀文化遗产不断受到损害等一系列问题接踵而来。
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制度,已经不适应现实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以下几点:①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②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③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④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的要求⑤监督机制不完善⑥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针对以上复杂的发展背景,我国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城乡规划法》。
2、城乡规划法出台的意义。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实现我国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乡的建设和协调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城乡规划涉及很多领域,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在新的形势下,以城市论城市,以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和时代的要求,必须充分考虑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加强统一的城市与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的有效调控,引导,综合,协调职能,才能保证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建设遵循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发展和协调运转.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与时俱进,通过新立法来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进一步确立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使各级政府能够对城乡发展建设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健康发展.3、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对比。
建设法规B第2次作业

本次作业是本门课程本学期的第2次作业,注释如下:一、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选项正确,共21道小题)1.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组成层次为()(A) 三个层次(B) 五个层次(C) 六个层次(D) 七个层次正确答案:B解答参考:2. 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B)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C)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正确答案:B解答参考:3.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但是()。
(A) 只能申请一次延期(B) 可以申请两次延期(C) 只能申请两次延期(D)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正确答案:D解答参考:4. 因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谁来负直接责任?()(A) 注册建筑师所在的设计院(B) 注册建筑师所在的设计室(C) 注册建筑师本人(D) 不负任何责任正确答案:A解答参考:5. 从事建筑活动的经济组织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的等条件。
(A)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B) 流动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突出业绩(C) 注册资本、专业管理人员并依法设立(D) 注册资本、专业管理人员和资格证书正确答案:A解答参考:6. 下列( )不违反我国现行注册师制度的执业规定。
(A)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B)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C) 同意他人修改本人的设计图纸(D) 二级注册师以一级注册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正确答案:C解答参考: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起施行。
(A) 1989年12月26日(B) 1990年4月1日(C) 2007年10月28日(D) 2008年1月1日正确答案:D解答参考: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比,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 强调城乡统筹,建立了新的城乡规划体系(B) 强化监督职能,新增了“监督检查”章节(C) 完善行政许可制度,取消了“一书两证”制度(D) 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违法行为的责任正确答案:C解答参考:9. 下列关于工程分包的说法正确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邻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城乡规划法释义??? 一、新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回顾??? (一)、法律法规建设回顾???? ——上世纪五十年代学习前苏联经验,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198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 1、主要内容??? (1)、城市规划制定制度;(2)、划定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3)、城市规划实施许可制度;(4)、违反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制度。
??? 2、以《城市规划法》为基础的法规体系????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 ——1993 年12 月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2004 年9 月24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 ——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 (二)、规章制度建设回顾??? 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1)、城乡建设指导思想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要严格控制建设不切实际的大广场、宽马路和大草坪,严禁政府部门超标准建设办公楼;??? 小城镇建设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首先发展基础条件好、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严防遍地开花。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区别

异五:解决城市房产乱局
• 造成当前房地产市场混乱的原因,除了供求出现问题,民 主决策不够也是一个原因,而这缘于《城市规划法》没有 落到实处。 • 如果不建立民主决策体制,确保居民在《城乡规划法》 中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和决策权,那么,房地产市场中存在 的问题永远无法得到解决。
• 《城乡规划法》可以在坚持地方人大审议城市规划原则的 基础上,规定听证制度、公示程序、少数人否决制度等一 系列制度,提高修改城市规划的门槛,一定程度上可以防 止地方政府官员为所欲为。
城乡规划法的不同背景?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城市规划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城市规划法 与 城乡规划法 的不同
背景
• 《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 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 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城市规划法》是在计划 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 的色彩,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 2007年10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的《城乡规划 法》,基本解决了原《城市规划法》的不足,该法与原 《城市规划法》的最大区别是将实行城乡一体化写入了规 划法,强化了对城乡规划实施 的监督检查,加大了对违 反城市规划的处罚,完善了规划的单位到农村低 成本获取土地的行为。同时,也是用法律的手 段防止政府官员利用城乡之间的级差地租,抢 先储备土地,损害农民的利益。
异三:严格实施禁乱改
• 原《城市规划法》在实施中走样的现象时常受到人们的诟 病,其严肃性和稳定性一度受到质疑。 • 《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实施管理可说是“浓墨重彩”; 对城乡规划的修改列出了专门章节,并进一步强化了法律 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城乡规 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和执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 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涉及主要法规条文整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7日施行;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2001年7月4日发布施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004年8月20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修订后2009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施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2002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5年1月1日施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4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5年2月1日施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苏清办〔2009〕36号,2009年12月9日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修改,2001年7月4日施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0年7月1日施行,2004年8月20日修正)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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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邻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流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当的抗震、防洪措施。
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须的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二十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第二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第二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第二十七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的其他设施。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及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